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街道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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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街道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第四条离岗半天以上的,需按请假制度执行,履行请销假手续。1、一般工作人员病假3天以内,向分管领导请假。3天以上应出据医院病休证明,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办主要领导批准。2、一般工作人员事假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办主要领导批准。3、一般工作人员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等均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由分管领导批准。4、街道工作人员请病、事假和年休假等法定假,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办主要领导批准。社区负责人请病事假和年休假等法定假要报告街道主要领导。5、街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请休假规定,必须填写请休假审批表。假期届满应按时销假上班,并履行销假手续,具体手续为工作人员在假满后,要向批准人报告,并由批准人签字销假。6、休探亲假、婚假、生育假、年休假者,本人应提前一周报告分管领导,以便安排好工作。第五条所有离岗人员必须按时归岗,到岗后立即按批准程序向批准人报告。第六条各部门要做好内部工作岗位的衔接,工作时间所有岗位必须保证有工作人员办理。本岗位工作人员离岗,必须指定代行职责人员(AB岗制),禁止因工作人员离岗导致业务中断,影响群众办事。第七条办公室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在岗情况的检查,凡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凡履行告知手续而未按时到岗的,按迟到或旷工处理。凡未履行离岗告示手续而擅自离岗的,或履行告示手续而未按时到岗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八、效能建设追究制第一条?街道全体工作人员在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工作制度中,因作风和效能问题,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予以追究问责。第二条责任的追究问责决定必须经过党工委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第三条追究问责方式。1、批评教育;2、通报批评;3、诫勉谈话;4、调离岗位;5、停职检查;6、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7、解聘或辞退。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对下列情形应当进行追究和问责1、服务对象投诉的;2、上级转办、交办的;3、各类明查暗访、督查考核中发现的;4、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5、纪检、监察、司法、审计、信访等部门提出的;6、其他需要进行追究问责的。第五条被追究问责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复核;如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复核决定后15个工作日之内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第六条被问责人员受到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的,当年年度个人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调离岗位、停职检查以上方式问责的以及同年度内受到两次诫勉(含)以上问责的,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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