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许可治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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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治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标准农药经营行为,增强农药经营许可 治理,依照农药治理条例,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治 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 农药经营许可证。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治理 工作。限制利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 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 址农业部门)依照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别离核发。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治理,一个农药 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第六条县级以上地址农业部门应当增强农药经营许可 信息化治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治理等信息上传至农 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有以下条件:(-)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或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 药治理规定,把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 平安合理利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很多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很多于五十 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 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 农药经营区域;(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 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 柜台等展现、陈列的设施设备;(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 农药购进、贮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运算机治理系统;(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平安治理、平安防护、 应急处置、仓储治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利用指导 等治理制度和职位操作规程;(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限制利用农药的,还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一)有熟悉限制利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 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 相关工作的经历;(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平安保障设施、设备;(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利用农药的定点 经营布局。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相关规定。限制利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 利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利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第八条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 址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培训证明;(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 明材料及照片;(五)运算机治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 平安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六)有关治理制度目录及文本;(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A)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址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料,应当依照以下情形别离作出处置:(一)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许诺申请者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铛铛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数内容,超期不 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者依照要求 提交全数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第十条县级以上地址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许可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委托下级农业 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址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 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经 营者名称、居处、营业场所、仓储场所、经营范围、有效 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誉代码等事项。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营业 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等事项。农药经营许可证编号规那么为:农药经许+省份简称+ 发证机关代码+经营范围代码+顺序号(四位数)。经营范围依照农药、农药(限制利用农药除外)别离 标注。农药经营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第十三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经营许 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居处、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转变 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 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办理。符合条件的,从头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经营范围增加限制利用农药或营业场所、仓储 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从头申请农药经 营许可证。第十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 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 机关申请延续。第十六条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 证机关提交申请表、农药经营情形综合报告等材料。第十七条 原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按期 限内提交申请或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第十八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缘故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 许可证:(-)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二)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 分支机构的;(三)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 生产的农药,或向农药经营者直接销售本企业生产农药的。第二十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将农药经营许可证置于营 业场所的夺目位置,并依照农药治理条例规定,成立采 购、销售台账,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形,必要时应当 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形,科学推荐农药,正确说明农药的 利用范围、利用方式和剂量、利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不得误导购买人。限制利用农药的经营者应当为农药利用者提供用药指 导,并慢慢提供统一用药效劳。第二十一条限制利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 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利用农药,或利用互联网经营 限制利用农药的,依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置。第二十二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每季度终止之日起十五 日内,将上季度农药经营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治理信 息平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报发证机关备案。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 后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址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 形进行监督检查,按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形,成立农药经营 诚信档案并予以发布。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址农业部门发觉农药经营者再 也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超期拒不整改或 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撤消其农药经营许可 证。第二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农 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申请注销的;(二)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农药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四)农药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撤消的;(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址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 依法履行农药经营许可治理耿责,自觉同意农药经营者和社会 监督。第二十七条 上级农业部门应当增强对下级农业部门农 药经营许可治理工作的监督,发觉有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更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更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查处IW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农药经营监督治理耿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阻碍;(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经营许可或对符合条件 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经营许可;(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耿权、玩忽耿守行为。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违法从事农药经营活 动的,有权向农业部门举报,农业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置, 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并对生产平安起到踊跃作用 或挽回损失较大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第三十条 农药经营者违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依照 农药治理条例的规定惩罚;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那么第三H一条 本方法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2017年6月1日前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自本 方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本方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在本方法实施前已按有关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能 够在有效期内继续从事农药经营活动,但经营限制利用农药的 应当从头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 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本方法的规定,从头申 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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