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商标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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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7Trademark licensingContract1120 / 120西安市某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v 深圳市远航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v 年月、月远航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分别获得“挖坑”、“保皇”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后远 航公司在其网站游戏中心页面将“保皇”、“挖坑”作 为扑克游戏名称进行使用。“挖坑”游戏是远航游戏中心在参考陕西民间“红桃四”游戏的基础上进行推广的益智棋牌网络游戏。腾讯公司在其网站将“保皇”、“ 挖坑”作为游戏名称进行使用。2v 远航公司认为腾讯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了其注 册商标专用权,同时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腾讯公司停止侵犯商标权及其 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v 法院审理后认为,腾讯公司将“挖坑”、“保皇”作为游戏名称使用并未侵犯远航公 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组成要件。因此驳回远航公司的诉讼请求。3v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华为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v 华为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分别获得“”、“华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华为”、“”商标为驰名商标。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华为牌程控交换机为“世界名牌”。西安华为公司经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登记成立后,又注册了“”网络域名, 在相关网页及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v 华为公司认为西安华为公司侵犯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西安华为公司停止使用“华为”作为企业字号和网络域名,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西安华为公司侵犯了“华为”注 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西安华为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华为”字号的企业名称,停止使用“”网络域名,赔偿华为公司损失万元。v 本案涉及的是典型的企业傍名牌的现象,加之华为公司在我国的知名度,因此此案对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产生积极影响。4v 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与西安太白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v 年月邓希尔公司经商标局核准,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 使用商品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类的全部或部分为皮革或人造革的制品。年月邓希尔公司在太白商厦购买了一个黑色钱夹,钱夹上使用了与邓希尔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之后西安市工商局查获了太白商厦销售的标有“”标识的登喜路钱夹。5v 原告认为,太白商厦销售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太白商厦停止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礼道歉,赔偿损失。v 法院审理后判决,太白商厦立即停止侵犯邓希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邓希尔公司损失万元。v 此案的意义在于给予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有利于鼓励市场竞争的优势者,鼓励正当竞争和净化市场秩序,防止他人不正当地攀附其商业声誉,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6第七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v 第一节商标概述v 第二节商标权概述v 第三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7第一节 商标概述v 商标的概念v 商标与其他商业标志的区别v 商标的种类v 商标的效用8一、商标的概念v 商标(Trade Mark)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的商品同他人的商品相区别而在其商品上所加的一种具有显著性特征的标记。v 我国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9我国商标定义的特点v 商标注册的主体范围扩大到自然人和共有人v 完善了商标组成要素的规定,增加了对立体商标的保护v 进一步强调了商标的识别性:强调可视性标志,排除音响、气味等10二、商标与其他商业标志的区别1.商标与商号(厂商名称)的区别(1)从使用对象和效用来看(2)从数量上看(3)从时间上看(4)从地域性来看(5)从转让方式上看(6)从法律保护上看112.商标与商品名称的区别v 用途不同v 专用性不同:商标是专用的、独占的,而 商品名称(除特有名称外)通常是公用的。123.商标与商品装潢的区别v 用途不同v 法律保护不同v 可变性不同134.商标与外观设计的区别v 商标与外观设计都是工业产权v 区别: 性质不同 使用目的和作用不同 法律依据不同145.商标与域名的区别v 识别目的不同v 独占的程度不同v 组成方式不同156.商标与地理标志v 用途不同v 专有性不同v 地理标志可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申请注册,且一般不能转让和许可使用16三、商标的种类(一)按照商标的组成要素分类v 文字商标v 图形商标v 三维标志商标v 组合商标17(二)按照商标的使用者分类v 制造商标(manufacturing mark)v 销售商标(sales mark)(三)按照商标的使用对象分类v 商品商标(commodity trademark)v 服务商标(service mark)18(四)按照商标的所有人分类v 集体商标(Collective Trademark)。一般不可以转让。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均属于集体商标。v 证明商标(Certification Trademark)(五)按照商标是否注册分类v 注册商标(Registered Trademark)v 未注册商标(Unregistered Trademark)19(六)按照商标的驰名度分类v 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v 著名商标(Famous Trademark)(七)按照商标的特殊性质分类v 联合商标(Associated Trademark)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几个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有的是文字近似,有的是图形近似,这些的商标称为联合商标。v 防御商标(Defensive Trademark)指驰名商标所有者,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而在非类似商品上将其商标分别注册,该种商标称之为防御商标。20四、商标的效用v 区别效用v 间接标示产品质量的效用v 广告效用21世 界 著 名 商 标德国 梅赛德斯奔驰德国 保时捷英国 劳斯莱斯英国 本特利英国 阿斯顿马丁德国 宝马美国 卡迪拉克布加迪意大利 法拉利英国 莲花英国 美洲虎日本 丰田凌志22美国 林肯世 界 著 名 商 标奥迪本田雅阁日本丰田沃尔沃本田现代福特雪佛莱通用别克雪铁龙23世 界 著 名 商 标米高梅华纳兄弟环球20世纪福克斯哥伦比亚沃特迪斯尼可伶可俐美宝莲玉兰油24世 界 著 名 商 标美国 摩根银行日本兴业银行荷兰/英国 联合利华瑞士雀巢25第二节 商标权概述v 商标权的概念v 商标权的特点v 商标权的内容v 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v 商标权的取得、续展和丧失v 商标权的法律保护26一、商标权的概念v 商标权(Trade Mark Right):商标使用者向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得到批准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受专门法律商标法的保护。27二、商标权的特点v 排他性专用性v 无形的知识财产v 地域性v 商标权是有时间性但又可无限延期的权利28三、商标权的内容(一)专有使用权(二)禁用权 排他权(三)商标转让权(四)商标许可使用权(五)商标续展权(六)注销权(七)请求保护权29案例:品牌商标未注册被注册人索赔1500万上世纪90年代初期,天津北辰区小淀乡创办了天津川野摩 托车厂,生产农用三轮摩托车,取名叫川野牌摩托车。工商部门建议该厂把“川野”进行商标注册,但该厂表示等有市场再注册商标也不晚。由于川野农用三轮摩托车非常符合市场需求又质量过硬,厂子一下子做大了。于是该厂赶紧找到工商局要求把“川野”商标注册。但ft西原野车辆制造厂已经先于他们在摩托车商品上注册了川野商标,而自己并不使用这个商标。天津川野摩托车厂提出出资买回川野商标,ft西原野厂 提出不卖但许可使用。天津川野厂没有答应ft西厂的条件, 改注“红鹰”商标。此时的川野摩托车已远销中国北方各省, 老百姓就是认“川野”这个品牌。同样的车换上“红鹰”就 没有人买。天津川野厂陷入了困境。30无奈,在没有同ft西原野厂签订任何契约的情况下, 天津川野摩托车厂又继续使用川野品牌7年多,ft西厂 也从不干预。2001年6月,天津市工商局突然接到ft西 原野车辆制造厂的投诉材料,称该企业1993年5月注册了“川野”商标,天津川野集团公司在全国各地明目张胆销售“川野”商标摩托车。要求天津市工商局进行查处,把从1994年到2001年的7年零6个月的非法获利1500 万元,赔偿给ft西原野车辆制造厂。从2002年开始,天津川野摩托车在市场上不再好销, 作为侵权商品在各地受到了查处。索赔、滞销、打假使 天津川野再次陷入了困境。31四、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一)商标权的主体商标权的主体即享有商标权的人,被称为商标所有人。 合法的商标申请人 商标转让活动的受让人32(二)商标权的客体商标权的客体,是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也即注册商标。必须具备的条件:1.必须具备法定的组成要素2.必须具备识别性3.必须是非禁用标志4.必须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或驰名商标不相同33v 商标应具备的显著特征v 固有显著性v 获得显著性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规定了获得显著性规则。该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 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效用、用途、重量、数 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 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 标注册。”34v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民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民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35案例分析:v 日本石原株式会社在除草剂商品上申请注册“稳杀得”商标。商标局以该商标带有叙述性为理由,驳回其申请。v 商标局驳回理由为:“稳杀得”文字商标含有叙述性,意指使用这种化学试剂,对于“杂草”或“病虫害”的杀伤力稳妥可靠。该商标与使用商品有直接联系,“稳”直接涉及商品质量,“杀”说明商品用途和效用,不能核准。v 石原株式会社对驳回决定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申请人要求复审理由为:本商标在中国被普遍使用在除草剂上,并已取得中国农 牧渔业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因此,本商标应该获准注册。v 【问题】“稳杀得”是否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36评析v 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规定了获得显著性规则。通常情况下,商品的通用名称与图形、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的叙述性标志、其他缺乏显著性的标志(如纯粹的颜色组合、单纯的数字、字母等),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如果通过长期连续使用获得显著性, 取得“第二含义”的,即产生了识别商品的能力,可以 获准注册。v 在我国,四川宜宾五粮液酒厂的“五粮液”商标、广西 柳州牙膏厂的“两面针”商标都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的范例。必须明确的是,我国商标法第10条所规定的禁用标志,不适用获得显著性规则。37分析结果v 本案中所涉及的“稳杀得”商标,是属于对商品 的质量、用途、效用的叙述性文字,申请人提不出具体的证据证明该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已获得“ 第二含义”,而仅强调已在中国广泛使用,并已取得农牧渔业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实际上 农牧渔业部只认定“稳杀得”为“农药商品名”,“只准予示范使用”,因此,不能以此为理由 认为该商标可以注册。所以,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复审决定,申请人要求的复审理由不能成立,再予驳回。38五、商标权的取得、续展及丧失(一)商标权的取得1.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2.商标权取得的基本原则v 先使用原则(priorityofuse)v 注册在先原则(priorityofregistration)v 混合原则(无异议注册原则)(non-contest requisition)3.我国现行商标法的基本原则393.我国现行商标法的基本原则v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直接涉及人民健康的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在我国,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2)注册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我国商标注册实行一类商品、一个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40v (3)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v (4)使用在先的辅助性原则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通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通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通告。41(二)、商标注册基本流程v 注册准备1、商标在先注册权利的查询工作2、申请商标资料的准备v 申请注册1、只有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团体才可在我国提出商标申请2、按商品与服务分类提出申请3、商标申请日的确定v 商标审查v 初审通告v 注册通告v 领取商标注册证42案例v 某市明光灯具厂于2001年开始生产一种新型节能灯,以“明光”作为其灯具的商标并在市场上销售该产品,但 并未在商标局注册。由于该灯质量优良,造型优美,因此,在广大消费者中享有了较高的声誉。该市前进灯具厂于2002年也开始生产这种类型的节能灯,在了解明光灯具厂并未注册“明光”商标时,于2002年10月在商品分类表第11类(台灯、照明灯等)商品上,以“明光”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明光灯具厂知道后,以“明光”商标是本厂所使用的在消费者中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为理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v 问题:“明光”商标注册申请,究竟适用“申请在先原则”还是“使用在先原则”?44评析v 我国实行的是以申请在先原则为主,以使用在先原则为辅的审核制度。v 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对商标抢注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v 本案中,由于明光灯具厂使用“明光”商标的节 能灯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异议理由成立,商标局应裁定驳回前进灯具厂的注册申请。45(二)商标权的续展v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时,需要继续使用的,应由商标权人办理续展手续。v 逾期不办理或虽提出续展申请但被主管机关驳回的,商标权即终止有效。46(三)商标权的丧失v 注册商标未使用:我国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v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v 商标权有效期满未及时续展v 因注册不当而被裁定撤销v 其它原因47六、商标权的法律保护(一)我国现行商标法的组成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3. 商标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行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商标评审条例、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等;4. 我国加入的有关商标的国际条约,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规定等。48(二)商标侵权及其救济v 商标侵权的主要表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49v 商标侵权的救济: 和解 行政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司法诉讼50案例:v 1980年7月,市“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某号“狗不理”牌商标注册证。v 1991年月日,被告高的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天龙阁饭店(以下简称天龙阁饭店)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合作契约一份,建立以经营市正宗“狗不理”包子为主的餐馆, 由天龙阁饭店负责提供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及全部流动资金,高某负责提供并传授技术,同时负责正宗“狗不 理”包子的名称宣传。v 1991年月,天龙阁饭店开业,店门上方悬挂由高制作的写有“正宗狗不理包子第五代传人高某”字样牌匾一块。51v “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对此认为,该公司早在1980年就对“狗不理”包子进行了商标注册登记。天龙阁饭店与高契约合作建立以正宗“狗不理”包子为主的餐馆, 并在该店门上方悬挂“正宗狗不理包子” 牌匾,系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报纸上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2v 天龙阁饭店辩称:该饭店与高所签订的合作契约系意向性契约,实际雇用高某为面案厨师。该店前悬挂的“正宗狗不理包子第五代传人高”牌匾,系高制作,目的是宣传正宗传人的特殊身份,未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高辩称:该牌匾系宣传家源身份,牌匾上“狗不理”是其曾祖 父的乳名、艺名,“包子”是其家传技艺,均非 商标,未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v 问题:“狗不理”包子的传人悬挂有关“狗不理”的牌匾,是宣传产品家源身份的行为,还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53评析v 商标专用权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即商标所有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使用注册商标并禁止其他人未经许可而使用。“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已经 取得“狗不理”牌商标注册证。对于该注册商标其有权享有法律规定的相关商标专用权如专用权、禁止权、使用许可权、转让权等项权利。据此天 龙阁饭店在其店门上方悬挂由高制作的牌匾重 点在于突出“狗不理”这一被广大消费者认可的牌子,消费者会以为天龙阁饭店所制作的包子等食品与“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具有某种联系, 所以这一行为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54第三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v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 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就使用注册商标的期限、形式、条件、费用等所达成的契约。5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v 商标的基本说明v 授权(授权范围、性质、许可使用的地区和商品)v 被许可方使用商标的形式v (1原样使用许可方商标;2联结商标;3联合商标;4在许可的商标下,注明由XX国XX厂根据XX号许可证制造)v 质量控制或质量监督条款v 使用费的支付v 备案或变更注册56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应注意的问题v 影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效力或成立的问题: 注册商标有效期已过 注册商标已转让 商标注册人已消死亡 商标未注册 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超出商标注册证核定范围 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其他注册事项已变更而未办理商标变更事宜 未约定许可使用费金额 未备案的合同效力问题57v 影响合同双方利益的有关问题 对质量监督条款未约定 对商标标识的提供办法未作约定 不重视纠纷的解决 不重视对商标信誉的维护 关于商标权许可授权问题58案例:v 广东省某饮料制品公司生产了一种名为“富特泉”牌饮料,产品上市后,由于口感极好,大受消费者欢迎,很快占领了长江以南的饮料市场。河北省某饮料公司总经理出差到广东后发现这种饮料非常畅销,就决定和广东饮料制品公司合作在北方销售这种饮料。v 于是,双方达成了“富特泉”商标使用许可契约。 根据这个契约,河北省钦料公司在黄河以北的河 北、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销售。双方约定,除河北某饮料公司外,不允许第二家饮料公司在 这些省、自治区销售这种饮料。合同还规定了使 用期限为5年。59v 合同订立后第2年,河北饮料公司发现自己的饮料销量一降再降,经过调查后发现市场上不仅有河北饮料公司生产的“富特泉”饮料,而且还有 辽宁某饮料厂、黑龙江某饮料厂的“富特泉”饮 料。v 再做进一步调查后得知,广东省某饮料制品公司 在和河北省饮料公司签约一年后,又相继和辽宁、黑龙江某饮料厂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这 种情况下,河北省某饮料公司向广东省某饮料制 品公司提出赔偿请求。60v 广东省某饮料公司认为,自己对“富特泉”牌商 标拥有所有权,和谁签订合同,他人无权干预。遂拒绝赔偿。v 河北省某饮料公司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广东省某饮料制品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确认和他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v 法院经过调查后,认为:广东省某饮料制品公司与河北省某饮料厂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广东省某饮料制品公司的行为违约。遂判决广东省某饮料公司向河北省饮料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广东省和辽宁省、黑龙江省饮料厂签订的合同无效,终止履行。61知识改变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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