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授权管理制度(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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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国银行授权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一级法人体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辖属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依法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包括直接授权和转授权。直接授权,系指银行总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授权。转授权,系指根据银行总行或上级行的授权并在本行受权范围内,省级分行(含直属分行,下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二级分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县(市)支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授权。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机构,系指向辖属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银行总行、省级分行、二级分行和县(市)支行;受权机构,系指接受经营管理权限的银行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第四条 银行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或上级行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行长、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受权机构的代表人,代表该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各项权利。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对境外分支机构的授权,由总行根据我国和驻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另行规定。第二章 授权依据第七条 依据下列指标,对分支机构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授权。(一)所在地经济发展情况;(二)资产负债规模;(三)资产质量;(四)经营效益;(五)经营管理水平;(六)风险状况;(七)其他影响授权的情况。第八条 对分支机构授权按省级分行、二级分行和县(市)支行依次逐级进行。若有必要,总行可以对辖属任何分支机构直接授权。第九条 根据职能部门的职能、授权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的素质,按照权责一致、合理适度的原则,对职能部门授权。第十条 根据受权机构经营管理、授权执行、风险控制等实际情况,可对授权实行动态调整。第三章 授权方式第十一条 授权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行基本制度和上级行授权,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从事日常业务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基本授权。第十二条 授权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行基本制度和上级行授权,对辖属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或个人从事创新业务以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特别授权。第十三条 基本授权采用书面即授权书形式,在授权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生效。第十四条 授权书是指授权机构制作的向受权机构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书面文件。第十五条 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授权机构名称;(二)授权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三)受权机构名称;(四)授权范围;(五)授权期限;(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第十六条 银行授权书采用统一标准格式文本,统一文本由总行法规部制定。第十七条 受权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向授权机构申请特别授权。第十八条 特别授权采用批复形式,或者签发特别授权书。第十九条 对受权机构的特别授权申请,授权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上为十个工作日)未能给予答复,视为同意授权。第二十条 权限不明确时,受权机构应向授权机构书面请示并取得明确授权。第四章 授权范围第二十一条 基本授权的范围包括:(一)资金组织管理权限;(二)资金计划管理权限;(三)信贷管理权限;(四)结算业务管理权限;(五)财务管理权限;(六)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权限;(七)代理业务管理权限;(八)银行卡业务管理权限;(九)资产损失管理权限;(十)机构、人员和劳动工资管理权限;(十一)法律事务管理权限;(十二)非业务活动经营管理权限;(十三)其他经营管理权限。第二十二条 特别授权的范围包括:(一)创新业务权限;(二)超出基本授权的权限。第五章 转授权第二十三条 转授权必须遵循有限原则,不得大于原授权。第二十四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内部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可以对营业所转授权。第二十五条 转授权采用书面即转授权书形式。转授权书内容、格式参照授权书制定。第二十六条 转授权不当时,上级行可以调整或撤销原授权。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的转授权,必须报上级行备案。第六章 授权的调整与终止第二十八条 基本授权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特别授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有效期。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授权机构可调整或撤销原授权,并报上一级行备案。(一)受权机构发生重大越权行为;(二)受权机构的行为失当造成重大经营风险或法律责任;(三)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四)内部机构和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五)其他情况。第三十条 调整与撤销授权,应重新制作授权书,并收回原授权书。第三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原授权终止:(一)实行新的授权制度或办法;(二)受权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况;(三)受权被撤销;(四)授权期满;(五)其他需要终止授权的情况。第三十二条 银行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变更时,若授权范围等内容不变,授权书、转授权书继续有效。第七章 授权管理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的法规部门是授权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授权管理的组织协调、授权管理制度的制定、授权内容的法律审查、授权文本的制作以及授权管理的综合评价等工作。第三十四条 没有设法规部门的行,由各行办公室负责授权的综合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 受权机构应在授权期满20日内向授权机构报送有关授权执行情况的报告。临时发生重大风险,应及时向上级行报告。第三十六条 总行或上级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辖内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相关业务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风险情况实行跟踪监测。根据检查和监测情况,对调整授权提出意见,对越权违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第三十七条 各级行的稽核监察部门要把检查监督受权机构执行授权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有权对越权违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第八章 责任第三十八条 受权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发生滥用权利、不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影响银行信誉或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受权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受权机构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开展业务活动,影响银行信誉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受权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如授权不明确,受权机构未经请示擅自开展业务活动,影响银行信誉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受权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各省级分行可根据本制度制定转授权实施细则,并报总行(法规部)备案。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总行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中国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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