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和校准试验室能力的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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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L25:20X X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实验室的应用说明修订说明现行CNAS-CL25:200汗2006年6月1日发布,2007年4月30日实施,并2007年4月16日第一次修订,此后至 今未修订。根据校准实验室认可的发展情况和近几年来收集的来自评审员、技术专家、实验室和其他认可相关方对CNAS-CL0体校准实验室认可领域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参考国外认可机构对校准实验室认可的特殊要求,由CNA纵可二处组织对CNAS-CL25:2006a行本次修订。本次修订,考虑了与其他文件的协调性和确保现场评审时审核的完整性。CL01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本应用说明不再重复,其他认可准则规则文件中的内容,需要强调的,本次修订引用其规定。本次修订,增加了附录 A对现场校准的补充说明,主要是由于校准实验室实施现场校准的情况较为普遍,但现 场评审通常均在固定设施内进行,对其现场校准的管理和质量控制有必要提出明确的认可要求。本次修订变化较大,发布后拟安排过渡期 1年。以下对照说明修订内容:条款CNAS-CL25 2006CNAS-CL25 20 XX修改说明引言前后原引百内谷,部分纳入前后和 范围中,1范围23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按照新版PD02增加引用文件 和术语等章节。条款CNAS-CL25 2006CNAS-CL25 20 XX修改说明4管理要求4.1组织4.1组织4.1.3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应覆盖其开展的特殊类型的校准活动,比如现场校 准、在线校准、远程校准等,以及在临时或移动设施内进行的校准。必 要时,应对特殊类型的校准活动制定专门的程序。新增条款。4.13记录的控制4.13记录的控制4.13.1.2校准记录应有较长的保存期,以监视被校 准测量设备的稳定性。测量标准(设备、装置或系统)的技术记录(如溯源证书、质控数据、维修记录等)应长期保存,即使在标准设备报废后,也应至少保留3年。该条修改为对标准设备技术 记录保存期的要求。4.13.1.4当用电子方式储存记录时,对记录的修改应由授权人员进行,并记录修改人、修改时间、修改前和修改后的内容, 必要时,应注明修改的原因。增加对电子记录修改的要求4.13.2.1.1校准人员的校准结果必须经过校核人员的 核验。该条删除,对校核不作规定。 必须经过校核是法制计量三 级签字原则的要求。CNASA可 的校准实验室,允许校准人 员、授权签字人二级签字。校 核可以由授权签字人实施或结合日常质量监督进行。 实验 室可以自行规定是否必须逐 份校核。4.13.2.14.13.2.1.2校准记录中应包含所用计量标准名称及其 唯一性编号,以确保校准过程的复现。校准记录应包含所用测量标准的名称、唯一性编号、溯源信息、校准条件等必要的信息。修改原表述,增加了部分内 容。条款CNAS-CL25 2006CNAS-CL25 20 XX修改说明4.13.2.3当使用电子方式记录或(和)存储原始记录时,应满足以下要求:a)自动校准或测量(装置)系统通过电子等自动方式生成的原始 记录,应有措施防止其被人为的修改。b)校准过程中,将原始观察数据经人工直接输入到计算机或其他 自动存储设备中生成的原始记录,一般情况下,应由原校准人 员或其授权的人员修改;c)先在纸质材料上记录原始观察数据,再输入计算机或其他自动 存储设备中生成的校准记录,应同时保存原纸质记录或通过扫 描、复印、照相等转化为电子图像保存。增加了对电子记录的要求5.2人员5.2人员5.2.15.2.1.1校准人员应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 上岗。人员的能力、资格要求、职责应满 足计量法及相应法规的要求。校准人员、授权签字人等关键技术人员应具有所从事专业相关的技术知 识和技能,包括但不限于以卜方面:a)掌握校准方法涉及的测量原理;b) 了解测量标准以及被校仪器的工作原理;c)熟悉测量标准和被校仪器的使用方法;d)掌握校准结果相关的数据处理、误差分析以及测量不确定度评 定方法;e)能够正确使用规范的计量学名词术语和计量单位。补充J 一些具体的要求, 覆盖 了原 5.2.1.2 和 5.2.1.3 的部 分要求。但删除了应该满足法规的要 求,因为目前法规没有对校准 人员的要求,实施中易与对检 定人员的要求混淆。5.2.1.2从事校准的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有相应 的物理、数学知识,计量学知识及测量不 确定度的评定能力。5.2.1 已包含5.2.1.3校准人员应熟悉计量法律法规、测量溯源 体系,并能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5.2.1已部分包含。对熟悉法 律法规的要求不作为普遍性 的认可要求,删除。5.2.2校准人员的培训应至少包含计量基础知识、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培训三部分。培训应由具备资格或能力的机构或人员实施。增加对培训内容和资格的要 求。5.3设施和环境条件5.3设施和环境条件条款CNAS-CL25 2006CNAS-CL25 20 XX修改说明5.3.1校准实验室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检定规程或 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的要求,使其对校准 结果测量不确定度的影响能够控制在规定 要求以内。当现场校准不能满足要求时, 校准人员应能评定相应环境条件影响引入 的不确定度分量。校准实验室的设施和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校准方法或程序的要求。修改原表述,并将对现场校准 的规定调整到本文件附录A中。5.3.25.3.2相关规范、校准方法和程序有要求,或经评估表明对校准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校准实验室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尤箕是温度、 湿度、振动、供电、电磁干扰、噪声、灰尘等影响因素。对于准确度要 求较图的校准活动,或相关校准方法或程序有要求时,实验室应:a)对于灵敏度较高的仪器,应该隔离可能影响校准结果的机械振 动和冲击来源,比如升降机、机械车间、建筑工地、繁忙的公 路等;b)墙壁、大花板、地面使用光滑、抗静电的材料处理,必要时, 使用空气过滤装置,以提高对灰尘的控制;c)防止阳光直射的措施,如遮光布、附加的墙壁;d)按照设定的温度和湿度范围进行控制,如20 0 1 C, 35%RH70%RHe)对废气予以适当的控制,如强制排风或回收装置,防止其对设 备的不利影响,如对开关触点的腐蚀;f)电磁干扰的隔离。对于无线电测量,以及一些精密电子仪器的 校准,对电磁干扰进行适当的屏蔽是必要的;g)对电源附加稳压或滤波装置,确保提供波形纯净、电压稳定的 电源供应;h)为保证对灰尘、温度、通风等环境条件满足要求,可能需要制 定专门的内务要求。注:实验室制定的校准方法,应根据需要对上述(但不限于)环境 条件对校准结果质量的影响进行评估。新增的条款,对关键环境条件 的控制提出具体的要求或指 导实验室制定非标方法时正 确评估环境条件的要求。5.4检测和校准方法及方法确认5.4检测和校准方法及方法确认条款CNAS-CL25 2006CNAS-CL25 20 XX修改说明5.4.1实验室不应由于其测量标准的技术性能低于相关规范和校准方法的要求而发生偏离;设施、环境条件、校准操作方法等与相关规范和校准方 法的规定小一致而发生编离时,仅应在该偏离已被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授权和客户接受的情况下才允许发生。对于标准方法中对设备性能 有明确规定的,不得使用性能 达不到标准方法要求的设备。5.4.2计量设备的校准方法优先采用国家校准规 范或部门校准规范,在没有校准规范的情 况下,优先等同采用相应的国家检定规程 或部门检定规程。依据“检定规程”进行校准时,由于“校准项目” 一般情况下不等同于“检定项目”,因此,必要时实验室应编制补充文件(如XX校准作业指导书、XX校准细则),对校准项目、校准方法(程序)、测量标准、 原始记录格式等予以规定。注:一般情况下,校准项目应限于被校准仪器的“计量(测量)特性”相关的项目。方法的选择在准则中已经明确,删除原内容;由于我国的标准方法多为检定规程,直接作为校准方法存在部分不适用的内容, 因此实 验室应启补充文件。5.4.3在没有相应的校准规范或检定规程或其他 标准方法时,实验室可以自行制定校准方 法,并进行方法确认。实验室应提供并保 存方法确认的记录。实验室为其应用而制定校准方法时,应有义件规定校准方法的制定程 序、人员资格以及方法确认的要求等。非标方法问题较多,本条对程 序文件、人员资格等提出要 求。条款CNAS-CL25 2006CNAS-CL25 20 XX修改说明5.4.4实验室制定的校准方法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a)文件编号及版本号;b)适用范围;c)校准方法所用的测量方法(或测量原理);d)校准的量(或参数)及其测量范围;e)使用的测量标准及辅助设备的名称、主要技术性能要求。必要 时可包含测量标准的溯源要求或途径等内容;f)对环境条件和工作条件的要求,如温度、电源等的要求;g)校准的准备,如标准设备或被校仪器开机预热的要求等;h)校准程序的内容,包括: 校准开始前对被校仪器进行的正常性检查的要求及方法; 校准步骤以及操作方法; 对观察结果和校准数据记录的要求; 校准时应遵循的安全措施; 数据处理的要求和方法; 需要时,应包含对符合性判定、校准间隔确定的原则和方法; 不确定度的评估方法或程序;注:实验室制定校准方法时可参考JJF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本条对非标方法的内容提出 具体要求。5.5设备5.5设备条款CNAS-CL25 2006CNAS-CL25 20 XX修改说明5.5.25.5.2 a)实验室使用的测量标准的准确度(或测量不确定度、最大允许误差)应满足校准方法(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国家检定系统表(框 图)等的要求,当没有相关规定时,其与被校样品的准确度(或测量不确定度、最大允许误差)之比至少不低于1/3。b)为保证测量标准的性能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实验室对其最高测量标准的核查还应包括测量标准的重复性和稳定性。注:a)测量标准的重复性和稳定性也是评估其测量不确定度的重要分 量,因此实验室应定期核查测量标准的重复性和稳定性,以确 保所评估的测量不确定度与测量标准的性能相适应;b)测量标准的重复性和稳定性核查的试验方法可参照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附录 C.1和附录C.2;c)对测量标准的稳定性和重复性核查数据或结果,适用时,可以 用于对该测量标准的期间核查。新增条款,规定了溯源的准确 度原则,以及重复性和稳定性 考核要求,以保证测量标准在 技术上符合我国的相关法规。5.5.6实验室应对测量标准的建立、考核、维护和正确使用制定专门的程序。原 5.6.3.1 条条款CNAS-CL25 2006CNAS-CL25 20 XX修改说明5.5.10a)实验室应制定实施期间核查的文件,规定期间核查的范围、方 法、人员、结果分析和处理方式等。b)应根据必要性和有效性的原则确定实施期间核查的范围以及 核查方式。注:a)可以使用休哈特控制图统计测量标准的历次校准结果,分析测量标准的长期稳定性,以确定其是否需要进行期间核查。连续两个以上校准周期的稳定性合格(依据JJF1033判定)的测量标准,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进行期间核查;b)只要可能,应选择测量不确定度优于测量标准或与其相当的测 量仪器作为核查标准。当没有这样的测量仪器时,可选择稳定 性和重复性较好的其他测量仪器作为核查标准。c)期间核查不需要对测量标准的全部参量和测量范围进行核查,可以只选取一个或多个典型点核查。通常情况下,可根据核查标准选点,比如使用1k Q标准电阻核查直流电阻标准(数字 多用表或多功能源的直流电阻参量);d)当对测量标准的校准状态产生怀疑时,如果没有适当的核查标准或有效的期间核查方式,实验室应考虑提前校准(缩短校准 周期);e)在有效期内正常储存和使用的有证标准物质通常不需要进行 期间核查,除非有信息表明其可能被污染或变质。f)应妥善使用、保存和维护核查标准,当发生可能影响其测量结 果准确性、稳定性的情况时,应对其是否仍适合作为核查标准 进行评估。新增条款,期间核查问题较 多,评致性差,本条适当 明确一些原则。5.6测量溯源性5.6测量溯源性条款CNAS-CL25 2006CNAS-CL25 20 XX修改说明5.6.2.1对外开展校准服务的校准实验室建立的最 高计量标准(参考标准),应通过使用校准 实验室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所建立的适当 等级的计量标准的定期检定或校准,确保 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标)准。准则已经明确,不必重复,删 除本条。5.6.2.1.2不能溯源至国家计量基(标)准或国际单位制(SI)单位的测量标准,应预先向客户说明溯源性和溯源方式,并在校准证书中注明。对特殊量值的溯源,提出要 求。5.6.3.1a)为确保校准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略)b)参考标准、基准、传递标准(略)调整到5.5.2和5.5.6条。5.8校准物品的处置5.8.4被校测量仪器的操作面板以及其他外部可触及的部位上如果有调整装置,且该装置仅限在校准时调整,实验室在校准完成后,无论校准时是否调整该装置,均应将该装置进行封缄或固定处理,以防止其被未授权人员调整。该措施的设计应确保及时发现被校测量仪器未经许可的调 整。注:a)对于足些仪器,使用时本身就需要操作人员进行调整,则上述 要求不适用。如某些仪器使用前对指针零位的调整;b)所采取的“封缄”、“固定”措施,不应破坏该调整装置,以及 不影口次校准时对该测量仪器的重新调整。对校准时供调整用的装置的 处置做出规定。5.9测量和校准结果质量的保证5.9测量和校准结果质量的保证条款CNAS-CL25 2006CNAS-CL25 20 XX修改说明5.9.1.1参考标准、基准、传递标准或工作标准应 参加CNAS认的实验室间的比对或能力验 证计划。5.9.1 a)实验室参加的能力验证活动应满足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以及CNAS-AL07CNASI归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规定的领域和频次 要求。b)实验室应当根据校准的类型和工作量制定相应的质量监控计戈L计划包括实验室内部的质控活动和参加可认得的外部质控活动,选用的监控手段包括(但不限于)CNAS-CL01中5.9.1所述及的方法,在每个认可周期内应当覆盖到全部校准能力(参数,设备和人员等),并评价其实施的有效性。质控活动的频率应考虑校准技术的难易、人员的经验、校准经历等。c)可行时,参考标准、基准、传递标准或H作标准应参加CNAS认的实验室间比对、测量审核或能力验证计划。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增加了应 符合RL02等内容。5.10结果报告5.10结果报告5.10.4.1应注明测量溯源的途径。5.10.4.1 b)校准证书中报告的测量不确定度应符合CNAS-CL07:2011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第5条的相关要求。原内容准则和本文件其他条 款已经包含,删除。该条改为对测量不确定度报 告的要求。5.10.4.2在相关的地方必须给出测量不确定度及包 含因子。5.10.4.1 b)已包含相关要求5.10.4.3当校准实验室对被校仪器进行校准后,对被校仪器进行了调整或修理(无论由谁进行了调整或修理),调整或修理后应重新校准,并在校准 证书中报告调整或修理前后的校准结果。注:调整或修理前的校准结果主要是有助于客户获知仪器的校准状 态是否影响到以前所进行的测量,以便其采取有效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明确对校准时调整或修理过 的仪器,应报告调整或修理前 后的校准结果。条款CNAS-CL25 2006CNAS-CL25 20 XX修改说明5.10.4.4校准证书或校准标签不应包含校准时间间隔(周期)的建议,除非已与 客户达成书面协议。当按照与客户达成的协议给出校准时间间隔的建议 时,实验室应保留做出该建议的依据和技术记录。注:a)校准方法中建议的校准时间间隔原则上由客户自行采用,不应 作为实验室给客户建议校准时间间隔的依据;b) 一般情况下,确定校准周期的原则和方法可参照ILAC G24:2007测量仪器校准周期的确定指南或JJF 1139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c)根据CNAS-R01:2010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第5.3.4.3 条的规定,带 CNASA可标识的校准标签通常应包含以 下信息:1) 认可标识2)获准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的名称或注册号3)仪器唯一性标识4)本次校准日期5)校准标签引用的校准证书对校准标签的内容明确要求附录A对现场校准的补充说明新增,实施现场校准的实验室 应满足该附录。CNAS认可二处201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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