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交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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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线路运行质量管理规范1、公交企业获得线路经营权后,须严格执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营运标准,按标准组织营运。对线路走向、投运车数、选用车型、营运时间、行车间隔、停靠站点(名)等相关指标的变更,须按规定进行申报,获准后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实施前按照要求进行相关信息的发布。2、每条线路每日投入运营的工作车数不低于线路配车数的92%。3、营运车辆满载率:高峰时段线路平均满载率控制在85%以下,平峰时段线路平均满载率控制在60%以下;全日线路平均满载率控制在80%以下。4、根据线路营运标准编制线路行车作业计划。编制行车作业计划须依据季节的变化,符合客流状况。调整行车作业计划涉及行车间隔变化的,须及时办理营运标准变更手续。5、公交线路首、末班车按线路服务时间准点发车。保证线路运行间隔正常,不发生责任性大间隔,同一线路内普通车和空调车配比合理,间隔发车。6、车辆准点出场、站,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运行路线。7、因重大活动及市政工程施工,需公交线路临时调整时,必须根据客运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由客运管理部门在实施前统一发布信息。遇有突发情况,导致线路临时调整时,服从客运管理部门统一部署和现场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在变更前和恢复后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备案。8、建立公交线路正常运行的应急预案,遇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二、行车管理规范1、在行车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严格执行操作规范,保持中速平稳行驶,注意安全礼让。驾车时严禁吸烟、饮食、闲谈、打手机或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严禁超速行驶,违规超车,开斗气车;严禁溜站、越站及乱停乱放;严禁带“病”车行驶;严禁疲劳驾车;严禁将车交他人驾驶;严禁闯信号;严禁在禁鸣区域内鸣号。2、无服务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公交客运服务。3、车辆在进站时100米内不准超越机动车,30米内不准超越非机动车。顺序进站,距路边50公分,靠边停正,前后车辆保持安全间距。车辆在线路的首末站应按规定的区域顺序停放,保持安全间距。车辆进站时因站区无法停靠在站外下完客后,须二次进站带客。车不停稳不开门,门不关好不起步。车辆出站时,驾驶员应当注意安全,认真观察车辆仪表工作情况,关好车门,平稳起步。4、车辆行驶中发生故障,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及时疏导乘客,并立即报修。在等待救援时,车身后设置警告标识,夜间需开视宽灯或设明显标识,驾驶员不得擅自离开车辆。三、服务管理规范1、驾、乘、站、调等窗口服务人员着装上岗,挂牌服务,仪表大方、举止文明、热情服务;耐心解答乘客询问,正确使用普通话,做好“五照顾”(老、弱、病、残、孕乘客)。2、驾乘人员应该积极疏导乘客顺序上车,避免拥挤。遇有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儿的乘客上车,及时主动宣传让座。3、车辆从首末站发车前,调度人员应督促驾、乘人员及时到岗,让乘客提前上车,以保证车辆准时离站。营运车辆配置30辆以上的线路,起讫站点配有督票员,疏导乘客提前上车。4、遇有乘客跑来乘车,在车辆没有移动时,应停稳车辆,主动让其乘车。5、驾乘人员及时劝导乘客在行车中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不要在车厢内吸烟、编织织物等,以免影响安全和他人健康。6、因车辆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驾驶员应当向乘客说明原因,并负责安排乘客改乘其它车辆,同线、同方向车辆的驾乘人员不得拒绝,并不得二次收费。7、站务及驾乘人员应熟悉本线路沿途主要站点换乘线路,熟悉主要旅游景点、商场、机关院校,方便乘客咨询。8、无人售票车的驾驶员应劝导乘客主动投币和刷卡,向乘客宣传和解释乘车规则,配合稽查员和检查人员对运营工作的检查,保证服务质量。9、调度人员应当严守调度纪律,按规定程序,计划放车,正确使用发车显示标识,预报发车车号,做到准点发车。主动维护站台秩序,确保站区安全。10、调度员应督促驾乘人员按行驶线路检查行车标识,确保头、腰、尾牌齐全并行驶路线一致。11、在气温高于28度,低于12度时,空调车应当使用空调;车辆不使用空调时应当打开换气扇。12、车厢内广播音量适度,确保乘客听清报站器的提示语。夜晚调低音量,非确需使用安全提示语,严禁使用外喇叭13、车辆营运中正确使用电子报站器。报站器内容设置规范,使用正确。14、认真执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严格遵守票务管理制度,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或认可的客运车票。备足车票,文明售票,杜绝票务违章、票务事故。15、线路的起止点站房设置长效的服务监督电话,具备完善的投诉接待、处理、反馈体系,建立来信、来访、投诉接待和处理情况工作台帐,接受乘客对安全文明服务的监督。四、车容车貌管理规范1、车容整洁,漆膜完好,车身外表无破损。2、平峰一趟一清扫,雨后及时清洗,车辆内外无积泥、脏物,玻璃明亮无缺损,清洁无污渍,地板干净,座位无积水,车门无油污,无卫生死角。地板、座椅、扶手、车门等处为重点保洁、消毒部位。 3、车身外部规定位置标明经营企业名称、标识、编号和监督投诉电话;在车身规定位置设置规范醒目的头腰尾牌。4、各种营运标识(含车辆自编号)字体、颜色、规格符合行业标准,与运行线路保持一致,清晰无破损。5、车厢内规定位置设有线路示意图、乘车规则、服务提示用语、监督投诉电话。6、行车标识及提示语所用文字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语言文字法和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的要求。五、站点及服务设施管理规范1、由行业管理部门规划和确定公交车站服务设施的建设、设置的内容和款式。公交车站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符合客运行业管理部门规范要求。服务设施要做到质量可靠,安全稳固。2、公交车站服务设施项目有:候车区域(岛、台)、线路站牌、站柱、站亭、停车区域、站房等服务设施,以及利用公交车站设置的其它辅助性设施。3、未经行业管理部门认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设置和侵占公交车站服务设施。4、起讫站点应当具备明显的线路站点标识,配有线路走向图、线路发车电子显示屏或发车牌、零钞兑换点等。设置候车岛、候车亭,有条件的开辟排队候车区域。站房内外墙面、地面整洁、美观。张贴物要规范,禁止张贴与工作无关的招贴。站房内设施完好,发车标识有效、醒目,物品摆放有序。站房清洁、卫生,通风良好,无蚊蝇,无鼠迹,厕所无异味。停车场地平整,无积水,无污物,站区内无摊贩,垃圾封闭堆放,及时清运。车辆停放规范有序。5、沿途停靠站以道路所在的地名、附近的文物古迹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冠名,并在不同线路的同一站点上使用同一站名。站牌上须准确标明本站站名、下站站名、首末班时间、行驶方向、沿线停靠站名等。线路沿线停靠站牌、站柱、候车亭等必须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字迹清晰,用字、注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语言文字法和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的要求。亮化站牌的站点名称须迎车头方向张贴,同时保持夜晚亮化效果良好。6、车站的设置、调整(包括增设、迁移、拆除等),站点的命名(包括增设副站名),必须向客运行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7、公交车站内所有服务设施,使用单位和责任维护单位应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建立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台帐。定期安排人员巡查和维护保养,发现破、损、缺、歪、倒等问题,应立即予以修复。8、因政府安排的重大活动和市政建设需要,车站服务设施需临时调整的,使用单位和责任维护单位应积极配合,服从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临时调整的线路站点所属单位要提前公示,站牌使用规范国标站牌。9、公交车站服务设施维护单位,应定期对所有车站服务设施按规范标准进行全面整顿出新。六、车辆基本要求1、车辆的基本结构和安全运行基本技术条件符合GB 13094和GB72582004标准及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符合客车厂企业生产标准;是国家公告和南京市环保局环保目录上的产品,具有3C证书。2、发动机尾气排放达第二阶段排放标准欧标准(随地方标准提高而提高)。3、车内噪声79db(A), 车外噪声目前达GB1495第一阶段噪声标准,达第二阶段噪声标准时间另行规定。4、最高车速70Km/h。5、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清洁燃料车辆,汽油车预留天然气装置(气瓶、管路和转换器等)安装的空间和位置。6、车身外形:全流线型造型,款式新颖;车身密封性能符合GB12479客车防尘密封性限值及GB12481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的规定。7、玻璃:安全玻璃,符合国标GB258标准。8、车身内壁、内顶、内外装饰件采用耐腐蚀、耐光照且阻燃的材料。9、地板与地板装饰件具有抗磨、耐油、阻燃、耐腐蚀、能湿洗等性能,采用防滑材料。10、围板采用耐腐蚀、易擦洗且光亮的材料。11、外部根据宁客管公字200367号文南京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行车标识、提示语标准预留行车标识位置。12、乘客门:设置至少两个乘客门,前门净开度 650?L,后门净开度1000?L。乘客门开启后,乘客门外缘距车身外缘不大于100mm,乘客门为摆门的喷上 “此处严禁站人”警示语(用红颜色标注),并设置禁止站立的区域(用警告黄颜色标注)。乘客门联动机构不影响乘客站立,不因其工作造成乘客伤害。13、乘客区通道宽度:有人售票车不小于550?L,无人售票车不小于600?L。14、乘客区为站立乘客提供足够数量的扶手杆及拉手杆,前挡风窗、前乘客门通道两侧设置距地板800mm 1100mm的安全扶手杆,并符合GB13094中的有关要求。15、乘客座椅宽度(单人/双人)400?L/800?L,座间距(同向/面对面)680?L/1200?L。前门后设置两张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专用爱心座。16、车厢内照明无眩光,给乘客以舒适、安静的感觉;车门内侧面及台阶有局部照明(台阶也可采用低照度警示带)。17、配有投币箱、IC卡车载机、报站器、工具箱、灭火机(须符合消防要求)、儿童收费高度标尺等。18、空调车具有制冷、除霜、采暖、独立新风换气等功能:制冷:制冷剂和冷冻油为环保型材料,制冷量以车厢容积计不小于1880KJ/h/m3,出风口风速2.0m/S,直接对向乘客的出风口出风均匀。暖风系统: 采暖系统满足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定,采暖量以车厢容积计不小于1670KJ/h/m3。独立新风装置:从车外按0100新鲜空气任意比例送入车厢内,风速可调,出风口平均风速2m/s。七、公交车辆及站点广告管理规范1、凡利用城市公共汽车、城市公交配套设施和乘车票据作为载体,使用声、光、电或图文等形式而发布的广告,统称为公交广告。3、公交广告的种类:(1)车体外广告:包括整车的喷涂广告;车体左右侧、车头、车尾(喷涂、招贴和悬挂)广告;车顶喷涂或张贴广告;(2)车厢内广告:包括车厢内招贴、悬挂、广播和光电广告等;(3)公交配套设施广告:包括利用站牌、站亭、站柱及其他配套设施所设置的光电或图文广告等;(4)票据广告:包括乘车凭证、客票、IC乘车卡等图文广告;(5)经客运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形式的公共客运交通广告。4、利用营运车辆及公交配套设施,新设公交广告发布形式或安装位置,企业必须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5、公交广告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6、公交广告要做到文明、整洁、安全、美观,符合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提倡并鼓励多做公益广告。7、车体广告应确保行车安全和车辆标识的识别,不得遮挡路牌、腰牌、尾牌和灯光等;整车喷涂广告必须按规范尺寸、位置、颜色、字体留置路、腰、尾牌;整体广告不得遮挡车窗,应当保证乘客的正常视觉效果。8、公共汽车车厢内招贴广告应当使用边框,安装牢固、美观,确保乘客与行车安全,不得遮挡服务提示用语。9、广播、电子广告不得影响服务用语的正常使用,保证乘客安宁和行车安全。10、公交配套设施上的广告,不得影响乘客对公交运行标识的识别。11、广告在发布期内,要有专人进行维护,发生破损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修复。到期广告清除后须按原漆色和规格恢复载体原貌;未能恢复原貌的车辆不得上线营运。站牌、站亭、车厢内招贴等广告到期清除后应及时更新,在新的广告未到位期间,应以公益性广告进行填补,不得出现广告位置空白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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