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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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考点、重点内容总结第一篇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第一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 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 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 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 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 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 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 不得收费。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 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 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 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设备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 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 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 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 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 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 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 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书,上岗作业的。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内容六、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 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十三、赔偿的法律责任第八十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 责任者要求赔偿。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内容一、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标准的规定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 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六、伤亡和职业病报告的规定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 府劳动行政部门、 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 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内容、无效劳动合同的规定及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 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内容二、解决职业危害的建议权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 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 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 决定。第六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内容一、建筑构件、材料防火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 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三、居住场所设置的规定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 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九、保护火灾现场的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 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 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 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第七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内容十三、职业病病人费用的规定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 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九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内容一、目的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五、保护和改善环境针对建设方面的主要规定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 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 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第十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内容五、针对建设方面的主要规定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 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 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第二章安全生产相关法规第一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 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 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 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 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 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 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 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 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 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 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 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 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 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 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 电方案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 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 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 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 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 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 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三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 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 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 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 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 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 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 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 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 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 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内容一、工伤情形认定的规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 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工伤认定申请时间的规定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 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 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三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内容、伤亡事故的分级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 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 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 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四、事故报告主要内容的规定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 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六、事故调查的规定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 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 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七、事故调查组职责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四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内容、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行业的规定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 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条件的规定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 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 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的规定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 业应当于期满前 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 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七、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七、照明的规定(一)照明供电的规定10. 2. 2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1) 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2) 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3)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 大于12V。二、名词和术语2. 0. 1 环境敏感区 The Environmentally Sensitive Area2.0. 2 固体废物 Solid Waste2. 0. 3 危险废物 Hazardous Waste2.0.4 环境噪声 Environmental Noise2. 0. 5 环境噪声污染Environmental Noise Pollution2.0. 6 噪声敏感建筑物Noise-sensitive Building2. 0. 7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The Concentrated Noise- sensitive Buildings Region2. 0. 8 消耗臭氧层物质。Ozone Depleting Substances (ODS)2. 0. 9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Environment Impact Assessment Document2.0. 10 公众辐射 Public Exposure2.0. 11职业辐射 Occupational Exposure2. 0. 12 电磁辐射基本限值Basic Exposure Limits2.0. 13 电磁辐射导出限值Derived ( refere nee)、Exposure Limits2. 0. 14 公众辐射安全区Complianee Zone2.0. 15 职业辐射安全区 Occupational Zone2. 0. 16 电磁辐射超标区Exceedanee Zone2.0. 17 电磁辐射敏感建筑物Sensitive Building for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2.0. 18相对场强分布系数f (B,)2.0. 19 天线的相对增益F ()第二篇安全生产管理第一章安全生产管理概述第一节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概念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活动永恒的主题,安全生产管理作为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长期的发展历程中产生了一些基本概念。一、安全与危险(二)安全安全是指生产系统中人员免遭不可承受危险的伤害、没有危险、不出事故、不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状态。因此,安全不但包括人身安全,还包括财产安全。安全与危险是相对的概念,它们是人们对生产、生活中是否可能遭受健康损害和人身伤亡的综合认识,按照系统安全工程的认识论,无论是安全还是危险都是相对的。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安全问题无所不在,无时不有,安全与危险并存,并且相互转化,就看人 们如何对待。有时看来很危险的事,由于人们在思想上给予了足够的重视,措施得力,方 法得当,防护有效,把危险转化成安全。有时虽然看来较安全的事,由于人们在思想上麻 痹大意,重视不够,忽视安全制度,放弃安全措施,往往发生事故,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 使安全转化危险。我们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应当揭示出事情的本质,熟知事物的规律,根 据事物的特性、规律、制定其方法,采取有效措施,才能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二、安全生产管理(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任务是:确定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严格考核、实施奖惩;严格按照目标考核,按责任制进行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 不安全状态,完善管理制度;用这些办法激励企业员工积极参与,真正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任务制定安全生产总的目标管理计划,并将总体计划分解落实到基层各单位。目标计划主管部门要和基层实施部门签订责任书, 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纳入到各基层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中。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目标的实现和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目标体系的确立、目标的实施、目标成果的检查 与考核等。对目标体系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方面:1、确定切实可行的目标值。2、根据安全目标的要求制定实施办法。3、明确具体的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4、安全目标管理要与安全责任制挂钩,层层分解,逐级负责,充分调动各级组织和 全体员工的积极性,以保证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5、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要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责任制挂钩;实行经营管理者任期目 标责任制,各种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单位负责人,应把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与他们的经济收 入及荣誉挂钩,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在荣誉方面,可实行安全目标一票否决制。三、事故、事故隐患(一)事故所谓事故,是指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中,发生了违背人们意愿的死亡、 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等不幸事件,或超出规定要求的不利环境影响的意外情 况或事件,使其有目的的活动暂时或永久地停止。如果事件的后果是人员死亡、受伤或身体的损害就称为人员伤亡事故,如果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就是非人员伤亡事故。(二)事故隐患现代汉语词典对隐患的解释是,隐患是潜藏着的祸患,即隐藏不露、潜伏的危险 性大的事情或灾害。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 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三)事故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事故预防与控制包括两部分内容,即事故预防和事故控制,前者是指通过采用技术和管理手段使事故不发生,后者是通过采取技术和管理手段使事故发生后不造成严重后果或 使后果尽可能减小。对于事故的预防与控制,应从安全技术、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等三方 面入手,采取相应措施。四、安全生产的其它相关概念21 未成年劳动保护:针对未成年工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生理特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分配等方面所进行的特殊保护。第二节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我国现阶段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我国现阶段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第三节 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 制是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组织保证。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 管理体制是: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第一节安全生产管理原则(6原则)、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的法人代表应该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安全法第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是法律赋予的神圣 职责,安全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要珍惜 生命、爱护生命、保护生命,发生事故就意味着对生命的摧残与毁灭,这种头等大事必须 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才会有效、有力,才能取得效果。、生产经营活动“五同时”原则“五同时”是指企业的领导和主管部门在策划、布置、检查、总结、评价生产经营的 时候,要同时策化、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价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组织、每一个管理环节中去,促使企业把对生产的管理与对安全的管理结 合起来。使企业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建设项目“三同时”原则“三同时”是指在我国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中,其劳 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产使用,以确保项目投产后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这是法律的要求,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这一法律规定,不得听从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的不合理要求,违反这一强制性规定要 求。“三同时”的要求是针对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 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它包括在我国境内建设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建设项 目。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 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一)三同时”的必要性“三同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措施,是一种事前保障措施。“三同 时”对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防止 发生工伤事故,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项根本性的基础工作,也是有效消除和控制建 设项目中危险、有害因素的根本措施。随着经济建设迅速发展,“三同时”作为“事前预 防”的途径,将不断深化并不断提出更高的要求。四、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四不放过”的目的,不是对责任者的处理,而是今后的防范。五、安全隐患整改“五定”原则六、安全生产管理“六个坚持”原则(一)坚持管生产同时管安全(二)坚持目标管理(三)坚持预防为主(四)坚持全员管理(五)坚持过程控制(六)坚持持续改进第二节安全生产投入一、安全生产投入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投入资金具体由谁来保证,依据该单位的性质而定。一般说来,股份制企业、 合资企业等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董事会予以保证:一般国有企业由厂长或者经理予以保证;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由投资人予以保证。上述保证人承担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事故后果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投入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建设安全技术措施工程;2增设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3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4按国家标准为职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5. 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6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和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预案、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原则2. 通信建设工程为建安工程费的 1 %计取,计列在通信工程概预算表五第九项。 6投标方应按招标文件中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和主管部门测定的费率单独 报价,并且不得删减。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第三节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要求二、通信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1取得行政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施工。2. 总包单位、分包单位都应持有相关资质证书后,方可施工。3. 必须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4. 各类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资格证后方可上岗。5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经相关部门的培训,持证上岗。6对事故隐患要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完成人,定 整改验收人。7.必须把握好安全生产的措施关、安全交底关、安全教育关、安全防护关、安全检 查关、安全改进关。&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各级领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定期分析制度、安全 生产值班记录制度。六、通信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原则3丙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信部或省级通管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人数不少于2人;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取得证书(B类),人数不少于10人;企业专职娄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证书(C类),人数不少于4人。第四节 对企业员工的基本要求一、施工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8要求)对施工作业人员在权利和义务方面有以下要求:法律意识要树立,合法权益要知晓,应尽义务须履行,行为规范要遵守,安全培训要保证,安全责任要承担,安全检查要落实,工伤保险要了解。(二) 合法权利要知晓相关法律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有关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指 挥、强令冒险权、紧急避险权,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权、获得劳动用品保护权、安全管理知 识培训权、休息休假权等。5. 休息和休假权(1)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40小时(2) 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企业由于自身特点不能实行时,经 批准,可采用其它休息办法。(3) 在元旦、春节等法定休息日,企业应安排劳动者休息。(4) 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经工会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一天不超过1个小 时,最多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 36小时。(5) 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要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休息日加班并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 200 %的报酬,法定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6)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要享受带薪休假制度。2.视同工伤情形的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 位后旧伤复发的。(八)高空作业需注意2高空作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晕高病的人 员不得从事本工作。第五节对临时工及劳务工的基本要求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节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电信运营企业(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1. 建立完善的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建立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确定责任人。2. 按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费率的要求(建安工程费的1%),在工程预算中明确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打折;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3不得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 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4建设单位在通信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 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5. 建设单位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通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 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6.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 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及构筑物、地下 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三、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2.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四、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3 .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要求。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4.建设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 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 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6.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 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10.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 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 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11.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 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14.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第三节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1. 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方针、政策,掌握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安全工作;2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最终责任;3.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安全生产培训制度;4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技术隐患;6旦发生安全事故,要做到及时报告、妥善处理,配合调查组的调查;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第四节 施工项目部人员的安全职责、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职责1施工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有较丰 富的项目管理经验、较好的施工技术、德才兼备人员担任,对该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2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强制性标准,严 格执行安全考核办法、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3. 结合项目的特点和施工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制定符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的具有可操 作性的管理办法,拿出具有针对性的管理要求,并监督实施;4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在施工项目上有效使用;5支持专职安全员的工作,给现场安全员一定的安全裁量权;6. 加强分包管理工作,要保证工程的主体部分、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由本项部施工; 把非主要部分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资质相当的、信誉较好的分包单位;7严格施工现场的临时用工制度,尽量不在通信施工现场雇用临时工人;用于工程 需要必须雇用时,雇用后应由员工带领,并在工作前讲明工作内容、注意事项、安全措施&加强对分包单位及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对分包单 位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上岗前安全教育工作,加强劳动保护工作;9 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施工作业前对每个员工都要进行逐级的安全技术、 安全操作交底,让员工了解本工程可能存在和出现的安全问题、防范措施、注意事项和处 理方法等;安全交底要有书面记录,并且要双方签字确认,签字不应仅仅是一种形式和规 定,必须作到交待不清、目的不明、操作不会等一律不得强行签字;10. 组织实施与监督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方案;11. 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施工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等要立即 采取措施、确定解决方案、落实解决人员、明确解决的任务、规定解决时间及时解决;12. 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分析安全形势,明确安全成绩,分析安全隐患,制 定安全整改措施,解决安全与生产的矛盾,奖励安全生产员工,鼓舞安全生产士气;13. 如果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项目负责人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坚守岗位, 尽职尽责,立即抢救伤者,保护现场,保护已完工程;配合调查组的调查,如实、及时的 反映事故发生时的一切情况;事后要总结经验教训;14. 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只要施工在进行,就必须有安全管理人员在场; 做到只要有人作业就要有领导在场;做到工作三班倒,班班见领导;值班领导要做好安全 生产值班日记。三、安全员的安全职责1.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勤奋、认真、不违章指导;2. 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各项安全技术措施;3. 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检查施工人员是否违规操作、是否对施工现场确认的危险源采取了预防措施、劳动保护用 品是否正确地穿戴等;在施工现场制止一切违章操作的行为;4. 发现危急情况,组织施工人员撤离危险区,并及时报告;5必须经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二、安全员的权利9.工作汇报权。汇报安全工作是安全员的权利,安全员有权将施工现场发现的有关 安全的情况,如人的不安全行为、违规操作、班组制度的缺失等问题直接向项目负责人甚 至向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直接汇报,并严厉惩处打击报复的行为。企业对安全员的授权最好以书面发文件的形式,以示重视,同时对全体员工有约束。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的对象和内容3对培训时间的要求企业法人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30学时;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三)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3)施工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劳动 防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第三节安全教育的分类一、按教育的内容分类安全教育按教育的内容可以分为安全思想教育、安全法制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 技能教育等。第五章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第一节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是为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从技术上采取的措施。在工程项目施工中,针对工程特点、施工现场环境、施工方法、劳动组织、作业方法、使用的机械、 动力设备以及各项安全防护设施等制定的确保安全施工的预防措施,叫施工安全技术措 施。安全技术措施是施工组织设计的组成部分,生产经营单位为了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 效使用,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按照计划实施,从技术上保证工程施工安全。一、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要求安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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