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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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吉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中央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指导,以坚持公务用车社会化、市场化为方向,以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公务用车管理模式为目标,转变传统的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方式,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推进廉洁型机关和节约型社会建设。(二)基本原则1.坚持制度创新、保障公务出行。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2.坚持统筹兼顾、注重政策配套。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正确处理改革涉及的各方面利益关系,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增强可行性和协调性,确保新旧机制有效转换。3.坚持统一部署、分类分步推进。率先推进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驻地方的中央、省直垂直管理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推进;各级直属机关所属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三)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在我省建立起交通费用节约、公务出行便捷、车辆管理规范、监管问责有效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要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续工作,完成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审计、监督、检查、验收工作,建立健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的长效管理机制。二、主要任务(一)参改范围1.机构范围:全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公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2.人员范围: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3.车辆范围: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暂不纳入改革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核准后予以保留。4.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搞好衔接。省直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省直机关差旅费相关办法规定的常驻地,在范围内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级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二)保留车辆范围坚持从严控制车辆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做到工作保障与公车改革兼顾。1.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省直机关各部门可核定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编制各核定1辆,应急公务用车编制标准根据人员编制确定。各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办)可保留一定数量的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不再配备到部门。建立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对保留车辆实行统一管理。2.执法执勤车辆及其他车辆。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由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执法执勤用车改革的具体办法,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要严格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和数量,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纳入本次改革范围。全省各级机关在满足节支率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压缩执法执勤车辆规模。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以原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测算,按省级不超过30%,市(州)级不超过50%,县(市、九台区、双阳区和江源区)级不超过60%的标准执行。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此比例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6万元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部门,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对于中央已明确允许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系统之外、在实际工作中确实担负行政执法任务的部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鼓励建立跨部门的综合执法车辆平台,在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优化配置执法执勤车辆资源,为相关部门提供综合执法车辆保障。3.定向化保障车辆范围。鼓励省直机关各厅、委、办和直属机构(含省直副厅级建制部门)正职主要负责人等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公务用车实物保障,但应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4. 符合规定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在本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全部予以认定保留。5调研接待用车。允许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适当保留部分调研接待用车,保留车辆以中巴车型为主。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按照实际需求保留适当数量的调研接待用车。市(州)、县(市、九台区、双阳区和江源区)保留的调研接待用车统一纳入地方公务用车平台集中管理。具体编制数量由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6.对特别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三)改革方式1.对参改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2.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的要求,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力、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成本等因素,遵守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必须低于改革前支出总额的底线,按照不高于国家机关补贴130%的标准合理确定各职级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同一市(州)所辖县(市、区)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各市(州)交通补贴标准相差不能超过20%。省直垂管机构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驻地标准执行。3.补贴发放方式和时间。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补贴发放时间,待省、市(州)、县(市、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经上一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复并在规定时间完成车辆封存后,由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未按规定时间封存车辆的,暂不发放。 4.对已经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和人员,待吉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批复后,按照新方案执行。5.为解决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平衡问题,各参改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集中部分公务交通补贴统筹使用,统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严格制定统筹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公开透明。6.省属垂直管理系统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式。垂直管理系统驻地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保留公务用车标准、司勤人员安置办法和执法执勤用车改革规定按照驻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确定,逐级上报省级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其中,车改经费按原资金供给渠道予以保障。(四)取消车辆的处置1.对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处置。2.鉴定评估机构对取消车辆进行鉴定评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鉴定评估结果、车辆实际情况以及交通管理相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3.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取消车辆,处置收入抵扣相关税费后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4.取消车辆处置的鉴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从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中确定,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5.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公开确定取消车辆解体报废机构,确保车辆处置全过程公开公正、充分竞争。6.省直、各市(州)、县(市、九台区、双阳区和江源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未能及时处置的车辆,采取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营。过渡期由各地确定,最多不超过5年,政府不得变相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不得另行采购车辆,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得借此成立新的公车服务管理部门。(五)司勤人员安置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司勤人员的安置办法,报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人员安置工作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相关必要支出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依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用竞聘上岗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1.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安置途径内部转岗。对于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岗位管理,尽量将其安置到本部门其他岗位或本部门其他单位。本部门或本部门其他单位有适合安置司勤人员的空缺岗位,应优先用于安置司勤人员。做好转岗培训工作,使转岗人员尽快适应新岗位的要求。转岗到本部门事业单位的司勤人员,按原所聘岗位比照接收安置单位同岗位同条件工勤人员确定岗位等级、核定工资待遇,不再保留原机关工勤人员身份。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挖掘单位内部岗位潜力,结合司勤人员的自身素质和能力水平,在相关政策框架内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安置司勤人员,促进司勤人员在单位内部继续就业。提前离岗。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在编司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岗。自谋职业。有条件的在编司勤人员自愿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的,终止、解除聘用合同。2.其他司勤人员安置途径对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用人单位自行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对劳务派遣司勤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协商解决。对于借调、退休返聘等其他用工形式的司勤人员,用人单位应在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清退,严格规范人员管理,为司勤人员安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六)节支率要求按照中央要求,全省整体节支率和省直机关节支率要达到7%以上。各市(州)的节支率原则上要达到7%。三、保障措施(一)加强保留公务用车管理。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科学确定、严格核定保留公务用车的编制数量和配备标准,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选用新能源汽车。按照政府机构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要求,确保更新车辆时购买新能源汽车达到一定比例。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按规定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特种技术和执法执勤用车根据需要喷涂统一标识。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负责修订全省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公务用车规范化管理。(二)严格财务管理。各级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由各级财政负担,财政部门要严格交通费用预算管理。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三)加强公务用车纪律检查和审计。严肃公务用车纪律,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纠正和查处公务用车使用的违纪违法行为。审计部门要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四)切实保障公务出行。采取切实措施,健全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按照改革后年发放交通补贴支出总额一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集体公务出行等相关的公务交通统筹支出。四、加强组织实施(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及配套办法。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省直各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组织实施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省直各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要成立本部门、本地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办法,报上一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二)落实责任,扎实推进。省直各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地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认真研究部署,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确定相关责任人员,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监督检查,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革任务。(三)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到深层次的利益关系调整,要切实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相关政策规定、典型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改革,努力为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和社会各界广泛认可。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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