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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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鹿寨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1年10月目 录1 总则11.1 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适用范围11.4 工作原则11.5 事故分级21.6 应急预案体系22 组织指挥体系22.1 鹿寨县层面组织指挥机构32.1.1 鹿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32.1.2 县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32.1.3 现场指挥部42.1.4 应急工作组42.1.5 专家组62.2 乡镇组织指挥机构63 运行机制63.1 风险防控63.2 监测与预警73.2.1 监测73.2.2 预警73.3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93.3.1分级应对93.3.2 响应分级103.4 应急处置与救援133.4.1 信息报告133.4.2 先期处置143.4.3 指挥协调163.4.4 处置措施173.4.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193.4.6 应急结束203.5 恢复与重建203.5.1 善后处置203.5.2 调查与评估203.5.3 恢复重建214 准备与支持214.1 人力资源214.2 财力支持224.3 物资装备224.4 科技支撑235 预案管理245.1 预案修订与评估245.2 预案审批与衔接255.3 预案演练255.4 宣传和培训265.4.1 宣传265.4.2 培训265.5 奖励与责任追究265.5.1 奖励265.5.2 责任追究276 附则277 附件277.1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277.2 鹿寨县应急指挥部相关职责287.2.1 鹿寨县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287.2.2 鹿寨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297.2.3 鹿寨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297.2.4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327.2.5 应急工作组的主要职责327.3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辨识评估347.4 柳州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表367.5 邻近地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表367.6 柳州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应急装备清单377.7 邻近地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应急装备清单387.8 柳州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名单397.9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427.9.1边坡坍塌事故处置措施427.9.2爆炸事故处置措施427.9.3高处坠落现场处置措施447.9.4机械伤害处置措施477.9.5透水事故处置措施487.9.6冒顶坍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507.9.7中毒窒息事故应急处置措施517.9.8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措施527.9.9坠罐跑车事故应急处置措施537.9.10尾矿库溃坝事故处置措施547.9.11排土场滑坡和泥石流事故处置措施557.9.12触电事故处置措施55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提高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控制、减轻和消除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鹿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1.4 工作原则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实行全县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快速反应、高效处置;依法规范、科技支撑”的原则。 1.5 事故分级 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级别从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4个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详见附件 7.1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1.6 应急预案体系 (1)鹿寨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为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而特别制定的鹿寨县专项应急预案,明确规范了鹿寨县级层面的应急行动,同时体现其指导性。 (2)鹿寨县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各负有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的单位(部门)负责制定。(3)各乡镇人民政府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订。(4)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2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制定本单位的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鹿寨县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 鹿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涉及跨乡镇或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承担全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组织应对和指导协调工作。 2.1.2 县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 指挥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副主任 县人民政府协助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事故单位的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县总工会,武警鹿寨中队,中国电信柳州分公司、中国移动柳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柳州分公司,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县应急指挥部职责:见附件 7.2 县应急指挥部相关职责。 2.1.3 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较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应急指挥部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联合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或鹿寨县指定的有关方面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具体名单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决定。 现场指挥部职责:见附件 7.2.4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2.1.4 应急工作组 当发生较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警戒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置、宣传报道、事故调查等8个应急工作组。具体设立的应急工作组的数量可根据事故现状增减,具体由现场指挥部确定。各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如下: (1)综合协调组县应急管理局,事故单位的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县公安局,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乡镇人民政府,其他相关单位。 (2)抢险救援组县应急管理局,事故单位的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县公安局,武警鹿寨中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乡镇人民政府,其他相关单位。 (3)警戒保卫组县公安局,武警鹿寨中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乡镇人民政府。(4)医疗救护组县卫生健康局,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乡镇人民政府。(5)后勤保障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乡镇人民政府,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 (6)善后处置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 (7)宣传报道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事故处置主管部门和宣传、外事、公安等部门。(8)事故调查组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县总工会,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各工作组职责:见附件 7.2.5 应急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2.1.5 专家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选取柳州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的专家或其他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方案研究制定;研究分析事故情况演变和救援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鹿寨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专家库,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2.2 乡镇组织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设立和组建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3 运行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 风险防控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非煤矿山各种安全隐患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对重大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责令责任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负有非煤矿山生产安全管理相关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要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建立健全包括非煤矿山企业状况在内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重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监测。 3.2.2 预警 (1)预警级别依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态势,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各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与预测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2)预警发布发布主体红色、橙色预警由自治区指挥部发布;黄色预警由市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发布;蓝色预警由县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发布。跨市级行政区划的黄色、蓝色预警,须经自治区指挥部授权批准后,由相应市、县指挥机构对各自辖区进行发布。事故隐患难以控制且有扩大趋势等情况时,提升预警级别,并由相应级别的指挥机构进行预警发布。发布程序级预警发布程序:A.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经核实、分析, 符合级预警条件的,向指挥部提出预警发布建议。B.市指挥部认为需要发布级预警时,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其授权人签发预警发布文件,及时对外发布警报。预警要报告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预警内容应当包括: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别、预警起始时间、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级别、影响估计、警示事项、预警预防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IV级预警由县级指挥部参照以上程序发布。发布方式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 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釆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3)预警响应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釆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增强监测力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釆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4)预警解除当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3.3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3.3.1分级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当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县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市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当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市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较大和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较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3.3.2 响应分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敏感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发生一般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县级层面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县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组织指挥; 二级响应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三级响应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四级响应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启动一级响应由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县领导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四级响应由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会引发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市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乡镇人民政府响应级别可参照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县级层面生产安全事故响应原则上按如下标准启动响应:(1)四级响应。发生在单一乡镇级行政区的严重的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应急管理局有关股室收集事故信息,提出启动四级响应的建议和方案,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县应急管理局有关股室密切跟踪动态,收集事故信息,对负责应对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请求事项,帮助协调解决。(2)三级响应。发生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或发生在跨两个乡镇行政区域的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应急管理局有关股室收集事故信息,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和方案,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派出应急专家组协助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县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向市专项指挥部报告,市专项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工作。(3)二级响应。发生严重的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事故程度达到启动二级响应标准后,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决定进入二级响应状态,并采取以下步骤:由县人民政府和县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上报柳州市人民政府及柳州市有关部门。向县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发出二级响应的通知,要求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迅速进行抢险救援,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召开县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救援工作。县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事故地区,按照本预案要求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定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并调集队伍、物资、装备组织实施。(4)级响应。发生级、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为重大级别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决定进入一级响应状态,并按以下步骤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和县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上报柳州市人民政府及柳州市有关部门。向县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发出一级响应的通知,要求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迅速进行抢险救援,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召开县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救援工作。县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事故地区,按照本预案要求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定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并调集队伍、物资、装备组织实施。涉及跨越县级行政区域、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柳州市负责协调和处置的,报请柳州市人民政府进行紧急支援,或由柳州市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指挥。做好配合柳州市指挥机构或工作组工作的相关准备。3.4 应急处置与救援 3.4.1 信息报告 全县各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规范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按规定向事发地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应急部门通报。 对以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事故现场有关单位或人员要在第一时间使用电话等快捷方式报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 (1)发生较大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2)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在县、市交界地区且危险性大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4)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5)需要县级支援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6)其他需要报告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接到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事发地乡镇、应急管理部门必须在1小时内分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县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要分别向柳州市安委办和应急局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或重大时,可越级上报。 3.4.2 先期处置 (1)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按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非煤矿山事故发生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负责同志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成立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令或有关企业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出动参加事故救援。 3.4.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的要求做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全县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各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县级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县人民政府请求柳州市或其部门帮助和指导。(2) 现场指挥人民政府设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机构的,人民政府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在现场的各方面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力量要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县工作组、有关部门工作组在现场时,乡镇级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3) 协同联动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履行应对职责的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全县各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4.4 处置措施 (1)组织救援力量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就近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救援。必要时组织协调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技术专家等力量参与事故救援,调集救援物资、装备。各救援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救援责任。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2)救治伤员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事发地,成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3)群众应急防护及时做好群众安全防护工作,宣传有关安全防护知识。当发现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事故引发的威胁时,立即制定紧急疏散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有组织、有秩序疏散居民及其他受威胁人员。妥善做好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及时治疗。(4)维护社会治安加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详见附件7.9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3.4.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信息发布时限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现场指挥部要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基本事实信息,最迟要在 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人民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对可能造成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于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于可能受到事故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3.2 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信息发布部门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县应急指挥部负责。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较大、一般事故,由相关市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必要时,按照自治区或自治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由自治区主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 (3)信息发布形式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鹿寨县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人民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4.6 应急结束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应当在救援结束后组织检查验收,经确认遇险人员全部得救或者经过专家论证遇险人员已无生还可能,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批准抢险救援人员撤离,同时报请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3.5 恢复与重建 3.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征用物资补偿、保险理赔、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特别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3.5.2 调查与评估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特别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应急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国务院直接组成调查组或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全县各级有关人民政府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重大、较大、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自治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单位(地点)概况;事件发生及处置经过;事件造成的后果、经济损失等;事件原因和性质;采取的主要急措施及其有效性评估;事件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参与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向上一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提交书面报告。重大、特别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应当形成工作总结报告,经自治区相应行业(领域)指挥部和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3.5.3 恢复重建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事故单位要组织编制恢复生产实施方案并报行业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批准备案,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组织开展整改工作。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恢复生产方案及整改工作落实情况,经柳州市应急管理局或负有针对事故后恢复生产方案及整改工作落实情况验收职责的人民政府应急部门组织专家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目前柳州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柳州市级非煤矿山专业救援队伍1支。具体情况见附件 7.4 柳州市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表。 全县各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鹿寨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全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基地、队伍建设工作。 4.2 财力支持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应当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完毕后向事故责任单位追缴。 鹿寨县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财政分级负责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4.3 物资装备 鹿寨县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实际情况配备应急救援装备。柳州市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应急装备情况详见附件 7.6 柳州市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应急装备清单。鹿寨县人民政府有关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完善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4.4 科技支撑 (1)加强鹿寨县应急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县应急管理局依托柳州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柳州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名单详见附件 7.8 柳州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名单。 (3)鹿寨县有关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全县各级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单位)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和上报。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修订与评估 (1)本预案是经对全县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全面调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后,结合2015版的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修订而成。 (2)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3)发生下述情况时,由负责编制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安全生产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其他情况。 (4)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及各自职责,及时修订、完善相应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适时修订完善。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1)本预案是为应对全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而特别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衔接鹿寨县总体应急预案,是鹿寨县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2)鹿寨县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 (3)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 (4)本预案由鹿寨县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5.3 预案演练 (1)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2)县人民政府至少每3年组织1次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3)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5.4 宣传和培训 5.4.1 宣传 (1)鹿寨县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企业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2)各生产经营单位和社区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本单位、社区应急常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和辖区民众的应急素质。5.4.2 培训 鹿寨县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队伍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志愿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本预案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 5.5 奖励与责任追究 5.5.1 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有力实施抢救工作,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 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5.5.2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追究其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阻碍、破坏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6 附则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 附件 7.1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 鹿寨县应急指挥部相关职责 7.2.1 鹿寨县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传达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政府有关指示批示精神;组织、协调、指挥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订并同意实施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及时向自治区安委会、柳州市安委会和鹿寨县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组织有关队伍、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导事故信息发布、事故救援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决定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和相应工作组;决定事故救援其他重大事项。 7.2.2 鹿寨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负责鹿寨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联系、协调和指导乡镇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7.2.3 鹿寨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县委宣传部:协调组织鹿寨县主要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媒体服务管理等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通知有关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统筹协调事故的应急处置,传达鹿寨县应急指挥部指令;及时向自治区应急厅报告事故相关信息;负责衔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牵头负责抢险救援工作;调动全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实施抢险救援;邀请有关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 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的生产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应对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电、油、气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 县公安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并依法打击事故发生后现场周边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事故影响范围临时封闭道路并设立警戒区域,维护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治安秩序,防止发生其他影响社会稳定事件;负责事故现场周边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确保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通道的畅通。 县民政局:负责死亡人员丧葬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督促鹿寨县相关部门将处置事故相关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加强预算资金的监督管理;指导设乡镇人民政府将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保障应急处置资金。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规范事故发生单位劳动用工和备案制度,依法督办和查处事故发生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指导事故发生单位受灾人员再就业工作;督促和指导事故发生单位及时申请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督和指导非煤矿山企业按非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开展非煤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因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厂界外环境监控和次生环境事件预警、应急准备工作;一旦污染物进入厂界外环境,造成环境污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协助厂界内的危险化学品监测、收集、处理及相关方案制定等工作。县交通运输局:组织抢通公路应急通道,协调公路运输车辆,加快抢修受损公路,保障公路运输畅通。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卫生部门开展伤员、被困获救人员医疗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根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需求,协调调动县及周边乡镇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支持和援助,在公路、铁路、民航等部门配合下开展伤病员转运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工作。 县总工会:负责协调保障事故发生企业职工群众合法利益,参加职工因公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与各成员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气象信息通报机制。 武警鹿寨中队:负责现场救灾物品、要害部门和重要目标的外围警戒;负责调动指挥所属部(分)队参与事故抢险救援。中国电信柳州分公司、中国移动柳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柳州分公司:负责协调保障通信供应相关工作。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及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配合县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和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7.2.4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指挥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协调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鹿寨县各有关部门(单位)参与、配合、支援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制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现场研究、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3)收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报送县应急指挥部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统一对外发布事故应对处置情况。 (4)执行县应急指挥部指令。 7.2.5 应急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组:在县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抢险救援组:负责实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方案;负责向保障部门提供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所需物资清单;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现场的图纸资料;负责组织指挥各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 (3)警戒保卫组:负责保护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维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治安和救援工作秩序;对进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及主要救援物资运输道路进行管控;依法控制责任人等。(4)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协调救护车、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开展伤员或中毒人员急救转运、救治和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工作。(5)后勤保障组: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物资的联系、采购、供应、车辆及油料调配;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人员提供住宿场所;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协调相关电力企业保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电力供应;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存放与保管;负责开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对被损坏公路进行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通。 (6)善后处置组:负责做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督促保险理赔工作;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遇难人员处理工作;负责其他善后处置工作。 (7)宣传报道组:组织开展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媒体服务管理和负面舆情管控工作。 (8)事故调查组:主要负责按规定组织开展事故前期调查。对事故现场进行取证,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初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初步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将有关原始资料、证据和初步调查结论提供给履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职责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7.3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辨识评估 鹿寨县矿种为白云岩、石灰岩(熔剂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高岭土、水泥配料用砂岩、水泥配料用页岩、砖瓦用页岩等非金属矿产。鹿寨县非煤矿山主要风险危害因素为边坡坍塌、爆炸、高处坠落、机械伤害、透水、冒顶坍塌、中毒窒息、火灾、坠罐跑车、溃坝、滑坡和泥石流、触电。577.4 柳州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表救护队名称地址救护队主管单位队伍人数队长电话值班电话广西鱼峰集团有限公司矿山救护队柳州市柳南区柳太路62号广西鱼峰集团31杨端波139780812510772-38831107.5 邻近地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表救护队名称地址救护队主管单位队伍人数队长电话值班电话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救援大队河池中队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镇东江开发区河池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33黄象雄134818797550778-23001257.6 柳州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应急装备清单 队伍名称驻地主要装备类型及数量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广西鱼峰集团有限公司矿山救护队柳州市柳南区柳太路62号救援指挥车(尼桑2N6453W1G3)1台,矿山救援车(依维柯NJ5046XJHNS)1台,矿山救援车(江铃全顺JX5047XJHMF)1台,救护车(金杯牌SY5033XJH-KSBH)1台,消防车(东风牌)1台,隔绝式正压氧呼吸器(HYZ4)29台,隔绝式正压氧呼吸器(HYZ2)4台,正压空气呼吸器(RHZKF6.8/30)7台,氧气瓶(碳纤维)(2L)8个,自动苏生器(MZS-30)4台,氧气瓶(40L)8个,矿用红外测温仪(CWG600)2个,红线外线测距仪(DISTOTMA5)1台,矿用激光测距仪(YHJ-200J)1台,多参数气体测定器(CD4)2台,一氧化碳检定器(CTH5000PPM)2台,瓦斯检定器(10%)1台,瓦斯检定器(100%)2台,矿用电子风表(CFD-25)3个,机械电子风速仪(CFJ25J、CFJ10、CFJ5)3个,高倍数泡沫灭火机(BGP-400)1台,矿用呼救器(KXB-1)10台,离心式潜水泵(QY-15-380V)2套,放用隔爆型真空可逆电磁起动器(QBZ-80/660(380)N)1台,其他应急救援装备若干。杨端波,139780812517.7 邻近地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应急装备清单队伍名称驻地主要装备类型及数量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救援大队河池中队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镇东江开发区矿山救援车 3 辆,指挥车 2 辆,四小时正压氧气呼吸器 49 台,二小时正压氧气呼吸器 5 台,氧气充填泵 3 台,自动苏生器 7台,多功能气体检测报警仪 9 台,生命探测仪 1 台,矿用本质安全型红外线热像仪 1 套,灾区电话 7 套,对讲机 4 个,变压背负式脉冲喷雾枪 1 套,高倍数泡沫灭火机 2 套,防爆工具 5套,破拆装置 1 套。黄象雄,134818797557.8 柳州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名单序号名字性别出生年月单位职务职称职业资格专业学历电话1黄志俭男1968.09广西地矿华地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部主任经济师注册安全工程师露天采矿、安全工程及建筑防火大专157077272952李贤明男1963.12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一级建造师矿井建设大学本科137078098933杨荣钦男1964.05原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高级工程师二级建造师矿山开采和矿建施工大学本科139780235414文衍瑜男1966.11柳州市柳来河企业安全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采矿高级工程师矿山安全技术大学本科137882295285廖行全男1975.10融水县东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部长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采矿工程大学本科133978259396李自昭男1966.07广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科长高级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非煤矿山、地质勘探查安全技术与应急管理大学本科139780886027廖爱华男1977.02广西鱼峰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副部长高级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非煤矿山在职研究生189772894588张晓东男1984.11柳州市柳来河企业安全咨询有限公司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露天开采本科137686956829潘家旭男1958.12柳州市柳来河企业安全咨询有限公司教授级高工采矿工程研究生1387720388910黄有望男1985.06广西柳矿科技有限公司矿山部经理工程师采矿本科1507825724511吴思英女1985.12广西柳矿科技有限公司安环部主管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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