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应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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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淄质安监字201354号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安监站,张店区、淄川区、周村区、沂源县、高新区质安站,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安质站,各有关单位:现将淄博市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应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淄博市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应用实施方案 2、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安装验收表 2013年12月31日淄博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13年12月31日印发附件1 淄博市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应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安全和信息化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塔机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预防塔机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塔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应用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市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充分利用科技进步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提高安全监管效能,有效预防和控制塔机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推动我市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二、目标任务在全市建筑施工现场推广使用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建立塔机安全运行远程监控平台,实现企业对施工现场塔机运行状态的实时监控,提高企业安全监管效率,提高塔机运行的可控性,预防和减少塔机事故的发生。三、系统安装时间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市新安装塔机必须安装塔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此前已安装的塔机于2014年6月1日前必须安装塔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四、系统生产厂家要求(一)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活动符合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配备机械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二)必须具备生产实体,生产、研发能力能够满足安装供货需要和产品升级换代。产品必须为本企业生产产品,不得外购。(三)生产的塔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及系统所有组件应当符合塔机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必须具有国家授权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特种设备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四)塔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生产厂家或其代理机构每年要定期对监控系统进行检查,确保正常运行。(五)塔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必须与企业安全管理监控信息平台实现无缝对接联网。不能实现对接联网的,不得在我市施工现场塔机上安装使用。(六)塔机安全监控系统的生产厂家必须在市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备案。(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五、系统功能要求(一)风速报警控制。塔机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大于50米的塔机应配备风速仪,风速仪应安装在塔机顶部的不挡风处。塔机运行时,风速超过4级(大于7.9m/s)时,系统进行声光报警;当风速超过6级(大于13.8m/s)时,系统进行停止作业报警。(二)超载报警装置控制。塔机应有载荷测量传感器,对塔机超载行为必须有断电装置。当起吊物达到额定起重力矩或额定起重量的的90%以上时,系统会向塔机司机发出断续的声光报警;当超过额定起重力矩或额定起重量时,系统应能向塔机司机发出连续清晰的声光报警,系统能实现危险操作行为的自动控制,只允许下降或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不允许向上或增大幅度方向的运动。(三)限位报警装置。对于小车变幅的塔机,应设置小车行程限位报警、吊钩限位报警。(四)群塔作业防碰撞控制。多塔作业时,当塔机起重臂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碰撞危险时,系统可根据设定的角度、距离、向塔机司机发出断续和连续的声光报警,当塔机起重臂达到碰撞设置的极限值时,系统可根据设定的角度、距离将持续报警并及时切断危险方向供电,但可以向安全方向运行, 当幅度、起重臂位置退出危险区时,系统应自动恢复供电。群塔作业安装不同生产厂家的产品时,其防碰撞装置应能够相互兼容。(五)静态区域限位预警保护。当塔机起重臂作业覆盖范围内有建筑物,高压输电线、道路、学校或人员密集等特定区域时,必须具有静态区域限位预警保护功能,系统将根据设定的角度、高度、距离,对特定的区域进行保护,不允许塔机小车从任何区域进入该静态区域。当塔机使用时起重臂回转接近静态区域,系统向司机发出断续和连续声光报警,当塔机达到静态区域设置的极限值时候,自动控制起重臂、吊绳、吊钩的运动方向,只允许向安全的方向运行。(六)塔机防倾翻功能。塔机日常作业中,系统通过对塔机状态进行连续采样,实时跟踪,进行运算、比较、判断,当塔身倾角过大,达到临界状态时,应向塔机司机发出连续的声光报警,提示塔机司机停止连续操作,同时进行记录。(七)实时数据显示功能。系统具有GPS智能地图,液晶屏清晰的显示塔机当前平面、空间位置和主要工作参数、额定参数。主要工作参数至少应包括当前工作幅度、起重重量、起重力矩和工作环境风速;额定参数至少应包括幅度及对应的额定起重重量和额定起重力矩、限制风速、起升倍率和塔机臂长。(八)数据记录和加密存储功能。系统应内置存储器,至少可保存1.6万个塔机工走循环的数据,在一个工作循环中必须保存起吊状态主要工作参数。(九)系统抗干扰能力。系统应满足-20度- +60度范围内工作环境及雨雪天气正常工作要求,同时应具备良好的抗环境干扰能力。(十)适用网络监控。系统应采用开放性架构,以无线或有线网络与监控平台联网,能够实时传输运行数据和报警信息;监控平台对塔机运行安全的工作参数实现远程动态监控。系统能够完成存储塔机全部运行记录历史数据和违规操作报警信息,同时提供数据和信息的综合条件查询和统计分析功能,查询和统计分析结果可方便的输出为书面报表和Excel电子文档。六、系统安装、使用及拆卸要求(一)监控系统安装单位安装前应进行安装告知,可在塔机安装告知时一并申报。系统安拆前应制定安拆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安拆作业时应有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工程监理人员旁站监理。(二)安装监控系统时,不得对塔式起重机原有结构进行改动或改造。(三)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安装完毕后,由塔机使用单位组织塔机安全监控系统生产厂家、监理等单位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将安装验收表报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四)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使用、维护监控系统,在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联系系统生产单位或其代理机构进行修复。(五)塔式起重机拆除后,再次安装时,按照要求重新安装告知、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七、系统监管工作要求(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及各区县建筑工程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及项目部塔机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的检查;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部门将对各区县塔机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督查、指导。(二)企业为塔式起重机械的监控主体,设两级监控:公司设一级监控,对公司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监控,对因擅自拆除安全监控传感器、切断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电源等逃避监管的行为负主要责任。施工项目部设二级监控,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械进行实时监控,对故意逃避监管的行为负直接责任。(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塔机产权单位以及监控系统的生产单位要加强对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四)为确保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安装和运行质量,实现对塔机安全监控系统的网络化管理,对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实行准入制,通过招标的方式确认准入企业 ,各使用单位应在备案企业范围内择优选取。同时为加强对系统生产单位的动态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各区县建筑工程安全管理部门要及时统计辖区内系统安装、使用情况,每月月底报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质安站根据反馈情况进行考核,对服务不到位或存在违规、弄虚作假的生产厂家予以取消准入资格。附件2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安装验收表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系统生产厂家(安装)单位塔机产权单位监控系统产权单位塔机产权备案号安装时间验收时间验收内容验收结果安装方案、安全交底风速装置超载装置限位装置系统远程监控数据显示情况防倾翻装置静态区域空间限位群塔作业防碰撞装置生产安装单位验收意见:施工单位验收意见:(盖章)(盖章)年 月 日年 月 日监理单位验收意见:建设单位验收意见:(盖章)(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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