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防卫之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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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防卫之案例解读合法防卫是法律给予咱们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道义上的义务。正 确实施合法防卫不仅有利于制止和前防非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宏扬正气,推 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正确熟悉合法防卫是正确实施合法防卫的前提,因此正确熟悉台 法防卫十分必要。按照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合法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非法侵害的行 为,并对非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合法防卫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一个人的行为是不 是属于合法防卫应如何判定呢?这要对行为人实实施为时的各类条件作具体分析。案例一:某市幼儿园保育员李某问题(女,30岁)于某日下午率领8名幼儿外出 游玩。途中幼儿王某(女,3岁)失足坠入蹈旁粪池,李某见状只向农人高声呼救,不肯跳 入粪池救人。约20分钟后,途经此地的农人张某听到呼救后赶来,一看此景,超级气愤, 她身为教师,却不救人。张某顺手给了那老师重重一棍,然后跳入粪池救人,但为时已晚, 幼儿王某已被溺死,教师李某被打成重伤。农人张某棒打教师的行为属合法防卫吗?答案是不是定的。因为合法防卫必需具有 起因条件,即存在现实的非法侵害,而且这些侵害必需是具有解决性、破坏性和紧迫性,在 采取合法防卫能够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的情形下,才宜进行针对合法防卫。教师季某对学生 遇困时有救助的职责,她的行为致使严峻后果,巴涉嫌犯法,属非法侵害,但不作为犯法缺 乏侵害的解决性、紧迫性。本案中,农人张某见义勇为救小孩的精神是值得表扬的,但同时, 他也要为自己棒打教师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除上述的对不作为犯法不宜进行合法防卫外,还有下列行为也因不符合合法防卫的 起因条件,均不能或不宜进行合法防卫:(1)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合法防卫;(2)对合法防 卫行为不能实行反防卫;(3)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合法防卫;(4)对意外事件不能实行 合法防卫;(5)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行合法防卫;(6)对过失犯法不能实行合 法防卫。另外,行为人误以为存在非法侵害,因此进行所谓防卫,不是合法防卫。案例二:无业游民赵某为还赌债于某日晚将一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跖上的中学生钱 某拦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钱某把钱拿出来。在此进程中,赵某突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 时的辛酸,遂良心发觉,感觉学生可怜,便抽身高开。看着拦跖抢劫者离去的背影,怒气未 消的钱某从地上捡起一石块将赵某砸伤。钱某的行为是合法防卫吗?不是,因为合法防卫必需是非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能实 施,这是合法防卫的时刻条件。本案中,赵某在犯法形态上属犯法中止,非法侵害已经结束, 现在进行防卫属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事后防卫不是合法防卫。除此之外在下列情形实施防 卫也属事后防卫:(1)非法侵害人已被制服;(2)非法侵害人巳经丧失侵害能力;(3)非法 侵害人已经逃离现场;(4)非法侵害行为巳经造成严峻后果而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峻的后 果。另外,在非法侵害尚未开始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事前防卫也 不是合法防卫。案例三:某日上午,农人甲与农人乙为地界争议发生争吵,进而进展成彼此厮打, 后被人拉开。农人乙感到在适才发厮打中,自己吃了亏,折了体面,遂回家拿出一把剔骨刀 要砍杀农人甲。甲见状赶忙逃走并躲了起来,直到傍晚,才回到村中,不想乙仍是持刀追了 过来。眼看乙就要追上来了,甲急忙从路边的村民丙手中夺过锄头朝乙头上打去,乙当既例 地身亡。农人甲用锄头击打乙的行为是合法防卫吗?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若是当乙回家取 刀时,甲感到虽在适才的厮打中自己占了上风,但还不够解气,非要狠狼教训一下乙,隧也 回家也拿出一把锄头。拿锄的甲与持刀的乙再次相遇,甲出手快了一步,一锄头打死乙。甲 的这种行为是合法防卫吗?固然不是。一样是一锄头打死乙,为何行为性质却截然不同呢? 主要原因是甲在前一种行为中具有了合法防卫的主观条件,而在后一种行为中不具有这种条 件。合法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需出于合法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保护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非法侵害。后一种假设情形属于彼此斗 殴,由于斗殴两边都具有非法侵害他人的用意,而没有防卫意识。但在前一种情形中,非法 侵害的一方已经舍弃了侵害(躲避逃跑的行为足以证明),而非法侵害的另一方仍穷追不舍, 继续加害,则现在已经舍弃侵害的一方就可以够出于防卫目的进行合法防卫。这种舍弃侵害 的行为还有宣布不在斗殴或认输讨饶等等。不具有防卫主观条件的行为还有防卫挑拨和偶然防卫。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 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语等方式促使对方进行非法侵害,而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偶然防卫是制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合法防卫的其他条件。案例四:某日深夜,男青年杨某尾随下夜班的青年女工王某至无人处,拦住王某, 拔出尖刀,强逼王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王某开始假装顺从,乘杨某思想放松,忙于解衣时, 从他身上拔出尖刀,将杨某刺死。王某的行为是合法防卫仍是防卫过当?固然是合法防卫。合法防卫有一个限度条 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不然,就是防卫过当。本案王某 的行为之所以属合法防卫,是因为王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无过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 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和其他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 法,采取防卫行为,造成非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实施无过 当这一特殊防卫,第一必需具有合法防卫的成立条件,同时还必需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 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峻暴力性犯法,而且这些罪行还必需严峻威及到了人身安全。不 然,造成非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仍然属于防卫过当,依法负刑事责任。晨后,合法防卫还必需具有对象条件,即合法防卫只能针对非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不能及于第三者。案例三、四中有关行为属于合法防卫,符合这一对象条件也是原因之一。 对于故意或过失侵害第三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之,判断某行为是不是属于合法防卫,应看它是不是具有合法防卫的五个条件: 起因条件、时刻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和限度条件。咱们每一个公民都应正确熟悉和利 用合法防卫这一法律武器,以便更有效地冲击有关非法侵害行为,保护国家、集体、他人和 自己的合法权益。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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