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论资产阶级的法与权利

上传人:lis****211 文档编号:56848527 上传时间:2022-02-22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4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马克思论资产阶级的法与权利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马克思论资产阶级的法与权利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马克思论资产阶级的法与权利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亲,该文档总共2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马克思论资产阶级的法与权利摘要 马克思强调,法是上层建筑,经济关系是决定 一定法权关系的基础。必须从人们物质生活的社会生产条件 中去寻求对于法的关系的解释。马克思关于法与权利的思想 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表面上平等实际上不平等的经济关系 或财产关系,并批判了形形色色的资产阶级学者的唯心史观 的法学观。通过对马克思的财产权的法学思想同新制度经济 学产权理论相比较,给我们的启示是,中国企业改革的指导 思想只能是马克思的产权理论,而不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 理论。 关键词 资产阶级法与权利;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意 志关系 中图分类号 F0-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 号1005-2674-(2009)03-0034-(07) 收稿日期 2009-01-21作者简介 扬戈 (1970-) ,男,辽宁沈阳人,经济学博士,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师。杨寄荣 (1970-) 女,辽宁朝阳人,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 上海海关学院副教授。马克思在资本论和其他重要著作中,对资本主义社 会的财产权问题做过许多重要的论述。无疑,马克思关于资 本主义社会财产权的经典论述,对于我们认识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条件下的财产权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尝试系 统阐述马克思关于产权问题的基本理论观点,并与新制度经 济学的产权理论做一比较。一、对马克思关于资产阶级法与权利的理论观点的概述可以把马克思关于资产阶级法与权利的主要理论观点 概述如下:(1) 具有契约形式的法的关系 (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 律形式固定下来的 )是一种反映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 而法的 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马克思把 这种关于法的基本观点贯穿于他对商品交换的分析。马克思 指出,在商品交换中, “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 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 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 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 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 有者”。不但在一般商品交换中,而且在资本和雇佣劳动相交换 中,即在劳动力的买卖中,也体现法的这种反映经济关系的 意志关系。“劳动力占有者和货币占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 此作为身份平等的商品占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只是一个 是买者,一个是卖者,因此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人。这种 关系要保持下去,劳动力所有者就必须始终把劳动力只出卖 一定时间,因为他要是把劳动力一下子全部卖光,他就出卖 了自己, 就从自由人转化为奴隶, 从商品占有者转化为商品。 他作为人,必须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财产,从而当作 自己的商品。而要做到这一点,他就必须始终让买者只是在 一定期限内暂时支配他的劳动力, 消费他的劳动力, 就是说, 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 可 见,货币占有者要把货币转化为资本,就必须在商品市场上 找到自由的工人。 这里所说的自由, 具有双重意义: 一方面, 工人是自由人,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商品来支 配,另一方面, 他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 自由得一无所有, 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 ”而且,在这里,从法律上看,也具有自由的特征。 “自 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 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 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 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的结关于经济关系决定法律关系,马克思做了这样的论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 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 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 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 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 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 ”需要指出,马克思在这里还把财产关系定义为“生产关 系的法律用语。 ”(2) 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 这种交易是从 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 事人的意志行为,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 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马克思认为,法律 形式只是表示交易的内容。而这个交易内容, “只要与生产 方式相适应, 相一致, 就是正义的; 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 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 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 ”(3) 资本家作为劳动力购买者的权利和工人作为劳动力 出卖者的权利是根本对立的,正是在这里表现出了资本 雇佣劳动制度的剥削本质。 “资本家要坚持他作为买者的权 利,他尽量延长工作日,如果可能,就把一个工作日变成两 个工日。另一方面,这个已经卖出的商品的独特性质给他的 买者规定了一个消费的界限,并且工人也要坚持他作为卖者 的权利,他要求把工作日限制在一定的正常量内。 ”(4) 资产阶级的法律关系表面上是自由的, 实质上对工人 是不自由的,工人不是“自由的当事人” ,他被迫出卖自己 的劳动时间。马克思写道: “必须承认,我们的工人在走出 生产过程时同他进入生产过程时是一样的。在市场上,他作 为劳动力这种商品的占有者与其他商品占有者相对立,即作 为商品占有者与商品占有者相对立。他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 资本家时所缔结的契约,可以说像白纸黑字一样表明了他可 以自由支配自己。在成交以后却发现:他不是自由的当事 人,他自由出卖自己劳动力的时间,是他被迫出卖劳动力 的时间;实际上,他只要还有一块肉、一根筋、一滴血可 供榨取,吸血鬼就决不罢休。为了抵御折磨他们的毒 蛇,工人必须把他们的头聚在一起,作为一个阶级来强行争 得一项国家的法律,一个强有力的社会屏障,使自己不致再 通过自愿与资本缔结的契约而把自己和后代卖出去送死和 受奴役。”(5) 资本在工厂法典中通过私人立法独断地确立了对工 人的专制。马克思指出: “资产阶级通常十分喜欢分权制, 特别是喜欢代议制,但资本在工厂法典中却通过私人立法独 断地确立了对工人的专制。这种法典只是对劳动过程实行社 会调解,即对大规模协作和使用共同的劳动资料,特别是使 用机器所必需的社会调解的一幅资本主义讽刺画。奴隶监督 者的鞭子被监工的罚金簿代替了。 ”为了说明资产阶级奉行的工厂法典对工人专制的性质,马克思特别提到了进行工厂劳动的物质条件。他指出: “人 为的高温,充满原料碎屑的空气,震耳欲聋的喧嚣等等,都 同样地损害人的一切感官,更不用说在密集的机器中间所冒 的生命危险了。这些机器像四季更迭那样规则地发布自己的 工业伤亡公报。社会生产资料的节约只是在工厂制度的温和 适宜的气候下才成熟起来的,这种节约在资本手中却同时变 成了对工人劳动时的生活条件的系统的掠夺,也就是对空 间、空气、阳光以及对保护工人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和健 康的设备系统的掠夺,至于工人的福利设施就根本谈不上 了。”(6) 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 表现为占有他人无酬劳动或 它的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 为不能占有 自己的产品。 “最初,在我们看来,所有权似乎是以自己的 劳动为基础的。至少我们应当承认这样的假定,因为互相对 立的仅仅是权利平等的商品占有者,占有他人商品的手段只 能是让渡自己的商品,而自己的商品又只能是劳动创造的。 现在,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他人元酬劳动或 它的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 的产品。所有权和劳动的分离,成了似乎是一个以它们的同 一性为出发点的规律的必然结果。 ”马克思对此进一步指出,货币最初转化为资本,是完完 全全符合商品生产的经济规律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权的。尽 管这样, 这种转化仍然有以下的结果: 一是产品属于资本家, 而不属于工人;二是这一产品的价值除包含预付资本的价值 外,还包含剩余价值,后者要工人耗费劳动,而不要资本家 耗费任何东西,但它却成为资本家的合法财产;三是工人保 持了自己的劳动力,只要找到买者就可以重新出卖。(7) 随着信用而发展起来的股份企业, 使管理劳动作为一 种职能越来越同自有资本或借入资本的占有权相分离的趋 势。这种分离正是马克思指出的那样, “完全像司法职能和 行政职能随着资产阶级社会的发展,同土地所有权相分离一 样,而在封建时代,这些职能却是土地所有权的属性。但是 一方面,因为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同资本的单纯所有者即货币 资本家相对立,并且随着信用的发展,这种货币资本本身取 得了一种社会性质,集中于银行,并且由银行贷出而不再由 它的直接所有者贷出;另一方面,又因为那些不能在任何名 义下,既不能以借贷也不能以别的方式占有资本的单纯的经 理,执行着一切应由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自己担任的现行职 能,所以,留下来的只有执行职能的人员,资本家则作为多 余的人从生产过程中消失了” 。(8) 公用事业、铁路、矿山等等的所有权证书,事实上是 现实资本的证书,只是在法律上有权索取这个资本应该获得 的剩余价值。马克思指出,虽然有了这种证书,不能去支配 这个资本,不能提取这个资本。有了这种证书,只是在法律 上有权索取这个资本应该获得的一部分剩余价值。但是,这 种证书也就成为现实资本的纸制复本,正如提货单在货物之 外,和货物同时具有价值一样。它们成为并不存在的资本的 名义代表。这是因为现实资本存在于这种复本之外,并且不 会由于这种复本的转手而改变所有者。(9) 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 它当作排斥其他一切人、只服从自己私人意志的领域。马克 思指出,在土地所有权权的这个前提之下,问题就在于说明 这种垄断在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的经济价值,即这种垄断在 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的实现。用这些人使用或滥用一定量土 地这样一种法律权力来说明问题,是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 的。另外,马克思还指出,土地所有权对于资本主义经济的 影响,在于为绝对地租的存在创造了前提。他说: “绝对地 租存在的前提是:一方面有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另一方面 有土地所有权,这种土地所有权不仅在法律上存在,而且实 际上对资本进行抵抗,保护这个场所不受资本侵占,只有在 一定条件下才把地盘让给资本。 ”(10) 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 (即社会主义社会 ),在消费 品分配方面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 (就他是等价交换而言 )的 同一原则,即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 照的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马克思对此做了这样的论 述: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消费资料在各生产者中间的 分配,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 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虽然 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 物的交换只是平均来说才存在,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 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 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 劳动 来计量。但是, 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 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要当作 尺度来应用,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 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于不同等的劳动来 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 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 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 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但 是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 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权利决不能超出 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二、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马克思用历史唯物主义解释了法的形成、存在与发展, 把法看作是上层建筑,法是建立在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并 且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变更而变更。马克思以其科学的历史 唯物主义法学观在法学领域实现了一场深刻的革命。马克思写道: “我所得到的、并且一经得到就用于指导 我的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可以简要地表述如下:人们在自 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 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 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 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 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 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 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 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 中运动的现实的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 (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 律用语 )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 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 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马克思所阐述的这种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为解释 包括法律等上层建筑形成、存在、变革的提供了科学的理论 依据。按照马克思 (包括他的忠实朋友、 科学社会主义另一哥创 建者恩格斯 )的分析,可以把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概括性阐述 如下:(1) 每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出它所特有的法的关系、统治形式等等。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学者粗率的无知之处正在于 把有机联系着的东西看成是彼此偶然发生关系的、纯粹反思 联系中的东西。(2) 法律受生产力和与生产力相适应的交往的发展所制 约。马克思说: “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 的物资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 一起的。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 行动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宗教、法律、道德、宗 教、形而上学等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人们是自 己的观念思想等等的生产者,但这里所说的人们是现实的、 从事活动的人们,他们受自己的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交往 的一定发展直到交往的最遥远的形态所制约。 ”(3) 法律关系反映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马克思指出,具 有契约形式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 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 决定的。在这里,人们彼此只 是作为商品的代表即商品 占有者而存在。人们扮演的经济角色不过是经济关系的人格 化,人们是作为这种关系的承担者而彼此对立着的。(4)创造法律权利的是生产关系旦生产关系达到必须蜕变外壳的时刻,这种权利和一切以它为依据的交易的物质 源泉,有经济上和历史上的存在理由的、从社会生活的生产 过程产生的源泉,就会消失。马克思指出,从一个较高的经 济社会形态的角度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 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完全荒谬的。甚至整个社会,一 个民族,以至一切同时存在的社会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的 所有者。他们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利用者,并且他们 必须好像家长那样,把土地改良后传给后代。(5)在所有的情况下,生产方式总是决定新出现的分配。 因此,虽然这种分配对于新的生产时期表现为前提,但它本 身又是生产的产物,不仅是一般历史生产的产物,而且是一 定历史生产的产物。马克思以世界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例证 对此做了论证,他说,例如,蒙古人根据他们的生产即放牧 的特点把俄罗斯弄成一片荒凉,因为大片无人居住的地带是 放牧的主要条件。 在日尔曼蛮族, 用农奴耕作是传统的生产, 过的是乡村的孤独的生活,他们能够非常容易地让罗马各行 省服从这些生产条件,因为那里发生的地产的积聚已经完全 推翻了旧的农业关系。(6)法律可以使一种生产资料,例如土地,永远属于一定 家庭。这些法律只有当大地产同社会生产处于和谐中的时 候,才有经济意义。反之,如果大地产同社会生产不和谐,关于大地产的法律也就失效了。马克思举法国的例子说,在 法国,尽管有大地产,但经营的是小规模农业,因而大地产 就被革命打碎了。同样,土地分成小块的状态也不能通过法 律永远固定下来。马克思指出,同是在法国,尽管有这种法 律,财产却又集聚起来了。法律在巩固分配关系方面的影响 和它们由此对生产关系的作用,要专门加以规定。三、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资产阶级法学观的批判同马克思的科学的唯物史观的法学观相反,资产阶级法 学观是唯心史观的法学观。正如恩格斯所说,在资产阶级法 学家那里,经济关系反映为法的原则是“头足倒置”的,就 是说,似乎法的原则不是从经济关系中产生,相反,倒是法 的原则决定经济关系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资产阶级法学家 的唯心史观的法学观做了深刻的批判,而且在深入批判资产 阶级唯心史观的法学观的过程中,深入阐发了其科学的唯物 史观的法学观。马克思首先批判了洛克所表达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权 观念。照洛克看来,自然法使个人劳动成为所有权界限。洛 克认为土地所有者所取得的地租同高利贷者所取得的利息 完全没有区别。它们都是由于生产条件的不均等分配而“把 作为一个人的劳动报酬的利润转入另一个人的口袋”。这是 他作为同封建社会相对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权观念的经 典表达者而表达的关于地租和利息的观点。马克思指出,洛 克哲学是以后整个英国政治经济学的一切观念的基础,他的 观点对于理解以后英国政治经济学各种观念具有特殊的重 要意义。马克思对于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是很著名的。马克思认 为,黑格尔法哲学的一个基本错误是它头足倒置或倒因为 果,不是经济关系决定法的关系,相反,却是法的关系决定 经济关系。下面是马克思关于黑格尔法哲学的一段重要论 述:“黑格尔论法哲学,是从占有开始,把占有看作主体的 最简单的法的关系,这是对的。但是,在家庭或主奴关系这 些具体得多的关系之前,占有并不存在。相反,如果说存在 着还只是占有,而没有所有权的家庭和部落整体,这倒是对 的。所以,同所有权相比,这种比较简单的范畴,表现为比 较简单的家庭团体或部落团体的关系。它在比较高级的社会 中表现为一个发达的组织的比较简单的关系。但是那个以占 有为关系的比较具体的基础总是前提。可以设想一个孤独的 野人占有东西。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占有并不是法的关系。 说占有在历史上发展为家庭,是错误的。占有倒总是以这个 比较具体的法的范畴为前提的。但是,不管怎样总可以 说,简单范畴是这样一些关系的表现,在这些关系中,较不 发展的具体可以已经实现,而那些通过较具体的范畴在精神 上表现出来的较多方面的联系或关系还没有产生,而比较发 展的具体则把这个范畴当作一种从属关系保存下来。在资本 存在之前,银行存在之前,雇佣劳动等等存在之前,货币能 够存在,而且在历史上存在过。因此,从这一方面看来,可 以说,比价简单的范畴可以表现一个比较不发展的整体的处 于支配地位的关系或者一个比较发展的整体的从属关系,这 些关系在整体向着以一个比较具体的范畴表现出来的方面 发展之前,在历史上已经存在。在这个限度内,从简单上升 到复杂这个抽象的思维的进程符合现实的历史过程。 ” 马克思在对古典经济学家亚当 ?斯密和大卫 ?李嘉图的批 判中,也指出其在法权观念上的唯心主义特征。马克思把以 亚当 ?斯密和大卫 ?李嘉图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家归之于宿命 论的经济学家。作为宿命论经济学家一个分支的古典经济学 家,马克思认为,他们代表着一个还在同封建社会的残余进 行斗争、提高生产力、力图清洗经济关系的封建污垢、使工 商业获得新的发展的资产阶级。 “亚当 ?斯密和李嘉图这样一 些经济学家是这一时代的历史学家,他们的使命只是表明在 资产阶级生产关系下如何获得财富,只将这些关系表述为范 畴、规律并证明这些规律、范畴比封建社会的规律和范畴更 有利于财富的生产。 ”马克思批判小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普鲁东说,在普鲁东看 来,每一种经济关系都有其好的一面和坏的一面。他认为好 的方面由经济学家来揭示,坏的方面由社会主义者来揭露。 他从经济学家那里借用了永恒关系的必然性;从社会主义者 那里借用了把贫困仅仅看作是贫困的幻想。他对两者都赞 成,企图拿科学权威当靠山。而科学在他看来已成为某种微 不足道的科学公式了;他无休止地追逐公式。正因为如此, 普鲁东先生自以为他既批判了政治经济学,也批判了共产主 义;其实他远在这两者之下。恩格斯对于普鲁东的批判进一步揭露了普鲁东的法和 经济观念的唯心史观特征。他写道: “普鲁东先生从与商品 生产相适应的法的关系中提取他的永恒的公平的理想,顺便 说一下,这就给一切庸人提供了一个使他们感到宽慰的论 据,说商品生产形式像公平一样也是必要的。然后他反过来 又想按照这种理想来改造现实的商品生产和与之相适应的 现实的法。如果一个化学家不去研究物质变换的现实规律, 并根据这些规律解决一定的问题,却要按照自然性和亲和 性这些永恒观念来改造物质变换,那么对于这样的化 学家人们该怎样想呢 ?如果有人说, 高利贷违背 永恒公平 、 永恒公道 、永恒互助以及其他种种永恒真理 ,那 么这个人对高利贷的了解比那些说高利贷违背永恒恩典 、 永恒信仰和永恒神意的教父的了解又高明多少呢?”恩格斯进一步指出: “普鲁东从他的法学观点出发,不 是用生产的社会条件,而是用这些条件借以获得普遍表现的 国家法律来解释利率以及一切经济事实。从这种看不见国家 法律和社会生产条件之间的任何联系的观点看来,这些国家 法律必然是纯粹的随心所欲的命令,随时可以用直接相反的 东西来替代。因 此,在普鲁东看来,最容易不过的就是 颁布法令如果他拥有这种权力的话把利率降低为 一分。可是,如果其他一切社会条件照旧不变,普鲁东的这 个法令也就只是一纸空文。不管颁布怎样的法令,利率照旧 将由现在支配它的经济规律来调解。能借到钱的人还会像以 前那样视情况按两分、三分、四分和更高的利率借钱,不同 的地方只是食利者会非常谨慎,只把钱借给那些不会去打官 司的人。”恩格斯也批判了机会主义者拉萨尔历史唯心主义的法 学观念,他指出, “拉萨尔的既得权利体系一书不仅囿 于法学家的种种幻想,而且还囿于老年黑格尔派的种种幻 想。拉萨尔在第叫页上明确地宣称:在经济方面,既得权利概念也是推动一切继续向前发展的喷泉 ;他想证明:权 利是一个从自身内部发展出来的合理的机体(第幻页);在拉萨尔看来,问题是要证明权利不是起源于经济关系,而是 起源于意志概念本身(第刈页)。那么这部书在这里又有 什么用呢 ?普鲁东和拉萨尔的差别只在于, 拉萨尔是一个真正 的法学家和黑格尔主义者,而普鲁东在法学和哲学方面,也如在其他方面一样,不过是一个门外汉。”恩格斯关于法的形成及其形成人们关于法和经济关系 的“头足倒置”观念的论述,也颇具启发意义。在社会发展 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每天重复着的产品 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的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 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 久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 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法律进一步发展为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这种立法越复 杂,它的表现方式也就越远离社会日常经济生活条件所借以 表现的方式。立法就好像是一个独立的因素,这个因素似乎 不是从经济关系中,而是从自身的内在根据中,可以说,从 “意志概念”中,获得它存在的理由和继续发展的根据。人 们忘记他们的法起源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正如他们忘记 他们起源于动物界一样。随着立法进一步发展为复杂和广泛 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家阶 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法学在其进一步发展 中把各民族和各时代的体系互相加以比较,不是把它们视为 各该经济关系的反映,而是把它们视为自身包含自我根据的 体系。比较是以共同点为前提的:法学家把所有这些法的体 系中多少的相同的东西统称为自然法,这样便有了共同点。而衡量什么算自然法和什么不算自然法,则是法本身的最抽 象的表现,即公平。于是,从此以后,在法学家和盲目相信 他们的人眼中,法的发展就只不过是使法的表现的人类生活 状态一再接近于公平理想,即接近于永恒公平。而这个公平 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 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四、马克思法学思想和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的比较关于马克思的法学思想已如上述。下面,把马克思的法 学思想同现在经济学界流行的以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科斯为 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做一比较:(1) 两种不同历史观的法学观的表现。如前所述,马克思 强调法是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法作为经济活动者的 意志关系决定于经济活动者的经济关系。这是马克思唯物史 观法学观的最基本特征。相反,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 学产权理论则是其唯心史观法学观的表现。按照新制度经济 学的分析,产权制度决定于制度的供给和需求,从制度的需 求者方面说,他们之所以需求某种产权制度,是由于他们获 得某种经济利益的需要,换言之,制度需求者是从其作为经 济人的实现私利最大化的要求出发决定对产权制度需求,是 所谓经济人的理性决定对产权制度的需求;从制度的供给方 面说,国家是某种产权制度的提供者,而且必须经过国家的 法律认定,某种产权制度才能生效。因此,在这里,现代产 权理论便把某种产权制度的出现归结于理性经济人的需要 和同样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的决定。这就走上了马克思和恩 格斯批判过的那种认为权利不是起源于经济关系而是起源 于意志关系本身的历史唯心论法学观的老路。(2) 在如何看待资本主义社会产权制度所体现的自由和 平等的权利,马克思的法学思想和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 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马克思认为,如果仅仅从流通领域看问 题,在劳动力买卖市场上占统治地位的是“自由、平等、所 有权和边沁” 。自由 !因为作为商品的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 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 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 现的最后结果;所谓平等,则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所 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所谓所有权,因为他 们都支配自己的东西;所谓边沁,因为双方都只顾自己。如 果仅仅停留在流通领域,马克思关于权利的法学思想和新制 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没什么根本的不同;因为,新制度经济 学的产权理论也强调获得收益的所有权。但是,马克思并不 把眼光仅仅停留在流通领域,他更看重在生产领域发生的事 情。在这里赋予资本家的权利是拼命延长工作日和提高劳动 强度以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而这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 论所缺乏的或极力回避的。(3) 在关于私有产权的作用上, 马克思的法学思想和新制 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按照马克思的分 析,私有产权,换言之,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是无产 者劳动大众受剥削的根源,虽然,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尚有容 纳生产力发展余地的情况下,还有适应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 作用,但当生产力的发展创造了足以最终铲除私有制的条件 的时候,就将最终消灭私有制,代之以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 有生产资料的制度。而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却把私有产 权制度看作是永恒的具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它不承认剥削, 只强调私有产权制度的效率,强调其历史永久性。关于私有 产权的永久的历史存在必然性的观点,是古典学派经济学家 以来一直宣扬的观点,在这一点上也表现了新制度经济学产 权理论的历史唯心主义法学观的基本特征。(4) 与此相联系,中国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应是马克思 的财产权理论,而不应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之所以 在中国的企业改革中应该坚持以马克思的财产权理论为指 导,是因为这种财产权理论可以保证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国家 的公有经济的主导地位,有效防止私有化倾向的自由泛滥。 当然,为了经济发展的需要还必须大力非公有制经济,包括 发展发展民营经济和外资企业。即使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也 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以正确认识和处理非公有制 经济中的劳资双方利益上的矛盾。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实际上是为私有化提供的理论依据。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产 权理论的标准,只有当产权落实到每个个人的时候,才达到 了明晰产权的要求,否则就是产权不明晰。显然,如果以新 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作为中国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其结果 必然是全盘私有化,这是我们必须避免的前途。责任编辑梁洪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活动策划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