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国际经济法的统一性和非统一性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55972755 上传时间:2022-02-19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8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述国际经济法的统一性和非统一性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论述国际经济法的统一性和非统一性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论述国际经济法的统一性和非统一性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述国际经济法的统一性和非统一性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法越来越呈现出统一性和非统一性并存的发展趋势。一方面,因交往需要存在着形成统一经济法律规则的趋向。另一方面,因各国间政治、经济种种矛盾,又存在着各国形成互不相同、互不一致的经济法律规则的趋向。并且,统一性和非统一性共存、互相交织,有着向对方演化的发展趋势。关键词:国际经济法; 统一性; 非统一性; 共存;演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法律全球化”的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将来自“不受任何国家控制的经济或政治势力”,是“超国家的法律”,是“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立法过程”即由“私政府”制定的等等;“法律趋同化”的观点认为不同国家的法律,随着社会需要的发展,在国际交往日益发达的基础上,渐渐相互吸收、相互渗透,从而趋于接近甚至趋于一致,其表现是在国内法律的创制和动作过程中,越来越多地涵纳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与国际惯例,并积极参与国际法律统一的活动等等;还有强调法律“本土资源”的观点。本文以“法律趋同化”1 (P585) 的观点为基本出发点,同时吸纳其他观点的合理性,认为国际经济法同时存在着统一性和非统一性两种趋势。一、国际经济法的统一性趋向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各国国内法源和国际法源两个方面。在国内法源中,虽然对于国内和跨国经济领域的经济关系,有的国家采用统一的法规,有的国家采用不同的法规调整,但各国经济法律法规的职能都是相近的,都是对与己有关的经济进行管理,以达到其经济目的。这就从根本性质上决定了各国关于经济的法律法规即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源具有着从结构形式到调整目的和调整方法,以至具体规则都有着互相吸纳互相接近的趋向。这可以从各国法律的历史演变看出,例如:罗马帝国灭亡之后,罗马法的原则、精神、一整套法律概念术语、立法技术以至某些法律规范都被沿袭下来,成为近现代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共同的模仿对象,甚至亚洲、非洲、拉美各国的法律都有着罗马法的痕迹,这在民法领域和民事立法思想上尤其明显。还比如:“在奴隶时代,罗马万民法便是地中海地区不同国家、不同民族法律制度相互交融的产物在封建时代,亚洲诸多国家的封建律典普遍受中国唐律的影响在欧洲中世纪但在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教会法仍是许多国家普遍奉行的法律制度。至于近代英法两国的法律制度对后世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 最终形成了资本主义世界的两大法系。”1 (P472 - 473) 这正如台湾学者陈玮直指出:“人类之良知虽因所处社会之地理环境,宗教信仰及生活习惯之不同而有小异,但在基本上则属相同,如无故杀人, 人人知其不可; 非份取财, 各国皆有禁律。故纵闭关立法其结果亦必然与其他国家大同而小异。”2 (P103)生产力的提高,科技的发展,信息网络的形成等,使全球经济日益形成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状态。为了相互促进,彼此互利,迫切需要在彼此种种经济交往中形成、制订和遵守一些统一的规则,以节省经济成本,节省时间,促进交往,解决矛盾,这极大地推动了国际经济法国际法源的统一化。特别是世贸组织的建立和成功运转,并且调整的领域正日益扩大,更有力地促进了各国在经济交往中遵守一些经该组织协调各国谈判、妥协而达成的统一的原则和规则即促进了国际经济法国际法源的统一。虽然目前还并不是全球所有国家都加入了世贸组织,都遵守一揽子协议,但世贸组织确立的种种统一规则一旦为大部分国家所遵守,则会对其他国家的国内经济立法和实践造成影响,使其自觉或不自觉地吸纳和认可。比如我国新近制订的合同法、海商法等就大量地采纳了世贸组织确定的国际上通行的规则。世贸组织的协商谈判程序更有利于统一各国的经济法规。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不断发展,能有力地推动各国经济法规在区域内的统一,这将极大地有助于国际经济统一规则的形成。在欧盟中,其成员国经过谈判妥协,制订了共同体统一法律,这些共同体法在适用的效力上高于成员国的国内法,它不必以成员国国内法为中介而直接地约束成员国国民,并且可以推翻与之抵触的国内法。各国的经济法规在区域内的统一,有可能使得世界上数百个国家间有着互不相同的经济法规的情况发展成仅在各个区域性组织间存在着不同的经济法规的情况,而在后者间通过协商形成统一经济法规的困难比起前者间的困难来说已大大减小。因此,各国不但在国内经济立法中日益采取相似或相同的法规,而且一些各国经济实际交往中迫切需要的,且具有统一可行性的规则,经各国妥协或认可后,以条约或惯例的形式形成国际经济统一规则并快速发展。如已生效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销售合同公约等等。二、国际经济法的非统一性各国、各地区的经济利益等种种矛盾,使得各国运用经济主权原则,采取种种法律规则保护本国经济发展,限制外国经济的竞争。特别是由于发达国家凭借其因历史原因享有的,对发展中国家的知识+ 资本垄断的产业结构居高临下的优势,剥削着包括中国在内的全体发展中国家人民。所以随着国际经济新秩序和旧秩序的斗争,发展中国家因国内经济基础薄弱,无力同发达国家雄厚资本竞争,必然被迫根据经济主权原则,运用法律方法保护本国工商业,在国际市场上求得生存,这必然造成各国经济法大不相同,或互相冲突,体现出“本土资源”的民族色彩。国际经济法在21 世纪的发展必然贯穿着新旧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与较量。这决定了只要全世界还存在着主权国家,国际经济法就不可能成为一部全球统一的世界法,也就是它的非统一性发展趋向。比如国际经济法中存在国内法源的客观现实本身就说明了其非统一性的客观存在性。既使在经济一体化已达到很高程度的区域组织如欧盟中,出现了可以直接在欧盟各国国内共同适用的共同体法,但另一方面,欧盟成员国自己的国内立法工作并未停顿下来。这是由于共同体法目前还不能覆盖更多的领域,它的有限性和局限性给各国国内立法留下很大空白。正如李双元先生指出:“我们认为,在研究我国法律趋同化问题时,也必须承认,在民族国家还存在的社会里,要实现全世界各个法律体系的完全统一, 那也只是痴人说梦。”1 (P611)沈宗灵先生也指出“ 但法律全球化论者关于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超国家的全球化的法律,却同样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3 因此,一些各国在保护其国内关系国计民生的工商业时必须采用的,但一时不可能和其他国家达成一致协议的规则,只能由各国自己规定;有的国际经济统一规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需各国再加以具体化,这就使各国的法律规定各具自己的民族特色;既使在一些共同参加的、已有具体规定的条约和公约中,许多国家还是提出种种保留,或采用“情势变迁”原则排除适用,转而适用自己的国内法。还有其他象政治制度、宗教意识、传统文化等等都会对法律产生各方面的影响,使各国的涉外经济法律大不相同。比如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有的国家规定可直接采用,如我国;有的国家规定还需经国内立法机构经过一个转化、吸纳的过程,如英国;有的国家规定视条约性质而定,如美国。还比如国际习惯的适用问题,有的国家规定直接运用,有的规定只有国内无类似规定并与国内法并不抵触时才适用,有的规定即使抵触也要适用等等。三、国际经济法的统一性和非统一性两种发展趋势是并存的,并且随着情况变化,向对方演化国际经济法的统一性和非统一性两种发展趋势是并存的,并随着情况变化,向对方演化。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各个经济领域对国家和世界的重要性不断变化。采取不同的法律制度,对各国的利益有着不同的影响。于是各国根据变化的情况、根据自己在世界市场中的力量大小和利害得失,不断调整着自己的法律制度,有时采取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的法律制度,有时改成不一致的法律制度视何者对自己有利而定。比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94 年通过的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有效性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第4条) ”。从中我们可以知道仲裁委员会和其他机构如法院都有条文中称的“作出决定权”。而我国仲裁法规定如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时,把最终裁定权授给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仲裁法的规定,修订了上述第四仲裁规则,作出了和仲裁法同样的规定。这和当前国际商事仲裁的普遍实践不相一致,背离了仲裁独立性的国际发展趋势,体现出非统一性。不过近年来,中国已颁布立法限制法院权力,赋予仲裁员仲裁时的灵活性越来越大。还比如关于国际破产法的发展,德国法院最早曾于1882 年采用破产普及主义,两年后又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地域主义,到1985 年又重新采用破产普及主义。这些体现了国际经济法国内法源的统一性和非统一性的互相演变的轨迹。在国际法源中,各国根据情况,经过妥协签订公约,有的提出保留,再根据情况撤回保留,或者退出公约,或者众多国家参加的公约中的少数几国之间,根据情况制订出和前约不一致甚至冲突的条约。这些都体现了国际经济法国际法源的统一性和非统一性互相演变的轨迹。国际经济法的统一性和非统一性必将共同发展。虽然有时在某些领域统一性占主导地位,有时在另一领域非统一性占主导地位,但从宏观的角度看,不可能存在着完全统一的国际经济法或完全不统一的国际经济法,这和许多国家的国内法体系是类似的。就像中国既有统一的全国性宪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又有根据地方具体情况制定的地方性立法。又如美国,既存在着统一的联邦宪法,又存在着州立法。还有欧盟,既有适用于各国的共同体法,又存在着各国自己制定的国内法等。正如边沁指出:“所有国家的法律,甚至是任何两个国家的法律,假如在所有观点上都一致,那是必不可取的,因为这是不可能的;可是,在所有文明国家的法律中,一些最重要的观点,应该是相同的,而且也没有什么不便之处”4 (P499) 。查士丁尼也这么认为:“任何受治于法律和习惯的民族都有部分适用于自己特有的法律, 部分则适用于全人类的法律。”5 (P6) 国际经济法更是如此。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7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 > 营销创新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