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金额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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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金额问题研究论文摘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直备受关注,该罪的金额问题是司法实务关注的焦点,也是理论界争议的热点。如何理解销售金额,如何计算货值金额一直存在争议。根据现行刑法典的规定,以及最高司法机关颁布的司法解释和说明,将销售金额作为该罪的法定构成要素,并规定了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但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适用的困难与问题。本文基于司法实践中犯罪金额的计算方法,总结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方案。 论文关键词 伪劣产品 销售金额 货值金额 市场中间价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司法适用 (一)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形态,长期以来一直有争议。有观点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存在未遂状态,因为“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是本罪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仅仅生产或者购入伪劣产品而尚未售出或者销售金额未满五万元,没有达到对本罪行为程度的要求,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不具备,犯罪不能成立。”豍有此不同认识的关键是因为理论前提的争议,即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是犯罪的成立要件,还是既遂要件。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承认本罪未遂状态的存在,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刑法通说认为犯罪既遂的标准是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刑法分则是以犯罪既遂为标本的这一命题,尽管存在不确切之处但从总体上看,我们还是同意这一命题的。”豎在以既遂为模式的理论前提下,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既遂;如果数额没有达到5万元,或者尚未销售即被抓获,则存在未遂的可能性。 第二,从立法角度看,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中明确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上述司法解释肯定了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状态的存在。 第三,从司法实践看,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件中,大量的案件均是在产品尚未销售时查获,由于大多数涉案人员无法提供销售记录等书证,同时难以查找销售对象等人证,已经销售的金额陷入无法核实的尴尬境地。倘若大量的售假者以没有既遂为由逃避处罚,则法律难以起到打击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制假、售假行为会更加猖獗。 (二)货值金额的计算 鉴于立法确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状态,对于未遂的情形,则不宜以法条中的“销售金额”进行评价,司法解释中针对尚未销售的产品以“货值金额”进行计算,并做出如下规定: 解释第二条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值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也就是说,货值金额按照伪劣产品的标价同类合格产品市场中间价评估价的顺序进行认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方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出“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也就是说,货值金额按照实际销售价格正品市场中间价同类产品市场中间价的顺序认定。 司法实践中,伪劣产品往往没有标价,或者更改随意性较大,很少有案件采用标价进行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也往往只有销售者的言辞证据,数额及不稳定,且无销售记录、无买家作证,最终难以认定。同类合格产品、正品的市场中间价则需要相关的物价机构出具价格认定,因此在实践中多由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通过价格鉴定结论书的形式认定金额,也就是直接采用了评估价。二、司法实务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金额计算存在的问题 综上,货值金额的计算标准是多样的,依据一般的生活经验,伪劣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一般与标价、同类产品市场中间价、正品价格之间存在很大差别,我国现行有关处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司法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标价和实际销售价格难以确认 首先,标价缺乏稳定性,可以随意更改。根据生活经验和社会常识,伪劣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往往存在砍价、降价的情形,针对不同的消费者有不同的价格,因此标价难以反映商品的真实价格。其次,查明实际销售价格给侦查工作提出了巨大的挑战。涉案人员多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进行销售,难以找到购买者取证其销售价格,无价可询;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查获的商家多数无帐可查。造成了销售价格只有口供在案为证的局面,涉案人员为了逃避处罚自然会压低价格。最后,计算实际销售价格可能会出现上游批发商的销售金额未达到追诉标准,而下游的零售商的货值金额却达到追诉标准的情况,这与二者的社会危害程度不成正比。 (二)司法实践中过于依赖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导致量刑结果的不合理 鉴于标价和实际销售价格难以证明,司法实践多采用鉴定报告的结论认定货值金额。正品市场中间价、同类产品市场中间价一般是由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价格鉴定结论。根据一般的社会经验可以得知,在多数情况下,伪劣产品多数情况下都要低于同类产品的市场中间价。尤其是在知假买假的情形下,伪劣产品的销售价格都明显低于标价、市场中间价。未销售部分的计算方法导致同样数量的伪劣产品,认定货值金额可能大于实际销售金额。根据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销售金额分别达到1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分别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多是按照该纪要的规定,认定销售伪劣产品的量刑档次,导致认定的货值金额和销售金额产生巨大差距,未遂的处罚结果有可能终于既遂的处罚结果。 三、关于金额计算方法的探讨 首先,对于已销售的产品,能够查实的,按照行为人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进行计算。一般认为,“所得”的违法收入指行为人出售商品后已经得到的违法收入;“应得”的违法收入则指行为人已经出售的商品按照合同或者依照约定将要得到的违法收入。实践中比较典型的例子如,行为人开设网店进行销售,货到付款,已发货但尚未收到货款时,应当计算为应得的违法收入。 然而,司法实践中对于销售者已经销售的商品金额往往难以查清,尚未销售部分货值金额的计算就成为定罪量刑的关键,也是争议最多的问题。计算货值金额应当既要秉持公正性原则,又要兼顾实践的操作性。笔者认为,在实际销售价格能够查清的情况下,应当首先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时,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进行计算。 实际销售价格能否查清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侦查取证的情况,证据达到什么标准可以认定为已经查清呢?笔者认为,在没有销售单据、销售记录等书证证明时,如果案件有一定数量的买家证明在行为人处购买产品的价格;且根据社会常识,行为人销售产品的方式和场所不符合同类合格产品或者正品的销售规律(例如在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地销售的高档化妆品),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时可以认定销售价格已经查清。 在销售价格无法查清时,以同类合格产品或者正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货值金额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同类合格产品或者正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基本稳定。对以不同价格销售同一伪劣产品而言,其实际销售价格与社会危害程度并不成正比豏,如假冒程度高导致实际销售价格相对较高,但对消费者的权益损害程度却较小。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能够稳定、合理的体现产品的价值。其次,同类合格产品或正品的中间价格便于查证。可先由合格产品的商家出具相关价格证明,为了保证公正性,再由中立的物价部门核实该价格,出具鉴定报告。对于国家专营专卖的商品(如烟草),由国家相关主管行政部门出具价格证明即可。6 / 6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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