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保温工程施工合同修改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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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一期保温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中能建山西省电力建设三公司 乙方:河南宏新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2013.11.28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一期保温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山西电建三公司国锦煤电项目部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河南宏新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着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方同意由乙方承担本项目A标段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竣工和保修等承包任务,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第一节 一般条款第1条 施工承包合同范围及概况1、承包范围本项目施工承包范围为1#、2#机组保温工程,包括:施工准备、备料、施工单体试运及配合分系统调试和整套启动调试、竣工和维护、保修期内各阶段发生的施工、管理、利润、税金、政策性调整、风险、责任、施工措施费以及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承包内容:1#、2#机组保温工程材料供应,工程施工(包括保温鈎钉的供货及焊接,)、配合试运。2、施工工期: 1#机组60天。2#机组60天。(日历天)2.1 开工日期:2013年12月5日。(具体开工日期甲方提前5天通知)。2.2 竣工日期:2014年 月 日。3、质量等级:本项目符合国家验收评定标准及规范要求,达标投产。4、合同价款: 本工程合同价款2348.0528万元,大写: 贰仟叁佰肆拾捌万零伍佰贰拾捌元整 。 5、工程地点:山西省交城县王明寨村西。第2条 承包方式本合同实行包工、包料、固定总价(除合同约定的调整范围外)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方式。第3条 合同适用文字、词语定义、适用法律法规1、适用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2、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2.1 甲方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名称,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2 乙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 中标单位名称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3 项目经理:指乙方(施工承包方)在本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2.4 设计单位:指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2.5 监理单位:指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2.6 监理工程师:是指监理单位的授权代表,负责现场监理部并直接指挥工程的监理工作实施。监理工程师正常情况下应是指总监理工程师。 2.7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电力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及地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程所在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2.8 工程: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2.9 合同价款: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2.10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包括变更洽商、现场签证等事件引起的增加工程结算,结算按合同约定),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工程结算)。2.11 工期: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工期(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工期。2.12 开工日期:指本工程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日期。2.13 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本项目施工工程完成竣工验收的日期。2.14 图纸:指由甲方根据合同向乙方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乙方提供的经甲方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图案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2.15 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2.16 书面资料: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所有合同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联系单、变更洽商资料、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17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2.18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2.19 不可抗力:指人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20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从事件开始当天计算到事件终止日(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2.21 停工、窝工损失:指由于甲方或监理方原因(包括未按时提供第5条规定的图纸,或图纸不完整),造成乙方停工、窝工,而由此造成的损失。2.22 工程质量监督:指电力工程质监站、电力质监中心站、电力质监中心总站,按规定对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活动。2.23 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所安装的设备)。2.24 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时工程(不包括乙方的设备)。2.25 乙方设备:指除构成或预定构成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以外的,乙方为完成工程施工及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2.26 费用: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2.27 合同附录: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合同不可分割一部分的附件。2.28 整套启动试运:指全部设备投入正常运行,且运行、保护等各项指标满足设计和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本工程机组调试试运验收结束后,工程全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2.29 项目完成: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完成了项目,且甲方已颁发了项目保修证书。2.30 变更设计:是对已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的改动。设计文件是进行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经批准后不得擅自改动,如果进行施工图设计的改动,须经设计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及甲方的同意。3、适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3.1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电力行业的相关规定和工程所在地省(区)、地(市、盟)现行相关规定。涉及最广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补充规定等。3.2 本合同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除满足设计施工图上已说明的要求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程,电力行业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和设备制造厂技术文件上的质量要求。当上述标准、规范、规程及技术文件质量要求不一致时,以高标准为准。3.3 乙方要积极配合各方进行质量监督及为此所做的协调工作。以上“规范”和“标准”,如有新的均按新标准执行。第4条 合同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招标文件及其补充;(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投标书及其附件;(9)其他合同文件。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效力优先。第5条 技术文件、规范、图纸1、技术文件、规范、图纸保管和提供甲方应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免费向乙方提供2套有关工程施工图纸,乙方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则费用自理。除了严格用于合同目的,乙方不能在未得到甲方批准的情况下允许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一旦保修证书发出,乙方应将所有根据合同提供的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退还甲方。2、保存在工地的图纸针对上述提供给乙方的图纸,乙方应在工地完整保存一套,以能随时提供给甲方、监理工程师及其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3、施工图纸进度管理本合同生效后10天内,乙方应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供本工程施工所需的详细图纸交付计划,以便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组织图纸交付计划。凡出现图纸的交付进度可能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时,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抄报监理工程师。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提供图纸的通知后,认为图纸交付计划不能满足要求时,在不影响总工期及主要控制点工期的情况下,协商推迟交付图纸的时间并尽快联系有关设计单位交付图纸,若因特殊情况短期内不能交付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适当延长该受影响部分工程的工期。4、竣工图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完成后15天内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竣工资料2套,并应积极配合竣工图编制单位的竣工图编制工作。第二节 双方及监理工程师权利义务第6条 监理工程师工作1、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1.1北京德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工程实行全过程监理。1.2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1.3 监理公司现场设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 1.4总监理工程师: 1.5副总监理工程师: 1.6 监理工程师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该职责简述为:四控(质量、进度、造价、安全)、两管(合同、信息)、一协调(协调参建各方的关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可行使的任何权利等于是甲方的权利。监理工程师可以使用合同中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乙方自觉接受监理和甲方的指示、监督、管理。1.6.1 审查乙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安全措施(重要临时设施和重要施工工序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措施必须经过监理和甲方审批)、施工质量控制计划、作业指导书、调试措施、启动试运措施,并跟踪监督其执行。1.6.2 检查乙方及分包商的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工程程序、制度的建立、改进及其实施情况。检查施工机械、设备的检验证书、许可证书和人员的资格证书情况。1.6.3 检查乙方及分包商的组织机构、安全责任制、质量责任制是否正确履行职责和充分有效。有权组织安全、质量、防汛、消防等一般性、阶段性、专业性和季节性检查或专项检查。1.6.4 参加四级质量验收并签字确认,复查乙方的质量自检报告,并提出意见。监理工程师有权抽查四级及以下任何一级质量验收工作。按照验评规程参加质量验收。1.6.5 审查施工材料出厂证明书及包括工地配制的各类材料、试件的试验报告;检查并控制施工安装单位试验、检验设备。参与或检查施工材料、设备的招标采购。1.6.6 对材料质量、预制件或安装进度和质量进行跟踪监督,监理工程师有权下令暂停施工。1.6.7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后作研究处理,并补发停工指令。有权制止和处罚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参加对异常、未遂或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理工程师有权下令暂停止施工。1.6.8 参加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1.6.9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签字确认。1.6.10 审查乙方安全、健康与环境及文明施工、消防的控制和监督管理体系,监督施工安全和防火、健康与环境协调、劳动职业卫生,监理工程师的意见乙方必须执行。有权仲裁乙方之间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引起的纠纷,有权制止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1.6.11 审查复核工程开工条件,并在单位开工报告上签署意见。1.6.12 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审查重大质量问题处理方案,监督事故处理实施情况。1.6.13 审查乙方施工进度计划。1.6.14 核查工程进度和投资使用情况,审查、核签乙方的月、年统计报表。1.6.15 审签里程碑付款证书,向甲方提出工程付款建议。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有权建议暂停支付工程款或建议终止工程承包合同。1.6.16 检查合同执行情况。1.6.17 设计变更经监理工程师签署后,由甲方批准后通知乙方执行。参加施工图会审和技术交底。1.6.18 协助处理各种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与经济纠纷。乙方除应遵照以上条款以外,还应依照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监理授权书、监理规划和国家有关监理的规定接受监理。1.7 监理工程师除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的权力外,规定:如果发生非常紧急的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的财产或从甲方的权益考虑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被授权发布处理这种危机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乙方应实施一切工作或按监理工程师的命令竭尽全力去处置或减轻危机状况。尽管监理工程师的命令未事先征得甲方的批准,乙方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1.8 乙方必须同意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管理。2、监理工程师授权的权力监理工程师随时可将赋予他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监理工程师代表,他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甲方和乙方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后方可生效。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给乙方的通知应与监理工程师发给乙方的通知有同等效力。但:(a) 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的批准不影响监理工程师撤销对该类工作、材料或设备的批准和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也不减轻乙方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b) 如果乙方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给予的通知有疑问,可以向监理工程师询问,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3、助理的任命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代表履行其规定的职责。应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这些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这些助理人员无权给乙方发出指令。4、书面指令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的形式发出这类指令,乙方应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口头指令执行前或执行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视为与本条规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另外,如果在7天内,乙方书面确认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这种确认在7天内未被监理工程师以书面的形式拒绝,这一指令应视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监理工程师及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5、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和要求解雇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乙方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监理工程师看来行为不轨或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未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的人员应从速被替换。6、监理工程师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本建设项目监理合同的约定行使职权, 7、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项目经理或其委派的资料接收人,项目经理或其委派的资料接收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监理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乙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监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监理工程师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予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8、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应顺延延误的工期。9、如需更换监理工程师,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第7条 甲方及甲方代表工作甲方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姓名:赵京中,职务:项目经理,专业技术职称 :高工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1、甲方代表代表甲方按本条款约定完成以下工作:1.1 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1.2 协助乙方协调施工用水、用电、用路、施工通讯等有关外部关系。1.3 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供乙方查阅,但不对乙方的理解、推论负责。1.4 办理施工许可证和临时用地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1.5 将施工现场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做好交验报告。1.6 组织监理、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1.7 协助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乙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施工进度计划。1.8 负责协调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1.9 甲方负责考核乙方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计划施工,并计算其应得的奖惩金额。1.10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的通道,引至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1.11对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和重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 1.12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内约定或合同实施过程中另行约定。2、甲方可以将上款中部分工作委托乙方办理,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内约定或合同实施过程中另行约定。3、甲方未能履行本条第一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对工期做相应顺延。第8条 乙方及乙方项目经理工作乙方派驻本工程的全权负责人是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其职务:项目经理,技术职称: 。乙方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 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乙方应按期完成如下工作:1、乙方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报告。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2、本工程施工水电源主干线由甲方提供接口至施工现场甲方指定位置,施工用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电费0.68元/度,水费2元/吨3、乙方负责向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是:月报,一式份数4份。完成的日期分别是:每月20日前。4、对于乙方应提交的其他各类文件和图纸(如果需要的话)的提交内容由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确定。提交时间至少有应留5个工作日的时间供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审核认可。份数视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需要而定。5、所有乙方提交的文件或图纸的修改和撤回,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认可。6、乙方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除因甲方、甲方代表或甲方雇员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伤亡外,甲方不承担乙方及其分包单位雇用的工人或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乙方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有关部门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并且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乙方负责向甲方代表提供工程事故报告(如果发生的话),事故处理费用乙方承担。7、乙方负责施工场地交通和噪音等的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8、已竣工工程在交付之前,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乙方按合同约定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9、乙方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10、乙方负责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现场应达到技术规范与合同的要求。设备检修油污自己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11、专门用于本工程施工的、由乙方提供的所有设备、设施和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应被视为是专门供本工程施工使用。乙方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各部分之间转移外,如果没有甲方代表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运出现场。1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无论何时均不对上述乙方的设备、设施和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13、在合同要求范围内的施工、竣工和保修均应不使下述各方遭受不必要的干扰:13.1当地人民的便利。13.2对公用道路、便道的使用和他人财产的占用(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乙方应保证甲方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乙方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工期不得顺延。属于合同实施必须发生的事件,应有甲方与当地有关部门或人员协商在前,乙方使用在后(且有甲方书面同意)。14、乙方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调出与更换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批准;甲方可以无理由要求乙方更换不满意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和义务。乙方的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每月到位不低于 22 工作日,低于要求的到位工作日,每天每人扣罚3000元。到位率由甲方现场代表进行考勤,每月签发工程款的同时考核。如其中一人的月度到位率不足15天,则甲方有权暂时停付当月工程款,直至乙方满足规定的到位率。15、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维修。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16、采取有效措施以贯彻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应由甲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因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害,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17、乙方应按甲方的形象设计要求,完成其承建范围内的工作。18、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补充条款内约定或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另行约定。19、乙方未能履行以上18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20、对甲方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包括要求乙方不按规定的进度施工、按不完整的图纸或者在明显不适宜施工的环境下施工等,乙方应当提出自己的合理化建议,并且告诉甲方后果,如果甲方坚持按甲方要求履行的,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书面意见和承诺书,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21、乙方应对甲方已办理的临时占地考虑周全,占地既能满足工程实际施工需要,又要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即使乙方提交的临时占地计划已通过监理工程师或甲方审核。22、乙方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细心勤勉和优质高效地对工程进行施工、调试,并完成工程和保修及相应的全部服务。乙方应根据合同规定,提供为施工、调试、试运行和保修所必需的全部的(无论是临时性的或经常性的)监督、劳务、材料、机具、乙方的设备及所有其他物品。另外,乙方还应承担和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颁发并执行的有关法规和管理条例。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务院第279号国务院令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有进入现场的设备材料及施工机具要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及调配,未经甲方批准任何设备材料及施工机具不准调离现场。由乙方管理的设备组合场及材料堆场中材料的摆放,需达到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对于未按规定随意摆放设备材料的,甲方有权进行相应处罚,并由最近一次的施工进度款中扣除。乙方应服从甲方指定的总平面布置管理、进度管理和现场的调度管理。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工程用款计划、设备交付进度、图纸交付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投资完成统计报表、设备到货和安装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报甲方审批。并及时提供甲方要求的有关工程的各种报表。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由于乙方原因使工程质量、工期不能满足合同约定,乙方可以接受甲方对其所承包范围工作内容的调整。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供用于工程的质量手册及质量体系程序和质量文件,提供质量内部审核计划及内部审核记录和文件。作为本工程施工承包商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分包商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并对其负责。接受甲方及其指定人员对现场施工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文明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安全规定、达不到施工质量要求和不符合现场文明施工规定的,甲方有权进行相应处罚,并由最近一次的施工进度款中扣除。按工程需要设置符合规定标准的施工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维修。由乙方原因引起的人身伤亡事故、设备安全等事故,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的处罚。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乙方应对监理工程师提出的监理联系单、限期整改通知单按期回复,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作出进一步的处理决定,乙方应承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后果。乙方对失误以及主动和被动采取的补救措施费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对环境造成影响的作业经过投入专用设施还不能达到国家规定控制范围内的,由甲方协助乙方与地方政府进行沟通,需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由乙方负责准备上报材料和具体工作的联系与办理。因乙方自身管理原因造成的环境保护的事件、事故乙方要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已竣工工程在交付之前,乙方可受委托代保管。由乙方按合同约定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在合同中约定。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23、乙方负责放线23.1根据设计单位给定,对工程进行精确放线,放线成果应交监理工程师验收签字。23.2 按上所述,正常布置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线。23.3 与上述责任有关而提供的必要的仪器设备及劳力。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出现误差,乙方在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下,应以自己的费用纠正此等误差。达到使监理工程师满意为止。除非这种误差是基于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发出错误数据造成的,在此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将根据变更条款的规定确定应增加的合同价格。必要时应给予工期补偿,并相应通知乙方及报招标方批准。监理工程师对任何放线或标高的检查不应以任何方式免除乙方对放线准确所负的责任,乙方应仔细保护和保存放线中应使用的基准点。第三节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9条 进度计划1、甲方在签订合同后一周内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甲方未如约提供其应提供的资料,按第7条第3款的约定处理。2、乙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由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审核,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时间为工程开工前一周内,甲方在乙方提交后一周内组织审核结束。3、乙方必须按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批复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在任何时候,如果在监理工程师看来工程的实际进展与已经批复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根椐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乙方应编制一份修改的施工进度计划,并说明为保证工程按期完工而对施工进度计划所做的修改。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4、乙方在施工准备阶段应做好全部临建工作,并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临建工作包括场地平整、生活、生产等设施。第10条 延期开工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和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3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2天内做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工期顺延。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2、因甲方原因使工程不能按期开工,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3天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甲方相应顺延工期。第11条 暂停施工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48小时内应对此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并应在停工地点作停工标识。实施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只考虑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监理工程师不及时做出答复,乙方有理由认为甲方己同意延期。第12条 工期延误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1 因甲方图纸交付延迟造成的工期延误;1.2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应顺延的工期天数、因此发生的费用和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等,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应在收到书面报告后14天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2、出现以下情况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经甲方代表确认, 重大设计变更(指主体结构改变或功能变化等)引起的,费用的调整按第29条的约定办理。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应顺延的工期天数、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应在收到书面报告后14天予以确认答复,并就可能采取的措施进行商讨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3、非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后实施。4、非上述第1款和第2款原因,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关键线路进度节点如期进行和竣工,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5、延误工期赔偿费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或未按合同规定的相应时间内完成任何部分工程,甲方按照乙方合同总价的5%进行处罚,如果乙方工期严重拖延,影响甲方投产工期,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中说明的未完工程的价值对应的金额加上甲方的预期利润损失,共同作为该项乙方严重违约所致的赔偿费并被清理出场。6、根据工程总进度计划表,若乙方拖延进度,甲方有权扣减进度款,直至乙方赶上工程总进度。乙方赶上工程总进度后,甲方停止扣减进度款并退还部分扣减的工程进度款。若乙方出现三次拖延进度的情况,按违约处理,并清退出场。第13条 工期提前1、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1 提前的时间;1.2 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1.3 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1.4 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1.5 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或提前奖励计算办法。2、乙方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3天内给予批复,逾期未批复则视为其已批准。第14条 检查和返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对工程质量检查、确认、签署认可意见等,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质量责任。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监理工程师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或责任人承担。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不得相应顺延。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3、因监理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责任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4、乙方应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验收及技术规范、火电建设工程施工工艺示范手册等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甲方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签发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此导致的返工、修改的费用,工期不予延长。第15条 工程质量、合同文件1、本工程质量等级:本项目符合国家验收评定标准及规范要求,达标投产。2、质量检验等级评定依次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为对象进行,工程质量等级标准应参照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各专业篇章中的规定。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与最后鉴定结果不相符的一方承担。最后结果与双方均有差距,且工程质量达到相关约定或法定标准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4、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及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若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的标准,但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可安全使用的标准,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质量违约金;质量违约金为该分项工程价值的30%,如果质量违约金累计超过本合同总价的10% 时,则可视为乙方严重违约,除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外,甲方可终止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由此导致工程拖期,乙方还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拖期违约金。5、质量管理1)工程施工质量必须全面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2)甲方的有关部门和监理工程师是对本工程建设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的部门,乙方必须遵照他们的指令执行。3)乙方应承诺执行甲方的相关管理程序要求,执行火电工程质量工艺示范手册。同时满足国家电力行业(含原能源部、水电部、电力部、国电公司)颁发的现行规程、规范和规定为依据,不足部分按国家现行规程、规范和规定进行补充。4)乙方应建立针对工程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乙方应编制质量策划文件(专业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资源计划、质检计划、试验计划、重要施工方案等)并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审批后执行。5)乙方应按照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施工质量检验项目表,提出H(停工待检)点、W(见证)点、R(记录)点和S(旁站)点的质量检验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实施,质量检验计划报甲方备案。6)工程质量验评采用按照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验评。7)乙方应在其施工组织总设计和专业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其承担工程范围的特殊过程质量的控制和检验,监理工程师应审查乙方对特殊过程识别的充分性和准确性。8)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监理工程师对S点、W点和H点进行检查监督,甲方可不定期参加检查见证过程。9)乙方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内、外部接口配合控制充分重视,按照其所承担的工程与外部的接口,制定接口配合的控制工作流程,并由其技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保证接口施工满足质量要求。10)乙方应确保每一施工工序质量留有真实的施工记录,上、下道工序做好工序的交接记录及相应资料的转移。11)乙方应明确施工中产品标识范围和标识方法,便于追溯和控制。12)乙方的质量保证、质量检验、无损探伤、计量检定、理化试验、起重、操作、焊接和热处理等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证书及资质培训记录。13)乙方的施工测量的仪器、设备和测量人员、试验室的资质应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资质,其设备的等级精度、测量误差精度和技术要求都符合电力建设相关规程及规范的规定。14)乙方必须对其使用的施工机械和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拆卸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乙方应具备从事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拆卸的资格证书,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该业务进行转包或者分包。15)乙方必须按原电力部颁发的“消除施工质量通病守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克服和消除质量通病。16)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根据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及时提供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每月在规定日期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报送质量报表。17)乙方采购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必须经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对其选厂同意后,方能定货,否则视为不合格采购物,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18)按规定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及施工过程进行的必要技术检验、试验工作,均由乙方负责,甲方及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督。19)应由甲方验收的项目,乙方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招标方,验收时必须有乙方质监部门确认达到的质量自检记录,否则,甲方有权拒绝验收。20)乙方应为甲方的工程部门,质检部门和监理单位在施工中抽检和验收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并提供检测手段。21)在工程质量评定上,甲方与乙方有争议时,由甲方上报上级质量监督中心站仲裁。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提出的时间内返工,直到符合约定的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若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条件,则乙方承担违约责任。23)由于甲方的原因,诸如设计、设备等使工程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条件,甲方要求乙方予以返工、修改,其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如乙方无法予以修改,经甲方确认后,该部分可不列入评定质量等级之列。24)未尽事宜,按国家电力行业(含原能源部、水电部、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16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没有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掩蔽,乙方应保证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予以覆盖或掩蔽的任何此类工程部分进行检查和测量,以及对任何部分工程将置于其上的基础进行检查。无论何时,当任何工程部分或基础已准备好或即将准备好可供检查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及监理工程师,除非甲方及监理工程师通知乙方认为检查并无必要,否则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应参加此类工程部分的检查和测量,且不得无故拖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 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隐蔽工程和部位,将按电力建设施工验收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和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的约定处理,由双方约定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乙方提供的便利条件。2、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12小时。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3、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12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4、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对任何隐蔽工程进行的检查和测量都不能免除乙方的责任和义务。但机组试运中发现需要对某一隐蔽工程进行复查时,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可指示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进行剥露或在其内贯穿或其中开孔、检查或测量,乙方应予执行,并应对之重新复盖和整理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由责任方承担。第17条 验收和重新检查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如约予以验收,由乙方在验收24小时前提交“验收通知”,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参加验收。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附上乙方自检记录。2、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验收12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两天。否则,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应承认其验收记录有效。3、无论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修复。检验合格,责任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18条 机组启动试运本工程的整套启动试运行调试及分系统调试工作由乙方配合,此部分费用包含在报价内。1由于乙方的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在试运后24小时内由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提出的意见组织分析原因提出修改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批准后由乙方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试运。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能进入整套试运。2监理工程师未参加分部试运,或参加试运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试运结束24小时后试运记录自行生效,监理工程师应予以确认,乙方可继续施工并据以办理有关结算手续。3已验收签证的设备和系统,或生产、试运行需要继续运行时,可交甲方和监理工程师代管和运行维护,代管期间的施工缺陷仍由乙方负责消除。4 由于设计、设备制造、操作不当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如若监理工程师要求乙方修理或重新安装,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5 乙方参加分系统调试费、整套起动试运的工日和费用,在投标报价时列入总价。6 整套启动试运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工程试运指挥部全面负责,组织乙方等单位进行消缺完善工作。7 机组按要求经满负荷试运后,由于系统负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机,则免去其后的规定试运时间,即告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完成。如属施工原因存在重大缺陷,等停机后仍由乙方消缺。8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乙方应在移交试生产后14天内负责完成。9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单项竣工时,双方应订立单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10 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非乙方原因使得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则应在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甲方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11 乙方根据“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和合同中有关约定,办理结算手续。12 技术资料的移交工作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移交工作应符合电力部颁发的验规和验收检查组的决定。即乙方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移交生产后14天内,将竣工图等完整的竣工资料移交甲方。3.14整套试运所需的燃料、汽、水、药品及电力等由甲方负责,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整套试运过程中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第19条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电力公司文件国电电源200249号文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甲方关于文明施工管理的文件、规定。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理。乙方应建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其施工现场区域范围内的文明施工管理,包括:a) 审议通过文明施工规划和实施细则。b) 审议通过沟通办法、组织召开文明施工例会。c) 审议通过文明施工考核和奖惩办法。d) 解决发生的重大文明施工管理问题。乙方应对其文明施工目标进行策划,确定量化的,可以考核和便于进行分解和展开的文明施工目标。乙方应对其施工人员行为进行管理,包括:施工人员着装、发式的规定;施工人员单位标识;进入施工厂区接受门卫检查的规定要求进入施工区域劳动保护用品佩戴的要求;进入生产、试运行等特殊区域的管理要求;进入施工现场、生产厂区吸烟的规定;施工人员禁止乱扔废弃物、在建筑物和设备上乱涂乱画等一切有关要求。乙方应对现场施工机械、设备实行定置管理;对施工机械、设备运行操作、检修过程废气、废油、废水排放和噪声进行控制;确保其施工机械和设备的标识、清整度和完好率;确保其使用的车辆(自行车、摩托车、汽车)停放规范和清洁;确保其对车辆检修、冲洗过程达到环保控制的标准;确保其车辆在场区内文明行驶;避免车辆装载物品污染场区环境的情况发生。乙方应对其施工材料的管理做到:施工仓库区材料贮存、堆放的定置管理;施工作业面材料贮存、堆放的定置管理;施工材料文明装卸、不污染环境;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标识、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严格管理;废旧材料及设备、物资包装材料处置有序,不影响和不污染环境。乙方应对其施工作业过程中影响区域安全的危险作业制定审批、告示、警戒、隔离、防护的相关制度,以确保作业能安全文明的进行。乙方应对影响场区交通的施工活动制定审批、告示、警戒、隔离等相关制度。乙方应对施工现场的建筑物、设备的防护及成品的二次污染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定和措施。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在现场的统一管理。a.应严格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进行施工平面管理,明确责任区负责人及安监负责人,乙方进入另一个承包商的责任区内施工,必须服从责任区单位的管理,并办理进出场手续,经责任区单位签字同意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b.施工总平面管理应达到安全、文明要求,做到场地安排紧凑合理,符合工艺流程。方便施工以减少二次搬运,设备、机械、材料堆放合理,标记清晰,排放有序,符合防火、防洪要求。c.施工临建设施完整、环境清洁。生产临建整洁、布置整齐,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规定到位。d.组合场地、施工作业要配备足够的照明设施,并配备足够的维护人员。e.不准随意在设备、结构、墙板、楼道上开孔或焊接临时结构,必要时需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f.沟道、孔洞、平台、扶梯要有可靠的永久性或临时盖板或栏杆,设明显标志和安全警示牌。g.乙方根据所承担的标段设置相关的场区标志和安全标志,并承担相应的维护、管理责任。h乙方的所有运输车辆必须自身整洁,有防止运输物料散落的措施,以保证现场道路的整洁畅通,如发生散落,责任单位必须及时负责清理。i.乙方在工程现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和施工机械不得损坏路面、路肩和路沟,损坏者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j乙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损坏路基和路面的,或因施工不当或在施工过程中意外造成场区道路损坏,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甲方将依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的大小,对其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k.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总平面布置要求,在划定的区域内建设其现场施工设施。乙方不得在其给定的施工场地之外私建、乱建临时建筑和设施,或堆放设备、材料,不允许占用检修道路作为施工场地。l.乙方如因施工需要进入生产区域作业,应按有关管理制度及工作程序进行施工作业。并按工作要求办理工作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等措施,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按照批准的作业指导书或施工方案进行作业。工作完工后应工完料尽场地清,并办理作业终止手续。 m.乙方应当及时收集其责任施工区域内的施工废弃物及垃圾运至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指定区域堆放,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弃土与建筑废弃物及垃圾应当分开堆放,建筑废弃物及垃圾不得用于回填。施工区域及施工生活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由乙方清运出场或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n.乙方对设置在施工现场的测量控制网标志应予保护不得破坏和随意移动。o.乙方应负责其施工区域内的氧气、乙炔、压缩空气的日常管理和维护。p.乙方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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