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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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控电气有限公司环境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序号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实施时间适 用 的 条 款出处1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9.9.11一:未使用含氯氟烃类的制冷剂1211灭火器;二:各缔约国在符合其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应加强合作电子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电子版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电子版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电子版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电子版第二十四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电子版第二十五条: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电子版序号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实施时间适 用 的 条 款出处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环境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电子版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电子版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电子版第三十条: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电子版第三十一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电子版第三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电子版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7.2第五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电子版序号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实施时间适 用 的 条 款出 处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8.29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电子版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电子版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电子版第二十条: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的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电子版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电子版第三十六条: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电子版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电子版序号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实施时间适 用 的 条 款出 处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8.29第四十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的物质的产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电子版第六十二条: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电子版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已废止第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电子版第六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能投入生产或使用。电子版第二十一条:运输、贮存、装卸,能够散发有害有毒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必须按照规定采取密封或者喷淋,覆盖等防护措施。电子版第二十二条: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治理措施。电子版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电子版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电子版序号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实施时间适 用 的 条 款电子版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电子版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电子版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电子版第三十二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电子版第四十一条: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电子版第五十二条: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放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电子版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3.20第九条:分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科学、统一的标准执行。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子版第十四条: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专业规划,并按照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电子版9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电子版序号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实施时间适 用 的 条 款出处9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电子版第十六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电子版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治措施的情况。电子版第三十二条: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电子版第四十一条: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电子版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电子版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电子版序号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实施日期适 用 的 条 款出 处9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第五十五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电子版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16.11.7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电子版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电子版第十三条: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电子版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电子版第二十一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电子版1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5.1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电子版序号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实施日期适 用 的 条 款电子版1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5.1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 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 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消防宣传教育;(四)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道,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电子版第二十八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 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二)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三) 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电子版第三十二条: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电子版序号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实施日期适 用 的 条 款出 处1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5.1第四十五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电子版1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4.1第二十二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电子版第二十三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电子版第二十六条: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实注明能耗指标。电子版第三十七条: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电子版第三十九条:逐步实现电动机、风机、泵类设备和系统的经济运行,发展电机调速节电和电力电子节电技术,开发、生产推广质优、价廉的节能器材,提高电能利用效率。电子版第四十条:各行业应当制定行业节能技术政策,发展、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限制或者淘汰能耗高的老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电子版1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4.24第五条: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电子版序号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实施日期适 用 的 条 款出 处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9.1.1.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电子版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电子版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电子版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电子版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电子版第二十六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电子版1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9.1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电子版序号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实施日期适 用 的 条 款出 处1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9.1(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电子版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经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电子版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电子版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5.12.25第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电子版序号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实施日期适 用 的 条 款出 处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1.8第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一)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二)违法开垦荒坡地的;(三)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的;(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五)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的。电子版1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7.1.1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电子版1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7.29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电子版2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1.1第十九条: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一) 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二) 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大多的工艺和设备;(三)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电子版序号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实施日期适 用 的 条 款出 处2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1.1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子版21危险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2007全文电子版22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GB18599-2001全文电子版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全文电子版2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8.1HW09、HW10、HW12、HW17、HW23、HW34、HW42电子版2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12.1第十七条:生产、使用化学危险废物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电子版第二十二条:化学危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内,并专人管理。电子版序号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实施日期适 用 的 条 款出 处2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12.1第二十三条:化学危险品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药规定。电子版第二十七条:储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效仿的条件,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措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电子版26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5.31第四条:危险废物生产单位在转移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生产单位应当依次出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清单。电子版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物的,应当每一类危险填写一份联单。电子版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和试验后,将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弃物转移运行。电子版第十条:联单保存期为伍年,储存危险废弃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弃物储存期相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电子版2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4.29第十一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电子版2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1.1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电子版29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8.3一:到2000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电子版二:鼓励机动车采用清洁材料;电子版三:要实现垃圾的分类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理。电子版序号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实施日期适 用 的 条 款出处3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29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电子版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电子版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电子版3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2010.3.1全文电子版3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特排放限值二级标准电子版3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电子版3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全文电子版序号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实施日期适 用 的 条 款出处3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电子版36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执行类标准:厂界噪声昼间低于60dB(A)夜间低于55 dB(A)电子版37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7.1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电子版第六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电子版第十条: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电子版第十二条: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水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和折种类、数量级缴纳排污费;以填理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电子版序号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实施日期适 用 的 条 款出处37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7.1第十八条: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一) 重点污染源防治;(二) 区域性污染防治;(三) 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电子版38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失效)1992.10.1第四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办理。电子版第五条: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电子版第六条:排污单位申报登记的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音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十五天,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填报变更电子版申报登记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三天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重大改变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第七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在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时,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序号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实施日期适 用 的 条 款出处38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失效)1992.10.1第八条: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说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一个月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电子版第十二条: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排放源和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所应适于采样、监测计量等工作条件,排污单位应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立标志。电子版39排放污染物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0003.7.1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 ),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电子版第三条:(一)污水排污费(二)废气排污费(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四)噪声超标排污费电子版40江西省环境保护条例2009-01-01全文电子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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