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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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2020届本科生毕业设计珠海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文题目珠海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摘 要本珠海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相关规定,建立了应急指挥机构并确定了各机构的职责。同时为了使应急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本预案按照应急工作需要做好了相关的保障工作。本预案还制定了相关的日常检测及预警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对预警工作进行了分级,可根据事件情况对预警工作进行响应的调整。本预案还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以及国家的相关规定,制定了相应的分级响应,以及各响应启动后该如何进行信息的报告、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事态的判断、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以及污染物的处置等方面的规定。也为应急处置工作安排好了应急处置工作的分工,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也制定了后期工作如后期防控、事件调查、损害评估、善后处置等的具体内容。关键词:珠海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与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工作英文题目Emergency Plan for Environmental Emergencies in the Centralized Drinking Water Source in Zhuhai 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the emergency command organization was established and the responsibility of each organization was determined. At the same time, in order to make the emergency work can be carried out smoothly, this plan according to the emergency work needs to do a good job of security. This plan also formulates the related daily inspection and the early warning work, according to the related stipulation carries on the classification to the early warning work, may carry on the response adjustment to the early warning work according to the incident situation. According to the classif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emergencies in drinking water sources and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of the state, this plan also formulates the corresponding grading response, and how to report the information after each response is started, the command and coordination on the spot, the judgment of the situation, the emergency monitoring of environmental emergencies and the disposal of pollutants. Also arranged for the emergency disposal work division of labor, the corresponding emergency disposal measures. At the same time, the specific contents of later work such as lat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cident investigation, damage assessment, aftercare and so on are also formulated.Keywords: Zhuhai City; Drinking Water Source; Environmental Emergencies; Prevention and Early Warning; Emergency Response; Late Work目 录1前言11.1设计的目的、意义及应达到的要求11.2编制依据11.3本设计应该解决的主要问题22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23应急预案编制33.1预案适用范围33.2工作原则43.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43.3应急指挥框架93.4 应急保障103.4.1 机构保障103.4.2 队伍保障103.4.3应急装备和物资保障103.4.4 通讯保障113.4.5 交通运输保障113.4.6 医疗保障113.4.7 资金保障113.4.8 宣传与演练124事故预防及监控预警124.1日常检测124.2预警工作124.3预警分级134.4预警行动134.5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145应急响应145.1分级响应机制145.2分级响应程序145.2.1 I级响应145.2.2 II级响应155.2.3 III级响应155.2.4 IV级响应165.2.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165.3信息报告165.3.1信息接报165.3.2饮用水监测部门报告175.4指挥和协调175.4.1 指挥和协调机制175.4.2指挥和协调内容185.4.3现场指挥185.5 事态研判185.6 应急监测195.6.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195.6.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195.7污染源排查与处置206应急处置206.1 制定现场处置方案206.2 供水安全保障206.3 物资调集216.4 医学救援216.5舆情监测与社会稳定维护226.6信息发布226.7应急终止236.7.1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236.7.2 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237 后期工作237.1 后期防控237.2 事件调查247.3 损害评估247.4善后处置248.结论259注释25参考文献26谢 辞27附录281 前言为了有效预防、迅速且有效的展开响应的应急工作、及时控制和消除危害,在国家的相关规定下制定了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1设计的目的、意义及应达到的要求 建立本预案的目的是为了健全本市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使得本市在出现突发环境事件时有相应的应对能力能够沉着、高效、有序的展开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危害进行有效控制和消除。从而达到保障群众身体健康、饮用水源安全、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进而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全市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的安全。1.2编制依据(1)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条例(2)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珠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3本设计应该解决的主要问题本设计主要是为了解决本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的不足,使饮用水水源地的应急管不在无据可依。可以使应急救援队的人员熟悉自己的工作任务,具有良好的应对事件能力,能高效的完成自己的任务。评估有人有依据对整体进行协调。本设计还有利于指挥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事态的掌握与控制,防止事态恶化,保障社会稳定。本设计明确的各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行动程序,可以指导应急队伍高效、有序展开应急行动,从而将各类损失降到最低。2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人体污染的程度、事件的类型、社会的影响、影响产生的范围以及其可控性。依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由高到低可划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表2.1 事件分级事件级别符合情况(符合其中一种情况都算)特别重大(I级)(1)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贮运中发生泄漏导致饮用水源或补给水源严重污染,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2)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饮用水源地水质严重恶化,失去饮用水源地水质功能,导致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3)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水域被“水华”包围等情况,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造成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重大(II级)(1)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贮运中发生泄漏导致饮用水源或补给水源大面积污染,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2)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饮用水源地水质恶化比较严重,饮用水源地主要水质指标不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类水质的要求,导致区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3)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水域出现大于1/5面积的“水华”等情况,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源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地水质,造成城市3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较大(III级)(1)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乡镇集中式饮水水源地取水中断。(2)饮用水源地水质产生恶化,饮用水源地主要水质指标不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III类水质的要求。(3)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水域出现大于1/10面积的“水华”等情况,造成自来水厂处理后的出厂水主要水质指标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城市1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12小时以上。一般(IV级)(1)指饮用水源地水质产生异常,饮用水源地部分次要水质指标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III类水质的要求。(2)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水域出现大于1/20面积的“水华”等情况,造成经自来水厂处理后的出厂水水质指标仍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3应急预案编制3.1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包括生物性污染和化学性污染)的控制和处置;由放射性污染引起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不在本范围之内。3.2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对于出现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该及时预防、预警、控制和解除,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损失。落实好政府的社会管理以及为公共服务的职能。(2)坚持预防为先原则。熟悉了解应急预案,完善和加强预防预警措施、信息网络平台,日常做好预案的演练,提高应对能力和防范意识,把应对措施落实到日常的工作管理之中。 (3)坚持属地为主原则。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根据事件的等级,在对应的各级指挥部的指挥领导下,采取分级响应,做好各单位本职工作,协作联动,高效迅速,妥善处置。针对不同污染物对饮用水水地源造成的生物性污染是指以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源,由此可能导致或使已出现的腹泻、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疫情的暴发流行。、化学性污染是指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氰化物、砷、汞、六价铬、亚硝酸盐、农药、氨氮、石油类、磷等)污染饮用水源,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的特点,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实施分类管理和处置。(4)坚持依法管理原则。对于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管理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执行,切实保护好公众的合法权益,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规范化、合法化、制度化。3.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组成了相应的应急机构。表3.1 应急机构及职责组织机构组成成员职责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分管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副市长总副指挥: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成员: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气象局、珠海海事局、珠海供电局、事故发生地政府(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1)负责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预测预警预防体系,提出应急响应与预警级别建议。(2)配合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省联席会议做好特别重大(级)、重大(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3)按程序启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III级响应。(4)统一指挥较大(III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5)负责较大(III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6)协调事件的善后处理及生产、生活秩序恢复等工作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生态环境局组成(1)负责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2)具体协调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工作,组织做好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准备,掌握饮用水源应急资源信息。(3)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评估,向市政府、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和启动相关饮用水源应急预案的建议。 (4)向上级有关部门、市政府报告事件应急处置进展情况。(5)对应急过程进行评价。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确定事件单位责任人。(6)保持与有关应急成员单位的沟通与联系,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市饮用水源应急工作协作机制。(7)承担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评估、修订等工作。(8)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以下简称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国内知名的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专家,各专项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1)对饮用水源安全提出中长期规划建议。(2)对事态的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后,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以及相应的预防与预警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3)针对特别重大、重大以及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根据事态的发展趋势提出应对方案、处置办法,向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 (4)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及危机接触之后,对后期的环境恢复方案、灾害损失等工作进行研究和评估,提供相关的建议与决策。表3.2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单位名称职责市应急管理局参与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向省报送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加强对全市各类工矿商贸,重点是高危行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采取措施,确保限水、停水期间的安全生产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市的舆论导向,指导各新闻单位做好相关报道工作;协调、监督事件预报、预警以及公众信息的引导、传播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相关项目审批;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价格监管工作,加强对生活必需品如食品、饮用水等重要物资的价格监管;对于突发环境事件期间哄抬物价的行为依法严格处罚,协助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做好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危机所需的各项物资的储备、以及市场供应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现I、II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协调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净水和其他相关物资的供应。市公安局负责对人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侦查和处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参与事故现场处置;做好事故现场附近的交通管制工作。市监察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与事件有关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行为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做好预警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的审核、划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饮用水源地水质的日常监测并向国家、省环保部门定期报告水质;对由于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危机,会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确定污染源和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污染事故责任单位做出行政处罚;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参与饮用水源地建设规划、选址以及方案会审市交通运输局协助海事管理部门维持饮用水源地相关水域的水上交通秩序;参与、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水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市水务局负责饮用水水质的日常监测并在新闻媒体定期发布水质报告;提供危机预警所需的水文报告;组织水资源的合理调度;组织相关水厂启动供水应急预案,采取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停水等处理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当出现III、IV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危机时,保证出厂自来水达到饮用水水质标准;当出现I、II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危机时,采取调水引流、协助政府打捞蓝藻等措施改善水源地水质,组织各自来水厂进行水质强化处理,启动应急供水措施减小部分水厂停产造成的影响,提出战略水源地启用和地下水应急供水时机;危机解除后,协调解决调水造成的水系局部地区污染带的控制和处置问题,参与饮用水源地水域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市医疗保障局做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集中式饮用水地源突发环境事件中供水单位出水监测预警工作,保证饮用水的安全。市气象局负责气象资料的分析和气象要素的监测,分析气象条件对饮用水源地水质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水源地水质污染的预警气象条件;必要时,根据天气条件,协调组织实施区域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珠海海事局负责处置发生在珠海水域或发生在珠海水域外可能影响珠海水域的船舶污染事故,包括船舶在航行、停泊、装卸及其它作业中发生的水上污染事故;组织协调本单位力量和现场水域附近船舶参加饮用水源应急处置行动;发布航行通(警)告,负责事故水域的现场警戒,必要时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疏散附近船舶。珠海供电局负责保障应急处置、指挥、通讯和信息传输所需要的电力供应。事发地区政府(管委会)设立相应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协调区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采取措施保护区域的人身安全;负责引导外部增援力量进入现场参与处置工作,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协助做好伤病员的医疗救护工作;组织本区域专业环保处理单位对污染物进行处置,参与饮用水源地水域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市指挥部可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设置相应的工作组,保障应急工作的高效顺利进行。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表3.3 市指挥部工作组及主要职责小组名称组成职责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市海事局等参加负责对污染物及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数据进行收集与汇总,并联合专家组,对事态进行技术分析和研判。根据分析情况对污染源进行迅速的处置,防止其扩散。对于已经造成的污染,组织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清除与减弱。明确在现场作业的各个现场处置人员需要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同时确定重点防护的重点区域以及受影响人员的疏散方式与途径。专家咨询组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监测、环境工程、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估、水利水文、应急管理、应急处置等领域专家参与。负责分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类别、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事故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珠海海事局等参加。组织开展对受污染的饮用水水源地的应急监测工作,分析污染现状,向现场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影响的科学建议;对取水口水质、自来水厂进出厂水质进行监测,确保居民用水安全;参与事件现场调查取证和事件性质、等级的认定。医学救助组由市医疗保障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参加。负责制定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抢救工作;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或损伤等。应急保障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加。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物资保障,及时组织调运饮用水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确保应急人员、设备及物资及时到达现场,保障公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珠海广播电视台等参加。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服务管理,做好网上舆论监控工作;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加。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3.3应急指挥框架发生在我市的特别重大(级)和重大(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我市将由上一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处置工作,市长任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分管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副市长任副总指挥。对于发生在我市的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是由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市、区(经济功能区)分别做好处置工作。 3.4 应急保障3.4.1 机构保障市应急指挥办公室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的需要建立应急机构,并安排指定联络员,各个成员之间应该加强联系与沟通,保证相关的信息交流通常及时和应急资源共享,这样才能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3.4.2 队伍保障各级政府(管委会)和饮用水源应急部门应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培养熟知任务,熟悉本市饮用水源环境,充分掌握应急处置措施、方法和技能的应急队员,并且能够迅速参与并完成应急工作的应急队伍,其中应急工作包括预警、预防、监测、排险等,提高应急队伍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确保应急工作的高效顺序。3.4.3应急装备和物资保障(1)根据需要配备现代化的预警监测和监控设备,通过自动监测、视频监控系统等对饮用水源地的水文、水质、气象及其变化情况进行全面的监控。(2)配备现代化的信息沟通、预警以及指挥平台,采取信息共享的手段,保障预警信息的及时准确,指导下达的科学畅通。(3)做好应急物资、设备、设施的监测储备工作,做好自来水深度处理的物质准备工作,确保饮用水水质达标安全。(4)改善饮用水供水管网,确保限水、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等特殊处理措施得到落实。(5)配备瀑氧船等水体增氧设备,通过对局部水体水质的提高,从而达到改善整个水系的水质状况。(6)贮备一定数量的人工增雨弹药,保障增雨作业正常开展。3.4.4 通讯保障通讯部门要保障和维护信息通讯的畅通,确保信息传递及时与通畅。同时各有关部门应该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对已有的信息处理、传输、指挥协调等系统进行加强与完善。3.4.5 交通运输保障市公安、交通等部门在应急指挥部的指令下,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通快速运输通道,使得人员得到及时的疏散,应急物资和队伍能够迅速达到。 3.4.6 医疗保障市卫生部门应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制订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方案。3.4.7 资金保障各级政府(管委会)应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本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的建设运行,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应急处置工作的花费以及后期环境修复等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中,并由财政部门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管。3.4.8 宣传与演练市、区(经济功能区)有关部门要通过媒体和其它途径对社会公众进行广泛的饮用水源保护、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各个成员单位进行相关的演练,从而提高各个成员单位应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同时各个成员单位内部也应该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并且进行相关的演练来提高自己的能力。4事故预防及监控预警4.1日常检测(1)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应根据实际情况,联合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第突发环境事态信息预警检测网络平台,通过先进的监测、监控手段,对饮用水源地的各项参数例如水文、水质、气象的数据进行日常检测。同时利用已有的地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的手段,落实好水源信息的监测与报告工作。(2)摸清全市各地城乡主要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基本情况、造成水污染的主要原因、采取的管理保护措施等削减入河污染物总量,将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工作落到实处。(3)对于处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企业、污水处理厂等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4)供水部门要加强对取水口附近水源地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也要严格把握水厂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4.2预警工作(1)市有关部门和区政府(管委会)所属监测机构负责事件预警信息接收、报告和评估,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报告。(2)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事件等级,报请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等级做出处置决定,并向市政府请示发布预警信息。4.3预警分级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对水环境带来的影响、影响范围所造成的的危害程度以及其可控性。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将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 ,颜色依次为红色(I级)、橙色(级)、黄色(III级)和蓝色(IV级)。相关部门根据事件的发展及应急处置实施后的效果,可将预警级别升级、降级或解除。4.4预警行动当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入预警状态后,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根据预警级别启动区级或市级应急预案。(2)由市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研判可能发生的重(II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进行汇报及省环境保护部门汇报,由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进行预警信息发布。由市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研判可能发生的较大(III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及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等相关部门进行预警信息发布。(3)及时通知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同时监测小组加强对饮用水源的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并根据数据情况调整监测方案。(4)根据突发环境事情造成的危害情况,决定是否中断集中式饮用水源供应。(5)提前准备好的各项饮用水源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4.5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指挥部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事态发展趋势及采取相应措施后的效果。当水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类水质的要求或者以及消除危险,由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5应急响应5.1分级响应机制应急响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其范围、所带来的影响程度,及其发展的可控性,对居民造成的危害性,分为I级响应(特别重大)、II级响应(重大)、III级响应(较大)、IV级响应(一般)四级。,每级响应由不同部门负责,对于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响应,应及时通报并求助于向上一级政府,由上一级启动相关应急预案。5.2分级响应程序5.2.1 I级响应I级响应由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实施,当发生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由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迅速向省联席会议和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报告,立即组织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并在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饮用水源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报告事件的应急处置进展情况。5.2.2 II级响应II级响应由省联席会议组织实施,当发生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由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立即向省联席会议报告,立即组织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在省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饮用水源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事件的应急处置进展情况。5.2.3 III级响应III级响应由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当发生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在报请市政府并取得其同意后,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III级响应,主要开展以下工作:(1)立即组织应急队伍赶赴事发地实施处置工作,根据事态的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周边应急队伍的支援。(2)通过信息平台与事发地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市里有关应急专业机构取得联系,方便及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状况以及应急工作的进展。(3)召集专家咨询组专家对应对措施的有效性以及事态的控制性进行分析,为接下来的应急指挥工作提供决策参考。(4)对可能涉及的相邻市、县(区)及时通报饮用水源水质情况。(5)向省联席会议、省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及时报告、通报饮用水源应急处置进展情况。(6)适时根据事态的发展状况,对公众进行事件处置情况的通报。5.2.4 IV级响应IV级响应由事发地区(经济功能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当发生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实际情况,参照I、II、III级响应程序,立即采取应急响应行动。当应急力量不足以应对此次突发事件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当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应急指挥办公室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指令,调派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协助区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5.2.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带来的危害,在采取了措施后得到控制并消除。不会进一步产生危害或扩散至周边时,可以对应急响应级别进行相应的降低或者终止;当事件的危害还在不断加重、产生的影响还在增强、并且还有蔓延的趋势、采取措施也无法进行控制的时候,应及时对其应急响应级别进行提高。5.3信息报告5.3.1信息接报 信息接报来源于责任单位、供水公司和市民报告。(1)当发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存在的隐患,任何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 (2)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值班领导,详细讯问并记录记录事件发生地点、时间、单位、污染物等基本信息。(3)值班领导对事态进行初步判断,通知事发地区政府(管委会)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发现场,组织对饮用水源地污染源调查、控制等工作,责令停止可能导致事件扩大的各种作业。(4)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专家咨询组成员集中,并从市饮用水源档案数据库调集相关资料,结合事发现场的基本信息,会同应急专家组评估事件级别。5.3.2饮用水监测部门报告(1)饮用水监测部门在日常监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数据时,应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多次监测、采样,根据数据情况进行分析。(2)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召集专家咨询组的专家对饮用水源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对数据异常原因进行实地调查。(3)在实地进行调查之后发现已经出现突发环境事件,或者有发生的趋势的时候,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刻通知事发地所属的区政府(管委会)立刻赶往事发地,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污染源的调查、控制、消除的工作。并责令停止可能导致事件扩大的各种作业。(4)根据反馈的信息,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专家咨询组评估事件等级。5.4指挥和协调5.4.1 指挥和协调机制现场指挥与协调工作由区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综合协调组配合完成。根据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展开应急处置工作进入I级、II级响应后,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在上级部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饮用水源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进入III级响应后,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应急队伍赶往事发地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以及事发地相邻或可能影响地区的区政府。各单位接到通报后,相互协作,通过信息平台及时沟通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应急工作的进展,并根据事态情况及时调集周边的应急队伍协作。同时专家咨询组的专家要对应急措施及事态的控制性进行分析,为下一步的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可组织有关部门协助事发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指挥部做好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研究确定处置方案的决策依据由相关单位应及时、主动地提供与饮用水源应急处置工作有关的基础资料,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等部门应提供事件发生前的饮用水源数据资料,5.4.2指挥和协调内容(1)提出应急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及工作要求。(2)组织并安排专家咨询组的专家们赶赴现场参与现场应急工作。(3)根据事态情况组及时组织应急队员进行增援(4)积极协调周边地区的危险源监控工作。(5)建立饮用水源污染现场警戒区和水、路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水域。(6)对于事件的处置情况应及时的向上级报告。5.4.3现场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的应急指挥部并任命现场指挥官。现场指挥官对总体应急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协调组织,现场的处置方案都由现场指挥官负责,各相关部门应在现场指挥官的统一指挥下,相互合作,相互配合。现场的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余人员都应配合指挥官的工作从而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5.5 事态研判事态研判工作主要由专家咨询组负责。专家咨询组对事件的等级、应急响应等级等相关信息进行综合的分析与研判,并向区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事态研判内容包括事故下游的各项设施工程情况,下游水系的分布情况,是否有备用水源地,污染物进入河流的种类、数量、以及其可能带来的影响程度,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以及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的情况的评估研判。事态研判的结果,将作为此次应急处置工作以后各项后续工作的重要决策基础。5.6 应急监测应急监测工作主要由应急监测组负责。5.6.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事件处置的初级阶段,在现场应急指挥的指令下,应急监测组根据事件的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的内容包括监测的位置(断面)、监测的频次,并根据监测数据完成监测报告,第一事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监测的结果和饮用水源地所受到的污染程度及其变化趋势。且必须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的情况进行全程的记录。事件处置的中期阶段,根据采取措施后的事态情况,调整监测方案。事件处置的末期阶段,根据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停止进行监测,并汇总之前数据结合实际的情况制定总的应急监测报告。5.6.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应急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的位置、频次、布点的原则、进行监测的人员,所遵循的技术规范、监测结果和报告的方式等。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以及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分,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的调整。5.7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工作主要由污染处置组负责。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且无法判断污染物的来源时,污染处置组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路径、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针对不同类型的污染物,根据各区的关于饮用水水源地的风险评估结合实际的污染物情况进行排查。并根据相关调查的结果,对污染源进行处置。6应急处置6.1 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污染物处置工作主要由污染处置组负责。根据污染特征,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如下。(1)水华灾害突发环境事件。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达到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的目的;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2)对于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在采取专家组的意见以及现场指挥部队确认下,制定综合的处置方案。一般分为物理、化学、生物处置方法。可根据污染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主要目的都是为了短事件内能减少污染物浓度。针对污染物可采取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参见附件。6.2 供水安全保障供水安全保障工作主要由应急保障组负责。市应急办公室应明确供水单位人员的联系方式,并掌握供水单位的检测能力及各项设施的处理能力等基本能力。并建立相应的应急监测信息制度,当启动预警时要立刻通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根据监测组的数据,及时的对饮用水源采取处理措施,加强污染物的检测,等到水质达到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水要求,可恢复供水取水。对于无备用水源的地区,应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的用水。6.3 物资调集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工作主要由应急保障组负责。市应急办公室应明确负责物资调集人员的联系方式等资料。明确相应应急物资、设备、设施的各项信息。并列出调集运输物资及其使用方式。由应急保障组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在现场应急指挥部安排下,及时调动物资确保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还要对物资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并制定相关要求。6.4 医学救援医学救援工作主要由医疗救援组负责。(1)迅速组织事发地或离事发地相近的医疗资源,对事发的伤病员进行整治,对于伤势情况较重的伤病员,及时、安全的进行转移,转移到有相应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进一步的进行治疗。(2)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3)因饮用污染水源导致的区域群发性不适或中毒,可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想公众提出措施与建议,并加强受影响区域的医疗资源和力量;视情可通过临近县区或市区增派医疗救援。6.5舆情监测与社会稳定维护舆情监测与社会稳定维护主要由社会稳定组负责。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密切关注事发地及受事件影响地区的公众反应及市场供应情况,对于饮用水等必需品的监管与调控应该加大力度。对于受污染的食品和饮用水等要严格禁止与限制,不允许其出现在市场或者在市面流通,避免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2)加强事发地、受影响地区、转移人员的安置地、应急物资的存放地的治安管理,对于造谣引起社会恐慌从而造成哄抢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做到维护社会稳定。6.6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工作主要由新闻宣传组负责。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尤其应避免在群众中引起不必要的恐慌。(2)不同级别的信息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由不同等级的人民政府发布。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有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则是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一般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3)通过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对于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当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同时,要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准确性的核实与审查并加强信息管理。及时准确的发布并主动引导。6.7应急终止6.7.1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1)进入饮用水水源地的陆地范围污染物已经清除,并且未影响到水域时。(2)饮用水水源地水域范围内的污染物已经得到清除与控制,并且没有扩散的趋势,水源地的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水要求。(3)专家研判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6.7.2 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1)应急响应的终止的时机由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情况提出并确认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应急终止。并且要遵循“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2)各个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下达应急终止命令;(3)监测组在应急响应终止后还要继续进行工作,直到监测的数据分析后显示污染影响已经彻底消除或者无需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转为常态管理为止。7 后期工作7.1 后期防控应急响应终止后,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办应指挥相关部门对此次事件产生的原因进行查找,防治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对事发地进行后期的检测与治理,消除应急处置时投放的各类药剂残留对事发的后期影响。在清除完事故场地以及周边波及区域的污染物后,对所影响到的土壤和水生态系统进行相应的修复。根据事件经验,市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修订。7.2 事件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要组织专家应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件产生的原因、对饮用水源产生的污染的范围及其程度、对社会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调查与事件产生有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根据事件处置效果制定后期环境恢复方案等。调查评估报告报于市饮用水源指挥部和上级有关部门;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负责编制事件总结报告,并按程序上报相关部门。7.3 损害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整个经过以及其产生的原因,并对此次事件进行评估,且将评估结果公布于社会,同时还要对此次突发环境试讲的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吸取经验教训完善处置应急预案,其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方法依照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等相关文件进行,主要从应急处置费用、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或生态功能丧失程度等方面进行事件损害量化。7.4善后处置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部门尽快开展善后工作,做好受污染区域内群众的抚恤、补偿等。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事件污染物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处置。组织专家组对事件进行科学评价,提出水环境恢复的建议与方案。应急监测队伍继续对饮用水源水质进行监测,直至基本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类水要求;必要时,可对饮用水源地水质作长期跟踪监测。8.结论本设计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确定了救援的行动程序以及体系,使得应急管理有依据,有规章。应急预案是处理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基础,在此基础上,可以对事先无法预料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提供应急指导。通过本预案,可以使完善相应的应急体系,从而让应急队伍的人员能够了解熟悉自己的任务,并且通过预案的演练能够让提高应急队伍的应对能力。应急预案让指挥部及各部门能够在短时间内做出响应,并且前期依靠预案对所需物资等做好了前期准备,也明确了各单位职责。从而可以迅速高效开展应急工作,降低了事故的影响及危害。保障了公众权益。参考文献1李丹,费国松. 溧阳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J. 中国科技博览, 2012(20):1-1.2夏玉婷. 环境事件网络舆情危机的形成与应对研究J.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2016(03):70-70.3张佳琳,叶脉,张路路,陈佳亮,雷蕾. 广东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实践情况J.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8(3):3-3.4冯文萍,强国义. 对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几点认识J. 化工安全与环境, 2008(47):3-3.5李建,李凌. 苏州市区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的思考J. 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2007(06):24-26.6陈森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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