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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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汽车部分 2012 版 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 二 0 一二年十二月1. 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 2. 关于载货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 3. 关于载客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 4. 关于产品检验的规范性要求 5. 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 6. 其他规范性要求 1 、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 1.1 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 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检测机构代号和印章编号见附件 1。 1.2 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应符合统一 的要求,见附件 2。 1.3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有定 量要求的,应给出具体检验数值; 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 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 、“符合要求”等写法。 1.4 检测机构上传的检验报告文件不得附加任何解密要求。 附加任何解密要求的检验报告按照无效检验报告处理。 1.5 检测机构上传检验报告时应使用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授权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1.6 检验报告应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出具 ,报告中应按照要 求提供有关检验情况的照片 (或录像 )。 1.7 检验应在规定的场地进行。 有关检验场地要求见附件 3。 1.8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必须在符合 GB1495-2002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 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试验场、 交通部公路交通试 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 定远试验场、 重 庆客车中心以及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试验噪声路。 属于特型车的 车辆及底盘噪声场地暂不做要求。 1.9 防抱制动性能检验必须在符合 GB/T13594-2003 机动 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或 GB21670 乘用车制动 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2.2载质量利用系数 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汽车试验场、 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和交通部 公路交通试验场、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对于 装用了 B类防抱死系统的挂车,其 ABS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 成,但路面的选择应符合 GB/T12534-1990 汽车道路试验方 法通则的要求。 1.10目前符合规定的室外电磁骚扰检验开阔场地有 :北京市 延庆县刘斌堡乡山区(距离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大约 46km,位于X004公路(刘干路)8km 处)。 2、关于载货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 2.1货箱栏板高度 货箱栏板高度应符合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 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的要求。其中 ,仓栅式运输车的栏板高度 应符合对载货汽车的要求;粉粒物料自卸车栏板高度应符合对 自卸车的要求;半挂自卸车的栏板应符合对半挂车要求。 对于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汽车,当其货箱栏板高度大于 800mm 时,还应满足下列公式的要求。 _ 载质量(千克) 900 货箱内部长度(米) 货箱内部宽度(米) 注: 1) 载质量不含驾驶室乘员质量。 2) 有多个载质量的取最小值。 3)有多个货箱内部长度的取最大值, 有多个货箱内部宽度的取最大值 (货箱内部宽 度比整车宽度小200以上时企业需提供设计佐证材料),所有选装的栏板高度都不允许大于 该计算值,其他栏可不注明货箱尺寸对应关系。 4)货箱栏板高度按5、0进行圆整。货箱栏板咼度(米)w 0.1 2.3罐式汽车 载货汽车的载质量利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限值要求。 GB/T15089车辆类型 Ni N2 N3 总质量M (千克) M 3500 3500 v M 12000 整备质量m (千克) m 1100 m 3500 载质量 利用系 数 栏板式载货汽车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 0.65 (不含长头轻型客 货两用车) .75 .85 1.0 自卸汽车还应 v 1.1 自卸汽车 仓栅式汽车 篷式运输车 畜禽运输车 自卸三轮汽车 自卸低速货车 仓栅式低速货车 .55 .65 .75 厢式运输汽车 (不含客厢式运输车) .50 .60 .70 0.95 冷藏车 0.30 .40 .50 0.80 载质量利用系数=载质量(千克)/整备质量(千克) 注: 1) 载质量含驾驶室乘员质量。 2) 对于装有顶盖的自卸汽车的顶盖质量,应计入整备质量;对于随车起重运输车 的起重装置质量,应计入载质量。 3)对粉粒物料自卸车按自卸车载质量利用系数要求。2.3.1. 罐式汽车的总质量不得大于所采用底盘的最大允许总 质量。罐式2.5 轮胎的使用和评价 汽车及罐式半挂车的罐体总容量必须符合以下公式要 求: 1.0 W罐体总容量(立方米)/ 载质量(千克)/介质密度(千克/立方米)1.05 注: 1 )载质量不含驾驶室乘员质量。 2) 对于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运载介质密度按照 2350 千克 /立方米核算,且搅拌容积 载质量(千克)十混凝土密度(2350千克/立方米)X110%。 3) 同一罐体可以运输对罐体要求相同的不同品名、不同密度的介质,但应按密度最大 的介质核算罐体总容量。 4) 对于下灰车产品,运输介质名称应为固井专用水泥 ,介质密度按照整车900千克/立 方米,半挂车1200千克/立方米。 5) 介质密度应在有关科技文献中查到, 无法查到或不符合有关科技文献要求的, 应提供 相关证据材料。 2.3.2. 对运送粉粒的罐式车要求:罐体体积(按外形尺寸计 算)X 0.80 罐体总容量;对运送液体的罐式车要求:罐体体积 (按外形尺寸计算)X 0.85 罐体总容量;对于运送液化气体的 压力容器罐式车要求:罐体体积(按外形尺寸计算)X 0.90 罐 体总容量。 注:对具有保温、冷藏功能的可适当放宽要求,但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4 货运挂车系列型谱 栏板式、平板式、厢式、仓栅式、翼开式和自卸式半挂车的 整备质量和最大总质量的关系应符合 GB/T 6420 货运挂车系 列型谱标准的要求,其中平板式半挂车按栏板式半挂车的要求, 仓栅式、翼开式和自卸式半挂车按厢式半挂车的要求。 对于载货类汽车及半挂车的总质量, 按照使用轮胎的规格和 数量, 参照 GB/T 2977-2008 载重汽车轮胎系列进行合理性 的评价。选用轮胎的总承载能力应大于总质量(对挂车指轴荷; 申报轮胎型号含层级按实际核算,不含层级的按最大层级核算) 且:对 N1 类汽车(长头轻型客货两用车即皮卡产品除外)及 N2 、N3 类自卸车不得大于申报车型总质量的 1.4 倍; 对其他类 车型不得大于申报车型总质量的 1.3 倍。 不允许选用非标轮胎(作业类产品除外) 。 2.12.2 厢式车、仓栅车、蓬式车和自卸汽车 3.1 利用公告内底盘或整车改装的厢式运输车(含客 厢式货车)、仓栅式汽车、篷式运输车和自卸汽车,其总质量不 得大于所采用底盘或整车备案的最大允许总质量, 也不得小于该 允许总质量的 90% 。 3.2 N3 类、 O4 类厢式车的车厢内高度(或 N3 类、 O4 类仓栅车和蓬式车的货厢地板到货厢顶部高度)应不小于 1800mm 。 仓栅车应具有顶棚杆结构。 瓶装饮料运输车货箱两侧应为软帘 结构且内部有隔栏 。厢式半挂车侧面不允许开两个以上的对开门。 棚式车厢体两侧没有能沿垂直方向、水平轴线方向打开的结构 (侧门、栏板),双开后门且顶部为活动顶棚结构,顶棚应能与 车顶固定。 3.3 整体封闭式厢式货车是指货箱为全封闭式刚性结构、 驾驶室与货箱分离且后面或侧面有固定位置车门的货车。 仓栅式 运输车、 篷式运输车、 两边是软帘的厢式车不算整体封闭式厢式 车,车长不能增加 1m ,车宽不能为 2.55m 。翼开式厢式车可按 整体封闭式厢式车处理。 2.12.3 车辆运输挂车 乘用车运输半挂车应满足如下技术要求: 1)产品名称为“乘用车辆运输半挂车” ,在公告“其它” 栏中应注明“仅可运输乘用车” ; 2)具有双层承载结构 ; 3)总质量不大于 20t 4)列车车长不超过 16.5m ; 5)轮胎数不大于 6 个。 商用车运输半挂车应满足如下技术要求: 1)产品名称为“商用车辆运输半挂车” ,在公告“其它” 栏中应注明“仅可运输商用车” ; 2)车长不超过 16.0m ,承载面结构为活动翘板液压控制; 3)轮胎规格不超过 235/75R17.5 (或 7.00-15 )。 粉粒物料自卸车 粉粒物料自卸车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货箱的结构应为长方形罐体,具有液压后倾斜举升机构; 2)采用翻转式后盖; 3)采用左右两侧全开式上盖, 罐体内应设有清理余料的刮板 装置; 4)上盖开闭、后盖开闭及锁紧、刮板移动均采用液压控制; 5) 核算栏板或罐体容积时介质密度应不小于 700kg/ 立方 米。 低平板半挂车 低平板半挂车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货台承载面离地高度不超过 1150 mm ,在公告“其它” 栏中应注明货台承载面离地高度( mm )和“仅可运送不可拆解 物体”。 2)轮胎规格最大不超过 8.25-20 ( 8.25R20 )。 3)总长不超过 16.0m ,与牵引车的连接为“大鹅颈”结构。 4)不允许在货台两边设置插桩结构。 5)对于车长超过 13m 的低平板半挂车应采用线轴结构,具 体为一线两轴、 两线四轴或三线六轴结构。 线轴结构的具体技术 要求为: 4.4.6.3.1 应采用双胎结构; 4.4.6.3.2 车轴与车架应刚性连接 ,无悬架结构 ; 4.4.6.3.3 轮胎顶部应外露,或车架两大梁之间的轮胎上方应设能露 出轮胎顶部的维护维修孔且在 公告 佐证材料中提供检修工作 状态照片。 4.4.6.3.4 采用线轴结构半挂车最大允许轴荷为 18000 kg( 一线两轴 ) 和 24000kg (两线四轴和三线六轴) ,最大总质量为 35000 kg (一线两轴 )和 40000kg (两线四轴和三线六轴) 。 随车起重运输车 4.3. 在公告“其它”栏应注明随车起重机的型号、质 量( kg )、最大起升载荷( kg ); 4.3. 在同一车型上可以安装两种相邻吨位 ( GB783-1987 )的随车起重机;随车起重运输机安装位置不同 (前置、后置)不能在同一型号中 ; 4.3. 随车起重运输车最大起升载荷不应超过该车申报载 质量的 1.4 倍。 集装箱运输半挂列车 4.3. 二轴集装箱半挂车最大能运送 40 英尺集装箱,车长 限值 13m ;只有三轴集装箱半挂车才能运送长度大于 40 英尺的 集装箱,但在“其它”栏中应注明运送 45 或 48 英尺集装箱。 4.3. 用于牵引集装箱半挂车的牵引车必须采用 “集装箱半 挂牵引车” 名称(牵引“大鹅颈”结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牵引 车除外),否则不允许牵引集装箱半挂车;用于运输集装箱的半 挂车必须采用“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名称,否则不允许承载运输 集装箱;所有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必须采用框架式结构。 4.3. 集装箱半挂牵引车鞍座承载面空载离地高应不超过 1320mm (牵引“大鹅颈”结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牵引车除 外),并在公告“其它”栏中注明。 4.3. 对于运输 30 英尺及小于 30 英尺集装箱的集装箱运 输半挂车, 如其车架上平面是在一个完整水平平面内, 则其牵引 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 90 mm ;否则,必须采用 “大鹅颈” 结构,且承载集装箱的车架上平面在空载时离地高应不超过 1409 mm ,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不限。 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是指货台承载面至牵引销与牵引座 结合面的距离 2.11.5对于运输40英尺及大于40英尺集装箱的集装箱运 输半挂车,如其车架上平面是在一个完整水平平面内, 则其牵引 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 90 mm ;否则,必须采用“小鹅颈” 结构,且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 210 mm。 2.11.6对于采用空气悬架结构的,应在悬架处于列车空载正 常行驶高度时测量相应的高度尺寸。 2.11.7集装箱半挂车载质量和长度要与所载集装箱的箱货 总重和长度相适应,要求如下表。 集装箱尺寸(英尺) 20 30 40 45 48 集装箱长度(mm) 6058 9125 12192 13720 14630 集装箱半挂车最大长度(mm) 13000 14100 15000 集装箱半挂车额疋载质量(kg) 30480 2.11.8空载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应符合如下要求要求: 1) 产品名称为“空载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在公告“其它” 栏中应注明“仅可运输空载集装箱”; 2) 车辆结构应为框架式,对于运输40英尺或(2个20英尺) 空载集装箱的半挂车,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 90 mm ; 3) 车长不超过13.0m ; 4) 轮胎规格不超过9.00-20,轮胎数不大于4个。 2.11.9不受理48英尺以上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多用途货车 (俗称皮卡车 ) 2.12.1. 多用途货车产品作为 N 类载货汽车,以“ 1”字开 头的车型申报,产品名称应为“多用途货车” 。 4.4.7 整车类汽车生产企业如原有多用途货车产品公告和 生产资质,并通过相应的生产条件准入考核后,可申报其他 N 类载货汽车产品;反之,如原有其他 N 类载货汽车产品公告和 生产资质, 并通过相应的生产条件准入考核后, 可申报多用途货 车产品公告。 4.4.8 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如原有多用途货车产品公告, 可 继续申报多用途货车产品,但不能申报多用途货车以外的“ 1 ” 字头的 N 类载货汽车产品;产品应在外购的三类底盘基础上进 行改装作业后完成, 并应具有底盘和整车产品两个合格证。 原没 有多用途货车公告的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不得申报该类产品。 4.4.9 多用途货车产品主要技术特征如下: 1)设计和结构上主要用于运送货物; 2)具有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 (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 车辆前风窗 玻璃最前点以前, 或转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 四分之一部分之后) ; 3)具有敞开式货车车厢; 4)载客人数不大于 5 人(含驾驶员) ; 5) 最大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 。 超限车 4.3. 超限车指质量和 / 或尺寸参数超出 GB1589 规定的汽 车和挂车 , 按照超限机动车实施 公告 管理 ,范围仅限于汽车起 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沙漠车、油田作业类车等 产品。超限车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要求。 4.3. 超限车用底盘应单独申报公告 ,有多种用途的应 在底盘公告 “其它”栏中注明使用用途。 4.3. 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 55000 kg 的汽车起重机、 消防 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沙漠车、油田作业类车应在公告 “其它”栏中注明“超限” 。其他超限车也应注明“超限” 。 4.3. 运输类五轴汽车、 六轴汽车、 并装三轴汽车、 四轴半 挂车不在 GB1589 适用范围内,暂不可申报公告 。但对于超 限车产品可以采用以上车辆结构或其他结构。 牵引车及列车 4.3. 对于牵引汽车的整备质量乘员质量准拖挂质量, 对于载货车的总质量准拖挂质量, 不能超过 GB1589-2004 标 准中按列车轴数所规定的汽车列车最大总质量限值。 4.3. 牵引车准拖挂车总质量须不大于 40 吨 (对并装双轴 挂车 35 吨) ; 4.3. 牵引车准拖挂车总质量减去半挂车鞍座最大允许承 载质量应不大于并装三轴挂车最大允许轴荷的要求( 24 吨,对 并装双轴挂车 18 吨)。 汽车起重机 汽车起重机产品完整状态的界定条件为: 汽车起重机专用装 置结构可不包括活动平衡重、副臂、活动支腿、钢丝绳、吊钩以 及液压油等。 汽车起重机专用装置结构至少应包括主吊臂 (包括 基本臂和伸缩臂) 、转台、固定平衡重等。 企业申报汽车起重机公告时, 应将汽车起重机在道路行驶状 态时不包括的部件 (即送检样车时已拆卸的部件) 在公告参数的 其他栏中注明,如:道路行驶时汽车起重机不包括活动平衡重、 副臂、活动支腿、钢丝绳、吊钩、液压油。企业产品标准和产品 使用说明书应与公告参数其他栏中注明的内容保持一致。 关于随动轴汽车 4.3. 对钢板弹簧随动轴产品,应在申报公告“佐证材料” 中提供能看清随动桥及所用弹簧结构的照片, 便于审查时判定随 动桥是否可以提升。 4.3. 对于空气悬架随动轴产品,除在公告参数其他栏注 明“* 轴为空气悬架随动桥,不可提升”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材料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在申报公告“佐证材料”中提供) 具体要求如下: 4.3.4. 空气悬架随动桥照片,应能看清随动桥结构; 4.3.4. 随动桥产品总成图,可为 PDF 或照片文件,但应 能看清结构、技术要求及标题栏等 ,图纸应有审批签字; 4.3.4. 气囊控制气动部分原理图, 图上应标明控制阀类等 有关部件; 4.3.4. 产品设计说明及承诺:产品设计思路、结构原理、 轴荷分配控制、 轮胎异常磨损的控制等, 随动桥产品型号及生产 厂家、气囊型号及生产厂家、气囊尺寸、气囊气压控制开关布置 位置,随动桥不能提升的承诺等,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 4.3.4. 本次申报同种结构随动桥产品清单。 4.3. 橡胶悬架等悬架型式参照空气悬架要求。 不允许 N1 类产品采用六缸发动机或缸径超过 100mm 的 发动机(不包括汽油机产品和长头轻型客货两用车即皮卡产品) 。 作业类车的总质量可以小于 GB1589-2004 标准中规 定的最小总质量限值。 并装轴是指结构相同,发挥同样作用,承载联接方式 相同,距离在一定范围内的一组车轴。并装轴应是双轮胎结构。 双转向轴不能称为并装双轴。 不受理牵引汽车底盘;不受理采用牵引车改装的改装 车产品 ;不受理采用挂车改装的挂车产品 ;不受理在 5 字头车型基 础上的改装车产品。 专用车型号编制及车型名称应符合 GB17350-2009 的 规定,专用装置和专用功能应符合标准的定义要求。对于申报 GB17350-2009 标准以外的专用车辆,应事先进行备案,备案 通过后方可进行申报。 3 、关于载客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 4.4.7.1 暂不受理观光车、双层长途客车、双层旅游客车和卧铺 客车公告。 4.4.7.2 低驾驶区客车(俗称“一层半客车” ) 低驾驶区客车应满足如下技术要求: 1)低驾驶区长途、旅游客车视作单层客车 ; 2)低驾驶区应布置在客车前轴之前, 低驾驶区乘员数最多为 2 人(含驾驶员 1 人,乘务员 1 人) ;乘客区部分不可布置为双 层结构 ; 3)低驾驶区客车的客车结构安全要求按照 GB 13094-2007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执行,此外通行楼梯、通行楼梯扶手和手 握器、踏步区和暴露座椅的防护还应满足 GB/T 19950-2005 双 层客车结构安全要求第 4.7.6 、 4.10.5 和 4.11 条款要求。 4.4.7.3 旅居车 旅居车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所有旅居车的乘坐人数(含驾驶员)均应填在公告参 数中“额定载客(含驾驶员) ”内,不允许填报“驾驶室准乘人 数”; 2) 旅居车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9 人。驾驶区域乘坐人数按 照 GB7258-2012 第 4.5.4 条核定 ;乘坐区域乘坐人数按照 GB7258-2012 第 4.5.3 条核定 ;卧铺铺位不核定乘坐人数 ; 3)旅居车核定乘员数的座椅应纵向布置 (与车辆前进方向相 同 ),其座椅系统强度 GB15083-2006 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 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 ,头枕强度应符合 GB11550-2009 汽车座椅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 ; 4)旅居车核定乘员数的座椅均应配置符合 GB14166-2003 机动车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要求的安全带 ,其安全 带固定点位置和强度应符合 GB14167-2006 汽车安全带安装 固定点的要求。 4.4.7.4 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 客车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是指由底架、 顶盖骨架、 前后围 骨架、两侧侧围骨架六大部分组焊而成的, 可承受全部载荷的空 间格栅结构。 主要特点是没有独立的底盘车架, 所有的车身骨架 构件均参与承载。 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客车应满足以下技术要 求: 1)底架部分没有独立的底盘车架; 2)车身框架结构六大部分分别由不同断面的管材或板材等 薄壁构件焊接而成; 3)动力总成、悬架系统等主要总成部件与车身连接区域, 可 局部加设增加连接强度的加强板(筋) 、箱(槽)型构件等。 4)对底架前后部分采用纵、 横梁加强结构形成的客车车身结 构,如生产工艺与全桁架整体框架式车身结构相同, 也可认为其 为全承载结构 ,有效期 1 年。 3.5”警备车”不进入公告管理范围。 3.6 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城市客车名称不能为“客车” 。 3.7 乘用车产品应按 QC/T775-2007 乘用车类别及代码 标准定义产品名称,不应使用客车或轻型客车等产品名称。 4.关于产品检验的规范性要求 4.4.8.4 检验不能采用进口整车(包括采用进口车身或按 CKD 方式装配的整车)作为检验样车。 4.4.8.4 尺寸及质量参数公差允许范围 4.4.12.4 汽车产品(包括 M 类、 N 类和 O 类)尺寸参数公差 允许范围为 1% 。 4.4.12.4 汽车产品(包括 M 类、 N 类和 O 类)质量参数公差 允许范围为 3% 。 4.3 可靠性试验和性能检验 2.4.6 按照工产业 2010 第 109 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 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 车辆生产企业在申报产品公 告时,不再报送定型试验中的道路可靠性试验内容 ,但应进行 主要技术参数和整车性能的检验 ,保留的检验项目包括 :主要尺寸 参数、主要质量参数、主要总成配置的检查和整车性能等 ,具体 要求见附件 4。 2.4.7 新能源汽车应按照相应试验规程进行可靠性试验,受 能源加注限制的产品性能和可靠性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 但 性能试验路面的选择应符合 GB/T 12534-1990 汽车道路试验 方 法 通 则 的 要 求 , 可 靠 性 试 验 路 面 的 选 择 应 符 合 GB/ T12678-1990 汽车可靠性行驶试验方法的要求。 故障分类、判定按 QC/T900-1997 汽车整车产品质量检 验评定方法。其中首次故障里程和平均故障间隔里程计算要计 入 4 类故障。试验期间不应出现致命故障和严重故障。 2.4.8 对于有专用功能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专用车,定型 报告中应进行专用功能检验, 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 报告中应有 体现专用装置作业状态的照片。 2.4.9 最高车速 2.7 对有限速要求的车辆 ,最高车速检测结果应不大于限 定车速。 2.8 对没有限速要求的车辆 ,最高车速检测结果按照企业 标准或企业技术条件要求评价。 3. 强制性项目检验 超限的作业类车辆,噪声暂执行 GB1495-2002 标准 第一阶段要求,总质量在 55T 以上的可暂不要求。 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试验规范性要求 ,见附件 5 。 轻型客车顶部静压试验规范性要求 ,见附件 6。 排放 4.441申报国W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重型车发动机必须申报 系族(包括单独发动机) ,有关发动机系族申报要求见见附件 7。 4.442申报国W排放重型柴油车(机)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 见附件 8。 1. 柴油 -天然气双燃料发动机产品试验规范性要求 ,见 附件 9。 专用校车 (1) 专用校车产品名称应为“幼儿专用校车” 、 “小学生 专用校车”和“中小学生专用校车” 。 (2) 在相关车辆前部碰撞性能标准出台前,若无法提供 行业认可的证明材料, 则只认可发动机前置并按规定突出前风挡 的结构,暂认可除平头专用校车外的其他结构专用校车。 (3) 在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中引用的 GB/T 28370 长途客车内空气质量检测方法标准修订之前可只做静态试 验。 (4) 因 GB14167-2006 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标准 仅适用于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安装固定点 ,故暂不要求进行幼儿和 小学生用安全带安装固定点的检验 , 待该标准修订后按标准实 施。 (5) 专 用 校 车 燃 料 消 耗 量 的 检 验 应 按 照 GB/T27840-2011 商用车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 中对城市客车 的要求进行。 4.4.6 燃料消耗量 (含轻型汽车和重型汽车 ) 1. 视同车型燃料消耗量申报值应与基础车型的申报值 相同。 2. 申报值与实车检测值或模拟计算法计算值应满足下 式要求: 对于M1类车辆:(实测值(或计算值)-申报值)/申报值w +4% 对于其他车辆:(实测值(或计算值)-申报值)/申报值w +6% 对于有限值要求的产品, 申报值应不超过限值, 同时实测值 (或计算值)也不应超过限值。 3. 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检验方式 (2) 申报燃油消耗量值的单一产品的检测,应按照 GB/T 27840-2011 商用车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中的底盘测 功机法进行燃油消耗量实车检测。 (3) 属于同一燃油消耗量系族的产品的检测, 企业可选 择系族内具有燃油消耗量代表特征的一个车型作为基本型车辆, 并在申报时注明。 基本型车辆应按底盘测功机法进行燃油消耗量实车检测。 系族内的其他车型作为变型车辆, 可按底盘测功机法进行燃 油消耗量实车检测或按模拟计算法计算燃油消耗量值。 按模拟计 算法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应注明对应基本型车辆的规格型号及其 燃油消耗量实测值。 当变型车辆的计算值超过对应基本型车辆的实测值 10% 时, 则应按底盘测功机法进行燃油消耗量实车检测。 系族、基本型车辆和变型车辆应符合 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 量 车辆系族、基本型车辆和变型车辆定义及技术条件 (附件 10 ) 的规定。 4. 对于滑行阻力的测定可以采用道路法实测 ,也可以采 用推荐的阻力系数。 重型商用车辆行驶阻力系数推荐方案见附件 11。 5. 对发动机燃料消耗量数据 ,应按照 GB/T18297-2001 汽车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的要求完成有关试验 , 报告的试验 数据格式按照该标准附录 E 要求,并在指定网络提交试验报告。 试验可由具备试验条件的企业自行完成 ,也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 构完成。试验内容包括 :发动机万有特性试验油耗、发动机反拖 扭矩试验、 发动机外特性扭矩试验、 发动机怠速转速及怠速燃料 消耗量试验、发动机额定转速和最高转速试验。 发动机油耗数据库未经重新确认, 不能作为重型车油耗模拟 计算的依据。 6. 重 型 混 合 动 力 汽 车 产 品 申 报 油 耗 时 , 应 按 GB/T19754-2005 标准进行检验,根据标准规定既可以进行道 路试验,也可以采用底盘测功机进行试验。 7. 采用进口底盘的改装车申报油耗时,不同改装车企 业的油耗报告不能视同。 1.2 制动 2.1 对 M1 类车辆 ,既可以采用 GB12676-1999 标准也 可以采用 GB21670-2008 标准进行制动性能检验。 2.2 教练车产品在制动试验中应增加对副制动装置进行 0 型试验。 2.3 对于 GB7258-2012 标准要求安装辅助制动系统的 各类车辆,应按 GB12676-1999 标准进行H型或H A型试验,在 GB12676-1999 标准修订前暂按照该标准限值进行判定。 1.3 侧翻稳定角检验 3.2 半 挂 车 ( 含 罐 式 半 挂 车 ) 侧 翻 试 验 可 以 按 GB28373-2012 进行模拟计算,计算报告应由检测机构出具; 若实测则必须带牵引车或模拟牵引装置, 试验照片应清晰反映试 验状态。 3.3 对于罐式汽车应在空载状态下实测 (限值为 35 度), 并在满载状态下按 GB28373-2012 进行模拟计算。 1.4 公路、旅游客车和不作为公路、旅游客车使用的客车 不能在同一型号中。 对注明 不作为长途和旅游客车使用 的客车 , 按照 未设置站立席的城市客车 处理 ,属于 GB/T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标准中规定的B级、山级的M2或M3 类。 1.5 对于采用最高车速大于 70km/h 三类底盘改装的设 置站立席的城市客车 ,底盘应增加限速系统 (或装置 ) ,保证整车最 高车速不大于 70km/h, 并按照 GB/T24545-2009 车辆车速限 制系统技术要求进行限速系统 (或装置 )的检验 1.6 甲醇汽车试点产品 甲醇汽车试点产品申报 公告有关规范性要求见附件 12 。 1.7 车身反光标识 1. 车身反光标识的安装和粘贴按照 GB7258-2012 附 录 B 的要求进行检验。 2. 需要安装和粘贴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厢式货 车不包括 GB7258-2012 附录 B 中的封闭式货车 (即采用客车整 车改装的厢式货车 )。 1.8 标记检查项目不能视同,必须实测。 4. 系族车型的检验 3. 每款申报车型都应有样车, 且强检检验完成后企业 或检测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的期限保留检验样车。但同一企业 的系列车型中符合系族车型判定原则 (见附件 13) 、同期申报 且经中机中心确认后的车型,除代表车型外,其它车型可由 检测机构直接到企业生产现场确认相关参数,并不作留样备 查的要求。这样的车型也可称为系族强检简化车型。 4. 汽车产品的性能试验方案由检测机构判断确定 ,性 能试验后的试验样车不要求留样备查 (新能源产品除外 ) 。 5. 企业申报系族车型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系族车型 申报表,相关的佐证材料 ,包括系族车型特征的描述、照片 或图样、质量尺寸等基本参数及与构成系族车型有关的总成 或系统的配置描述。中机中心审核确认后,出具系族车型 核准表 ,存档备查, 并同时通知申报企业和相关检测机构。 5、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 1. 检验方案表、统计表的填报要求 1. 按照标准要求不适用的项目,应在“申请检验类别” 栏中填“” 2. 按照标准要求适用的项目,应在“申请检验类别”栏 中按以下规定填写: 实测填“” 、 同一型式 (或视同) 填“O”、 豁免填“”、无影响填“”。其中: 实测指对申请的产品进行实际的检验; 同一型式(或视同)指申请产品不进行实际的检验,其性能 与某一已经进行实际检验的产品属于同一型式; 豁免指按照标准要求适用且应该进行实测 ,但因为产品的具 体情况而无法进行实际的检验; 无影响指改装车在改装后对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较 原三类底盘、二类底盘或整车没有影响。 3. 无影响项目的填写仅限于汽车改装车产品(采用第 八五种申报方式申报的产品),不适用于一次性制造完成的 产品。企业在申报改装车的新产品时,对改装后较原三类底盘、 二类底盘或整车不影响检验结果的项目,在“申请检验类别”栏 填“”对应无影响的项目,可以不填“检验报告编号”栏和“产 品型号”栏。 但对于采用进口三类底盘、 进口二类底盘或进口整车改装的 改装车产品 ,应在检验方案表和统计表中对全部适用的检验项目 进行确认,不得在 “申请检验类别”填写无影响“ 5.1.4在“申请检验类别”栏填写“O”的检验项目,必须填 写“检验报告编号”栏和“产品型号”栏。当对应某一检验项目 的基础车型尚未完成检验时,可暂不填写“检验报告编号”栏, 但应在检验方案表中的“检验报告编号”栏填“同期申报” ,检 测机构在完成检验后在统计表中将 “检 验报告编号” 栏填写完整, 并保留“同期申报”字样。 对于系统检验项目, “产品型号”栏 应填写实际检验的整车产品型号;对于零部件检验项目, “产品 型号”栏应填写实际检验的零部件产品型号。 1. 检测机构在上传统计表和检验报告时, 属“同期申报” 的基础车型应不晚于申报车型进行填报。 2. 对于多种配置的组合情况, 企业应在检验方案表的 “配 置说明”栏中注明,检测机构在统计表中的“配置说明”栏中注 明;对于未注明的或注明不全的, 按照存在最大组合配置情况处 理。 3. 对于扩展、变更产品 ,应按照扩展、变更影响项目填报 方案表和统计表。扩展、变更不影响项目填报“” 。 4. 三类底盘的检验方案表应在“检验说明”栏中注名检 验所采用的整车产品型号, 检验项目应按照所采用的整车产品适 用项目进行全项填报。 二类底盘的检验方案表可以不在 “检验说明” 栏中注明检验 所采用的整车产品型号,检验项目应按照 N 类产品适用项目进 行判定,实际检验可以采用底盘进行并按照底盘样品出具检验报 告。 5.2 申报方式的有关要求 同一产品只能选择一种申报方式填报备案表,不得选 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申报方式。 汽车产品全部申报方式包括以下十 五种: 第一种: 三类底盘产品; 第二种: 二类底盘产品; 第三种: 挂车产品 (含牵引杆挂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 第四种: 承载式车身 M1 类产品; 第五种: 承载式车身 M2 、 M3 类品; 第六种: 承载式车身 N1 类产品; 第七种: 承载式车身 N2 、N3 类产品; 第八种: M1 类甲醇汽车产品; 第九种: M2 、 M3 类甲醇汽车产品; 第十种: N1 类甲醇汽车产品; 第十一种: N2 、N3 类甲醇汽车产品; 第十二种:二类底盘改装 N1 类产品; 第十三种: 二类底盘改装 N2 、N3 类产品; 第十四种: 采用国产整车改装 M1 类产品 (产品型号为 “5” 字头); 第十五种: 采用国产整车改装非 M1 类产品(产品型号为“ 5” 字头); 对于第四、五、六、七类申报方式也称全项申报。 对三类底盘改装的产品应按照相应第四、五、六、七类申报 方式填报。 采用进口整车及进口底盘的改装车产品按照相应第 四、五、六、七类申报方式填报备案参数, 在底盘类别处填写 “二 类底盘”、“三类底盘”或“整车” 。 牵引车产品按照相应第七类申报方式填报备案参数。 半承载式车身产品按照相应第四、五、六、七类申报 方式填报备案参数,在底盘类别处填写“承载式车身” 。 一次性制造完成的产品、 甲醇汽车按照相应第八、 九、 十、十一类申报方式填报备案参数,在底盘类别处填写“二类底 盘”、“三类底盘”或“整车” 。 基础车型应是公告有效车型 ,未在公告内的车 型不得作为基础车型。 如果改装车所采用的三类底盘、二类底盘或整车尚未 登录公告,则其采用的三类底盘、二类底盘或整车应不晚于 改装车进行备案表的填报。 按汽车产品备案参数表及其填报要求填报备 案参数及照片和图纸。 6 、其他规范性要求 6.1 对于低温液体运输车等涉及压力容器的产品,生产企业 应具有压力容器生产资质,应在佐证材料中提供压力容器许可 证。 对于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运输车辆 ,使用金属常压罐体的 应在佐证材料中提供符合 GB 18564.1-2006 道路运输液体危 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一部分 : 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的检验报告 或者生产许可证明 ; 使用非金属常压罐体的应在佐证材料中提 供符合 GB 18564.2-2008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 二部分 : 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的检验报告或者全国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明。 对安装保温层的罐式车,应提供佐证材料,说明安装保 温层的理由。 有无保温层不应放在同一型号中。 采用非 ECU 控制的限速装置, 备案参数应指明其安装位 置,佐证材料提供工作原理说明,检测报告提供限速装置照片。 6.5公告暂停与撤销的说明 6.5.1“公告 暂停”:主要适用于由于国家标准更新或 公 告管理技术要求发生变化,导致产品不能符合现有技术要求, 但企业通过整改可以满足相关要求的产品。 暂停期间企业不得生 产、销售暂停公告的产品,对暂停公告的产品车辆,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企业可以随时对暂停车 型进行整改,整改通过后恢复公告 ,产品型号不变。 6.5.2 “公告撤销” :主要适用于违反公告管理规定 的或其他无法通过整改满足现行技术要求的产品。 公告产品 被撤销后,不得以同一车辆型号再次申报公告 ,不得继续生 产、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6.6 样车的保留 生产企业用于检测的样车, 应当在所有试验项目检验完成之 后,在一段时间内保证样车的可追溯性, 专用作业类车辆的样车 应不少于 2 个月,其他类型车辆的样车应不少于 3 个月。附件1 检测机构代号及印章编号表 序 号 机构 代号 印章 编号 单位名称 1 A 101 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 B 102 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 C 103 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阳) 4 D 104 国家机动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 5 E 105 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6 F 201 国家消防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7 G 215 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 H 清华大学汽车安全与节能国家重点实验室 9 M 106 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上海) 附件2 7 :检测项目的顺序号,用数字 1.2.3表示同一检测项目的第 1.2.3份报告。 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编码规则及说明 检测报告编码由13位英文字母或数字组成: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行业代码。Q 汽车,M 摩托车.,N 农用车 :用字母或数字表示检测机构。检测机构详见附件 2003 年为 03。 为检测项目的代号,用数字表示。包括定型试验项目和强制性标准检测项目。 强制性检测项目代号详见附件三,定型试验项目代号为 00。r 1 1 L :用年代的后两位表示年代。例 13 :表示版次,第一次出版用1表示,第一次修改重新出版用 2表示,依次类推。 规则由检测机构自定。 建议帀业, 用数字或字母表示企 用数字表示车型顺序号。 附件3 公告产品检验实验室和场地的要求(汽车) A-检测机构所属实验室 B-经工信部许可的场地(海南汽车实验场、襄阳汽车实验场、 定远汽车实验场、北京通县汽车实验场、长春农安汽车实验场) C-检测机构所属实验室(须经过国家实验室认可或计量认证) 经工信部许可的场地或者其他符合实验室管理规定的实验室和 场地。 项目 代号 检验项目 依 据 实验室和场地 00 定型试验 B、 C (机场或技术委贝会确 认和备案的场地,不允许在公 路上进行试验) 01 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 GB18352.3 2005 A 02 曲轴箱排放物 GB18352.3 2005 A GB11340 2005 A 03 蒸发排放物 GB18352.3 2005 A GB14763 2005 A 04 怠速排放 GB18285 2005 C GB18352.3 2005 C 05 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 动机的车辆排气污染物 GB17691 2005 A 06 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 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 GB3847 2005 C 07 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 GB14762 2008 A 08 前照灯配光性能 GB4599 2007 A 08 前照灯配光性能 GB21259-2007 A 09 前雾灯配光性能 GB4660-2007 A 10 后雾灯配光性能 GB11554 2008 A 11 前位灯配光性能 GB5920 2008 A 12 后位灯配光性能 GB5920 2008 A 13 前示廓灯配光性能 GB5920 2008 A 14 后示廓灯配光性能 GB5920 2008 A 15 制动灯配光性能 GB5920 2008 A 16 高位制动灯配光性能 GB5920 2008 A 17 制动灯/后位灯配光性能 GB5920 2008 A 18 汽车倒车灯配光性能 GB15235 2007 A 19 前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GB17509 2008 A 20 后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GB17509 2008 A 21 侧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GB17509 2008 A 22 前回复反射器 GB11564 2008 A 23 侧回复反射器 GB11564 2008 A 24 后回复反射器 GB11564 2008 A 25 三角形回复反射器 GB11564 2008 A 26 汽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安装规 疋 GB4785 2007 C 27 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 GB7258 2004 C 28 汽车正面碰撞乘贝保护 GB11551 2003 A 29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 GB11567.2 2001 C 30 汽车和挂车侧下部防护装置 GB11567.1 2001 C 31 汽车护轮板 GB7063 2011 C 32 驾驶员前方视野 GB11562 1994 A 33 后视镜性能 GB15084 2006 A 34 后视镜安装要求 GB15084 2006 C 35 风窗玻璃除霜系统功能 GB11555 2009 A 36 风窗玻璃除雾系统功能 GB11555 2009 A 37 风窗玻璃刮水器洗涤器性能 GB15085 1994 A 38 车速表 GB15082 2008 C 39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 志 GB4094 1999 C 40 电喇叭性能 GB15742 2006 A 41 电喇叭装车特性 GB15742 2006 C 42 汽车外部凸出物 GB11566 2009 C 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 GB20182-2006 C 43 汽车座椅系统强度 GB15083 2006 A 小学生校车座椅强度 GB 24406-2009 A 44 汽车座椅头枕 GB11550 2009 A 45 门锁 GB15086 2006 A 46 VIN审查 GB16735 2004 / 47 汽车制动系统 GB12676 1999 B 汽车制动系统 GB21670-2008 B 48 汽车转向系统 GB17675 1999 B、C 49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8410 2006 A 50 无线电骚扰特性 GB14023 2011 A、C (须确认和备案) 51 加速行驶车外噪声 GB1495 2002 B、C (须确认和备案) 52 客车结构 GB13094 2007 C 双层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T19950-2005 C 卧铺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T16887-2008 C 小学生校车技术条件 GB24407-2009 C 客车上部结构强度 GB13094 2007 A 小学生校车上部结构强度 GB 24407-2009 A 53 汽车外廓尺寸 GB1589 2004 C 54 成年成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GB14166 2003 A 55 安全带安装固定点 GB14167 2006 A 56 汽车号牌板(架)及其位置 GB15741 1995 C 57 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 GB11557 2011 A 58 侧翻稳定角 GB7258 2004 C 侧翻稳定角 GB13094-2007 C 59 燃油系统及排气管 GB7258 2004 C 60 汽车标记 GB7258 2004 C 危险货物标记 GB13392-2005 C 校车标识 GB24315-2009 C 61 安全玻璃认证标记 GB7258 2004 C 62 女全带认证标记 - - 63 非氟制冷剂标记 机汽发(97) 099号 C 64 侧标志灯配光性能 GB18099 2000 A 65 三角警告牌 GB19151 2003 A 66 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 GB18296 2001 A 67 驻车灯配光性能 GB18409 2001 A 68 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 特性(刮水电机) GB18655 2002 A 69 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 特性(闪光继电器) GB18655 2002 A 70 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 特性(暖风电机) GB18655 2002 A 71 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 特性(整车) GB18655 2002 A 72 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18986 2003 C 72 轻型客车上部结构强度 GB18986 2003 A 73 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强度 GB13057 2003 A 74 轻型汽车燃油消耗量 GB/T19233 2003 GB 19578-2004 A 轻型商用车燃油消耗量 GB20997-2007 A 75 侧面碰撞乘员保护 GB20071 2006 A 76 后碰燃油系统安全 GB20072 2006 A 77 轻型汽车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 GB18352.3 2005 A、B 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 GB17691-2005 A、B 重型汽车排放耐久性 GB20890-2007 A、B 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 GB14762-2008 A、B 78 低温冷起动排放 GB18352.3 2005 A 79 车载诊断(OBD )系统 GB18352.3 2005 A 79 车载诊断(OBD )系统 GB17691-2005 A 79 车载诊断(OBD )系统 GB14762-2008 A 80 门铰链 GB15086 2006 A 81 汽车防抱制动性能 GB/T13594 2003 B(除挂车) 汽车防抱制动性能 GB21670-2008 B 82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 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GB20300-2006 C 82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GB21668-2008 C 83 汽车防盗装置 GB15740-2006 A 84 汽车制动软管 GB 16897-2010 A 85 汽车轮胎 GB9743-2007 A、 C (标记检查) 汽车轮胎 GB9744-2007 A、 C (标记检查) 86 LPG钢瓶 GB17259-1998 C NG钢瓶 GB17258-1998 C 缠绕气瓶 GB24160-2009 C 87 门锁耐惯性力 GB15086-2006 A 88 滑动门 GB15086-2006 A 89 汽车前后端保护 GB17354-1998 A 90 汽车罩(盖)锁系统 GB 11568-2011 C 91 后牌照灯配光性能 GB18408-2001 A 92 昼间行驶灯 GB23255-2009 A 93 汽车用前照灯清洗器 GB21260-2007 A 94 车身反光标识 GB23254-2009 A 95 车身反光标识安装和粘贴要求 GB23254-2009/GB7 258-2004 C 96 汽车用发动机净功率 GB/T 17692-1999 A 97 车辆尾部标志板 GB 25990-2010 A 98 汽车用LED前照灯 GB 25991-2010 A 99 机动车安全运行强制性项目 GB7258 2004 C AO 乘用车顶部抗压强度 GB 26134-2010 A A1 乘用车内部凸出物 GB 11552-2009 A A2 商用车驾驶室乘员保护 GB 26512-2011 A A3 商用车前下部防护要求 GB 26511-2011 A A4 车辆尾部标识板安装规定 GB25990-2010 C A5 车速限制系统 GB/T24545-2009 C 附件4 汽车产品定型试验要求 1.定型试验项目及依据 1.1整车 1.1.1主要技术参数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整车主 尺寸参数 GB/T 12673-1990 要技术 机动性和通过性参数 GB/T 12673-1990 参数 整车质量参数 GB/T 12674-1990 1.1.2基本性能和专项性能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滑行 GB/T 12536-1990 基 最咼车速 GB/T 12544-1990 本 动力性 最低稳定车速 GB/T 12547-2009 性 加速性能 GB/T 12543-2009 匕匕 厶冃 最大爬坡度 GB/T 12539-1990 经济性 最咼(或次咼)档(或乘 用车 90、120km/h )等 GB/T 12545.2-2001 速油耗 专 舒适性 平顺性(M类) GB/T 4970-2009 防雨密封性(M类) QC/T 476-1999 项 操纵 稳态回转 GB/T 6323.6-1994 性 转向回正 GB/T 6323.4-1994 能 稳定性 转向轻便性 GB/T 6323.5-1994 当产品变化或同一产品进行扩展、变更引起基本参数、基本性能或 专项性能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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