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上传人:ail****e4 文档编号:55089874 上传时间:2022-02-16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7.8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1研究的背景及意义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1研究的背景及意义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1研究的背景及意义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研究的背景及意义(背景)1906年美国俄亥俄州诞生了第一个安乐死法案,安乐死作为一个法学问题被正式提出,从此以后成为学界热烈讨论的一个话题。本文根据国外和国内的安乐死的背景和对安乐死支持与否的民意调查,从我国的立法角度和立法背景等方面和我国的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个体法等方面来认证我国实行安乐死的意义和可行性。并且提出一些关于安乐死的立法建议和实行措施。(意义)安乐死是一个涉及伦理、法律和医学等方面的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当代社会,为制定政策和立法之目的,审视安乐死必须立足伦理,要围绕生命价值、个人自由和人权保 障等来看待问题。讨论安乐死的最佳情景是国家经济、法制、医疗保障和公民的观念达到一定的发达水准,根本问题是病人的自由意志能够在物质和精神高度文明的基础上得到保障。从伦理上来讲,绝对禁止或全面开放安乐死均不可取,我国社会目前不具备讨论安乐死的理想条件,从立法上来讲,我们仍需创造条件。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严格规范安乐死使用的对象范围、主体范围、实施条件、申请程序、审查程序、操作程序,和明确擅自实行安乐死的刑事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安乐死职责的刑事责任,并明确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其中以安乐死为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实施安乐死的对象必须是根据现代医学和技术断定已身患不治之症,并死期又迫在眼前的病患者;(2)实施安乐死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或消除病人的痛苦;(3)病人忍受的肉体痛苦,达到任何人都难以忍受的程度;(4)病人意思清楚并能表达自己的意识,必须有其本人真挚的嘱托和承诺,且该嘱托和承诺是在事前或行为当时作出。在病人无法表达时,近亲属及其他人不得代为请求,医生也不得主动实施;(5)除安乐死外,无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法来减轻或消除痛苦;(6)应由医生实施,其他人无权实施,且实施安乐死必须有三名医生研究同意,在经主治医生批准;(7)实施安乐死的方法必须合乎伦理而且被认为是妥当的。2研究方法 安乐死的性质由此可见安乐死行为的实施是需要第三方的致死行为,那么第三方行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还是我国刑法中232条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呢?目前我国学者多数人认为应该定为故意杀人罪,其理由是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对社会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安乐死的相应法律规范,因而若从法律角度上看,其行为本身属于一种故意杀人行为,但鉴于这种行为的特殊性,又应另当别论。4 (P.687)首先,从行为实施动机上看,第三人实施行动的初衷是为了使病人在医学无法救治时尽量免受病痛对身心的双重折磨,与故意杀人的初衷是截然不同的两种主观意愿。其次,从行为实施依据上看,第三人的活动是应病人要求而实施的,并非行动者自身的要求,与故意杀人的依据不同,因此,实施安乐死的第三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应从多方面考察,而不应简单地从行为本身上进行认定。由此可见,安乐死的合法化即安乐死第三人行为成为合法的民事行为是可能的,但应辅之以相应的法律规范,建立一套严密的评定程序,使安乐死真正名符其实的安乐”再次,从行为实施的结果上看,第三人实施行动结束病人的生命,并未造成社会危害,与故意杀人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不可相提并论,与刑法所要达到惩处犯罪,保障社会安全的目的不相符,因而从行为结果上亦不能体现刑法的宗旨。安乐死的分类安乐死的分类较多有主动、被动、积极、消极、直接、间接、自愿、非自愿等,通常意义下人们把安乐死粗略的划分为主动和被动两类。主动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或其他人采取某种措施加速病人的死亡,如采用药物或其他办法主动结束痛苦的生命,这也称积极或直接安乐死。被动安乐死是指中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任病人自行死亡,也称消极或间接安乐死。一般所说的安乐死是一种狭义的提法即无痛致死术也就是主动安乐死。3论文提纲(研究路径/论文(设计)框架) 只给你写出正文的一级题纲,分则你自己可编写。一、安乐死的概念、起源、各国法律规定;二、安乐死在各国的实施情况、法律对此引发纠纷的处理;三、对安乐死立法及合法实施是社会必然发展趋势;(理由及你的观点)四、结论(安乐死对社会发展的最终作用)4论文写作计划(进度安排)(这个你自己完全能做出来,再说我也没法安排你的时间:)5主要参考文献1楚东平 安乐死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1998年10月版2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版.3陈兴良 刑法的启蒙第1页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4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版.5李连科著:价值哲学论,商务印书馆 1999年2月版,第246页。6欧阳涛: 安乐死的现状与立法”,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5期。7呼满红 张晖 安乐死”离我们有多远载民主与法制2001年第11期.8祝世讷 梁中天 安乐死论纲载医学与哲学1998年第7期.9参见刑法问题与争鸣第2辑之专题三 安乐死的刑法意义”的附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10(英)尼古拉斯 余纪元 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第一版.11黄茂荣 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12(美)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3月第一版?13邱仁宗生命伦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5月第1版.摘要安乐死” 一直是备受法学界、医学界、宗教界等关注的世界性问题。对于安乐死”,有赞成和反对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各国的法律也对安乐死”采取不同的态度,有的法律上允许安乐死”,有的在法律上把安乐死当成是故意谋杀罪。本文主要是从法律角度来说明安乐死”在法律上不应该是一种犯罪,它对社会、个人具有积极的意义,以及安乐死”的社会基础来分析 安乐死”具有可行性,同时也探索了安乐死”的立法问题。关键词安乐死 可行性法律一、安乐死”的定义安乐死”源于希腊的EUTHANASIA词,原意为 快乐死亡”或 尊严死亡”。目前,我国的学者普遍认为,安乐死”是指对身患绝症,生命垂危的人或无生命价值的人,经过积极治疗病情不见好转甚至恶化,患者痛苦不堪,根据患者及亲属的意愿和请求,在医务人员的帮助下使其无痛苦地、安然地死亡。它包括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安乐死”实施的对象应该是指那些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当前医学条件下毫无救治可能并且正处在极端痛苦之中的病人或者是无生命价值的人;(2)安乐死”应该是在病人自愿请求的前提下进行。如在果明知病人不愿意,而强行对其实施的话就构成是故意杀人罪;(3)在这一行为中,执行 安乐死”的人,只能是经过正规的培训,取得合法资格的医护人员,且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4)实施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仁慈和尽可能无痛地让病人死去。目前学术界依照不同的标准将 安乐死”分成不同的种类:根据终止生命的行为方式不同,分为积极的安乐死”与消极的安乐死”。积极的 安乐死”又称为主动 安乐死”或仁慈助死,指医务人员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病人的生命。消极安乐死”又称为被动 安乐死”或任其死亡,是指对那些身患绝症处于极端痛苦的病人停止、放弃救治,包括停止使用生命的辅助设施和药物,使病人自然地死于疾病。事实上,在医疗实践中,消极安乐死”已相当普遍地实施了,法律对于消极安乐死”也是默许的,现在颇有争议的是积极安乐死”。根据被实施安乐死的病人是否明确表达愿望,分为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 安乐死”。自愿 安乐死”指的是患者在意志清醒的时候,有过明确的表示,不愿意忍受疾病的折磨,而愿意实施安乐死”。如通过立遗嘱。而非自愿安乐死”针对的是那些无行为能力的病人,主要是指脑死亡、植物人和先天性疾病的婴儿实施 安乐死”。由于这几类人都是无行为能力的人,无法表达自已的意愿。因此,对于这类病人的安乐死问题,应该是由其监护人向法院申请,由法院组织有关部门对患者进行审查,来决定是否对病人实行安乐死”。二、实施安乐死”是犯罪吗?在我国现行法律未对安乐死”做出认可的情况下,既使经死者同意而终止其生命的行为,同样也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几乎所有的安乐死”案例均做了有罪的判决。但是把 安乐死”案例一律定为有罪判决,从理论和实践上是不合理的。根据我国理论界的说法,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成立的根本条件。笔者认为安乐死”不是犯罪,是因为安乐死”不具有犯罪的本质特征一一社会危害性。在一定条件下的安乐死对国家、社会、患者本人及其家属都是有益无害的,不具备社会危害性。首先,从人身危害性的角度分析,初犯可能”和 再犯可能”的机率是极小的。因为首先要有一个身患绝症且痛苦不堪的病人存在,其次是要在病人的请求下,实施行为对象的特殊性大大制约了 再犯可能”和初犯可能”;其次,从社会危害的角度来看,实施安乐死”行为的客观结果是病人的死亡,是一种非自然原因而丧失生命。这样的结果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这个问题上,病人是希望离开这个痛苦的世界而得到解脱的。它从根本是不同于一般的杀人行为,行为人是出于人道主义的原则,在濒临死亡的病人请求下对病人实施了安乐死,不仅体现了人的自由意志而且还体现了人不但可以选择生的权利还可以选择死的自由,尊重尊严死的权利。因此,安乐死”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另外,从犯罪的另一个特征刑法的当罚性看,刑罚的目的是一方面通过刑罚惩罚犯罪,改造犯罪。另一方面是威慑、警戒潜在的犯罪者, 防止他们走向犯罪的道路, 从而达到保护人民,维护社 会的目的。 而实施 安乐死”不具有社会的危害性,不会给社会民众产生危险的压力,此外安乐死的再犯可能性非常小。因此根据刑法的惩罚目的来看,安乐死”行为不应该是犯罪。总之,从刑法理论和实践来看,安乐死”无害于社会、不具备故意杀人罪人本质特征,不具备刑法惩罚的目的。因此,不能把安乐死”当成故意杀人罪来论处。三、实行 安乐死”的合理性及意义目前法律对 安乐死”是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通过调查分析,不难发现实行安乐死”对于患者、家属甚至是国家来说,都有很大的意义。同时安乐死”在我国具有很大的可行性。(一)对病人来说,实施 安乐死”是他的权利。生与死都是自然现象,人不仅有生的权利,而且每个人都应该有 尊严死的权利。对某身患绝症的病人,在其倍受病痛折磨、求生不得的情况下,明知治愈无望而采用人工的方法延续其生命让他忍受肉体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折磨,这显然是极不人道的行为,也损害了患者生命的尊严。(二)从病人的家属能及社会来说,对病人实施安乐死”,有利于减轻他们的负担。亲属对病人在道义上有照顾的义务,在法律上有赡养的义务。然而,在长期医治无效下,亲属、单位以及社会已承受了相当大的压力。第一,在精神上继续要求他们长期负担义务,长期地看着自己的亲人整天躺在病床上,忍受着病痛的煎熬,而自己却无能为力,作为一个病人的家属,他在精神上是否承受得了呢?发生在1971年,荷兰的鲍格太太 怜悯杀人” 一案中,作为一个医生的鲍格太太正是忍受不了看到母亲受到病痛折磨的样子,在其母亲的请求下,帮助母亲死亡。从这我们可以看出鲍格太太是在精神上不忍看到母亲被折磨的情形下才让她母亲死亡。 后来法院正是因为这一点而判其无罪。因此,对病人实施 安乐死”不仅是对病人肉体上的解脱而且也是病人家属精神上的解脱;第二,在经济上,对于一个身患绝症的病人来说,医疗上的花费是非常昂贵的。据统计,我国现有5? 7万的植物人患者,为了维持这些患者的医疗费用,头一年的花费是10? 30万人民币,以后住院治疗的花费每年约6? 9万,在家治疗和护理至少也每年需要 1.5万。由此可见维持一个已经无生命价值意义的病人的医疗费用是如此的昂贵,给社会增加了一个很沉重的费用。而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支付一个绝症病人的费用,对他们来说更是一种灾难。因此,对于患者实施安乐死”,从经济上不仅减轻了家庭的经济压力,而且也在情感上减轻了病人的痛苦。(三)从生命的价值上看, 安乐死”有助于节约吏多的医药资源,实现医药资源的合理分配。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各种医药资源还比较缺乏,病情危重无生存希望的病人长期占用医疗设备、医务人员,消耗大量医疗药品用以延续无希望的生命,显然是对有限卫生资源的严重浪费。据统计,2001年我国每千人只有2.39张床位和1.69个医生,医疗设备和医疗费用均十分有限,如果允许对那些身患绝症、生不如死、无生存希望的病人实施安乐死”,就可以为那些有望康复的病人提供更多的资源,从而更能体现人的生命价值以及医药资源的有效利用。(四)从医学技术的角度上,实行安乐死”有利于人体的器官移植。目前各个国家都面临着人体器官来源稀少的困境。由于无器官来源,很多病人相继死亡。但对于那些身患绝症、生不如死、无生存希望的人来说,他们身体的某些器官是完好的。如果用来移植的话,不仅可以救活其他病人,同时还可以节约卫生资源,此外还有利于器官移植技术的进步。为了防止为器官移植而滥用安乐死,必须制定一套完整的安乐死”执行程序,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止匕外,实施 安乐死”在我国已经有了相当的社会基础。首先,从医生方面来说,安乐死”并不违背医生 救死扶伤”和 人道主义”的医德。因为不仅解除了病人的痛苦而且还节约了有限的医药资源。其次,实施 安乐死”已经有了相当的社会基础。经过网上调查:你是否赞成 安乐死”?共有671人参与投票,赞成的 548张,占82%否定的92张,占13%无所谓的33张占5%从这我 们可以看出,我国多数人在心理上对安乐死”是可以接受的。无可非议,任何事情都是有两面性的,在我们看到 安乐死”的合理性、可行性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了它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可能导致安乐死”的滥用,人们推卸他所应该担负的责任,造成人情冷淡,甚至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以合法的方式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比如, 为了人身器官。但我们不能因为它有弊端就否认它,我们必须做的是,用法律的方式加以规范。四、对 安乐死”进行立法。安乐死”可能涉及到每个活着的人,因此安乐死”的立法是一件事关社会和千家万户的大事。因此,在对安乐死”进行立法以前,我们应该在整个社会中举行一次有关 安乐死”的讨论。使广大人民群众对于 安乐死”有一个更好的认识,把安乐死”和犯罪区分开来,从而为 安乐死”的立法执行创造良好的环境,在此基础上才对 安乐死”立法。一个合法的 安乐死”应该包括 安乐死”的条件规定,执行程序的规定,监督机 构的规 定等。(一)在医疗技术的立法上,应该对安乐死”的条件进行规定。1?安乐死的对象应该是那些身患绝症在当前的条件下已经是毫无救治的可能性并正在遭受难以忍受痛 苦的病人。2?除了具备第一个条件外,还应该是在患者的请求之下,如果病人已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思,应由其监护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该医生对病人执行安乐死的首要理由是为了结束病人的痛苦维护其生命的尊严。4?由于医生对患者实施了 安乐死”才导致病人的死亡,这是构成安乐死”的充分条件。5?这种死亡应该是一种快速的,无痛苦的死亡,同时也应该是一种符合人道主义,能够被人民接受而不是用枪杀、溢死或者砍死的方式进行。此外,一外合法的安乐死还包括执行者是经过严格培训的医护人员。那么,一个合法的安乐死”应该经历哪些程序呢?(二)实行安乐死”的程序。一个完整的 安乐死”的程序应该包括请求、审查、批准、实行四个阶段。中请。首先申请者除了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安乐死”对象的条件外,还应该是智力和精神正常,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对于那些无行为能力或未满18周岁的人,其亲属可以根据其意志或现实情况提出申请。申请者在有市一级医疗单位和有一定职称的主治医生证明的基础上,以书面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查。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书后,为了减轻患者的痛苦, 应该在最短的时间内组织一个委员会(由具有一定职称的医生、伦理和法律专家组成)对这份申请书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应 包括专业审查和 司法审查。批准。人民法院在接到专业审查与司法审查的报到以后,应认真地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查并再次征求患者的意见后,对申请安乐死的行为做出批复,并指定由谁来执行且指派法医到现场进行监督。执行。医疗单位在接到法院的载决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实施安乐死的一切事宜做好准备。在执行完毕后,所有相关人员应在有关材料上签名,并将有关材料转到法院存档保密。由法院出具证明给病人家属。为了防止 安乐死”被某些人滥用,除了加强在法律上的审查外,应允许民间成立非官方的安乐死”审查委员会,对所进行的或未进行的安乐死”进行审查,并提出自己的意见。综上所述, 安乐死”是关系到人们生与死的问题,是一把双刃剑。但只要我们正确使用,用法律加以引导、规范和监督,就有益于病人、家属及社会,安乐死”是可行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演讲稿件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