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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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X经信局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暂行办法Xxxx大宗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尾矿、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冶炼渣和化工废渣等,占全部工业固体废物的82%。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大宗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逐年增大,对环境和生态安全造成了极大挑战。实施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于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企业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坚决杜绝工业固体废物乱堆乱放污染环境的现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xx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意见(内政发201379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行政区域范围内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和从事收集、贮存、利用、转移、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工业企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包括类工业固体废物和类工业固体废物。第三条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第四条 鼓励各工业企业的固体废物(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渣)进行综合利用。对暂时无法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要采取安全可靠的堆放、储存方式,并报旗xx备案。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五条 旗xx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经信局有权依据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七条 经信局建立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制度,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八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第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按年度向旗经信局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报。第十条 企业应当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自行利用无条件的,可以由有条件的单位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对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自行处置;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处置中心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无能力自行处置又不依法委托处置的,经信局指定处置中心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处置费用的标准,由旗物价局会同旗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法律、法规对处置费用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自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委托处置中心处置的,应当自行建设贮存设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对不符合建设要求的,经信局有权对企业下达整改通知并协同相关部门对其作出处罚。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环保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同时上报经信局。第十三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对本办法实行前已经终止的企业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旗政府承担;但该企业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第十四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第十五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经信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第十八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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