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 论现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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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场保护【摘要】现场保护是指犯罪案件发生后,为保持案件现场发案时的原始状态,防止有人为、自然因素导致现场的变化或破坏而采取的一系列对现场保护的措施。保护好犯罪现场有利于保护好犯罪现场的重要证据、痕迹的不必要丢失;也有利于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作案习惯以及特征。便于警察进行排查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现场保护是现场勘查的前提和基础,是案件侦破的重要保障。【关键词】现场;变化;保护Abstract:The site protection is refers to the crime happens, to keep the scene when both the original state, to prevent someone to, natural factors lead to the change or destroy and take a series of measures for protection of the scene. The protection of the crime scene is conduc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important evidence of the crime scene, the unnecessary loss of traces; It is also helpful to analyze the crime suspects criminal behavior and characteristics. It is convenient for police to conduct investigation and arrest of suspects. Site protection is the premise and foundation of the scene investigation, which is an important guarantee for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case. Keywords:locale;change;protect现如今犯罪活动的复杂性以及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的增强给案件的侦破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犯罪现场是犯罪分子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第一现场,是动态的,瞬息多变的,是一个可以获取大量物证和侦查线索的地方。犯罪现场的完好程度决定了证据的保护程度以及证据的采集完整程度。保护好犯罪现场有利于保护好犯罪现场的重要证据、痕迹的不必要丢失;也有利于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作案习惯以及特征。便于警察进行排查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虽然现场保护在现场勘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因为对现场保护这一个板块中还是缺少重视而导致的冤假错案也是屡见不鲜的。本文主要从现场保护的意义入手介绍为何现场保护对于案件侦破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次简述当前我国对于现场保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介绍加强和完善现场保护的思路。希望可以对现场保护的发展贡献绵薄之力。一、现场保护的概念、任务和意义(一)现场保护的概念 “现场保护是指最先到达现场的民警或治安保卫人员对犯罪现场进行警戒封锁,并采取有效措施将现场状态保持在其到达时的状态 ,以及确保勘查过程中勘查工作不受干扰的一项专门工作。现场保护工作是在刑事案件发生后为了维护犯罪现场的秩序和安全,使犯罪现场内的痕迹、物证免遭破坏,先期到达现场的现场保护人员在犯罪现场及周围实施封锁、警戒等一系列保护措施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由此可见,现场保护是我们共同的责任。(二)现场保护的任务根据现场保护的概念我们可以知道,现场保护就是保护犯罪现场能够达到最大程度的原始状态,为破案提供尽可能多的证据及侦查线索。现场保护的主要任务有:1.核实情况,迅速报案“公安保卫人员接到报案时,应当对有关案件的情况,如性质、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生或发现的简要经过和现场的大概情况,事主、被害人的基本情况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简短的询问。”通过对于报案情况进行初步核查,只要情况属实,即可将基本事实迅速向刑事侦查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报告。群众在看到有案件发生的地点,当办案人员还未到达现场时,应该自觉组织起来保护现场,并且在发现有可疑人员时,应当记下体貌特征,为侦查人员破案提供线索。2.划定保护区的范围,布置警戒,封锁现场现场保护区域的大小,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划定,总原则是宁大勿小,但也不能随意划界。既要不能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又要确保现场保护和勘查的正常进行。在区域划定好之后可以采取人墙、警戒桩、警戒线等应采用的一切可以采用的手段对划定区域进行现场封锁。在保护过程中,对于现场的受害人,事主或其家属清理现场的情况,现场保护工作人员应对其行为加以制止,如已经被清理,则应了解清楚原始现场为什么模样,以供勘查时恢复现场的原始状态。对于其他闲杂人等,进行劝离。封锁现场后,参与现场保护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封锁区域,不得在现场周围随意走动。更不能擅自勘查现场。应当及时通知侦查部门派人勘查。3.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紧急措施犯罪现场是一个动态的现场,会存在许多变数。在现场经常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紧急情况。但凡遇到紧急情况后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果断的进行恰当的处理。现场保护阶段常见的紧急情况,主要是排险、救护、防止犯罪后果的继续扩大。紧急情况优先,这可以说是一个原则,无论保护现场对于现场勘查多么重要,若场上出现了伤员需要治疗,等紧急状况,那么保护工作必须让位于救治伤员等。4.收集对案情的反映,进行初步调查访问在侦查人员还为未到场时,现场保护人员应该在妥善安排好现场保护后,抓紧时间进行案件了解。向周边群众、目击者等进行简单的案件记录以及目击者信息登记。初步调查访问的重点主要包括进一步查清发现现场的过程及现场的变动情况,以及将与犯罪现场有关的证人基本情况固定下来,问清其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有条件的还应将围观人用照相的方法拍摄下来。但一定要做到对于证人的基本信息应当保密。5.向侦查人员报告保护现场的情况“保护现场的公安、保卫人员在负责勘查现场的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将了解和掌握的有关于案件的所有情况主动、如实的报告给到场的现场勘查指挥人员和侦查人员,积极配合侦查人员了解案件。”勘验前的现场保护在勘查人员到来宣告终止。勘验过程中的现场保护则应该在负责现场勘查指挥员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三)现场保护的意义犯罪现场是犯罪活动的第一现场。世界上没有完美的犯罪,任何犯罪都能够留下蛛丝马迹。作为犯罪活动第一现场的犯罪现场,在这里可以找到大量的物证以及侦查线索。这些都是破案的前提。犯罪现场还可以反映犯罪过程以及犯罪分子的各种信息。现场保护的意义细分下来有以下五点:1.有助于查明犯罪活动“犯罪案件发生后,原始现场的现象是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的“客观记录。”也就是说犯罪活动情况通过原始现场的现象及其相互间的联系反映出来。如果由于其他因素,原始现场发生了一定的改变,其相互间的联系也会发生改变。即使这种改变并不足以改变犯罪本质,但是也会对侦查人员的案件侦破过程中增加一些干扰因素。2.有助于收集犯罪证据犯罪现场中是存在与犯罪有关物证最多的地方。如指纹、手印、脚印、烟头、凶器等都可以反映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是侦破案件,揭露犯罪事实的重要证据。这些反映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的铁证一定会遵循一个原则,那就是触物留痕。所以没有完美的犯罪,再完美的犯罪都会留下一些痕迹。所以,保护好犯罪现场,让犯罪现场接近于原始现场就可以使侦查人员搜集到更多的犯罪证据。3.有助于发现侦查线索犯罪现场遗留下的犯罪证据同时也是侦查线索。除物证之外,犯罪现场反映出来的犯罪手段,犯罪方法都是侦查线索。现场勘查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在现场中寻找侦查线索。侦查线索的多少直接决定案件的进程。所以,现场保护的好,有利于侦查人员发现更多的侦查线索。4.有助于提高现场勘查的工作效率“现场勘查的效率,主要包含证据的采取率和侦查线索的收集率。”现场保护如果没有做好是的原始现场发生了变化。这便会使原始现场增加许多新的、与犯罪无关的痕迹。侦查人员在进行这些痕迹甄别过程中就加大了工作量还浪费了时间。使得工作效率降低。5.有利于快速反应并采取相应措施犯罪行为发生后,现场上常有紧急情况发生,如爆炸、犯罪分子继续作案或者逃跑等现象。因此,及时有效的进行现场的保护有利于制止犯罪或者抓捕犯罪分子。二、目前现场保护存在的问题在目前种种实践中表明,人民警察对于现场保护方面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与弊端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笔者将从现场保护的现状开始论述现场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一)现场保护人员重调查,轻保护“案件发生后部分先期到达现场的现场保护民警普遍都存在一个误会。那就是现场保护及现场勘验检查都是刑事技术民警的责任,自己到达现场即可。因此他们到达现场后都是直奔主题,把主要精力大量投入在现场调查访问上,完全不顾犯罪现场是否得到妥善保护。” 同时对于部分犯罪现场而言,受制于物理、化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犯罪现场始终处于变化发展的状态下。因此对于犯罪现场的保护而言,客观要求警务人员在到达的第一时间即着手开始保护案发现场,固定案发现场所存在的证据。例如对于部分处于潮湿、多水环境下,甚至于就在水中的案发现象,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的警务人员无疑就需要对案发现场周边的漂浮物予以打捞,或者通过手机、警用记录仪等装备,对案发现场予以录音录像等等。但是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警务人员对于案发现场的整体保护意识无疑尚未得到完全意义的构建。这不光是重调查,轻保护,更重要的是民警对于现场保护主体概念的不清楚,对于自己职责模糊的体现。所以才导致这一事件的出现。(二)墨守成规,不懂的灵活变通在2005年时发生的一个案件,当时一个女孩跳楼,当女孩父母想要救其女儿时被现场的民警拒绝,理由是他们要保护现场,不能让女孩父母进去。但当时现场的情况明显是女孩属于跳楼自杀,民警目睹了女孩坠楼的全过程,并不存在他杀的情况。即便如此,民警仍然注重现场保护而不是救人。在现场保护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意外情况,凡遇到紧急情况,现场保护人员都应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果断进行恰当的处置。除此之外,交通事故中也是经常见到执勤民警对于现场保护看的比救人重要。部分警务人员在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处置过程中,在对现场人员予以基本保护以及建立基本的后车预警后,即开始着重开始对交通事故现场保护工作。而此种情况下,一方面在犯罪现场相对混乱的客观前提下,通过防止安全警示牌、布设警戒线等方式,难以百分百保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犯罪现场不会出现二次事故。另一方面,严格的交通事故现场保护措施也将造成交通秩序的严重侵扰与破坏。与此同时,在处置部分简单刑事案件过程中,也存在部分民警严格实施现场保护的问题。例如在盗抢现场长时间控制营运出租车辆等行为。墨守成规,不懂灵活变通,客观上造成了公安警务人员在保护案发现场时严重影响了公共秩序,同时也造成了警务资源的严重浪费。诸如上述现象,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警务人员在保护犯罪现场时的僵化思维。但反之,也存有部分民警在保护犯罪现场时出现了形式主义问题。例如在部分盗窃案发现场,部分公安警务人员往往只针对被盗房屋予以现场保护控制,而未能第一时间展开对周边录像监控设施的排查、电子证据的收集等工作,进而造成了对破案具有关键作用的电子证据面临遗损风险。(三)对于现场保护的区域把握不准犯罪现场分类方法众多,比如根据所处空间不同分为中心现场和外围现场。根据所处环境不同分为室内现场和室外现场依据犯罪性质的不同又分为杀人现场、抢劫现场、强奸现场等等,故而现场保护区域范围的划定并无固定标准,主要取决于案件的不同情况和现场的具体环境其原则就是将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都囊括进去,保护区的范围应适当偏大一些为宜,以此避免因保护区划得过小而使物证遭到破坏而难以弥补但在实际检案中。现场保护民警由于缺乏现场及现场保护区域范围如何划定等相关知识,到达现场后主要凭主观臆断将现场用警戒带随意圈围,也不管保护区域范围大小是否得当,其中保护区的范围偏小的居多,并主要设置在中心现场周围,致使外围现场无人问津,从而导致未被圈定的外围现场遭到毁灭性破坏。同时对于犯罪现场保护范围的确定而言,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的警务人员也存有依据警戒线不设方便程度划定保护范围、依据警力划定犯罪现场保护范围等诸多问题。对于案发现场保护范围的界定而言,第一时间到达案发现场的警务人员往往缺失对案情基本走向的判断,缺乏建立在合理猜测基础上的对案发现场保护行为。(四)现场保护人员的缺位、不作为以及胡乱作为当今我国警力严重不足,在刑警队基本的办案人员都满足不了何谈其他人员配置。这也就是接到报案后为什么现场保护人员难以到位。即使现场保护人员到位了也可能只是抽调的,这些人对于现场保护并不是十分了解。所以就会导致现场保护人员不作为或者胡乱作为。现场保护人员胡乱作为主要包括到达现场的民警对于周围情况不进行询问、登记或者确定保护范围,疏散群众,甚至民警放任群众破坏现场,其也参与进去破坏现场。比如帮助受害者家属接近受害者,挪动受害者等等会对现场造成破坏的一系列活动。(五)对于现场保护了解程度不充足目前现场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多数是由于民警对于现场保护的相关知识不了解所导致,比如为什么会墨守成规?笔者认为,完全是因为对于紧急情况下如何妥善处理伤员与现场保护的不了解。部分警务人员在到达现场的第一时间,往往需要承担多项工作。例如救治伤员、现场警戒、基本案情经过查明、询问围观群众等等,对于保护犯罪现场而言,仅仅只是其中一项内容之一。因此部分警务人员在出警过程中,往往陷入手忙脚乱的客观状态之下。而在公安机关日常的警务训练过程中,则相对有缺失对犯罪现场保护的相关知识培训、重要性教育等内容。因此在公安警务人员到达犯罪现场后,部分警员往往在慌乱中忽视对犯罪现场的保护工作。其次,更多的民警认为破案最重要的是思路,是犯罪线索,是犯罪动机,只要这些方面调查清楚,现场保护的好坏都不重要。一方面,部分民警基于自身的警务经验,在到达犯罪现场的第一时间即已经在潜意识里对案情有了基本的推断与定论,进而认为在案情清晰明确的前提下,犯罪现场的保护不是十分必要。而如果在对应案件的查明过程中一旦发现案情出现变动变化,或者案情朝向复杂化方向发展,第一时间到达犯罪现场警务人员对犯罪现场保护不力则即有可能造成案情客观查证的困难。另一方面,部分公安警务人员在达到犯罪现场后,往往专注于对案情发生过程的推演、思索,甚至于会在犯罪现场内部走动以求对案情经过的复演。例如部分公安警务人员在迫切破案心理的影响下,甚至于在无技术人员指导的前提条件下实施现场取证活动,进而造成了犯罪现场的破坏。对于上述情形与问题的出现而言,根本原因无疑即为公安警务人员对犯罪现场保护的了解不够充分,未能正确认识意识到犯罪现场保护的内容与重要性。简而言之,因公安警务人员不清楚现场保护对于破案、寻找侦查线索的重要性。综上所述,现场保护目前所存在的问题多数是基于对犯罪现场保护知识的欠缺。 三、完善现场保护的思路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很多方面都不是很完善,警察这一个特殊的职业亦是如此,我国正在慢慢完善一些法律法规,对此,笔者也有一些关于现场保护的建议,希望可以对我国现场保护的发展贡献属于我自己的力量。(一)强化现场保护意识,进行现场保护的专题教育犯罪现场是犯罪分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第一现场,有大量的证据线索。勘察现场是侦破案件的重要环节。因此,对于现场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对于人民警察的培训中应当加入现场保护方面的知识,让更多的警察重视现场的保护,让更多警察有能力进行现场保护。具体而言:其一,应当在日常的警务训练以及培训过程中,强化民警的案发现场保护意识,并对治安、刑事等专业领域警务人员进行案发现场保护的专业培训训练。公安机关可以在日常的训练培训过程中增设相关的专业课程,通过聘请专家、学者进行讲座培训、调配对案发现场保护具有丰富经验的警务人员进行针对性强化培训等方式,培育公安民警案发现象的保护意识,提升公安民警对案发现场的保护能力。其二,在警务装具的采购过程中,应当针对性的为普通公安民警、刑事警察配备一定数量、能够作用于案发现场保护的装具。例如一定数量用于指纹临时提取、保存的化学制剂、证据收集的手套、证据提取用密封装具等等。上述装具在采购费用上并不昂贵,同时可以集中放置于出警车辆内部等场所。进而通过物理硬件设备的配备、培训使用、规章制度的构建,倒逼公安民警构建现场保护意识。其三,基于让更多的警察能够把现场保护好,可以尝试进行关于现场保护的专题教育。专题教育可以以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举行,可以根据一线警力的实际情况采取集中开展、抽调人员开展、分部门开展等多种形式。在专题教育的开展过程中,甚至于可以采取诸如案例展示、实际案发现保护考核、理论知识考试等多种形式,防止案发现场保护专题教育流于形式,切实发挥出专题教育所能够产生的教育培训效能。同时更加可以解决公安干警对于现场保护了解不充足的现状,可以熟悉掌握关于现场保护的相关知识,知道了现场保护的重要性也就会避免再出现重调查,轻保护等错误。(二)根据范围圈确立责任人对现场保护进行区域划分,每个区域确立主要负责人。基于当前案发现场保护之实践,权责不清、制度不明是导致案发现场保护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一系列问题的最重要原因。在案发现场保护的过程中,第一时间到达案发现场的公安警务人员往往存有可保护,可不保护的错误思想理念。部分公安民警认为案发现场保护应为技术警务人员的专职工作,自身并无责任承担相应的工作。同时案发现场的专业保护工作如果一旦开展,一方面会造成第一时间到达案发现场警务人员自身工作遭受影响,另一方面反而有可能因保护行为造成诸如案发现场二次破坏等问题,进而导致自身问责。因此在面对案发现场保护工作时,部分公安警务人员往往心存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观念,进而最终导致了犯罪现场未能得到充分保护。因此对于案发现场保护工作的开展而言,必须明确保护主体的保护责任与保护义务,进而构建相对于的监督监管措施,最终方能实现对案现场的全面切实保护。其一,笔者认为可以在公安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出台实施过程中,明确现场最高警衔,或者带队警务人员承担对案发现场保护的统筹实施工作。进而带队人员监督管理,统筹实施案发现场保护的工作模式。其二,对于犯罪现场保护范围的确定,笔者认为应当将相关权限赋予前述犯罪现场警衔最高人员,或者带队人员予以承担。在划定案发现象保护犯罪的过程中,相关警务人员应当结合自身警务知识,通过自身对犯罪案件发生流程、犯罪分子逃匿方向等多方面犯罪现场信息予以推定确定。对于犯罪现场保护犯罪的确定,初始承担犯罪现场保护工作的相关警务人员应当秉持尽可能放大保护区域范围的思想理念,兼顾犯罪现场保护质量、保护范围最大化的客观要求,合理确定最终保护范围的大小。其二,在犯罪现场保护的相关管理制度构建过程中,应当明确对犯罪现场承担保护总体指挥责任与监督管理责任的人员,必须对犯罪现场予以区域划分,并明确具体细分区域的保护负责人。对于因犯罪现场保护不力而造成案件关键证据丢失等问题,应当构建专门性的监督监察力量。如果在警务人员对犯罪现场的保护过程中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的违法违纪现象,公安机关应当通过问责机制对相关警务工作人员予以问责。如果现场保护人员的缺位、不作为、胡乱作为主要原因是因为监督不力,确立了负责人后,如若出现问题直接找负责人,并进行相应的处罚。自上而下形成一种制约,有利于广大公安干警对于现场保护高度重视,责任到人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对于现场保护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在监督监察以及问责的过程中,发现存在警务人员滥用职权、渎职不作为等情况,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定罪处罚。第一层次总体现场保护,限制公众进入;第二层次区域保护,限制非官方工作人员进入新闻中心;第三层次指挥中心,目标区域保护。(1)第一层是对犯罪现场最外围或周围的保护。这一层次通常是指总体犯罪现场保护。现场保护人员的职责是:限制车辆通过现场和阻止不必要的人员进入现场。在第一层次的保护范围内、第二层次的保护范围之外可以为新闻媒体划出一块儿特定的区域。(2)第二层次的保护设置在靠近现场中心的一定区域。 只有警察、突发事件处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公务车辆(如现场勘查车等),可以进入这一区域。在第二层次保护区域内,可以给高级别警官和其他官员指定部分活动区域。这一指定区域可以使他们更靠近现场,但又不会造成物证的污染或灭失。在这一层次内,应当设立一个指挥中心来协调犯罪现场的所有活动,如精简现场勘查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减少供现场勘查人员休息的地方的面积及其他相关活动。(3)第三层次的保护是犯罪现场目标区域的保护。对这一区域应该进行最为严格的控制,除了犯罪现场勘查人员以外,严禁无关人员随便进入。、在对犯罪现场的破坏形式方面,在关注形态性破坏的同时还应注意非形态性的污染和对现场证据链条的破坏。特别是对现场的物证更应注意防范污染。(三)犯罪现场保护新理念之下的具体举措、现场保护和勘查过程中,不能触摸可能存在之处。、在收集和装盛证据时,不能触摸自己的面部、鼻子、头发和嘴巴。、在接触证据时,不能打喷嚏、咳嗽,最好要戴口罩。、不要随意使用现场上的电话,以免破坏话筒上的物证。、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任何人员都不得在犯罪现场内吸烟、吃东西或喝水。、处理尸体、血液检材、体液或可能被污染的其他材料或物体时要戴橡胶手套。、如果可行的话,仅使用一次性的物品装盛、包装检材。对所有重复使用的容器、包装物,每次用完后都必须彻底消毒、净化。、每种证据都必须单独收集和包装,以防证据之间发生任何交叉污染。、处理犯罪现场时,应时刻注意慎重处理锋利或破碎的物体,如注射器、剃须刀、针、刀子、刀片、碎玻璃、钉子、破碎的金属及任何其他带血的锋利的物体,特别应防止其划破或刺伤皮肤。应将这类物证放在不易被划破的容器里。10、对染有血液或体液的衣服或物体必须干燥后放在双层袋子里,并正确标识。11、进行犯罪现场勘验时,要戴橡胶手套,穿上工作服。12、进行犯罪现场勘验时,不要把手放在看不见的地方。如果必须那样的话,应戴上具有保护功能的特制手套。13、为了便于在需要时查明现场中的痕迹物证是否在现场勘查中受到污染,应对曾经直接接触过痕迹物证的每一个个体都进行登记记录,形成一个名册。(四)加强普法教育,让广大人民群众、人民警察认识到自己是现场保护主体的地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7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这一条不仅规定了现场保护的主体,同时也强调了警察在现场保护中的领导地位。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广大人民群众也是现场保护的主体。但是由于我国法制建设刚刚起步,有相当一部分人还是不懂法,所以应该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普法。对于部分犯罪现场而言,实践过程中犯罪现场的出现往往会引发普通群众极大的围观兴趣。部分犯罪现场正是在普通群众的好奇围观中遭受了踩踏破坏。而单纯凭借出警的公安警务人员来保护犯罪现场,无疑会面临力有不逮的客观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公安警务人员而言,其出警的速度即便再快,往往也难以快过围观群众聚集、毁坏犯罪现场的速度。实践过程中,犯罪现场往往是由公民发现并报警的客观现象,无疑也从侧门印证了这一问题。因此对于犯罪现场的保护而言,必须通过公安机关与群众的密切配合方能够得以实现。当前我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全民普法工作已经成为了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固有职责。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在宣传普法的过程中,针对性的向普通群众宣传相应的犯罪现场保护重要性知识,以及具体的保护注意性规定。一方面,应当通过向大家介绍什么是犯罪现场,现场保护的意义以及人民群众该怎么去做。让人民群众也参与进来。人民警察与广大人民群众联合起来,共同合作,这样有利于我国现场保护的发展,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促进警民关系,创造一个和谐的警民关系。四、结语现场保护是一项复杂的侦查活动,只有树立正确的犯罪现场保护意识,掌握了犯罪现场保护的意义和方法这样便会发现更多与案件有关的线索,有利于案件的侦破。现场保护是现场勘查的前提和基础,是案件侦破的重要保障。无论是否为现场保护人员,都应该掌握关于现场保护的相关知识,做好与现场保护有关的工作,为案件的侦破提供充足的原始信息。人民警察应该明确现场保护的意义,掌握现场保护的方法,做好现场保护的工作这有利于案件的侦破,打击违法犯罪;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警察形象;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参考文献:1 许爱东.现场勘查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2 蒋健.犯罪现场勘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3 高春兴,苑军辉,邹荣合.犯罪现场勘查 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4 马丽霞.犯罪现场勘查 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5 管光承.现场勘查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6 夏桂珍.现场保护的意义和方法J.法制与社会.2013(中).111-1127 赵文勇,高立波,卞海春.试论现场保护的意义、现状及策略J.法制科技.8 李林,彭登怡.浅析犯罪现场保护的理念与方法 J.法制与经济.2014,(390).9 吴东强,李升升.论现场保护的方法J.法制博览.2017,(161).10 王峰,阚明智.简论现场保护和现场勘查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03).鸣 谢感谢段喆斐老师对本文选题的细心指导。在论文写作过程中,老师认真的态度让我出乎意料,同时也让我受宠若惊。由于此次是笔者第一次写学术论文,各方面都有所欠缺,给老师本就繁忙的工作又增添了工作量。在此再次感谢段老师在百忙之中对本文提出的修改意见以及悉心指导,本人获益匪浅!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检查情况记录表学院 学号 姓名 指导教师对学生论文指导过程记录时间讨论内容(包括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指导教师签名教师指导次数不少于4次,指导意见需要手写。签名需教师手写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评分表学院 学号 姓名 评价指标评价要素(参考标准,评阅人有权根据学术实际决定)分值得分选题意义论文选题的理论或实践意义,以及论文对本论题及相关问题的综述选题得当;有学术意义或实践意义;论题明确、一目了然;论文在引言或者沿革部分对论题的观点进行概述10文献掌握程度论文参考文献(论文、论著)的丰富程度标准为:优10篇以上;良79篇;合格46篇;差3篇以下。评价时可以视论文对同一作者的同类著述的引用情况多少决定。15引用文献可靠论文参考文献(资料)来源的可靠性根据论文有关资料数据的运用和学术观点等引用情况判断。标准为:优真实,有引注;良真实,但引注大多为转引;合格真实,但无引注;差来源不明10基本观点正确论文基本观点的正确性、新颖性、独特性标准为:优独特、正确;良独特、基本正确;合格无错误;差不正确15写作规范论文的写作方法符合规定的写作方法具体参照规范的要求结合文字表述、文笔流畅程度、书写格式、语法等。 15体现作者专业功底从论文的写作方法与研究思路评价主要从论文写作所反应作者的专业功底进行评价。标准为:优扎实;良比较扎实;合格基本掌握;差论文多处出现常识性错误。10论文写作进程论文写作计划和实际写作的进程从论文写作计划进程表和中期检查情况评价15总体评价论文整体水平的体现以上评价指标外,论文评阅人根据论文完成情况酌定10论 文 成 绩(百分制)指导老师对论文的其他文字意见(主要优、缺点)指导意见要言简意赅,有针对性,指出论文的有点和不足。评语需由指导教师手写并签名,字数不少于30字。指导教师签名: 评阅时间: 年 月 日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暨成绩评定记录表 学号 姓名 答辩时间: 年 月 日评价内容具 体 要 求分值评分报告内容思路清晰;语言表达准确,概念清楚,论点正确;实验方法科学,分析归纳合理;结论严谨;论文结果有一定应用价值50创 新对前人工作与理论有改进或突破,或有独特见解10答 辩回答问题有理论根据,基本概念清楚;主要问题回答准确、有一定深度30报告时间符合要求10 论文题目:总分答辩情况记录简要记录教师提出的主要问题及答辩人回答。答辩小组对论文评价意见:评语要言简意赅,有针对性;评语需由教师手写并签名,字数不少于30字。 答辩组组长签名: 委员(组员)签名:指导教师评分答辩成绩总评成绩(指导教师评分50答辩成绩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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