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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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国际结算学习辅导学习辅导 目录第一章 国际结算概述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第三章 汇款方式第四章 托收方式第五章 信用证概述第六章 信用证种类 第七章 运输单据 第八章 汇票、发票、保险单和其他附属单据 第九章 审核单据 第十章 指定银行寄单索偿和开证行偿付 第十一章 其它结算方式 第一章 国际结算概述一、国际结算的概念一、国际结算的概念 由银行办理的国际货币收付业务。根据其产生原因的不同分为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二、国际结算的发展:二、国际结算的发展: 国际结算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综观国际结算的发展过程,经历了四大变革,即现金结算变为非现金结算、直接结算变为银行结算、货物买卖变为单据买卖、人工结算变为电子结算。三、国际结算研究的主要内容三、国际结算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代表货物和资金转移的工具:商品单据和票据 (二)完成货币资金转移的方式:结算方式 传统的:汇款、托收、信用证。 其他的: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保理、福费廷。 我们以信用证内容为主。 (三)以银行为中心的资金划拨 目的:以最科学、有效手段来实现。即要最简便的,能达到预期目的的,而付出最少代价的划拨清算。四、国际结算中的惯例四、国际结算中的惯例 常用的有:INCOTERMS 2000、UCP500、URC522、ISP98。 国际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而是人们共信共守的规则。它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合同的一方不能强迫对方使用某惯例,也不能自己主动地去执行某惯例,除非在合同上引用了某惯例,则此惯例对有关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五、国际结算的现代特征五、国际结算的现代特征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第一节 票据概述一、票据的基本概念一、票据的基本概念 (一)广义的票据,商业上的权利单据,作为某人对不在他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书面凭证。 (二)狭义的票据,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书面凭证。通常国际结算中所称票据均指狭义的票据。主要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也是本章的主要内容。二、票据流通形式二、票据流通形式 (一)过户转让:办理过户手续,受让人享有的权利只会等同于原债权人,一般债权转让 。 (二)交付转让: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不必通知原债务人,受让人的权利同前者一样要受到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 (三)流通转让:狭义票据中最广泛的形式,即付对价,取得代位权。三、票据的法律系统 (一)以英国票据法为代表的英美法系 (二)以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法系 (三)法的冲突:国际上通行:行为地法律原则 四、票据的特性: 流通性、无因性、要式性、提示性、返还性。 应注意:由于各国票据法均明确规定各种票据的使用期限,因此票据对货币的替代,仅限于信用、流通、结算、融资等功能,而不能代替货币起长期储存价值的作用。 第二节 汇 票一、汇票的定义 一个签名开致另一人,要求后者即期、定期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将一定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的书面命令。二、汇票的必要项目及对其掌握要求 (一)写明“汇票”字样(二)无条件的支付命令(三)出票地点和日期重要项目(四)付款时间:即期、定期(远期)、将来日期(板期)、延期(五)一定金额的货币 (六)付款人名称及付款地点(七)收款人名称,限制性抬头、指示性抬头、来人抬头(八)出票人名称及签字 三、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三、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 (一)成套汇票,即付一不付二或付二不付一的汇票 (二)需要时的受托处理人即预备付款人。 (三)付款地点 (四)担当付款行,即付款人开帐户银行 (五)利息与利率 (六)用其他货币付款 (七)提示期限 (八)免作退票通知或放弃拒绝证书 出票人/背书人在他签名旁记载放弃对持票人的某种要求,只表示前手对后手作出的安排,他对汇票仍然是负责的。 (九)无追索权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自己的签名上记载“without recourse”字样,就免除了对汇票应负的责任。 四、汇票的当事人及其权利责任四、汇票的当事人及其权利责任 (一)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1、出票人,在汇票被承兑前,出票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汇票被承兑后,出票人是汇票的从债务人。 2、付款人 ,接受别人的汇票且要对外付款的人。他不是必然的汇票债务人,并不必然承担付款责任。 3、收款人 ,收款人是收取票款之人,是汇票的主债权人,可向付款人或出票人索取款项。 (二)其他当事人:背书人、被背书人、承兑人、参加承兑人、保证人、持票人、付(过)对价持票人、正当持票人五、票据行为五、票据行为(一)出票,主票据行为 ,包括: 1、制票并签字 ;2、交付 (二)背书 1、概念;指在票据的背面由持票人签名,甚至签上日期的行为。 2、作用;权利转让、委托取款、质押融资 3、种类(特别背书、空白背书、限制背书、有条件背书、托收背书)式样见教材(三)提示 1、概念;持票人将汇票提交给付款人要求承兑(远期项下)或要求付款(即期或已到期的远期汇票)的行为。 2、形式:付款提示、承兑提示(四)承兑 1、概念: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正面签名并加上“Accepted”字样,表明他确认到期付款的责任。 2、意义:重新界定了汇票的主债务人、使经承兑的汇票具有贴现融资的可能 、对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远期汇票,明确了付款的确切时间。 3、种类:普通承兑、限制承兑(有条件承兑、部分承兑、限定地点承兑、延长时间承兑),式样见教材 (五)付款:远期汇票的几种推算到期日,持票人在到期日提示汇票,经付款人或承兑人按正常程序付款以后,汇票即被解除责任。 (六)退票 1、概念: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均称为退票,也称拒付。 2、退票通知 :持票人在汇票遭到拒付的当天或次日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通知出票人或背书人。若不在时间内,则出票人和背书人就解除责任。 3、拒绝证书 :是由拒付地点的法定公证人作出证明拒付事实的法律文件。持票人须在退票后一个营业日内做成 。 (七)追索 1、概念:汇票遭拒付时,持票人要求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行为。持票人所拥有的这种权利就是追索权追索权。 2、行使追索权的条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示 、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做退票通知、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做成拒绝证书。 (八)保证 非票据的债务人对于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等行为所发生的债务予以保证的附属票据行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相同的责任。经过保证后票据可接受性大。六、汇票的种类六、汇票的种类 (一)国际汇票与国内汇票 (二)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 (三)来人汇票、记名汇票。补充:若汇票抬头人为“某人或某指示人”或“某人的指示人”等,则为指示汇票。 (四)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 (五)光票与跟单汇票 (六)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 (七)本币汇票与外币汇票第三节第三节 本票本票一、本票的定义一、本票的定义 由一人签发给另一人,签注即期、定期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对已汇票已付汇票) 二、本票的必要项目二、本票的必要项目 写明“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承诺,收款人或其指定人,出票人签字,出票日期和地点,付款期限,一定金额,付款地点。式样教材。与汇票的要项相比少了一个重要内容:付款人。三、本票的种类三、本票的种类 (一)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 商业本票制票人为商号、工商企业,适用范围不广 。银行本票多为即期的银行本票 ,一上柜面即能取现。它的发行一定意义上会增加货币投放量,因此各国对它的发行有限制。 (二)国际小额本票(一般了解) 适用范围狭窄。它大都是设在美元货币清算中心的美国银行作为制票行,以美元定值的小额本票。(三)旅行支票 从付款人就是该票的发行机构来看,它带有本票的性质。它不指定付款人、地点,由大银行、大旅行社发售的支付凭证,有固定金额,专供旅游者使用的信用工具。式样见教材。 兑付条件:初、复签一致。 第四节 支 票一、支票的定义一、支票的定义 银行存款客户向其存款银行开立的,授权该银行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来人即期五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二、支票的必要项目二、支票的必要项目 写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命令,付款银行名称及地点,出票人名称及签字,出票日期和地点,写明“即期”字样,一定金额,收款人或其指定人。三、支票的种类三、支票的种类 (一)来人支票与记名支票(二)普通支票和划线支票(一般划线支票、特别划线支票) 在支票正面划有两条平行线的支票称为划线支票。它只能通过银行转帐,不允许兑现。式样见教材。非划线支票则反之。划线支票增加了安全性。若万一被冒领,由于此款是代收行为他收帐,易查踪迹。 普通划线支票是可找任何一家帐户行转帐处理;而特别划线支票是须由划线内指定行代收,即只能通过线内指定行转帐。划线是其它票据流通中所没有的 ,非划线支票可通过划线或加注行名成为普通划线支票或特别划线支票。这种变化是不可逆转的。 (三)保付支票 为了增加支票的接受性,由付款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戳记,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其他债务人一概免责; 四、支票的止付 银行存款户对银行提出停止付款的要求,要有书面通知才有效。五、汇票、本票、支票的比较相同点:1三种票据都是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特种凭证,同为非现金结算工具,可行使货币的部分职能。2三种在有关出票、背书、付款、追索权、拒绝付款等票据行为上是相同的;3三种票据具有相同的特性,即流通性、无因性、要式性、提示性和返还性。 不同点:1汇票、支票无条件支付命令;本票无条件支付承诺;2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不一定先有资金关系;本票则是约定自己付款的票据,无所谓双方间的资金关系;3本票、支票、即期汇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远期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承兑后则以承兑人为主债务人;4支票、本票没有副本;而汇票的开立可以一式多张;5汇票、支票都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的出票人是付款人,所以只有两个当事人:出票人和收款人;6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汇票、本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一般的企业或个人;7支票限于见票即付,无到期日的记载;汇票、本票则有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之分,有到期日的记载;8支票和本票因过期而未能提示或未作拒绝证书,则其持票人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无追索权;而汇票的持票人对其前手甚至出票人均丧失追索权;9支票有保付制度,而没有承兑、参加承兑、参加付款、保证制度;而汇票则有。本票只有保证和参加付款,没有承兑和参加承兑制度;10支票和本票的背书人只负追索时偿还义务;而汇票的背书人还需担保付款人承兑或付款;11支票有划线制度;而汇票(即期银行汇票除外)和本票均无;12本票、汇票可以在贴现市场上贴现;支票则不能;13支票可以止付;而汇票承兑后,付款是不可撤销的;第三章 汇款方式一、顺汇与逆汇的概念一、顺汇与逆汇的概念 根据资金的流向是否与信用工具的流向一致来划分 ,汇款方式是顺汇,其他的是逆汇。 二、汇款的概念二、汇款的概念 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以一定的方式,把一定的金额,通过其作为付款行的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是银行的主要外汇业务之一。三、汇票的当事人三、汇票的当事人 汇款人、汇出行、汇人行、解付行、收款人四、汇款的种类及期各自工作程序四、汇款的种类及期各自工作程序(一)电汇:工具:加押电报、电传或通过SWIFT (二)信汇:工具: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 (三)票汇 :工具:银行即期汇票 式样见教材 在票汇项下,大多采用中心汇票汇款。 中心汇票:是指汇票付款人是汇票所用货币清算中心地的银行的汇票。 三种方式的比较:简单地,T/T高、短;M/T低、长;D/D汇款人方便,汇款人可能就是收款人。五、汇款头寸划拨五、汇款头寸划拨 汇入行解付的前提是收妥头寸 (一) 汇出行与汇入行有帐户关系1汇出行在汇入行开有帐户汇入(解付)行的付讫借记2汇入行在汇出行开有帐户汇出行的主动贷记(二)汇出行与汇入行在同一家银行开有帐户双方与同一家代理行有帐户往来通过共同账户完成头寸划拨(三)双方在不同银行开有帐户汇出行在汇出汇款时,主动通知代理行将款拨给汇入行在其他代理行开立的帐户汇出行嘱其账户行汇付给汇入行的账户行 六、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汇款方式六、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汇款方式预付货款、货到付款(售定、寄售)七、特点:七、特点: 1、基本、商业信用 任何一种结算方式资金的实质性划拨最终也是以汇款方式完成的,所以它是基本的结算方式。同时它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的结算方式。 2风险大 对于预付货款的买方和货到付款的卖方而言,可能钱货两空。 3资金负担不平衡 对于预付货款的买方和货到付款的卖方而言,资金担较重 。 4手续简便,费用少 第四章 托收方式 一、托收的定义一、托收的定义 由债权人(出口商)提交债权凭证(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出口国的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回款项的一种国际结算方式。 信用基础: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商业信用二、托收的当事人二、托收的当事人 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提示行、付款人三、托收的种类及其工作程序三、托收的种类及其工作程序 (一)光票托收:仅开立汇票而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的托收。(二)跟单托收 :指伴随物权单据的托收,可能使用汇票,也可能不使用汇票。根据银行交单条件的不同,可分为: 1、付款交单:出口商的交单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风险较小。 (1)即期付款交单:不用汇票 (2)远期付款交单 2承兑交单 :凭承兑 而交单,出口商风险大。 四、托收指示和托收汇票四、托收指示和托收汇票 (一)托收指示的重要性 每一笔托收业务都有一份托收指示。托收行的主要责任就是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托收申请书缮制托收指示。托收指示中最重要内容是:1、交单条件;2、头寸拨付方式;(二)对托收汇票的要求 托收汇票的出票人是出口商或卖方,付款人是进口商或买方,收款人以出票人抬头(“Pay to the order of ourselves”)然后由出票人加以空白背书较流行。另外,要出具出票条款,同时还得出具交单的条件。五、托收业务中的运输单据、利息及费用五、托收业务中的运输单据、利息及费用 运输单据的处理参见信用证项下,注意:银行在托收业务中只处理单据,而与货物或买卖合同无关。 利息、费用的收取,注意是放弃或不得放弃。六、托收业务中的头寸划拨六、托收业务中的头寸划拨(一)托收行在代收行有帐户代收行收妥贷记 (二)代收行在托收行有帐户代收行收妥后授权托收行借记 (三)托收行和代收行通过共同账户行完成划拨七、托收风险与资金融通七、托收风险与资金融通(一)托收是种比较迁就进口商的结算方式,故对出口商有多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风险以及由以上风险所造成的货物在质量、数量、价格等方面的风险。所以出口商要注意防范。 (二)对出口商的融资 出口押汇,属于银行垫付资金,银行风险大。 (三)对进口商的融资 信托收据,主要在远期D/P下,进口商在对托收未付款前,向代收行出具一份书面担保文件(即信托收据),代收行凭此信托收据借出货运单据,以便于进口商办理报关、提货及出售。 货物所有权属于代收行。 第五章 信用证概述 一、信用证的定义一、信用证的定义 银行(开证行)应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期或定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兑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跟单L/C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承诺。条件在一定期限内;条件凭规定单据才付款; 非进口商付款;它是进口方银行向出口商作出的承诺。二、信用证主要当事人权责及相互契约关系二、信用证主要当事人权责及相互契约关系 (一)三个主要当事人:1、开证行;2、保兑行(若有);3、受益人主要当事人只有两个:开证行、受益人。有时开证行为了融资的需要,以自己的名义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 (二)三项契约关系:1、买卖方之间的交易合同;2、买方(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经开证行接受的开证申请书;3、开证行(保兑行或有的话)与受益人(卖方)之间的信用证。三项契约各自独立。 (三)信用证业务的特点:(重要)1、开证行(保兑行若有的话)对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负第一性付款责任;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或者说自足的)文件;3、信用证业务项下处理的是规定的单据,而不是货物。(四)信用证结算的基础是:在交易双方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加上开证银行的信用。三、信用证的其他当事人三、信用证的其他当事人(一)开证申请人:在贸易下,通常是由进口商以开证申请人的身份申请开立信用证。在信用证项下的不同单据中,对开证申请人可有不同的称呼,务请注意。 (二)通知行:承担UCP500规定的相应责任审核信用证的真实性 (三)其他指定银行:1、付款人;2、承兑行;3、议付行;4、偿付行;5、索偿行;6、寄单行;7、转让行,均为在信用证业务办理过程中必然或可能出现的银行。 四、信用证的作用四、信用证的作用(一)对进口商的作用 1保证取得物权单据 2保证如质、数、按期地收货 3开证时交少量的保证金,甚至不交,避免资金大量积压 4筹资困难时可凭T/R,先提货,后交款 5使用买方远期信用证 6、担保提货(二)对出口商的作用 1保证凭单付款 2保证在外管制下可以不受影响地收汇 3装船前可申请打包放款 4装船后可凭单叙做押汇,取得货款 5可避免钱货两空 (三)对开证行的作用 1.开立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出口商授信的行为,开证行代进口商开立信用证贷出的是信用,非资金。 2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四)对出口地银行的作用 出口地银行可不必动用自己的资金,收入服务费收入。(五)对保兑行的作用 保兑行有保兑费收入。且保兑金额越大,说明他的资信越高,它是一种无形资产可提高自身的价值。 五、信用证的内容五、信用证的内容 及形式及形式 通过教材的ICC关于信用证标准格式中的项目内容来掌握信用证的内容 信用证有信开和电开两种形式。 1信开,现已基本不用或少用 2电开 (1)简电本 :内容简单,不加押,只是作预先通知之用,不足以作交单议付的依据。 (2)全电本 :加押,内容完整,为有效的信用证 。目前全电信用证使用较多。 注意:UCP500第11条a款第1项规定 第六章 信用证种类一、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一、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一)不可撤销信用证:在一定条件下仍然可撤销、修改 (二)可撤销信用证:国际贸易中少用 UCP5006C款:无可撤销字样,即为不可撤销。不能仅从形式上,更主要的从内容上判断可撤销与否。 二、保兑和不保兑信用证二、保兑和不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只能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加具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所负的责任是相同的 。保兑行有权对修改的内容不承担保兑责任。如果它同意信用证修改的内容,则自通知修改书之时起对信用证负有不可撤销的义务。 三、付款、承兑、议付信用证三、付款、承兑、议付信用证(一)即期付款信用证:可开立或不开立即期汇票 (二)延期付款信用证 :属于远期付款信用证 ,不需要汇票 (三)承兑信用证 :属于远期付款信用证,交单条件是D/A (四)议付信用证 :自由(公开)议付 和限制议付 四、可转让信用证四、可转让信用证 唯有开证行在L/C上明确注明“Transferable”字样,L/C方可转让。只限转让一次。新证是原证的延伸,转让行不因L/C转让而改变其责任,它对转让证所负的责任与原证相同。第一受益人可用自己的单据替换第二受益人 的单据。第二受益人中一个或几个拒绝接受L/C的修改,并不影响其他几个接受修改,对拒绝接受修改的第二受益人而言,该L/C视为未被修改。五、背对背信用证五、背对背信用证 往往用于转口贸易,中间人不希望进口商了解货源,也不希望出口商了解货是卖给谁的。中间人既是第一份信用证的受益人(与进口商签约),也是第二份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与真正的出口商签约)。真正的出口商-第二份信用证的受益人;真正的进口商-第一份信用证的申请人。第二份信用证的时间要早于第一份信用证。二份信用证互不体现对方的存在,相互独立的。 六、对开信用证六、对开信用证 主要用于易货交易,信用证上一般加列表示对开证的条款。 七、预支信用证七、预支信用证 常用的是红条款信用证,有效期内,若受益人不能交单,预支行可向开证行索偿,开证行保证立即偿还预支行的垫款本息,然后向开证申请人索还此款。 注意控制受益人仅向本行交单。八、循环信用证八、循环信用证 用于大宗货物单一,经常性商品的一次订货、分批交货,进口商为了节省开证的手续和费用时使用。注意做好背批。 九、信用证的修改与撤销九、信用证的修改与撤销,信用证的修改应注意: 1、一项修改必须是由开证行发出修改通知书,经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后方为有效。 2、如果修改书涉及两个以上的条款,受益人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接受其中一部分,拒绝另一部分。 3、修改书必须通过原来的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4、受益人对于开证行的修改书内容是否接受应发出一个明确的通知,否则以提交的单据来说明接受与否。单据与修改书一致,说明信用证已被修改;否则,信用证没有被修改,原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 5、保兑行有权决定是否将其保兑扩展至信用证修改书条款。 6、信用证修改书一经开立,开证行便受修改书的约束。 第七章 运输单据一、海运提单一、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一般是指港至港已装船提单,出口商缮制提单和银行审核提单的基本要求是“单证相符”。要点: 1、托运人 ,信用证无特殊规定,应以受益人为托运人。 2收货人 ,与托运单中“收货人”的填写完全一致,并符合信用证的观定。实务中最常见的是这种空白抬头和空白背书提单。 3被通知人,应按信用证要求填写。 4、正本提单的份数 ,全套可以是一式一份。 5、唛头 ,应与发票等其他单据以及实际货物保持一致,否则会给提货和结算带来困难。 6、商品名称 ,可用统称 7、毛重(公斤),毛重应与发票或包装单相符 8、运费条款 ,CIF、CFR 项下应注运费已付或运费预付 ;FOB、FAS 下注明运费到付或运费待收 。 9、提单签发日期,不得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这对出口商能否安全收汇很重要。 10、已装船批注 ,备运提单可以转化为已装船提单 11、提单签发人签字 ,有权签发提单的是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12、舱面提单不能接受,但当海运或包括海运的两种以上运输时,对于有可能放于舱面的货物如原木,只要提单上未注明货已装于/将装于舱面,银行是接受的。另外,集装箱不论其装于舱面或装于舱内均视为装在舱内。 13、根据提单上对收货人栏不同的规定,进行背书,具体有:(1)出口商以shipper 身份做成空白背书。收货人抬头:To order ;(2)出口商以shipper 身份做成记名背书,则被背书人为收货人;(3)信用证上规定:B/L收货人为议付行。则寄单前,由议付行背书给开证行。(4)B/L抬头人/被背书人是开证行,则付款赎单时,由开证行背书给进口商。 二、不可转让的海运单二、不可转让的海运单 非转让海运单的作用与海运提单相比较而言,它是货物收据与运输合同的证明,但不是物权凭,货物凭收货人的身份而不是凭海运单提货。因此它是不可转让给他人的单据。 三、租船合约提单三、租船合约提单 租船合同提单,是船方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通常是一种简式提单,在这种提单上加注“根据租船合同出立”的字句。由于租船提单不列出详细的条款,不成为一个独立完整的文件,银行从提单上无法看出它受租船合同约束的情况,银行一般不愿意承担由此而来的额外责任和负担。因此,UCP50023:银行不接受租船提单,除非信用证特别授权。四、多式运输单据四、多式运输单据 在多式联运方式下,出口方只要办理一次托运手续,订立一份合同、一次支付运费、一次货物保险,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从发货人仓库门直接到收货人仓库门,极大地方便了国际贸易。 注意多式联运单据和联运提单的区别 。如果信用证要求的是联运提单,而受益人提交的是多式联运单据,在不违背信用证其他条款情况下,只要联合运输单据是由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且注明“货已装船”,银行可以接受这种单据。五、空运单据五、空运单据 它不代表所托运货物的所有权,是不可转让的。审核空运单据比较重要的问题是发运日期,如果信用证要求一个实际的货物发运日期,则应清楚表明实际班机日期并视为发运日期,且不能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 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将接受已经转运或将可能转运的运输单据,但单据上必须表明同一航空运单包括全程运输。 此外,公路、铁路、内河运输单据、专递及邮政收据也都是非物权凭证。六、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六、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 对于运输行出具的提单不能一概拒绝,只要运输行具有承运人的身份签发的提单是可以接受的。见UCP50030 第八章 汇票、发票、保险单和其他附属单据一、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一、信用证项下的汇票 信用证项下汇票与托收项下的汇票同是商业汇票,汇票的项目基本相同,只是多了一个银行编号(一般在汇票左上角)和一个出票条款。要点: 1出票地点,即出票人所在地 2出票日期,它是进口商审查出口商是否在信用证有效期里交单的依据。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3汇票的期限,应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4收款人,可以是议付行,也可以是出票人自己(记名背书给议付行)。 5汇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大小写位置正确,且两者一致。6出票条款,应按信用证规定。 7付款人,以开证行为付款人 8出票人,应是受益人 9张数,一式两份 10汇票寄出之前,议付行做成空白背书。二、商业发票二、商业发票 它是由出口商向进口方签发的,对所装运的货物作出全面细节性说明的货款价目总清单。(一)作用1交易履约的证明文件2.审单时的中心单据3交易双方的记帐凭证4报关纳税的依据5可代替汇票6买方凭以收货、核对货物情况及索赔的依据(二)商业发票的缮制与审核 1出票人名称与地址 出票人的名称与地址在发票正上方表示。应该就是信用证受益人的名称。UCP500第37条a款第3项规定:商业发票无需签字。 2发票名称 ,“Invoice”(发票)的字样 3发票号码和出票日期 发票号码由出口商自行编制,代表整套单据的代表号。在所有单据中,发票是签发日期最早的单据。 UCP500第22条规定,银行将接受出单日期早于信用证开立日期的单据。 4信用证号码和合同号码 5发票抬头人,除非信用证有特殊规定,一般应以开证申请人为发票抬头人。 6运输方式、起迄地点(Fromto) 起运港、目的港应与提单上的表示一致。 7唛头 ,与提单上的唛头刷法相同,要与信用证上的规定绝对一致 8货物内容 ,发票中关于货物的内容应与信用证严格保持一致。 发票所描述的商品名称应按信用证规定的名称一字不差地照列。 9价格,按信用证规定填写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发票总额不能超过信用证金额 。三、保险单据三、保险单据 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海洋运输是最为重要的一种方式。货物运输保险以海上货物险产生时间最早,因而其他各种货物运输险的条款都以海运险为蓝本。(一)保险单的概念 它是保险人已接受保险的正式凭证,也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订立契约的证明。(二)保险单据的种类 1.保险单,俗称“大保单” ,内容完整,实务中主要采取的形式。 2.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据,与保险单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 如国外来证,要保险凭证时我方可以保险单替代保险凭证,反之则不允许。3、暂保单,不是保险契约的证明,不起保险单的作用;保险人对保险经纪人签发的暂保单不负法律责任。 (三)保单的缮制要点1、被保险人,也称保单的抬头。应根据信用证规定。2、标记,应与提单、发票上的唛头一致。3、包装及数量 ,与提单、发票一致。4、保险货物项目 ,货名繁多,允许填统称。 5、保险金额 ,所填写的货币要和信用证的货币一致。一般按发票金额加一成(即110发票金额)填写,保险金额不计小数 。大小写金额完全一致。6、开航日期 ,填提单上所载明的实际装运日期。允许填大约日期。 7、起运地,起迄地点必须和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一致 8、目的地 ,如果信用证要求海运至某目的港而保险保到内陆某地,应填目的港后再填内陆地名。 9、承保险别 ,注明保险条款和险别生效时间。这一栏是保险单最重要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险别投保。 10、勘查和理赔代理人 ,代理人应由我方指定。 11、赔付地点 ,一般填写目的地名称。 12、日期 ,保险单的出具日期应早于提单日期 。 13、签章 ,由签发保险单的保险公司签字盖章。 四、其他单据四、其他单据 领事发票、海关发票 、产地证书 、普惠制产地证 、商品检验证书、包装单、重量单和尺码单等做一般了解。 第九章 审核单据一、单据的审核一、单据的审核(一)有关规定1提交单据期限的规定,注意最迟交单期的计算2、有关增减幅度的规定,掌握UCP500第39条3、关于装运日的规定,“大约于”这类的词限定装运日,将解释为在所述日期的前后各5天内装运,起迄日期均包括在内。共11天。4.分期、批装运和分期、批支款,掌握UCP500第40、41条。 (二)审单尺度 1、单证一致的程度,严格一致和实质一致 2、审单的依据, 信用证条款是审单工作的唯一依据 3、审单的标准 UCP500第13条(1)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中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它们是否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 如果信用证中没有规定某种单据,银行将不审核。(2)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和代表它们的被指定银行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接受或拒受单据。(3)如果信用证在所列条款中未阐明须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无此条款而不予理会非单据化条款。(三)审单的方法 审单的方法是先“纵”后“横”。 “纵”是指以信用证为核心,所有单据都与信用证相核对。 “横”是指以单据中的发票为中心,其他单据与之核对。二、指定银行对单据的处理二、指定银行对单据的处理 (一)指定银行对相符单据的工作 对受益人,按信用证的安排办理议付付款承兑; 对开证行(保兑行)寄单索偿; (二)指定银行对不符单据的处理 1.将单据退回受益人修改:最好的办法但不是在任何时候都能用。 2.担保议付:只是受益人和议付行之间的一种协议 3.致电开证行要求授权议付,即电提 4.致函开证行授权议付,即电提 5托收 :由银行信用改为商业信用,风险较大 6.照常议付:不可取的办法 7.不予受理,将单据退回受益人。三、开证行对单据的处理三、开证行对单据的处理 (一)对相符单据,办理承兑、付款,并接受单据,随后向开证申请人提示; (二)对不符单据,征询开证申请人意见,决定是否接受,若决定拒付应在7个银行工作日内以电讯方式次性提出,并征询对单据的进步处理的意见。第十章指定银行寄单索偿和开证行偿付一、寄单索偿路线一、寄单索偿路线(一)向开证行寄单并索偿 (二)向开证行寄单,向偿付行索偿二、寄单索汇的方式二、寄单索汇的方式(一)信索(二)电索 三、准确地理解三、准确地理解L/C的偿付条款的偿付条款 1.单到付款议付行在开证行开设有该信用证货币账户,由开证行审单相符后贷记议付行账户或汇款至议付行的账户行贷记议付行账户2.主动借记和授权借记开证行在议付银行开设有该信用证货币账户(1)信用证指示议付行主动借记开证行账户(2)开证行审单相符或收到索偿电报/电信后,授权议付行借记开证行账户。 3.向偿付行索汇开证行、议付行彼此均无该信用证货币账户 有些信用证指定第三家银行作为偿付行,因此议付后,在向开证行寄单的同时,向偿付行索汇。四、熟悉帐户的开立情况、制订正确的索汇指示四、熟悉帐户的开立情况、制订正确的索汇指示 索汇指示是议付行对开证行或偿付行如何交款的指示。它关系到收汇的快慢。索汇指示的措辞要清晰、准确。 五、银行间偿付五、银行间偿付 UCP500第19条 六、开证行偿付六、开证行偿付(一)对外付款:1、电汇付款;2、信汇付款(二)承兑汇票:1、开证行承兑;2、通知行承兑 第十一章 其它结算方式第一节 银行保函一、银行保函定义一、银行保函定义 注意:这里的受益人、申请人与信用证项下不同,它与信用证一样,是以银行信用加强商业信用,解决交易双方信用不足的困难,促成交易。二、银行保函的特点二、银行保函的特点 1银行保函是不依附于合同的独立的保证文件 2在保函业务项下处理的只是保函所规定的单据和其他证明文件 3担保行的偿付有时是第一性的,有时是第二性的 4银行保函是银行对交易双方的信用担保 5保函是一种或有负债三、银行保函和跟单信用证的区别三、银行保函和跟单信用证的区别见教材 第二节 备用信用证 一、备用信用证的含义一、备用信用证的含义 它是现代银行代替银行保函的流行方式,是一种担保书,也可以看作是信用证的一种特殊形式。二、备用信用证的产生与发展二、备用信用证的产生与发展 最早产生于19世纪中叶,美国联邦法律禁止美国银行为客户提供担保,为了为客户提供担保服务的目的,创立了以信用证为表现形式的支付承诺备用信用证,以作为其保函业务的一种合法的替代,从而回避美国银行法的限制。 1998年,全球备用信用证与商业信用证业务量之比为7:1,前者大大超过后者。由于其本身具有的内在灵活性及用途多样性,业务量一直居高不下 。三、备用信用证的适用规则三、备用信用证的适用规则 适用于ISP98四、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银行保函的比较四、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银行保函的比较备用信用证是具有信用证内容和形式的银行保函 第三节 福费廷一、福费廷的涵义及当事人一、福费廷的涵义及当事人 它是对未到期的国际贸易应收帐款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这些应收款项通常采用商业汇票或本票的形式 。 福费廷交易的当事人主要有四个: 1、进口商,福费廷交易的债务人。承担到期支付票据款项的主要责任。 2、出口商,他通常是福费廷汇票的卖主,为保护自己不受追索,将经进口商承兑的远期汇票或本票无追索权地售给福费廷融资者。 3、担保人,一般是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为进口商的按期支付提供担保。 4、福费廷融资者,即贴现机构,通常为出口地的银行或其附属机构,或大金融公司,或福费廷公司。 二福费廷的特点二福费廷的特点 1、福费廷票据应产生于销售货物或技术或劳务服务的正当贸易 2、出口商向包买商出卖票据是无追索权 的,是卖断,将有关的风险全部转嫁给包买商 3、福费廷业务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中长期融资业务 4、出口商叙做福费廷,实际上是将赊销变成了一次现金交易 5、福费廷票据的卖方(包括银行在内)是受到保护的 6、福费廷市场有三种活动:投资,交易,经纪 尽管福费廷交易在国外已流行几十年,融资领域越来越广,融资方式越来越灵活,但我国福费廷业务却远没有广泛开展起来。这种现状与我国日益扩张的出口需求不相适应,也与我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出口大国地位很不相称。所以,我们要在技术、观念、资金市场缺乏、人才等方面解决发展福费廷业务的障碍,大力发展福费廷业务。 第四节 保理 一、国际保理的概念一、国际保理的概念 保理商为国际贸易记账赊销方式提供出口贸易融资、销售账务处理、收取应收账款及买方信用担保为一体的金融服务。 二、国际保理的当事人二、国际保理的当事人 出口商、出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进口商 三、保理业务的积极作用三、保理业务的积极作用 1.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及评估,核定一个合理的信用额度 代收帐款,保理商设有专门的收债人员,收债率极高 帐务管理,可为出口商减少了管理人员、办公设备及其他费用 风险担保 ,对卖方在信用额度内的销售,保理商将提供百分之百的信用担保。 贸易融资,向出口商提供8085%发票金额无追索权融资 目前,一些国家的保理商为了适应迅速发展变化的贸易需要,已开始与储运公司、商检机构、港务局等有关部门联合起来向客户提供一揽子全面服务,卖方只要找到了买方,包括包装、贴标签、刷唛头、商检、租船订舱、发运、保险、仓储、交货、收款、风险担保等一切事宜都可交给保理商办理。这种作法有可能成为今后保理业务的发展方向。四、与福费廷业务的比较四、与福费廷业务的比较 两者都属于融资结算业务,都可以是无追索权的,都是由正当交易引起的、保理商或包买商承担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和进口国的国家风险 。 由于它们各自的特点不同,这两种融资方式有着贸易领域和融资期限的互补性,风险承担方式也各不一样。 交易金额 融资期限 承担风险 融资比例福费廷 大 长 大 100%发票金额保理 小 短 小 8085%发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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