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对第三人执行异议的探析

上传人:Wo****C 文档编号:47043925 上传时间:2021-12-16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对第三人执行异议的探析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对第三人执行异议的探析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对第三人执行异议的探析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对第三人执行异议的探析【摘要】:p :在民事判决和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的标的物可能涉及案外第三人的利益,对此案外第三人可以提出异议,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执行异议的提出在实践中具有其局限性,本文在此基础上提出确认执行异议之诉以此弥补不足。【关键词】:p :民事执行;案外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我国关于第三人执行异议的立法规定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终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三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改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两者比较可以发现,修改后的法律规定,案外第三人在法院驳回其意义时可以提起诉讼,这是一个进步。但是该诉的提起前提是之前的异议被驳回,即法律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设置了前置程序,对于这一规定将在后文中予以论述。二、第三人执行异议的缺陷在民事强制执行中,执行组织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法院的判决或其他有效的执行名义,不经实质性审查便予以执行,毫无疑问这是实现执行的效率性、经济型要求所必须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执行就一定具有正当性,其可能存在的问题是:一是执行根据本身就缺乏正当性;二是执行过程中错列执行标的或者在执行标的上设有其他应当保护的权利。第一方面是审判本身既存的问题,应当通过再审制度来加以救济;第二方面则是执行程序中要考虑的问题,请求异议之诉与第三人异议之诉便是法律所提供的实体性救济制度。其中,第三人异议之诉是实务中利用最为广泛的救济制度。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民事执行立法并不重视民事执行中的程序保障问题,这不仅表现在立法上没有提供执行程序上的救济措施,即使涉及实体上的权利,也仅仅是设置了略式审查程序。就执行中的实体权利救济制度而言,我姑的执行法律中并未对第三人异议之诉作出规定,对类似情况的处理,传统上采取的救济措施是赋予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即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若对被执行财产主张权利,可以向执行组织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员审查后分别不同情况加以处理;207年10月28日立法机关对该制度修正后,完善了执行程序上的救济保障,但就实体权利方面而言,尽管在对第三人异议的审查程序上有所改良,但仍不能称之为异议之诉。故而在后文中,主要探讨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确立及其相关问题。以期更好地完善我国的执行程序,更充分地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三、第三人执行异议的完善根据上述分析p ,我们应当针对我国的民事执行异议问题进行必要的修改。具体而言,可以分为程序利益的救济和实体利益的救济,构建不同的执行救济制度。就程序上的利益而言,可以仍以现行立法的“执行异议”称谓,但其内容也仅限定在关于执行程序方面的争议。对执行程序异议的审查,可以采取略式程序书面审理,这是出于对执行程序追求效率性和经济价值来考虑的。2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此已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关于实体利益的救济,创建第三人异议之诉制度来提供救济,从而保证不因执行而使国家不当地介入私人领域,以实现执行之实体正当性a要求。关于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建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首先,如上文所提及的关于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异议之诉以第三人在先提出书面申请异议(区别于我国后文论述的异议之诉)为立案的必要条件。这里的异议程序类似于行政法中的复议程序或者是劳动法中的劳动争议调解程序。未经此类毕竟的前置程序,案件第三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提出的异议之诉不能立案。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毕竟的异议程序与行政法中的复议程序一样,有延缓执行的作用。故而笔者认为,前置程序的设置是没有必要的。其次,确立我国的第三人异议之诉制度。在取消上述前置程序的基础上,正式确立我国的第三人异议之诉制度。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法均规定:第三人主张在强制执行的标的物上有所有权或其他阻止让与的权利时,为排除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赵权人和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第三人异议之诉。但多年来我国法院一直把第三人异议作为执行中可以附带解决的问题,第三人试图起诉的,有关法院也不会受理,而是推回到执行程序中。所以要从根本上完善第三人异议的有关制度,必须通过立法确认我国的第三人异议之诉及相关程序处理问题。再次,关于第三人异议之诉的程序。(1)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对于第三人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没有作出特殊规定。2021年11月3日发布的司法解释的第18条中明确规定,对案外第三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提起的诉讼,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这一规定不仅包含了级别管辖,也包含了地域管辖。在确定管辖权时,值得注意的是,当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确定后,此人民法院对案外第三人的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权为专属管辖。案外第三人或者其他当事人不能再度选择其他法院。只有通过确定执行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才能保证对民事裁判执行的顺利进行。(2)当事人的确定。在案外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第三人无疑为本诉讼的原告。那么被告呢?虽然是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扣押、查封物品)直接侵犯了案外第三人对其行使完整的物权的权利。但是,人民法院的行为时基于执行申请人的执行申请所为。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完全是为了执行申请人的利益而行事。所以,执行申请人也应面对因为执行中产生的实体法上的错误,是为了纠正这一实体法上错误而提起的异议之诉的被告。(3)异议之诉的提起时间。与普通诉讼不同,第三人异议之诉的提起要受时间的限制。第三人异议之诉的目的是排除法院对所争议之执行标的的执行,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第三人异议之诉在执行开始以后至执行完毕以前提出,应该是妥当的。【参考文献】:p :1松村和德(日本).民事执行救济制度论.成文堂,19982唐力.论民事执行的正当性与程序保障以第三人异议之诉为中心.法学评论,2021(05)3刘静.民事诉讼法中案外第三人对执行的异议之诉.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4黄金龙.执行程序中第三人异议的处理 第 4 页 共 4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演讲稿件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