北京市行政强制案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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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陆洪,联系电话:82031955)北京市行政强制案卷标准(试行)总 则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具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为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卷。但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和冻结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案卷不适用本标准。2.标准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标准。3.术语3.1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是指依法能够独立行使行政强制权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3.2行政强制的对象是指被实施行政强制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3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该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3.4 案由是指对案件性质、内容的简要概括。3.5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当场进行调查、记录行政强制实施情况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包括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告知所做的笔录。实体标准4.主体资格4.1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4.1.1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具有法定职权。4.1.2实施行政强制符合法定的权限。4.1.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人员是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4.2行政强制的当事人:4.2.1行政强制措施的当事人是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2.2行政强制执行的当事人是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2.3行政强制的当事人能够确认时,卷内证据能够证明其主体资格;当事人不能确认时,卷内有相关事实和理由的文字记载。5.事实证据5.1行政强制措施:5.1.1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5.1.2卷内证据能够证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5.1.3卷内证据能够证明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是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5.1.4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不是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且未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采取相关措施。5.2行政强制执行:5.2.1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事项是法律规定的事项。5.2.2 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5.2.3卷内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5.2.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不是案外第三人的合法财物;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未超过法定的限额。6.适用法律 6.1 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据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6.2 适用的行政强制种类符合法定要求。6.3行政强制文书中引用法律依据及条、款、项、目准确无误。程序标准7.行政强制的总体程序标准7.1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7.2每一环节的执法活动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文书或文字记载。7.3 每一环节的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时限。7.4法律文书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方式送达,有送达文书或送达的文字记载。8.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标准8.1 审查批准:8.1.1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8.1.2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8.1.3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作出书面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送达当事人。8.2 通知到场:8.2.1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当事人到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8.2.2 当事人不到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8.3 现场实施:8.3.1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的,在现场笔录中注明。8.3.2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8.3.3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入现场笔录。8.3.4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制作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并送达当事人。8.4 延长期限:8.4.1延长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应当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8.4.2 批准延长的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8.4.3 延长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8.5 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8.5.1 涉案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8.5.2 应当将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的结果保存入卷,并告知当事人。8.6 事项处理:8.6.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8.6.2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将已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物品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8.7 查封、扣押的特别程序标准:8.7.1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8.7.2 实施查封、扣押符合法定期限。9.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标准9.1 催告履行:9.1.1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9.1.2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后,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9.2 审查批准:9.2.1当事人经催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9.2.2当事人在催告期间,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需要立即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9.2.3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作出书面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9.3 事项处理:9.3.1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需要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恢复执行,并书面通知当事人。9.3.2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需要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当事人;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补偿。9.3.3 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拟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与当事人签订书面的执行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应当恢复行政强制执行,并书面通知当事人。9.4 强制拆除的特别程序标准:9.4.1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书面的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对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违法情况以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的情况予以公告。9.4.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催告履行;当事人经催告,仍不自行拆除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书面的行政强制拆除决定,送达当事人。9.4.3 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情况,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行政执法人员、相关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的,在现场笔录中注明。9.5 金钱给付义务执行的特别程序标准:9.5.1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9.5.2对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书面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按照法定权限,作出书面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5.3划拨存款、汇款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金融机构。9.6 代履行的特别程序标准:9.6.1 应当在代履行前向当事人送达代履行决定书。9.6.2 应当在代履行三日前,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9.6.3 代履行时,应当派员到场监督。9.6.4实施代履行的情况,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的,在现场笔录中注明。9.6.5符合法定情形,需要立即实施代履行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事后书面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当事人。10.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标准10.1 催告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10.2 审查批准。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10.3 提交申请:10.3.1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制作书面的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与其它材料一并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10.3.2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执行管辖的规定。文书标准11.行政强制措施的文书类型及要素主要法律文书有:行政强制措施事项审批表;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物品清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告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物品移送告知书。11.1 行政强制措施事项审批表:11.1.1 案由。11.1.2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11.1.3 审批事项:包括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对行政强制措施对象的处理方式、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等事项。11.1.4 理由、依据:11.1.4.1 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注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11.1.4.2 拟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应注明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名称、文号,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地点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延长期限的理由和依据。11.1.4.3 拟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进行处理的,应注明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名称、文号,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地点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处理的理由和依据。11.1.5 承办人意见:11.1.5.1 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注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期限、人员等意见。11.1.5.2 拟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应注明延长的期限等意见。11.1.5.3 拟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作出处理的,应注明拟采取的处理方式等意见。11.1.5.4 承办人员的签名及日期。11.1.6 审批意见。应注明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同意的意见、签名及日期。11.2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1.2.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11.2.2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11.2.3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11.2.4 行政强制措施对象的名称、数量等情况。11.2.5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11.2.6 行政机关的名称和日期。11.2.7 行政机关的印章。11.3 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11.3.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11.3.2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11.3.3 当事人到达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现场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不到场的后果。11.3.4 行政机关的联系方式。11.3.5 行政机关的名称和日期。11.3.6 行政机关的印章。11.4 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11.4.1 案由。11.4.2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时间和地点。11.4.3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11.4.4 参加人员的到场情况,包括当事人、行政执法人员、见证人的到场情况。11.4.5 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亮明身份的记录。11.4.6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和结果。11.4.7 告知事项,包括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11.4.8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11.4.9当事人或见证人对笔录记载内容的意见、签名和日期。11.4.10 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和日期。11.4.11 其它事项。11.5 行政强制措施物品清单:11.5.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11.5.2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号。11.5.3 行政强制措施对象的名称、数量、规格等便于区分同类物的要件。11.5.4 当事人或见证人对清单记载内容的意见、签名和日期。11.5.5 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和日期。11.5.6 行政机关的印章和日期。11.6 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1.6.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11.6.2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名称、文号。11.6.3 行政强制措施延期的理由、依据及期限。11.6.4 行政机关的名称和日期。11.6.5 行政机关的印章。11.7 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告知书:11.7.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11.7.2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名称、文号。11.7.3 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的理由、依据及期间。11.7.4 行政机关的名称和日期。11.7.5 行政机关的印章。11.8 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11.8.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11.8.2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名称、文号、简要内容。11.8.3 对行政强制措施对象的处理方式及依据。11.8.4 行政机关的联系方式。11.8.5 行政机关的名称和日期。11.8.6 行政机关的印章。11.9 行政强制措施物品移送告知书:11.9.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11.9.2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名称、文号。11.9.3 移送的时间。11.9.4 移送的物品名称。11.9.5 接受移送的司法机关名称。11.9.6 行政机关的联系方式。11.9.7 行政机关的名称和日期。11.9.8 行政机关的印章。12.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文书类型及要素主要法律文书有: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事项审批表;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中止强制执行通知书;恢复强制执行通知书;终结强制执行通知书;执行回转通知书;执行协议。12.1 催告书:12.1.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12.1.2 行政决定书的名称、文号和日期。12.1.3 行政决定的内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的,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12.1.4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12.1.5 行政机关的联系方式。12.1.6 行政机关的名称和日期。12.1.7 行政机关的印章。12.2 行政强制执行事项审批表:12.2.1 案由。12.2.2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12.2.3 审批事项:包括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种类、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执行回转、执行协议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12.2.4 理由和依据。详细记载拟实施的各类行政强制执行事项的理由和依据。12.2.5 承办意见。应注明拟实施的各类行政强制执行事项的时间、手段、参加人员等意见,承办人员签名及日期。12.2.6 审批意见。应注明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同意的意见、签名及日期。12.3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12.3.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12.3.2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12.3.3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方式和时间。12.3.4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12.3.5 行政机关的名称和日期。12.3.6 行政机关的印章。12.3.7 其他必要的事项:12.3.7.1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应注明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具体数额。12.3.7.2 代履行的,应注明代履行人及代履行的费用。12.4 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12.4.1 案由。12.4.2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时间和地点。12.4.3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12.4.4 参加人员情况,包括当事人、见证人、执行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其他参加人员的情况。12.4.5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过程和结果。12.4.6当事人或见证人对笔录记载内容的意见、签名和日期。12.4.7 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和日期;代履行的,有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和代履行人的签名和日期。12.5 中止强制执行通知书:12.5.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12.5.2 中止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12.5.3 中止强制执行的内容。12.5.4 行政机关的名称和日期。12.5.5 行政机关的印章。12.6 恢复强制执行通知书:12.6.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12.6.2 中止强制执行的情况或执行协议的情况。12.6.3 恢复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和内容。12.6.4 行政机关的名称和日期。12.6.5 行政机关的印章。12.7 终结强制执行通知书:12.7.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12.7.2 终结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12.7.3 终结强制执行的内容。12.7.4 行政机关的名称和日期。12.7.5 行政机关的印章。12.8 执行回转通知书:12.8.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12.8.2 执行回转的理由和依据。12.8.3 执行回转的内容。12.8.4 行政机关的名称和日期。12.8.5 行政机关的印章。12.9 执行协议:12.9.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12.9.2 行政机关的名称。12.9.3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内容。12.9.4 与当事人协议的内容。12.9.5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行政机关恢复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12.9.6 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和日期。12.9.7 行政机关的名称和日期。12.9.8 行政机关的印章。1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类型及要素 主要法律文书有: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事项审批表、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13.1 催告书(文书要素同本标准12.1所列各项)13.2 行政强制执行事项审批表(文书要素同本标准12.2所列各项)13.3 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13.3.1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全称。13.3.2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13.3.3 行政决定书的简要情况、当事人怠于履行义务的简要情况、行政机关催告的简要情况。13.3.4 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13.3.5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签名。13.3.6 行政机关的名称和申请日期。13.3.7 行政机关的印章。13.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3.4.1 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13.4.2 行政机关的名称和日期。13.4.3 行政机关的印章。13.5 授权委托书:13.5.1 委托机关的名称。13.5.2 委托事项。13.5.3 受委托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情况。13.5.4 受委托人的委托期限及权限。13.5.5 委托机关法定代表人签名及日期。13.5.6 委托机关的印章。14.其他文书标准14.1 当事人提交的复制件等证据材料,应当由当事人说明情况、签字或盖章,并注明具体的提交日期。14.2 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及证明对象。14.3 送达文书或送达的文字记载,应当注明送达的文书名称、送达地点、送达方式、被送达人及送达人的签名和日期。14.4 审批文书中,可增加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参照各文书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的标准执行,由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填写。14.5 文书中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14.6 文书中关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的记载,应当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有效证件号码、地址、单位、联系电话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14.7 文书中关于“时间”的记载,应当具体到年、月、日、时、分。14.8 文书中关于“日期”的记载,应当具体到年、月、日。14.9 文书中关于“地址”的记载,应当具体到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队)、楼号、门牌号。14.10 本标准中未列举的文书,可以适用行政处罚的相关文书,参照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执行。立卷归档标准15.文书填制15.1 行政强制文书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或者电脑打印,字迹清晰,页面整洁。15.2 涂改处应当进行技术处理,空白处应当做划线标注。16.文书材料的装订16.1行政强制的文书材料可以与其他行政决定的相关文书材料一并装订成卷;也可作为其他行政决定的副卷,单独成卷。16.2 装订顺序:16.2.1 与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的相关文书材料一并装订的,卷内文书材料可选择下列两种顺序排列:第一种顺序是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材料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第二种顺序是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材料按照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其他文书材料等分类,分别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其中,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文书属于法律文书一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文书属于其他文书。16.2.2 作为其他行政决定的副卷,单独成卷的,行政强制决定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材料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17.案卷整理17.1 卷内文书材料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有内容的在左上角。17.2 单独成卷的,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应当填写规范。17.3 不能随文书装订入卷的图纸、照片、光盘等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证据袋上应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形成时间、地点等内容;不能随文书装订入卷的实物证据,需在备考表中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责任人及其存放地点等内容。17.4 破损的文书材料应当修补或者复制。纸面过小的文书材料,应当用衬纸粘贴;纸面过大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案卷大小折叠整齐;字迹难以辨认的文书材料,应当附抄件。17.5 案卷内无金属物。18.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其它要求。附 则19.国务院各部门对行政强制案卷有特别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20.本标准实施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21.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试行。2008年发布的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中涉及行政强制的内容同时废止。附件:行政强制文书样式样式1 :行政强制措施事项审批表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审批事项查封 扣押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延长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期限解除 销毁 拍卖 涉嫌犯罪,移送 其他处理方式 (变卖、返还被侵害人或善意第三人等) 理由依据承办意见承办人: 年 月 日审批意见审批人: 年 月 日备注样式2-1:(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全称)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决 定 书 (文号) 当事人: (姓名或名称) 地 址: 理 由: (违法时间、地点、行为、情节、危害结果等) 依 据: (法律、法规的名称及条、款、项、目) ,决定对 (场所/设施/财物的名称、数量) 予以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详细情况见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文号)记载的内容。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为 日,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 人民政府或 (上一级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件:行政强制措施物品清单(文号)(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的印章) 年 月 日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样式2-2:(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全称)查 封( 扣 押 ) 决 定 书 (文号) 当事人: (姓名或名称) 地 址: 理 由: (违法时间、地点、行为、情节、危害结果等) 依 据: (法律、法规的名称及条、款、项、目) ,决定对(场所/设施/财物的名称、数量) 予以查封(扣押)。详细情况见查封(扣押)清单(文号)记载的内容。查封(扣押)期限为 日,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查封(扣押)的地点为 。对就地查封的场所、设施,未经本机关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处分。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 人民政府或 (上一级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文号)(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的印章) 年 月 日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样式3:(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全称)行 政 强 制 措 施 通 知 书 (文号)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因 (理由) ,本机关依据 (法律、法规的名称及条、款、项、目) 的规定,将对 (场所/设施/财物的名称) 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事项:1、请于 年 月 日 时 分到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现场的地址) ,配合工作人员清点财物。2、委托代理人的,请向本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3、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到场,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本机关将在其他见证人的见证下,实施行政强制措施。4、行政机关的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的印章) 年 月 日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样式4: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案由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地点当事人基本情况现场情况记录1、 参加人员的情况2、 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亮明身份的记录3、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和结果告知事项1、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2、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陈述申辩意见(可另附笔录纸)当事人签字(以上记录内容属实) (签名及日期)执法人员签字1.(签名及日期) 2. (签名及日期)见证人签字(以上记录内容属实) (签名及日期)备注(记录当事人不到场的情况或到场不签字确认的情况)样式5:(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物 品 清 单 第 页共 页 (文号) 当事人: (姓名或名称) 地 址: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号: 序号物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成色(品级)金额(元)数量当事人签字: (以上内容经核对无误。签名及日期) 见证人签字: (以上内容经核对无误。签名及日期) 执法人员签字: (签名及日期) (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的印章) 年 月 日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样式6:(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全称)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文号) 当事人: (姓名或名称) 地 址: 因 (理由)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依据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对 (行政强制措施对象的名称) (详见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第 号)实施了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因案件情况复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延长期限 日,至 年 月 日止。 (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的印章) 年 月 日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样式7:(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全称)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告知书 (文号)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根据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对 (行政强制措施对象的名称) 实施了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现已将上述物品送交 (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 ,期间为 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查封、扣押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特此告知。 (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的印章) 年 月 日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样式8:(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全称)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处 理 决 定 书(文号)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根据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对(行政强制措施对象的名称) (详见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第 号)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已结束。依据 (法律、法规的名称及条、款、项、目) 的规定,现对(行政强制措施对象的名称)作出如下处理:予以销毁。予以解除。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有效证件到 (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确定的地点) 领取(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予以拍卖,抵缴罚款。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的印章) 年 月 日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样式9:(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全称)行政强制措施物品移送告知书(文号)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因 (案由) 一案,已涉嫌犯罪,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将此案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的名称) 。依据(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文号) 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的 (行政强制措施对象的名称) 也已一并移送 (司法机关的名称) 。特此告知。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的印章) 年 月 日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司法机关,一份存档。样式10:(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全称)催 告 书(文号)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因 (理由) ,本机关依据 (法律、法规的名称及条、款、项、目) 的规定,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作出 (行政决定书的名称及文号) ,要求你(单位)于 (履行义务的期限) , (履行义务的方式及内容) ,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现告知你(单位)如下事项: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 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前述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2、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本机关将依法决定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本机关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的印章) 年 月 日注:本催告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样式11:行政强制执行事项审批表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审批事项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止执行 执行回转终结执行 执行协议理由依据承办意见承办人: 年 月 日审批意见审批人: 年 月 日备注样式12-1:(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全称)行 政 强 制 执 行 决 定 书 (文号) 当事人: (姓名或名称) 地 址: 理 由: (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情况、催告情况或当事人在催告期间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情况) 依 据: 根据 (法律的名称及条、款、项、目) ,决定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的 (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及方式)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 人民政府或 (上一级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的印章) 年 月 日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样式12-2:(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全称)加 处 罚 款 决 定 书 (文号) 当事人: (姓名或名称) 地 址: 因 (理由)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作出 (行政决定书及文号) ,要求对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缴纳罚款人民币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 (催告书的名称及文号) 催告后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对你(单位)加处罚款人民币 元。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 银行缴纳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书,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 人民政府或 (上一级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的印章) 年 月 日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样式12-3:(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全称)代 履 行 决 定 书 (文号) 当事人: (姓名或名称) 地 址: 因 (理由)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作出 (行政决定书及文号) ,要求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 (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具体内容)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 (催告书及文号) 催告后仍未履行。鉴于你(单位)(拒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以及(其他法律的名称及条、款、项、目),本机关决定由(行政机关或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的标的为 。代履行的方式为 。代履行费用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你(单位)承担。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 人民政府或 (上一级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的印章) 年 月 日注:本决定书一式叁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交代履行人,一份存档。样式13: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案由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地点当事人基本情况现场情况记录1、参加人员的情况:执行人员、监督人员、见证人等2、如果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实施强制执行,应有出示证件,亮明身份的记录3、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过程和结果当事人签字(以上记录内容属实) (签名及日期)执行人员签字1、执行人员为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由至少两名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2、委托第三人代履行的,由代履行的人签名及日期见证人签字(以上记录内容属实) (签名及日期)备注委托第三人代履行的,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签名及日期样式14:(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全称)中止强制执行通知书(文号)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因你(单位) (理由)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作出 (行政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要求你(单位)于 (履行义务的期限) , (履行义务的方式及内容) 。你(单位)经催告,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作出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名称、文号及简要内容) 。因你(单位) (中止执行的理由)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 项的规定,中止执行。特此通知。 (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的印章) 年 月 日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样式15:(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全称)终结强制执行通知书(文号)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因你(单位) (理由)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作出 (行政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要求你(单位)于 (履行义务的期限) , (履行义务的方式及内容) 。你(单位)经催告,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作出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名称、文号及简要内容) 。因 (终结执行的理由)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第 项的规定,终结执行。特此通知。 (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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