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光彩大市场新建调度室工程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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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投标须知第二章合同条款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授权书格式投标函格式第四章施工图纸另附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一章投标须知一、总则(一)工程综合说明:1、工程名称:蚌埠光彩大市场新建调度室工程。2、建设地点:蚌埠光彩大市场三角地广场。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4、工期要求:以开工报告日期为准,工期20天(日历日)。(二)招标范围:共2个新建调度室的施工1、彩钢板房的施工;2、门、窗、地坪的施工;3、水、电部分的施工;新建调度室施工图纸中的全部施工内容。(三)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已到位。(四)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肆仟元整。(五)投标单位资格要求: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状况良好、企业信誉可靠。(六)招标文件的发放时间:2005年12月14日在本公司分发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七)投标文件的递交及开标时间:1、 2005年12月20日9:00时前,投标单位应将投标书递交至本公司造价管理部,逾期送达将不予受标。2、 2005年12月20日9:00时在本公司评标、定标。(八)工程质量要求:应严格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工程质量的有关文件及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必须合格。(九)工程保修期:保修期一年,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十)投标费用: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以及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十一)投标有效期: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有效期均为20天。(十二)投标文件份数:各投标单位均应递交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1份,且应分开密封。二、招标文件(十三)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文件及所有由招标单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补充通知、招标答疑等文件。(十四)招标文件的澄清:1、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如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将予以解答,解答的内容将以书面形式分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2、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所做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招标单位概不负责。投标单位由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推论误解以及招标单位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单位自负。(十五)招标文件的修改:1、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单位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效力。2、补充通知以书面形式发给各投标单位。三、投标报价(十六)投标报价应包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以及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须的临时工程、材料、劳务、机械、税收、保险等及所需的全部费用。(十七)投标报价方式:按照本招标文件确定的招标范围进行总价报价(2个新建调度室)。(十八)报价编制依据:1、招标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及施工图)。2、采用定额:投标单位自行选择所采用的定额、取费标准、材料信息等。四、投标文件(十九)投标单位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齐全,如有遗漏请及时向招标单位索取,否则责任自负。同时应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内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或视为废标。(二十)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安全资格证书、投标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复印件;2、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主要的施工方法、技术措施、主要机械设备及人员专业构成、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工期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施工平面布置等;3、投标函、授权委托书、详细预算书。4、主要材料、特殊材料的材料用量。5、其它须说明的有关事项。相应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盖章),预算书还应有预算员的签章。(二十二)投标文件正本须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副本可以复印,其正副本都应装订成册,并在封面上正确标明“正本”、“副本”字样。(二十三)全套投标文件应无修改和行间插字。如有修改,须在修改处加盖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印签。(二十四)投标文件中有关报价数额的,应同时用文字和数字表示。(二十五)投标保证金:1、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前须按总则中的要求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票。2、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其退回图纸和有关资料时予以退还(无息)3、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4、投标单位出现下列情况,招标单位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4.1 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4.2 中标单位放弃中标项目的,4.3 在合同签定时向招标单位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4.4 合同签定前拒不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的,5、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投标单位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单位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单位不予接受;投标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二十六)勘察现场:投标单位自行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承担。五、投标文件密封和递交(二十七)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志:1、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封袋上正确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2、所有封袋上都须写明招标单位名称、工程名称、投标单位名称。3、所有投标文件必须在封袋骑缝处以显著标志密封。封袋密封处须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印章)。4、投标文件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正、副本,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还给投标单位。5、投标文件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二十八)投标文件送达时间:投标单位须在总则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单位,逾时将被拒绝。六、开标、评标、定标(二十九)评标、定标办法:1、在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中,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选择最低报价的三家投标单位为预中标单位。2、预中标单位的技术资料评定:资料齐全,施工组织设计完整合理、能满足本工程的实际施工需要的,视为合格,否则视为不合格。3、在技术资料合格的预中标单位中选择合理较低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为中标价格。其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4、如预中标单位的技术资料均被判为不合格(或投标报价被判为低于成本),将重新按以上程序选择中标单位。经评标确认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三十)开标会按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由招标单位主持,当众启封投标文件,宣布有效投标文件,公布投标文件商务标的主要内容。(三十一)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单位将不予受理: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盖章的;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相应材料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盖章的。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单位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的。4、互相抄取标书的。(三十二)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将被招标单位拒绝,并不允许投标单位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三十三)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审时,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按以上方法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单位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三十四)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三十五)在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和评标组织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中标资格。七、授予合同(三十七)定标后7日内,招标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三十八)合同签订前,中标单位须向招标单位缴纳人民币壹仟元整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拒绝缴纳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三十九)经评标确认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款。第二章合同条款一、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条款(2)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招标答疑等)(3)投标文件。合同履行中,发包方承包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施工图纸发包人在本合同签定后3日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3套。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3、现场代表3.1 发包人委派的现场代表为同志3.2 承包人委派的现场代表为同志双方代表负责对本工程进度、安全、质量验收等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为双方派驻现场履行本合同的代表。4、发包人工作4.1 工程开工前,使现场具备施工条件;4.2 工程开工前,向承包人指定施工用水、电的地点;4.3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5、承包人工作5.1 当需要夜间施工时,作好现场照明、围栏设施;5.2 在本工程未交付发包人前,承包人应作好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承包人予以修复。5.4 施工中,应保证施工场地及周边场地的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本工程交付发包人时,施工场地及周边场地应彻底清理干净,承包人承担发生的所有费用。三、施工组织和工期6、进度计划:6.1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3天,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后3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6.2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7、工期:7.1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发包人要求的开工日期前2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未按时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7.2因发包人原因致使承包人不能按照发包人要求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8、暂停施工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暂停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发包人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9、工期延误9.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在发出开工指令后,未能提供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4)大风、持续阴雨、下雪、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5)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6)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顺延工期的情况。9.2 承包人在9.1款情况发生后3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3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如承包人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出报告,工期不予顺延。10、工程竣工10.1 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0.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0.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补充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四、质量与检验11、工程质量11.1 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11.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2、检查和返工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1.3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发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1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规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1.4 发包人不按时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承认验收记录。11.5 经发包人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人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4、重新检验无论发包人是否进行验收,当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五、安全施工15、安全施工与检查15.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5.2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6、事故处理16.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费用。16.2 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7、合同价款及调整价款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以下风险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如发生,不调整合同价款(也不得改变17.2款中约定的结算方法):( 1)投标预算中的缺、漏、错等项目;( 2)市场物价行情的波动;(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4)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1)发生以下情况时,合同价款予以调整: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变更、经济签证。(2)合同价款调整部分的结算方法:按中标预算书中所采用的定额标准、材料信息、取费方法计算,计算的价款按中标价与预算价的同等浮动幅度调整后即为合同价款调整部分的结算价款。18、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本工程不支付工程进度款。七、材料供应19、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本工程发包人不供应材料。20、承包人采购的材料20.1 承包人应严格按设计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采购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质量负责。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验收。20.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或标准、规范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将该批材料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0.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4 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在施工中使用了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规范要求的材料时,可要求承包人拆除、修复或重新采购,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0.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使用。八、工程变更与经济签证21、工程变更21.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2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施工。21.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2、经济签证22.1 在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所产生的工程量(或工程价款)变化,而工程变更又无法明确该变化的工程量时,双方应对该部分办理现场经济签证。22.2 当经济签证的事实发生后3日内,承包人应就签证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受到后3日内会同承包人现场办理经济签证。如承包人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出报告,视为该部分经济签证内容不产生合同价款调增(如该部分是调减合同价款,发包人可依据所掌握的资料调减合同价款)。如发包人收到报告后在约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发包人同意报告中的签证内容。23、工程变更和经济签证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九、竣工验收与结算24、竣工验收:24.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承包人应同时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2套。24.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3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3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24.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3天内不组织验收,或在验收后3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24.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24.5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移交全部工程。否则,从第6天起视为承包人工期延误,同时发包人有权延期竣工结算。25、竣工结算:25.1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全部工程后15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竣工结算书、中间验收记录、变更资料、签证资料、竣工图,所有资料应装订完好,并应加盖单位公章)。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合格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单价及调整内容进行核实(审查),并在30日内完成核实(审查)工作。25.2 竣工结算经发包人核实,并经双方签章确认后20日内,付至结算价款的95%(同时全额扣回下列款项:a、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及由发包人垫付的款项;b、因承包人违约产生的违约金额),余款5%留做质量保证(保修)金,质保期(保修期)满,结算返还(不计息)。25.3 发包人在核实(审查)竣工结算过程中,当需要承包人确认(或核对)时,提前24小时以书面或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给予核对(或确认)。因承包人不能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到场核对(或确认)竣工结算,发包人核实(审查)竣工结算的时间相应顺延。25.4 承包人如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书面或形式)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按照自己的工作安排审查承包人的竣工结算,发包人核实(审查)竣工结算的时间相应顺延。25.5 双方在核对竣工结算过程中,如有争议,按本合同第28条处理。同时发包人核实(审查)竣工结算的时间相应顺延。25.6 承包人应指定专人核对竣工结算,并应对所指定人员出具法人授权委托手续。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竣工结算的核对工作,发包人核实(审查)竣工结算的时间相应顺延。26、质量保修:26.1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壹年(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26.2 承包人对本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如出现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接通知后48小时内及时维修,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维修,维修金在承包人的质量保修金中扣回。十、违约和争议27、违约( 1)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付款延误,每延误一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伍佰元(人民币)。( 2)如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部分工程款的利息。( 3)合同签定后,因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单方终止合同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终止合同的,发包人承担合同价款10%的金额作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承包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属承包人违约,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支付伍佰元(人民币)违约金给发包人。(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负责返工或修复,直至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绝返工或修复的,发包人可安排第三方返工或修复,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合同签定后,因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单方终止合同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终止合同的,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款10%的金额作违约金支付给发包人。28、争议的解决合同履行(及竣工结算)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平等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其他29、工程分包29.1 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29.2 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本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30、合同履约保证金:承包人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肆仟元整,承包范围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10日内将结算返还(不计息)。承包人在履约过程中如出现工期、质量、资料等方面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抵做违约金。31、合同解除31.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31.2 承包人将本工程全部转包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没收承包人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承包人按27.2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1.3 承包人的工程实际进度与发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经发包人多次(两次以上)催促,承包人仍未按发包人要求改进,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没收承包人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承包人按27.2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本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按第27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1.5 一方依据31.2、31.3、31.4款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8条约定处理。31.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人员和多余材料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承担以上发生的所有费用。发包人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或设备)由订货方自行负责处理,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或损失)由订货方承担。31.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3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33、除本合同第26条外,双方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后,本合同即告终止。34、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肆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发包人分别保存贰份。35、承包人在领取工程进度款及办理工程结算时须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正规企业发票。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1:投标函格式投标函(一)根据已收的工程的招标文件,我单位考察现场和研究招标文件后,愿以的总价,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承包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二)我单位保证在收到贵单位发出的书面开工令后立即开工,并在内竣工。(三)我单位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四)贵单位的招标文件和本投标文件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投标单位(盖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附件2授权书格式:授权书本授权书说明:在本书上签字的(公司名称)(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任命在本书上签字的L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合同名称)的施工、完工和修补缺陷,以本公司的名义签署投标书,进行谈判、签署合同、办理竣工结算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物。授权人(签字盖章)代理人(签字盖章)公司名称地址第四章施工图纸后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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