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农民主体作用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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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农民主体作用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农村建设李 军约5114字作者简介:李军(1966- ),男,江苏宜兴人,中共武进区委党校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经济学。摘 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但现实中存在着认识上、行为上及体制上的的偏差,因此,必须提高认识、改革体制,并从行动上真正落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民;主体作用中图分类号:F3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7)01-0089-0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的重大历史任务,在完成这一历史任务中,必须充分认识到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清楚地认识到新农村建设为的是农民,靠得也是农民。在此基础上,认真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切实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充分认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要性1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是贯彻唯物史观和党的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主体,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是历史的创造者。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民占人口的绝大多数,农民自然是中国历史的创造主体。中国的革命、建设也是以农民为最主要的力量,没有农民的广泛参与,三座大山难以推翻,没有农民的改革创新,就没有现在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我党也正是在唯物史观的指导下,在革命和建设中总结出了“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可以说,能否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新农村建设的成败。2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是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科学发展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指针。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而以人为本强调人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主体地位。这种人是真实的、社会的、实践的人,是一切活动的主体和承担者,又是一切事物的最终根据和本质。强调人的主体地位,既肯定人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和目的地位,又肯定人在社会历史中的主体作用。因此,我们要尊重人的独立人格、需求、能力、个性差异;促进人的提升,引导、帮助人打破束缚,激发人的潜能,提升人的能力;支持人的发展,实现人可持续的发展,最终实现人自身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主体性作用的农民,其主体性包括了独立性、能动性、自主性和创造性。独立性表现为要有独立的社会地位和职业特征,有平等的发展机会,有获得更多社会资源的能力和与其他阶层一道共享所创造成果的制度安排;能动性表现为在推动自身富裕和农村现代化中的强烈进取心,为创造财富而渴求现代科技、智力开发和政策支持以改造自己的革新精神;自主性表现为有自主选择职业和劳动方式、自主支配自己的劳动对象和劳动成果、自主选择进入市场网络参与市场竞争、自主参与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民主管理和自我管理的权利;创造性表现为在改变自己命运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乃至农业现代化中所体现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创造性劳动和不断地提升与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农民群众中蕴藏着无穷的聪明智慧和巨大的创造力,也知道自己最需要什么,最具有对自身命运的发言权,更能为自身群体的前途负责,只有尊重农民主体地位,才能保证农民创富活力的涌动,才能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不竭的智慧及力量源泉。因此,推进新农村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3充分发挥农民群众主体作用是国内外新农村建设的成功经验。近年来,各地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注重发挥好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如贯彻“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激励扶持形式给予农民必要的资金、物资补助,着力提高农民素质,把培育“有自主意识、有合作精神、有法制观念、有创业本领”的现代新型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支持各地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农村发展模式;通过这些举措,有效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建设自己美好家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建设新农村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和氛围,成为了全国学习的榜样。被欧盟当作现代化农村建设标本的德国巴伐利亚州,一条成功经验就是依靠村民的积极参与进行乡村变革。韩国的新村运动,也特别注意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他们首先注意的是激发国民的进取精神,引导国民进行自我教育,利用典型事例对农民进行现身说法,注意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从而使新村运动最终转变为“民间主导型”的群众运动,使开发具有生命力,也是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措施。国内外的经验清楚地表明,新农村建设必须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二、新农村建设存在忽视农民主体的现实问题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就是要强化农民的主体性,保证农民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发挥人的能动性、创造性。然而,在当前,有三个问题弱化了农民的主体性。一是认识上的问题。包括社会对农民的认识和农民自身的认识两个方面。在现实生活中,农民越来越被边缘化,许多人考虑问题不是从农民出发,忽视农民的主体地位,否认农民的差异性。二是行为问题。由于对农民主体地位的认识不清,有些基层政府不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不注意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代替农民包办一切,违反农民的意愿,结果适得其反,有时还会损害农民的利益,加重农民的负担;在发展农村经济中,重物轻人,更多地注重对物的投入,而轻视对人的投入,在提高农民的技能、综合素质方面重视不够,既难以根本改变农民的落后现状,也制约了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忽视农民的个体性、认识、能力差异性,工作方法简单,不注重引导、教育,乱指挥,瞎命令,导致政策难以得到有效落实,有的还可能产生负作用。三是体制制约问题。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制度性壁垒使农民的主体地位难以得到保障。这些制度包括了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用工制度、财政制度、金融制度、土地征收制度等等。这些制度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包括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如医疗保障制度、教育制度;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如财政制度、土地征收制度;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如户籍制度、用工制度等。这些制度既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农民的独立性、自主性,进而打击了农民的能动性、创造性。三、高度重视,尊重和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政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导者,必须要重视、尊重和充分发挥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作用。要大力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把培育新型农民贯穿于整个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始终。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各地的实际出发,在满足群众的需要,解决群众困难的前提下,尊重群众的觉悟程度和群众意愿,引导群众自觉参与新农村的建设,大力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群众的主观能动性,既建设好新农村又促进农民自身发展。 1改革涉农制度,保障农民的权益。要从建设城乡一体的新体制出发,打破有损农民利益的制度壁垒,给予农民平等的国民待遇。加大对农村教育、医疗事业的投入,完善义务教育的实施办法,保障基础教育公平;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医疗卫生保险制度,从便民、利民角度出发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以减负增收为目的,推进农村税费综合配套改革;在稳定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上,积极探讨并推进土地依法有偿流转机制;稳妥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保证农民的物权收益;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和安置机制,保护农民利益;创新农村金融制度,推进农村商业银行的改革,强化信用保证,探索适合农村特点的担保办法,为农民拓宽筹资渠道提供制度保障。2大力促进农民增收。巩固物质基础是促进人发展的基础条件。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的推进,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战略设计已付诸于实施。政府对农村的支持力度大大增强,包括增加资金的投入、政策的倾斜、基层服务的强化等。这为促进农民增收提供了良好条件。在促进农民增收方面要做好的工作:一是要增加村民的劳务性收入。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采取劳务补助与以工代赈相结合的办法,充分调动农民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齐心协力完成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增加农民的劳务收入。二是大力发展高效农业。要建立以市场为中心,以农田为基地,以农业合作组织为媒介的市场化、专业化的农业生产体系和“农科教”相结合的科技支农体系,着力于改善农业的生产基础。包括对土壤的改良、种苗的优选、引种,农具的改进等;着力于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服务。要强化政府服务,加强农业服务中心的建设,大力争取农业科研部门、学校的支持,把技术服务延伸到田间,帮助农民提高科学种田的水平。大力支持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培养种植能手,建设善于开拓的市场化、专业化的销售队伍。三是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农民的专业技术。3不断提升农民的综合素质,塑造新型农民。这是国家实现现代化的根本大计,关系到国家的兴旺发达,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落脚点。塑造新型农民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长期努力。我们可以通过危房改造、整治村居、清洁环境这样的活动,让他们体会到政府、社会对他们的关爱,激发他们改变现状,追求新生活的信心,增强合作、互助精神;要建设学习型农村,建设好农民学校,大力普及现代国民素质教育,提高农民技能,丰富农民的文化知识,开阔农民的视野;要重视发展农村文化,既要重视载体的建设,如村文化站,文化广场等,更要在丰富农民生活上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支持农村的文化队伍建设,发动社会文艺团体送戏下乡,结合农村传统节日和平时重要活动,更多地举行能够体现我国农民优良传统或具有时代精神的、健康文明的文化活动,在丰富农民生活的同时,提高农民的生活观、审美观,增强抵制不健康文化的能力,使广大农民走向富裕的同时迈向文明;基层干部要打破官本位的束缚,要重视农民民主意识的培养,而不是把它看作是阻碍党加强农村领导的工作,大力宣传法律尤其是村民自治制度的相关知识,帮助村民提高选举能力、村务管理能力和村务监督能力。4保障农民民主自治权利。让农民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首先在于保证农民完整的民主权利。要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农村管理民主。这是改善干群关系、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农村全面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管理民主的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农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的有机结合。要让农民真正享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大权利。既让作为主体的农民对自身事务拥有更大的知情权和决策权,对公权力行使拥有更有效的监督权,对社会事务拥有更大的参与权,同时,更好地使他们将个人、群体的命运与国家的进步结合起来。5政府职能要明确与归位。让农民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这也是急需具备的条件。在新农村建设中,政府职能一方面要通过建立农村公共财政体系,发挥政府财政投入的主导和引导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另一方面,加强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政府在这方面,对新农村建设“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要民主商议,不强迫命令;要突出特色,不强求一律;要引导扶持,不包办代替”,不能出台不符合农村建设实际的政策,真正让农民说了算,使国家的支农资金、项目、技术等得到高效运用。6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激发农民的创业激情。要让农民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就必须要依靠农民,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依靠农民的辛勤劳动,让农民自己选择符合本地实际的发展模式,参与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操作,主动出资出力,自觉投入新农村建设。农民参与的程度和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挥的程度是决定新农村建设成败的关键。依靠农民建设新农村,需要相信农民,尊重农民的利益要求。我国新农村建设中要相信农民,破除那些“不放心”农民的观念、做法。要尊重农民的创业精神,革除那些束缚农民创业的各种弊端,营造鼓励农民干事业、帮助农民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激发农民自主创业的潜能。同时,要重视利益机制导向的作用,破除那些限制农民的合法权利和积极性的各种障碍。只有把相信农民和尊重农民利益结合起来,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责任编辑:钱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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