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本科基础课程课件:第三章保险合同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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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章分为三节:本章分为三节: 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利益保险利益 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四节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五节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六节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七节第七节 重复保险和超额保险重复保险和超额保险 第八节第八节 再保险再保险 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一)保险合同的含义n 定义(法第定义(法第1010条):条):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n 含义:含义: 1. 1. 性质:特种合同性质:特种合同 2. 2. 主体:主体:投保人投保人和和保险人保险人 3. 3. 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详细定义参见法第(详细定义参见法第2 2条)条)(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 1. 危险移受合同危险移受合同 (保障性合同)(保障性合同) 2. 2. 双务有偿合同双务有偿合同 单务无偿单务无偿 3. 3. 射幸合同射幸合同 交换交换 4. 4. 附合合同附合合同 议商议商-疑义解释(疑义解释(3131条)条) 5. 5. 诺成合同诺成合同 实践实践 6. 6. 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要式合同 7. 7. 对人合同对人合同 对物对物财险转让(财险转让(3434条)条) 8. 8. 利他合同利他合同 9. 9. 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合同投保方投保方保险人保险人保险金保险金二、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人(一)保险人n【保险人保险人】(概念)(概念) 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法第(法第1010条)条)n法律特征:法律特征: 1. 1. 是保险合同当事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 2. 2. 必须是依法成立并被允许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是依法成立并被允许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法第(法第6 6条)条) 3. 3. 是保险基金的组织、管理和使用人。是保险基金的组织、管理和使用人。 4. 4. 是履行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是履行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二)投保人(二)投保人n【投保人投保人】(概念) 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法第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法第1010条)条)n 法律特征:法律特征: 1. 1. 是保险合同当事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 2. 2. 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818周岁)。周岁)。 3. 3. 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法第。(法第1212条)条) 4. 4. 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三)被保险人(三)被保险人n【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概念)(概念) 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法第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法第2222条)条)n法律特征:法律特征: 1. 1. 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2. 2. 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3. 3. 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4. 4.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四)受益人(四)受益人n【受益人受益人】(概念)(概念)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法第(法第2222条)条)n法律特征:法律特征: 1. 1. 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财产保险?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财产保险? 2. 2. 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 3. 3. 由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法第由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法第6161、6363条)投保人?条)投保人? 4. 4. 受益人资格和人数原则上不受限制。(法第受益人资格和人数原则上不受限制。(法第6565条)条) 5. 5. 无偿享有受益权及独立诉权。无偿享有受益权及独立诉权。n受益权的性质:受益权的性质: 1. 1. 赋予权赋予权 2. 2. 期待权期待权 3. 3. 特定权特定权- - 优于继承权优于继承权 4. 4. 不能被继承不能被继承 (日本例外)(日本例外)n受益权的行使顺序:受益权的行使顺序: (法第(法第6464条)条) 原始受益人(第一顺位)原始受益人(第一顺位)- - 后继受益人后继受益人- - 继承人继承人n受益权的行使时间:受益权的行使时间: 被保险人死亡后?被保险人死亡后?n受益权的限制及相互影响:受益权的限制及相互影响: (法第(法第6565条)?条)? 部分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是否影响其他受益人的受益权?部分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是否影响其他受益人的受益权?n现实中的错误认识:现实中的错误认识:n遗产遗产 抚恤金抚恤金(五)保险代理人(五)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概念)【保险代理人】(概念)n第第125125条条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或者个人。 责任承担与表见代理:责任承担与表见代理:n第第128128条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由保险人承担责任。(责任)。(责任) n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表见代理)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表见代理) (六)保险经纪人(六)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概念)【保险经纪人】(概念)n第第126126条条 保险经纪人是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单位。责任承担:责任承担: n第第130130条条 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问题】【问题】 如果上述案件中的甲是保险经纪公司,那么保险公如果上述案件中的甲是保险经纪公司,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应予赔偿?应由谁承担责任?司是否应予赔偿?应由谁承担责任? (七)保险公估人(七)保险公估人三、保险合同的种类三、保险合同的种类(一)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一)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二)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二)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三)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三)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四)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四)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五)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五)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六)足额、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六)足额、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七)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与一切危险保险合同(七)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与一切危险保险合同(八)个别保险合同与集合保险合同(八)个别保险合同与集合保险合同(九)特定对象保险合同与统括保险合同(九)特定对象保险合同与统括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种类保险合同的种类序序分类标准分类标准保险合同分类保险合同分类链链一一保险标的性质保险标的性质财产保险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人身保险二二保险人担责次序保险人担责次序原保险原保险 再保险再保险三三保险人数量保险人数量单保险单保险 复保险复保险四四保险人义务性质保险人义务性质补偿性补偿性 给付性给付性五五保险价值是否确定保险价值是否确定定值保险定值保险 不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六六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足额足额 不足额不足额 超额超额七七承保危险范围承保危险范围特定危险特定危险 一切危险一切危险八八保险标的数量保险标的数量个别保险个别保险 集合保险集合保险九九保险标的范围保险标的范围特定对象特定对象 统括保险统括保险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形式一、保险合同的形式n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其性质密切相关。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其性质密切相关。n保险合同的保障性、射幸性、附合性等性质说明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保障性、射幸性、附合性等性质说明保险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合同。n但为什么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呢?但为什么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呢?n英国英国16771677年年反欺诈法反欺诈法:五类重要合同须书面形式订立:五类重要合同须书面形式订立n英国英国19061906年年海上保险法海上保险法 :口头合同不能作为诉讼证据:口头合同不能作为诉讼证据n美国纽约州美国纽约州保险法保险法:寿险合同须书面订立:寿险合同须书面订立n我国我国保险法保险法?保险合同的法定形式保险合同的法定形式保险法保险法第第1313条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投保人投保投保保险人保险人承保承保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口头合同口头合同书面合同书面合同保险合同的法定形式保险合同的法定形式投保人投保人投保投保保险人保险人承保承保签发签发保险单保险单合同成立合同成立2.2.口头合同口头合同1.1.书面合同书面合同议商保险合同和寿险合同一般应采用议商保险合同和寿险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要式)。书面形式订立(要式)。附合保险合同和短期保险合同一般可承认附合保险合同和短期保险合同一般可承认口头合同的效力(不要式)。口头合同的效力(不要式)。口头合同的效力口头合同的效力“规则规则”:主张人应举证;主张人应举证;效力期间应限于出具书面合同所需的合理期间内;效力期间应限于出具书面合同所需的合理期间内;书面合同出具后,口头合同失效,除非可证明欺诈。书面合同出具后,口头合同失效,除非可证明欺诈。保险单证保险单证-保险合同标准化保险合同标准化n 保险合同的标准化保险合同的标准化n 保险业发展的需要与国家干预的原因保险业发展的需要与国家干预的原因 1.1.投保单投保单-了解合同、表达要约、诚实告知 2.2.保险单保险单-正式记载合同内容,是履约依据 保险单的法律意义:证据;证券 3.3.保险凭证保险凭证(简化保单,适用团体险和责任险) 4.4.暂保单暂保单(临时保单,适用财险) 效力等同于正式保单,有效期短。 5.5.预约保险合同预约保险合同-适用于货运保险和再保险 6.6.批单批单-变更凭证,效力优于保单二、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二、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一)一般程序(一)一般程序 1.1.投保人要约投保人要约 2.2.保险人承诺保险人承诺 * * 例外例外 如美国如美国“车祸及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单车祸及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单”案案(二)特殊程序(二)特殊程序 1.1.法定强制保险法定强制保险 如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如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2.2.准强制保险准强制保险 如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如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n 要约要约承诺承诺 (合意)(合意)n 是否以签发保单为要件?(不要式合同)是否以签发保单为要件?(不要式合同)n 是否以交付保费为要件?(诺成合同)是否以交付保费为要件?(诺成合同)四、保险合同生效四、保险合同生效 1.1.一般情况一般情况 2.2.附生效条件附生效条件 3.3.附生效期限附生效期限 * * 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责任起始时间一致?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责任起始时间一致?思考题思考题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合同有效 1.1.主体合格主体合格 保险人:保险公司保险人:保险公司 经营范围经营范围 投保人:行为能力投保人:行为能力 保险利益保险利益 2.2.内容合法内容合法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 受益人指定受益人指定 3.3.意思真实意思真实 诚实告知义务诚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无效】 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权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权利和义务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利和义务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 可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可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 保险合同无效的条件保险合同无效的条件 1.1.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 投保人:无完全行为能力投保人:无完全行为能力 无保险利益无保险利益 保险人:不具备依法设立的合法资格保险人:不具备依法设立的合法资格 超范围经营超范围经营 无效代理无效代理 表见代理表见代理 2.2.内容不合法内容不合法 保险标的违法保险标的违法 内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内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 恶意重复保险或超额保险恶意重复保险或超额保险 易诱发道德风险易诱发道德风险-死亡保险死亡保险n第第5555条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得承保。 n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n第第5656条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n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押。 n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款规定限制。 3.3.意思不真实意思不真实 无危险无保险无危险无保险-例外:追溯保险(善意)例外:追溯保险(善意) 不公平对等有偿不公平对等有偿-赠与保险赠与保险 不诚信不诚信-隐瞒或欺诈隐瞒或欺诈 不自愿不自愿-胁迫胁迫* * 保险合同无效的处理保险合同无效的处理 1.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 2.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 3.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案例【案例021021】 n20022002年年7 7月某机械厂将其闲置的厂房出租给某玉器厂,租月某机械厂将其闲置的厂房出租给某玉器厂,租期期2 2年。玉器厂对承租的厂房及自己购置的纺织设备、流年。玉器厂对承租的厂房及自己购置的纺织设备、流动资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的综合险,其中厂房动资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的综合险,其中厂房投保投保120120万元,玉器设备投保万元,玉器设备投保155155万元,流动资产投保万元,流动资产投保135135万元,保险期限起于万元,保险期限起于20022002年年3 3月月3131日凌晨日凌晨0 0点,止于点,止于20032003年年3 3月月3131日日2424时。时。 n20032003年年1 1月月1616日,玉器厂因玉器设备电机发生短路引燃厂日,玉器厂因玉器设备电机发生短路引燃厂房内存放的玉器半成品最终酿成火灾,烧毁部分厂房、玉房内存放的玉器半成品最终酿成火灾,烧毁部分厂房、玉器设备及半成品。经保险公司查勘后认定属意外事故,定器设备及半成品。经保险公司查勘后认定属意外事故,定损为损为3030万元,其中厂房损失万元,其中厂房损失1010万元,玉器设备及半成品损万元,玉器设备及半成品损失失2020万元。万元。 n资料整理过程中,理赔人员对机械厂与玉器厂签订的厂房资料整理过程中,理赔人员对机械厂与玉器厂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产生了兴趣,特别是其中的第租赁协议产生了兴趣,特别是其中的第9 9条:条:“凡因自然凡因自然灾害发生的事故,玉器厂不负责任。灾害发生的事故,玉器厂不负责任。” ” n关于本案的赔付,围绕着租赁协议第关于本案的赔付,围绕着租赁协议第9 9条,保险公司内部产生条,保险公司内部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n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部分无效,保险公司只赔偿玉器设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部分无效,保险公司只赔偿玉器设备及半成品损失合计备及半成品损失合计2020万元。租赁协议第万元。租赁协议第9 9条规定,玉器厂对条规定,玉器厂对因自然灾害发生事故不负责任,这意味着玉器厂对厂房不具因自然灾害发生事故不负责任,这意味着玉器厂对厂房不具保险利益,像火灾这些意外事故引发的自然灾害对玉器厂而保险利益,像火灾这些意外事故引发的自然灾害对玉器厂而言不具利益损失。根据言不具利益损失。根据保险法保险法第第1212条第条第1 1、2 2款:款:“投保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因此,玉器厂与保险公司订因此,玉器厂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立的保险合同中的“厂房厂房”保险部分是无效的。保险公司只保险部分是无效的。保险公司只赔偿玉器设备及半成品损失赔偿玉器设备及半成品损失2020万元。万元。 n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玉器厂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合计支付保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玉器厂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合计支付保险金险金3030万元。此次事故属保险责任范围,且发生在保险期限万元。此次事故属保险责任范围,且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而租赁协议第内,因而租赁协议第9 9条是不能作为拒付保险金的依据的,保条是不能作为拒付保险金的依据的,保险合同不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况。险合同不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况。 nn本案参考结论本案参考结论 n保险合同应该全部有效。保险合同应该全部有效。 n参考理论分析参考理论分析 n1.1.从厂房损毁与玉器厂的利益关系看,厂房部分毁损,而从厂房损毁与玉器厂的利益关系看,厂房部分毁损,而作为出租方的机械厂又未能及时对厂房进行修复,在玉器作为出租方的机械厂又未能及时对厂房进行修复,在玉器厂也未能自行修补的情况下,将导致承租方玉器厂不能按厂也未能自行修补的情况下,将导致承租方玉器厂不能按期交付订货,损失了现实的可预期利益,同时又担上了违期交付订货,损失了现实的可预期利益,同时又担上了违约的责任。事实上,现实的可预期利益正是保险利益的构约的责任。事实上,现实的可预期利益正是保险利益的构成部分之一,所以从这方面看,玉器厂对厂房是具有保险成部分之一,所以从这方面看,玉器厂对厂房是具有保险利益的。利益的。 n2.2.从租赁协议本身看,双方约定的从租赁协议本身看,双方约定的“自然灾害自然灾害”也值得注也值得注意。自然灾害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自然现象。意。自然灾害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自然现象。本案厂房受损是因电机短路造成的,即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本案厂房受损是因电机短路造成的,即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的,但不是故意的,由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损害,是意成的,但不是故意的,由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损害,是意外事故,这是经保险公司证实的,是不能同外事故,这是经保险公司证实的,是不能同“自然灾害自然灾害”相混淆的。相混淆的。 n综上所述,保险合同应该全部有效,保险公司应赔偿厂房、综上所述,保险合同应该全部有效,保险公司应赔偿厂房、设备及半成品全部损失计设备及半成品全部损失计3030万元。万元。 【案例【案例022022】 n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座仓库,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座仓库,20042004年年3 3月月1212日日董事会责成总经理对仓库投保火灾险。公司总经董事会责成总经理对仓库投保火灾险。公司总经理先在某宾馆参加理先在某宾馆参加3 3天订货会议后,于天订货会议后,于3 3月月1616日上日上午在福安保险公司办理了仓库火灾保险合同。午在福安保险公司办理了仓库火灾保险合同。 n当日中午总经理得到报告,仓库失火。于是,马当日中午总经理得到报告,仓库失火。于是,马上通知保险公司有关情况。上通知保险公司有关情况。 n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后,认为火灾情况属实。但拒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后,认为火灾情况属实。但拒绝赔偿,理由是:火灾发生在午夜,而保险合同绝赔偿,理由是:火灾发生在午夜,而保险合同是在次日上午签订的,故不能赔偿。是在次日上午签订的,故不能赔偿。 n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 n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得到赔偿?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得到赔偿? n本案参考结论:本案参考结论: n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得到赔偿。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得到赔偿。 n参考理论分析参考理论分析 n该合同属于无效保险合同。客体不合法。该合同属于无效保险合同。客体不合法。 n对于无效保险合同我们可以从三方面看:对于无效保险合同我们可以从三方面看: 1.1.保险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保险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 2.2.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3.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否合法。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否合法。 第四节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一、保险合同的条款一、保险合同的条款(一)基本条款(一)基本条款n (法第(法第1919条)条)(二)特约条款(二)特约条款 1.1.附加条款附加条款 2.2.保证条款保证条款 3.3.协会条款协会条款n 伦敦保险人协会伦敦保险人协会二、保险合同的解释二、保险合同的解释(一)一般原则(一)一般原则n整体解释整体解释-考虑合同整体内容考虑合同整体内容n意图解释意图解释-根据当事人订约目的根据当事人订约目的n公平解释公平解释-解释结果须公平合理解释结果须公平合理n合法解释合法解释-解释结果不得违法解释结果不得违法n尊重文义尊重文义-不得任意推测曲解不得任意推测曲解n【案例【案例031031】保险合同解释】保险合同解释-文义(英)文义(英)n在在19241924年英国伦敦一火灾保险公司诉博兰兹年英国伦敦一火灾保险公司诉博兰兹案中,涉及案中,涉及“暴乱暴乱”的解释,法院认为,的解释,法院认为,“暴乱暴乱”是一个专门性的法律术语,刑法学是一个专门性的法律术语,刑法学将将“暴乱暴乱”解释为: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人所解释为: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人所实施的一种足以引起正常人恐慌的骚扰行为。实施的一种足以引起正常人恐慌的骚扰行为。(二)特殊原则(二)特殊原则1.1.效力规则效力规则-冲突规则冲突规则n书面约定优于口头约定书面约定优于口头约定n手写的优于打印的条款手写的优于打印的条款n保险单优于投保单保险单优于投保单n特约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特约条款优于一般条款n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2.2.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n第第3131条条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n【案例【案例032032】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确立】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确立 英国判例英国判例 n由由15361536年英国判例确立:年英国判例确立:n理查德理查德马丁将他的业务从海上保险扩大到人身保险,马丁将他的业务从海上保险扩大到人身保险,并在并在15361536年年6 6月月1818日为其一个嗜酒的朋友威廉日为其一个嗜酒的朋友威廉吉朋承吉朋承保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保人寿保险,保险金额20002000英镑,保险期限英镑,保险期限1212个月,个月,保险费保险费8080英镑。被保险人于英镑。被保险人于15371537年年5 5月月2929日死亡,受益日死亡,受益人请求保险金。但马丁声称吉朋所保的十二个月,是人请求保险金。但马丁声称吉朋所保的十二个月,是以阴历每月以阴历每月2828天计算的,不是指日历上的天计算的,不是指日历上的1212个月,因个月,因而保险期限已于公历而保险期限已于公历5 5月月2020日届满,故无须支付保险金。日届满,故无须支付保险金。但受益人认为应按公历计算,保险事故发生于合同有但受益人认为应按公历计算,保险事故发生于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应如数给付保险金。效期内,保险人应如数给付保险金。n最后,法院判决,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最后,法院判决,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马丁有义务给付保险金。释,马丁有义务给付保险金。3.3.尊重保险惯例的原则尊重保险惯例的原则n【案例【案例033033】n某砖瓦厂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责任包某砖瓦厂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爆炸、暴雨、洪水等。下了一场括火灾、爆炸、暴雨、洪水等。下了一场大雨将一批砖坯泡毁,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大雨将一批砖坯泡毁,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产生争议,诉至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n保险公司辩称:大雨不是暴雨,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辩称:大雨不是暴雨,保险合同中中“暴雨暴雨”一词不是泛指一词不是泛指“下得很大的下得很大的雨雨”,而是指达到一定测量标准的雨,即,而是指达到一定测量标准的雨,即雨量每小时雨量每小时1616毫米以上或毫米以上或2424小时降水量大小时降水量大于于5050毫米,才是保险合同中的毫米,才是保险合同中的“暴雨暴雨”。第五节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的主要义务一、投保人的主要义务1.1.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法第(法第1414条)条)n财产保险合同,一般一次付清,也可约定分期交付。财产保险合同,一般一次付清,也可约定分期交付。 投保人未在期限内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可以:投保人未在期限内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可以: 催告催告-限期交纳保费及迟延利息;限期交纳保费及迟延利息; 催告后仍不交纳,合同即行终止;催告后仍不交纳,合同即行终止; 直接终止合同,但应正式通知投保人。直接终止合同,但应正式通知投保人。n人身保险合同,一般分期交纳,但按保险惯例,保险人身保险合同,一般分期交纳,但按保险惯例,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交纳了第一期保险费后生效。合同在投保人交纳了第一期保险费后生效。n宽限期?宽限期?n长期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以后的交费享长期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以后的交费享有一定的宽限期。有一定的宽限期。 (通常(通常1-21-2个月)个月)n效力中断与复效效力中断与复效n但投保人在宽限期之内仍不交纳保险费的,但投保人在宽限期之内仍不交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保险人有权中止中止保险合同。以后,如果投保险合同。以后,如果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后,经保险人同意,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后,经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的效力可以得到保险合同的效力可以得到恢复恢复。n第第5858条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限60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n第第5959条条 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n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n第第6060条条 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案例【案例023023】宽限期】宽限期-复效后如何起算?复效后如何起算?n甲于甲于20032003年年7 7月月3030日投保人寿保险日投保人寿保险1010万元,夫人乙万元,夫人乙为指定受益人,保险费缴纳日期为为指定受益人,保险费缴纳日期为7 7月月3030日,按年日,按年缴付保险费。宽限期为缴付保险费。宽限期为6060天。天。 n20052005年已经过了宽限期,甲未缴纳保险费。年已经过了宽限期,甲未缴纳保险费。n20052005年年1010月月3030日,甲提出保险合同复效申请,保日,甲提出保险合同复效申请,保险公司于当日就同意了甲的申请,甲也缴纳了当险公司于当日就同意了甲的申请,甲也缴纳了当年的保险费和利息。保险合同效力恢复。年的保险费和利息。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n20062006年甲又未交纳保费。年甲又未交纳保费。1111月月1313日,甲因车祸死日,甲因车祸死亡,甲的夫人乙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领亡,甲的夫人乙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超过宽限期仍然未缴保险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超过宽限期仍然未缴保险费,保险合同已经失效为由,拒付保险费。并向费,保险合同已经失效为由,拒付保险费。并向乙发出拒赔通知书,退还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乙发出拒赔通知书,退还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n乙遂起诉于法院。乙遂起诉于法院。 n审理过程中,有审理过程中,有2 2种意见:种意见: 1.1.认为该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缴纳日期为认为该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缴纳日期为7 7月月3030日,甲因日,甲因车祸死亡于车祸死亡于20062006年年1111月月1313日,已经超过了宽限期,而日,已经超过了宽限期,而甲没有缴纳保险费。这时,保险合同已经中止,保险甲没有缴纳保险费。这时,保险合同已经中止,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合同中止期间的保险责任。公司不应承担合同中止期间的保险责任。 2.2.认为保险合同的恢复日期是认为保险合同的恢复日期是20052005年年1010月月3030日,所以,日,所以,宽限期应该从宽限期应该从1010月月3030日计算,到日计算,到1111月月1313日,还没有超日,还没有超过宽限期,所以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过宽限期,所以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争议的焦点争议的焦点是:是:保险合同复效以后,宽限期是从第一次缴纳保险费之保险合同复效以后,宽限期是从第一次缴纳保险费之日起算,还是从复效时,缴纳保险费之日起算?日起算,还是从复效时,缴纳保险费之日起算?n理论分析理论分析 :n争议的实质是对于保险合同复效性质的理解。即保争议的实质是对于保险合同复效性质的理解。即保险合同复效,是原合同的效力恢复,还是导致一个险合同复效,是原合同的效力恢复,还是导致一个新合同的成立?新合同的成立? n虽然在实际生活中,恢复保险合同与新投保在程序虽然在实际生活中,恢复保险合同与新投保在程序方面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复效后的保险合同仍属原方面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复效后的保险合同仍属原合同的继续,而不视为重新订立的一个新合同。合同的继续,而不视为重新订立的一个新合同。n中止的保险合同恢复以后,中止期间仍然计入保险中止的保险合同恢复以后,中止期间仍然计入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视为从未间断。所以,恢复后的保期间,保险期间视为从未间断。所以,恢复后的保险合同的宽限期,应该从第一次缴纳保险费之日起险合同的宽限期,应该从第一次缴纳保险费之日起算,不能从复效时,缴纳保险费之日起算。算,不能从复效时,缴纳保险费之日起算。 n本案参考结论:本案参考结论: n本案中,首期保险费缴纳日为本案中,首期保险费缴纳日为7 7月月3030日,宽日,宽限期为限期为6060天,应该截止到天,应该截止到9 9月月2828日。该保险日。该保险事故发生在事故发生在1111月月1313日,这时还没有缴纳保险日,这时还没有缴纳保险费,已经超过了宽限期,合同已经中止,保费,已经超过了宽限期,合同已经中止,保险公司不承担在此期间的保险责任。险公司不承担在此期间的保险责任。 【案例【案例024024】(美国判例】(美国判例-参考)参考)n阿姆斯特朗于阿姆斯特朗于19601960年年6 6月月4 4日购买了一份金额为日购买了一份金额为1010万美元万美元的保险,保险单受益人为妻子费德,并选择了每月支付的保险,保险单受益人为妻子费德,并选择了每月支付保险费的方式。保险费的方式。7 7月月4 4日,阿姆斯特朗缴纳了保险费。日,阿姆斯特朗缴纳了保险费。 n到了到了8 8月月4 4日,阿姆斯特朗没有缴保险费。根据合同条款日,阿姆斯特朗没有缴保险费。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宽限期为规定,宽限期为3030天,在宽限期内,保险单继续有效。天,在宽限期内,保险单继续有效。 n9 9月月1111日,在超过宽限期的情况下,阿姆斯特朗向保险日,在超过宽限期的情况下,阿姆斯特朗向保险公司提出复效申请,并且缴纳了公司提出复效申请,并且缴纳了8 8月份和月份和9 9月份的保险费。月份的保险费。9 9月月2424日,保险公司同意恢复保险单效力。日,保险公司同意恢复保险单效力。 n1010月份,阿姆斯特朗没有缴纳保险费。月份,阿姆斯特朗没有缴纳保险费。 n1111月月1010日,阿姆斯特朗死亡。日,阿姆斯特朗死亡。 n受益人费德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受益人费德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n在法庭诉讼中,费德声称:在法庭诉讼中,费德声称:9 9月月2424日,保险公司同意日,保险公司同意恢复保险单效力,阿姆斯特朗缴纳了保险费,这应当恢复保险单效力,阿姆斯特朗缴纳了保险费,这应当创造了一个新的缴费期间,随后的缴费期间应当是从创造了一个新的缴费期间,随后的缴费期间应当是从9 9月月2424日到日到1010月月2424日,相应的宽限期应该是截止到日,相应的宽限期应该是截止到1111月月2424日。被保险人于日。被保险人于1111月月1010日去世,尚在宽限期内,日去世,尚在宽限期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n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辩称:9 9月月2424日,保险公司同意恢复保险单日,保险公司同意恢复保险单效力,阿姆斯特朗缴纳保险费的行为,只是导致原有效力,阿姆斯特朗缴纳保险费的行为,只是导致原有合同效力的恢复,而不是签订一个新合同,所以,保合同效力的恢复,而不是签订一个新合同,所以,保险合同的缴费期间仍然应该是险合同的缴费期间仍然应该是9 9月月4 4日到日到1010月月4 4日,宽日,宽限期截止到限期截止到1111月月4 4日。被保险人死于日。被保险人死于1111月月1010日,已经日,已经超过了宽限期,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超过了宽限期,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n法官认为:复效并不产生一个新的合同,法官认为:复效并不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只是原合同的效力的重新恢复,这就意味只是原合同的效力的重新恢复,这就意味着原合同中的所有规定继续有效。着原合同中的所有规定继续有效。 【案例【案例025025】复效后期限的计算】复效后期限的计算 n20002000年年4 4月月1 1日,李德良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日,李德良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2020万元万元的终身寿险,指定其子李小良为受益人。的终身寿险,指定其子李小良为受益人。20012001年李年李德良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险费,而且超过了德良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险费,而且超过了6060天的天的缴费宽限期,保险合同于缴费宽限期,保险合同于20012001年年6 6月月1 1日失效。日失效。20012001年年6 6月月1010日,李德良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单复效,并日,李德良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单复效,并且缴纳了续期保险费和利息。经保险公司同意,保且缴纳了续期保险费和利息。经保险公司同意,保险合同于险合同于20012001年年1111月月1010日恢复。日恢复。 n由于工作、生活十分紧张,李德良精神压力太大,由于工作、生活十分紧张,李德良精神压力太大,20032003年年1 1月月3 3日,李德良自杀身亡。其子李小良作为日,李德良自杀身亡。其子李小良作为受益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受益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复效日期为同复效日期为20012001年年1111月月1010日,李德良是在日,李德良是在20032003年年1 1月月3 3日自杀,没有超过日自杀,没有超过2 2 年,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年,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受益人李小良不服,起诉于法院。险金的责任。受益人李小良不服,起诉于法院。 n审理过程中,出现审理过程中,出现2 2种意见:种意见: n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的复效是原保险合同效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的复效是原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和继续,所以,合同复效后,所有的条力的恢复和继续,所以,合同复效后,所有的条款,包括自杀条款,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效力款,包括自杀条款,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效力都应该恢复到合同成立时的状态。因此,都应该恢复到合同成立时的状态。因此,2 2年自杀年自杀期间的计算,应该从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即期间的计算,应该从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即20002000年年4 4月月1 1日。这样,李德良自杀时已经超过日。这样,李德良自杀时已经超过2 2年,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n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失效后,保险合同中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失效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有关期间即行中断。保险合同恢复以后,约定的有关期间即行中断。保险合同恢复以后,合同中约定的有关期间,包括自杀的期间,应当合同中约定的有关期间,包括自杀的期间,应当重新计算。因此,李德良自杀时没有超过重新计算。因此,李德良自杀时没有超过2 2年,保年,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险公司不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理论分析理论分析 n本案中,争论的焦点是保险合同复效以后,本案中,争论的焦点是保险合同复效以后,2 2年的自年的自杀期间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是从复效之日起杀期间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是从复效之日起重新计算,还是从合同成立之日起连续计算?重新计算,还是从合同成立之日起连续计算? 自杀自杀 - 2 - 2 年?年?n 我国保险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我国保险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n第第6666条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价值。 n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相关法条:相关法条:慢性自杀* * 说明:说明:n保险法将自杀作为除外责任,同时,又规定了一定保险法将自杀作为除外责任,同时,又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这是因为:的限制条件。这是因为: n1.1.防止有人先投保,然后自杀,以此诈骗保险金,防止有人先投保,然后自杀,以此诈骗保险金,避免道德风险避免道德风险。 n2.2.另一方面,也可能有人投保时,没有以自杀诈骗另一方面,也可能有人投保时,没有以自杀诈骗保险金的意图,事后真的自杀了。这时如果不予赔保险金的意图,事后真的自杀了。这时如果不予赔付保险金,就会影响付保险金,就会影响受益人的利益受益人的利益,也有失公平。,也有失公平。 n3.3.于是规定了于是规定了2 2年的期限。因为,一个正常的人,年的期限。因为,一个正常的人,一般不会在一般不会在2 2年以前就预谋在年以前就预谋在2 2年以后自杀。年以后自杀。 n因此,是从复效之日起重新计算,还是从合同成立因此,是从复效之日起重新计算,还是从合同成立之日起连续计算,就看是着重防范道德风险,还是之日起连续计算,就看是着重防范道德风险,还是保护受益人的利益。保护受益人的利益。n在实践中,通行的做法是保险单复效以后,重新计算在实践中,通行的做法是保险单复效以后,重新计算自杀期间。在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条款中,一般都明自杀期间。在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条款中,一般都明确规定确规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 2年内年内故意自杀故意自杀”属于除外责任。属于除外责任。* * 本案参考结论本案参考结论 n通行的做法是保险单复效以后,重新计算自杀期间。通行的做法是保险单复效以后,重新计算自杀期间。故,李德良自杀时没有超过故,李德良自杀时没有超过2 2年,保险公司不应当承年,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相关情况介绍相关情况介绍 n从国外立法情况来看,从国外立法情况来看,2 2种情况都有,比如:种情况都有,比如:n意大利和我国台湾地区属于意大利和我国台湾地区属于“保险合同复效以后,保险合同复效以后,2 2年的自杀期间是从复效之日起重新计算年的自杀期间是从复效之日起重新计算”的。的。n美国属于美国属于“保险合同复效以后,保险合同复效以后,2 2年的自杀期间是从年的自杀期间是从合同成立之日起连续计算合同成立之日起连续计算”的。的。 n【案例【案例026026】催告保费】催告保费 n20052005年张女士为丈夫投保年张女士为丈夫投保1010万元人寿保险保险。缴万元人寿保险保险。缴费方式是每年人工收取费用。费方式是每年人工收取费用。 n20062006年,缴费期届满时,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规定年,缴费期届满时,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规定的地址向张女士发出了催缴保险费通知书。的地址向张女士发出了催缴保险费通知书。 n由于张女士搬家,也没有将新地址及时通知保险公由于张女士搬家,也没有将新地址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没有收到保险公司发出的催缴保险费通知书,司,没有收到保险公司发出的催缴保险费通知书,最后,超过了最后期限还没有缴付续期保险费。最后,超过了最后期限还没有缴付续期保险费。 n后,张女士丈夫遭抢劫,人被杀害,财物被抢。张后,张女士丈夫遭抢劫,人被杀害,财物被抢。张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审查后发现,张女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审查后发现,张女士超过了宽限期还没有缴付保险费,保险单已经失士超过了宽限期还没有缴付保险费,保险单已经失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n张女士认为,保险单失效责任在保险公司,遂起诉张女士认为,保险单失效责任在保险公司,遂起诉于法院。于法院。 n分析:缴纳保费是投保人的义务。分析:缴纳保费是投保人的义务。n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应在缴费期限方面注意如下几点: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应在缴费期限方面注意如下几点: 1.1.在保险单规定的缴费期内至在保险单规定的缴费期内至6060日宽限期内,投保人缴纳了日宽限期内,投保人缴纳了保险费的,一切正常,不受影响。保险费的,一切正常,不受影响。 2.2.超过了超过了6060日宽限期,至日宽限期,至2 2年以内,投保人补缴了保险费以年以内,投保人补缴了保险费以及利息,保险单仍然可以恢复效力,保险公司从复效之日及利息,保险单仍然可以恢复效力,保险公司从复效之日起,继续承担承保责任。起,继续承担承保责任。 3.3.在保险单复效之前,保险合同暂时失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在保险单复效之前,保险合同暂时失效。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暂时失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合同暂时失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保险金给付责任。 4.4.超过应该缴费日期超过应该缴费日期2 2年以后,保险单就可能永远失效,保年以后,保险单就可能永远失效,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退还投保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退还投保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n故,保险公司不能强制投保人缴纳费用,保持保险单效力故,保险公司不能强制投保人缴纳费用,保持保险单效力的责任在投保人自己,只有按期缴纳保险费,才能使保险的责任在投保人自己,只有按期缴纳保险费,才能使保险单持续有效。单持续有效。 n本案中,张女士疏于缴纳保险费,责任在自己,不能得到本案中,张女士疏于缴纳保险费,责任在自己,不能得到保险金。保险金。 n同时,还有几点值得注意:同时,还有几点值得注意: 1. 1. 由于人寿保险具有投资性质和储蓄性质,所以,保险费到由于人寿保险具有投资性质和储蓄性质,所以,保险费到期时,是否继续缴纳,完全由投保人自己做主。如果保险期时,是否继续缴纳,完全由投保人自己做主。如果保险费到期,于宽限期内仍不缴费,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费到期,于宽限期内仍不缴费,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n投保人不是保险专业人员,发生疏忽的情况是可能的。保投保人不是保险专业人员,发生疏忽的情况是可能的。保险公司是专业人员,对此会比投保人更注意。我国保险法险公司是专业人员,对此会比投保人更注意。我国保险法规定缴费的注意义务全部由投保人承担,过于严格。台湾规定缴费的注意义务全部由投保人承担,过于严格。台湾地区的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该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地区的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该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 2. 2.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失效后,投保人又提出复效申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失效后,投保人又提出复效申请,必须经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请,必须经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才能恢复。这实际上给予保险公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才能恢复。这实际上给予保险公司更多的选择机会,对于投保人来说,与重新订立一份新司更多的选择机会,对于投保人来说,与重新订立一份新合同的难度,一般无二。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合同的难度,一般无二。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n相关情况介绍:相关情况介绍: n台湾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费到期未缴者,除契约台湾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费到期未缴者,除契约另有规定外,经催告到达后仍未交付者,保险契约另有规定外,经催告到达后仍未交付者,保险契约之效力停止。之效力停止。 n就是说,首先保险公司要催告通知,催告后,在合就是说,首先保险公司要催告通知,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然不缴纳的,保险合同才失效。如果理的期限内仍然不缴纳的,保险合同才失效。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催告,保险合同不能自动失效。保险公司没有催告,保险合同不能自动失效。 n同时,由于人寿保险涉及人的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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