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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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困境与出路民间借贷产生种种经济和社会问题的根源在于法律规制存在缺陷和监管的缺乏。规范民间借贷市场,需要从法律规范和政策疏导等多方面入手。 夫妻离异中的债务问题该如何处理?债务人死亡,遗产继承者如何面对死者生前的债务问题?公司法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债务由谁偿还? 这些都是民间借贷问题长期困扰着法院审判与司法实践的困惑。然而,在这些实际问题的背后,更有深层次的制度性问题值得我们思考。法院审理案件的尺度困惑“民间借贷案件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主要体现在这类案件几乎可以涵盖所有的民商事行为领域,包括婚姻、继承、合同等等。”北京西城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张毅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在不断上升,涉及领域也在持续扩大。通过审理案件时适用法律法规的变化,他看到了国家对民间借贷逐步放开的过程,也看到了一些尚且有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多年的审判经验让张毅对绝大多数民事案件都能处理的得心应手,但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他同许多法官一样,时常会因为法律法规的缺失而产生困惑。 “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到的借贷问题就是父母借钱给已经结婚的孩子买房用,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离异,那么对父母的债务问题将如何进行计算?或者夫妻中一人借了大额数量的债务,不能证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时候配偶是否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张毅谈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 24 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在案件实际审理过程中经常让法院审理者处在两难的境地。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是否追加债务人配偶作为共同被告、是否判处配偶方承担债务偿还责任?张毅曾经见到过原告与被告合谋损害配偶利益的案件,也担心会出现夫妻共同债务由一人承担的不公平情况。 法律规定造成实际审理两难的情况也出现在遗产继承的债务问题中。张毅谈到,如果债务人在被起诉后审理过程中死亡的,涉及追加继承人,这时候案件案由发生转变,是继续停留在民事庭审理还是转到商事庭审理?商事审判庭基本不处理继承问题,可是如果继续在民事庭审理,则面临着继承者“在被继承财产范围内偿还债务”的结果,且可能不具备强制执行力。法官们面临着困惑, 不同的审理程序可能导致不同的审判结果。 张毅提到的这些问题,在 8 月 6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并没有做进一步的说明。他希望法律法规能够进一步明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尺度,并且期待着在以后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审判指导中,对民间借贷问题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民间借贷的法律与社会困境河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建文认为,民间借贷产生种种经济和社会问题的根源在于法律规制的缺陷和监管的缺乏。 “关于民间借贷的调整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立法、司法解释、政策性文件之中,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来对其进行规范。因此,对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等基本问题无从确认,导致实践中民间借贷存在制度性风险。 ”王建文谈到,我国尚未订立一部统一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法律法规,这就导致了规范形式多样、体系复杂,相互之间不能协调。 由于“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政出多门” 、立法技术欠缺等原因,民间借贷相关规范之间缺乏协调性、统一性和逻辑性,规定相互重复、上下级规范之间相冲突、与其他法律法规衔接不合理等问题普遍存在。 与此同时,政策规范的更新速度缓慢,大量过时规范仍有效,与现行政策及实际情况严重脱节。王建文说:“受过去政策影响,法律仅认可公民间以及公民和企业间直接借贷,对于其他形式较复杂的民间借贷采取压制和取缔的态度。而最近几年对民间借贷的政策逐渐宽松,但现行法律体系却未能做出及时跟进,使得如吴英案等依现行法律只能做出与民间借贷发展趋势不同的判决,这对于民间借贷的发展极为不利。 ”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前, “民间借贷”长期处于灰色地带,其合法性无法得到承认,这就决定了政府监管机构对于民间借贷的态度以取缔为主。王建文说:“政府对民间借贷仅仅是打击,而无管理和引导,造成了监管依据空白、监管主体缺失和监管措施单一。 ” 王建文谈到,虽然近几年在政策趋势的影响下温州等地央行开始逐步对民间借贷进行一定的监测,但仍属于探索性质,在监测目标、监测手段上均存在着一些问题。在对民间借贷进行研究调查的过程中,他还发现,尽管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要求,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应当予以取缔。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出于经济发展的考虑,对于一些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的活动放任不管,等到发生了严重事故才追悔莫及。民间借贷需要法律与政策的共同规范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周茂清认为,规范民间借贷市场,需要从法律规范和政策疏导等多方面入手。 周茂清说:“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营造民间借贷发展的法制环境。全国人大及国务院相关行政部门应修订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管理制度中的滞后条款,尽快制定适应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法规和管理办法,以保证民间借贷有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为民间借贷市场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制度环境。” 为此,他建议首先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 ,赋予民间借贷合法的法律地位,从法律上明确界定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借贷的界限,推动民间借贷走出灰色地带,允许中小企业和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以吸收股本金、职工内部集资等方式融资。其次是打击违法金融活动,保障民间借贷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和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行为,维护民间借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 再者要发挥税收调控功能,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要通过征收利息税加强对民间借贷活动的调节和管理。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集中开展民间借贷税收和发票知识的宣传,增强出借人依法纳税意识;税务部门要借助制度规范和多部门参加的综合治税网络支持,增强税收管控能力。 与此同时,周茂清认为政府还应该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和管理,将其纳入金融宏观调控体系,合理引导民间信贷资金的流向,建立利率定价机制。 “可以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监管权力,调动各级政府金融办的监管积极性,使其加入到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中来。 ”周茂清建议,监管主体帮助市场建立并完善民间借贷的检测体系,加快建设企业与个人的征信体系和民间借贷的中介机构体系,让民间借贷体系更加规范合理。 从实际情况来看,政府还应该给予中小企业更多的信贷支持,防止借贷资金盲目流向。通过建立预警机制,发布民间借贷行为指引,规范民间借贷利率定价,遏止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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