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部门实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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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部门实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方法 第一条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结合民政部门的职责和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退役士兵,是指从XX年冬季开始,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符合广东省安置政策、能参加正常培训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包括: (一)退伍义务兵 1、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2、服现役期未满,因以下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 (2)经驻军团级(含团)以上医院证明,患病根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5)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二)复员士官、转业士官 1、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2、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3、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4、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国务院、xx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不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二)档案中的应征公民入伍审查表、士兵登记表及士兵、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等手续不全的; (三)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材料获取伤残证和功臣荣誉证书的; (四)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五)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的; (六)被评定为1至6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第三条省民政厅负责统筹协调广东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具体职责: (一)协调省有关部门工作; (二)提供当年广东省退役士兵参训的预测情况; (三)确定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 (四)与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共同下达培训方案; (五)与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承当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院校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六)指导、监督市、县(区)民政局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相关工作; (七)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 市、县(区)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辖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具体职责: (一)协调本级有关部门工作; (二)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发动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三)预测辖区当年退役士兵参训人数; (四)负责辖区退役士兵申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报名、资格核准工作; (五)确认年度退役士兵在学人数等有关情况; (六)与劳动保障、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对承当培训任务的院校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四条民政部门在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中,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利、高效的原那么。 第五条民政部门应深入到每个退役士兵家中,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发动退役士兵参加培训。 第六条安置地民政部门通过家访进行调查摸底,预测退役士兵参训人数等情况,并于每年5月底前,由地级以上市汇总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在每年6月底前向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提供当年退役士兵参训的预测情况。 第七条安置地民政部门是退役士兵申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报名机关。每年退役士兵回乡期间,安置地民政部门应设立专门场所,接受退役士兵报名申请。 第八条市、县(区)民政局应把办理培训报名方法、程序及有关事项,在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 退役士兵申请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须提供当年退役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根据院校所属管理部门,填写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劳动保障部门管理院校)(附件1a)或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教育行政部门管理院校)(附件1b)。 第九条退役士兵在退役当年12月底前,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出报名申请。 退役士兵因部队建设需要,或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因本人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名的,可延至退役次年1月底,但本人须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前方可办理报名手续。 退役士兵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报名的,民政部门应提供便利。 第十条城镇退役士兵参加培训的,应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广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协议书(附件2)。 第十一条安置地民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作出核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发给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核准通知书(附件3);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发给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不予核准通知书(附件4)。 退役士兵必须按规定日期,凭学校发的入学通知书,携带入学通知书所要求的证件证明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二条安置地民政部门在每年1月15日前完成退役士兵报名申请资格核准,填写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报名情况表(附件5)和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报名情况汇总表(附件6),并上报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在1月20日前完成汇总工作,并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在1月底前分别向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提供广东省参训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省民政厅与有关部门共同下达培训方案。 第十四条县(区)民政局应在每年3月底、9月底前完成对退役士兵实际入读人数的核实和上报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的工作。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在每年4月底、10月底前完成对实际入读人数情况的汇总和上报省民政厅的工作。 第十五条民政部门应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纳入创立全国和广东省双拥模范城(县)考核的内容,制订考评方法。 第十六条民政部门应与劳动保障、教育行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联系制度。 第十七条民政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制定对学校教学考评方法。对违反校规校纪的退役士兵学生开除学籍或作退学处理的,由学校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报省民政厅、抄送安置地民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民政部门应与有关部门检查、监督培训经费使用情况。对违规使用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与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退役士兵服役期间的档案由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保管。 第二十条本方法所提及表格、通知书、协议书式样由省民政厅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自XX年11月10日起施行。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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