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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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2 1.1编制目的.2 1.2基本原则.2 1.3编制依据.2 1.4适用范围.22组织机构及职责.3 2.1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3 2.2有关部门(机构)的主要职责.3 2.3现场处置指挥部.4 2.4应急联动机制.53预警预防报告与信息报告.6 3.1预警预防.6 3.2信息报告.74应急响应.8 4.1分级响应.8 4.2现场紧急处置.7 4.3新闻报道.8 4.4应急结束.9 4.5事故的后期处置.95应急保障.10 5.1信息保障.10 5.2应急队伍及装备保障.10 5.3资金保障.106宣传、培训和演练.10 6.1公众宣传教育.10 6.2培训.11 6.3演习.117附则.11 7.1预案管理与更新.11 7.2监督检查.12 7.3奖励与责任追究.12 7.4预案的制定与解释.12 7.5预案的发布.12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规范和强化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和管理,提高应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1.2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把保障非煤矿区职工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非煤矿山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非煤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和危害。(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3)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有效机制。(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经常性地做好应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要充分依靠和发挥非煤矿山救援队伍在处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1.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桂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兴安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等各类安全生产事故。2组织机构与职责2.1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成立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县分管安全生产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安监局局长、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行政主要领导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外宣办、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总工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应急分指挥部下设非煤矿山应急办公室,机构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分管非煤矿山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对发生在兴安县辖区内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全面指挥。宣布启动县级应急预案;根据情况报请市应急办启动桂林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应现场指挥部的请求协调有关增援力量;宣布结束非煤矿山事故应急状态。2.2 有关部门(机构)的主要职责(1)县安监局和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指挥、综合信息工作。(2)县公安局:负责现场安全警戒和周边治安秩序和爆炸事故的处置;公安消防大队根据现场指挥部的需要参与救援。(3)县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人员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向指挥部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4)县卫生局:负责指导现场医疗救护工作和检测检疫,协调医疗救护中心和医院救治工作,提供医疗保障。(5)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调集运输车辆,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6)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对受灾群众的救济救助,协助事故善后工作。(7)县人社局、县总工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事发矿山企业:负责现场施救、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2.3 现场处置指挥部根据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设立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现场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一般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县安监局局长协助,有关部门配合。较大事故现场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事故责任单位的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指挥长一般由分管安全的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全权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并承担相应责任。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指挥调遣。(1)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是:根据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做好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秩序;及时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并通报县应急办公室。(2)对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县非煤矿山应急专家组要迅速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和处置方案和建议。(3)指挥部下设8个组井下现场指挥组:设在井下救护基地,由非煤矿山救护队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指挥井下现场抢救工作,及时处理突发灾变。抢险救灾组:由非煤矿山救护队、事故单位和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技术专家组:由有关技术专家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主要研究制定抢救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事故抢救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物资供应组:由县财政局、民政局或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主要保证抢险救灾中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警戒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组成,主要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人员疏散、戒严和维持秩序、交通等工作。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和当地或事故单位的医疗机构组成,主要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组: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主要负责食宿接待、车辆调度等工作。善后处理组:由县政府牵头,县民政局、县安监局、县监察局、县人社局、总工会、当地乡镇政府、有关保险机构和事故单位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2.4应急联动机制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根据县非煤矿山应急办公室要求,辖区内的非煤矿山救护队伍、有关医疗救援单位,迅速参加县重特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救援物资储备单位应及时调拨物资支援事故抢险救灾工作。3预警预防与信息报告3.1预警预防确定危险目标及其范围,重点监控地下矿山、尾矿库和露天采石场。针对兴安县非煤矿山的特点,重大危险主要来自地下矿山透水、井巷冒顶和坍塌、采石场山体滑坡、爆破伤害、尾矿库溃坝事故。3.2信息报告(1)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3)发生较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在按企业应急预案组织抢救的同时,立即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上报县政府和县安监局。县安监局接到报告后迅速报告市安监局和县政府。情况特别紧急或重大时,县安监局可以越级上报。非煤矿山重特大报告时限为接到报警2小时内。县安监局电话:7238136(4)发生一般矿山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在组织抢救的同时,立即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县政府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5)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型、性质、影响范围;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预计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支援的事项。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分四级: 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为一般(IV级);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为较大(II级);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事故为重大(III级);死亡30人以上,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为特别重大(I级)。此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一般级别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由事故所在县应急指挥部负责非煤矿山应急预案启动;较大级别以上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由市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市矿山应急预案启动;一旦因技术或救援力量等原因造成矿山重特大事故无法处置时,县非煤矿山应急办立即向相邻县或市有关部门请求支援。4.2 现场紧急处置 (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企业应急处置能力,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本单位和就近的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3)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4)所在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县专业救援队伍或桂林矿山应急救援中队提出增援请求。 (5)所在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政府提出增援请求,调动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 (6)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救援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7)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现场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通等部门开辟抢险救援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8)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9)在非煤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价值等情况时,经过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4.3新闻报道(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宣传报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规定。(2)发生重特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规定,负责对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各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信息、采取的应急措施、救援工作的情况、存在的困难、介绍下一步工作安排等。4.4应急结束下列情况,由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分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一是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遇险遇难人员巳全部救出;二是虽经全力救援,遇险遇难人员仍然无法救出,但经专家论证,遇险人员已无生还可能。4.5事故的后期处置4.5.1善后处置(1)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分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有关人员的安置、救济、抚恤,物资和劳动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现场清理与处置等工作。(2)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负责做好遇险遇难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3)县应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在应急过程中紧急征(调)用的物资、设备等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归还或补偿。4.5.2调查(1)一次死亡12人事故由县安监局牵头调查;一次死亡36人事故由市监局牵头组织调查;一次死亡6人以上30人以下的事故由自治区安监局牵头组织调查;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负责调查。(2)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应当配合调查组开展事件调查,并做好自身调查和事件隐患整改工作。5.应急保障5.1信息保障(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非煤矿山应急办公室应当及时准确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提供抢险救援装备、队伍、交通、医疗卫生、物资、资金、专家数据和现场处置等信息。(2)非煤矿山应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预测、预警、应急保障等基础数据库。(3)非煤矿山应急办公室负责应急信息的综合集成,定期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提供咨询建议。5.2应急队伍及装备保障(1)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建立非煤矿山救援队伍或与桂林市矿山救援中队签订服务协议,保证有矿山救援队伍为矿山企业服务。(2)相关企业及主管部门要将非煤矿山救援队伍的装备情况分别向县非煤矿山应急办上报备案。(3)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储存环境、条件应当符合安全存放、方便调用的要求。5.3资金保障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及处置费用由发生事故的企业支付。企业暂无能力支付的,可从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储备金中暂支。6宣传、培训和演习6.1公众宣传教育(1)县人民政府应向社会公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向社会公布应急报警电话。(2)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职工进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知识和技能教育。6.2培训(1)县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非煤矿山企业领导干部进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培训,提高领导指挥、协调、处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2)各级政府应急办公室按照分级管理、逐级培训的原则,每年集中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开展12次的专业技能和综合处置能力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快速应急救援能力。(3)矿山救护队员、辅助救护队员,每年必须按有关规定接受再培训和知识更新教育。6.3演习(1)县非煤矿山应急办公室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12次非煤矿山应急演习,提高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2)演习结束后,县非煤矿山应急办公室要进行综合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和解决演习中存在的问题,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并向县应急办公室作出书面总结报告。7附则7.1预案管理与更新(1)县应急办公室是本级人民政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部门,具体管理工作由县非煤矿山应急办负责。(2)县非煤矿山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是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的专项预案,由县人民政府一并审定。(3)县非煤矿山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完善,由县安监局具体负责。但每一次严重或者重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都要对县非煤矿山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及时进行重新评估,及时进行修改、更新和提高。7.2监督检查县安监局对兴安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7.3奖励与责任追究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对参加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对应急救援决策失误、行动不力、处置不当而造成事故蔓延、扩大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7.4预案的制定与解释(1)本预案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订和解释(2)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应急预案制定本级政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7.5预案的发布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附件:1、兴安县非煤矿山危险和救援资源分析2、兴安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3、兴安县矿山救援队伍联系电话附件1兴安县非煤矿山危险和救援资源分析一、危险目标的确定地下开采的钨矿、铅锌矿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其主要危险为透水、冒顶、放炮和尾矿库溃坝等;露天矿山主要危险为坍塌。二、危险性分析我县非煤矿山事故可能发生的区域及开采矿种是:华江瑶族乡境内兴安县银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钨矿)、兴安县矿业公司高岭铜矿(铜、钨、锌、锡、银矿);溶江镇境内桂林市兴安县兴银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铅、锌矿)、桂林砚田矿业有限公司(铜矿、石英岩);漠川乡兴安县漠川婆婆箐(铅锌矿);兴安县镇、严关镇、高尚镇、界首镇境内的采石场;华江瑶族乡境内兴安县银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芙蓉华尾矿库、兴安镇境内兴安县仙人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溶江镇境内兴安联兴尾砂回收利用厂尾矿库尾。三、救援资源分析(1)非煤矿山救护。目前,我县尚无专业非煤矿山救护队伍,由矿山自建的兼职矿山救护队有:兴安海螺矿山救护队、兴安银剑矿山救护队;各非煤矿山企业已与自治区矿山应急救援大队桂林中队或我县公安消防大队签订了应急救援协议。(2)医疗与卫生。各非煤矿山企业的急救依赖就近社会医疗单位。(3)救援物资。由相关救援物资储备单位应及时调拨。附件2兴安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联系电话: 6217113副组长:  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 联系电话: 6214959  县安监局局长 联系电话: 6222522成  员: 县公安局分管领导 联系电话: 6222422 县安监局分管领导       联系电话: 6214311  县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 联系电话: 6221368  县财政局分管领导 联系电话:6222151      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联系电话:6216119      县交通局分管领导 联系电话: 县监察局分管领导 联系电话:6222363 县卫生局分管领导       联系电话: 县民政局分管领导       联系电话: 县人社局分管领导 联系电话:6222362 县总工会分管领导 联系电话:2221079 县外宣办分管领导 联系电话:附件3兴安县矿山救援队伍联系电话 队伍名称联系电话负责人职务负责人联系电话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救援大队桂林中队0773-0773-胡占文负责人兴安县消防大队李 智大队长兴安海螺矿山救护队(兼职)黄世雄队长兴安银剑矿山救护队(兼职)蔡序钰队长15 / 15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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