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安全教育法律法规(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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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学生安全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我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两部专门法。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国务院颁发的相关法规中,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也都有明确的保护条款和与规定。运用法律法规,是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重要武器。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四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做了明确的规定:1、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家庭、学校及所有的社会公民,都要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防止任何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任何公民都有自己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未成年人也是公民,他们也同样拥有这样的权利。未成年人因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这就决定他们往往是处于被监护、被抚养、被教育、被保护的特殊地位。这也就往往导致成人社会忽视对他们人格尊严的尊重,甚至会侵犯他们的人格尊严。这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是不利的。因此,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3、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指身体发展的特点,表现为一个人从出生到成年,个头由小到大,体力由弱到强的发展过程;一个是指心理发展的特点,表现为思维活动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由小到大的过程。未成年人的身心都处于发展阶段,这一方面说明他们的身心是不成熟的,另一个方面,今天发生的事情,可能会对他们的明天产生不可磨灭的影响。所以未成年人的保护应该适应这一特点。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正是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的特点,使得他们处于一种教育和被保护的地位。教育和保护必须有机地结合。教育不能伤害他们,更不能侵犯他们的权利,教育中要有保护;保护中也不能忘记教育,更不能为了保护就放弃对他们的教育。这是未成年人的保护中必须遵守的原则。 未成年人在学校里原则上应该得到哪些保护?学校是有计划、有组织进行系统教育的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在学校里应该得到的保护做了如下的规定:1)教育、关心学生。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2)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轻易开除未成年学生。3)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5、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你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了吗?我国的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受教育的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诉讼权利等。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1)向有关部门申诉解决。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或未成年人无故被开除学籍的,可向有关教育部门申诉解决;如未成年人被有关单位非法雇为童工的,可向劳动部门申诉解决。2)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我们的身体受到他人的侵害,如被殴打、强奸等,应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或公安局报案。情况紧急时要立即拨打110报警。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成员的虐待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当未成年人因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如自己的继承权被剥夺、父母离婚后互相推脱养育责任致使自己无人抚养,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4)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对有关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产生行政争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起诉。在打官司过程中,如果未成年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等费用,可以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为什么说“维权岗”是青少年的保护神?当前,由于权益受到侵害未能及时得到维护而导致青少年误入歧途情况时有发生。这种现象,不仅危害社会治安,也影响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青少年维权岗”是指在与青少年事务直接相关的基层单位中,自觉履行法律和政策赋予的职能,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而工作的单位。各系统“青少年维权岗”立足本职,积极做好青少年维权工作。政法系统依法严厉打击针对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重视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感化、挽救及安置帮教工作,积极为权益受到侵害的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并在侦察、检查、审理涉及青少年的案件中充分考虑其身心特点,维护他们的权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单位依法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和经营有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商品的行为;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制止和取缔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文化制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发挥舆论、传媒优势,普及法律知识,为维护青少年的权益鼓与呼;共青团维权中心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舆论支持、维权咨询等服务和帮助。这些系统维权岗的建立,从社会各个方面对青少年提供了保护,可以说是青少年的保护神。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包括哪些方面?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往往是从沾染上不良行为开始的,所以预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就有着特殊大意义。1、不良行为的种类。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2、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努力,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发生。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3、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5、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6、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7、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部机关请求帮助。8、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9、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10、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11、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期限期迁移或者停业。13、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14、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15、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16、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1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1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19、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20、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21、营业性歌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22、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23、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包括哪些方面?除去家庭、学校、社会教育以及保护外,未成年人也应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预防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的侵害。2、在受到犯罪侵害后,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求助措施。(2)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为什么说新闻出版业“维权岗”责任重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新闻媒体承担着不可估量的重任。他们通过各种渠道,引导青少年学习向上,把他们的聪明、精力引到正道。同时积极开展“扫黄”、“打非”活动,大力消除社会上大各种消极、丑恶现象,改善社会环境,净化社会风气,把“青少年维权岗”的活动落到实处。强化社会防线,在禁烟、戒毒,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编印、出版、传播淫秽书刊、画册、录像带;禁止任何人在公共场所有伤风败俗的举动等等方面,都做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优化了青少年生活、学习环境。新闻出版系统维权岗主要职责:1、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2、净化文化市场,净化青少年精神生活空间,在广大青少年中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3、普及青少年法律保护知识,大胆揭露、曝光侵害青少年权益现象,并对典型案例进行报道;4、坚持开展“扫黄”、“打非”工作,坚决抑制各种有严重政治问题和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画片及电脑游戏软件,积极检举、揭露各种非法出版活动。 共青团维权中心的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共青团维权中心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担负着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创造了有利于青少年成长和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共青团维权中心公开向社会招募志愿者,组成青少年权益监督检查队伍和法律援助队伍,监督检查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现象;开设青少年维权服务热线和信箱,由专家释疑解难,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心理生理咨询和其他切实的帮助;联合新闻媒体开辟法制宣传、维权专访、安全剖析、热点追踪等固定栏目,广泛开展青少年维权工作。团组织维权岗主要职责:1、深入宣传、贯彻有关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做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为他们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心理咨询服务和其他切实帮助;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涉及青少年的文化用品、食品、玩具、活动场所等的监管力度,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3、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增强和提高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4、积极开展失足青少年的安置帮教工作。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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