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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公司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享有征集投票权的主体2第三章征集投票权的方式及基本内容3第四章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4第五章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与格式5第六章附则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股东利益,促使广大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管理,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征集投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征集投票权,是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享 有征集投票权的组织或人员在征集公司股东对议案的投票权时,以公 开方式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内容与格式 向公司股东发出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要约行为。第三条征集投票权应当采用无偿的方式进行。第二章享有征集投票权的主体第四条以下组织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 投票权:()公司董事会;(二)公司的独立董事;(三)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第五条 征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 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 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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