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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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授课:授课: 张张 丽丽L第一章第一章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相关法规与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v一、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共8章,85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v(一)建筑许可(一)建筑许可v包括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和从业资格从业资格两个方面两个方面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施工许可证的申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 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 单位资质单位资质 从业资格从业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1、建筑工程发包、建筑工程发包发包方式发包方式 禁止行为禁止行为 肢解发包肢解发包 发包单位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发包单位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直接发包直接发包招标发包招标发包v 2、建筑工程承包、建筑工程承包 (1)承包资质)承包资质 (2)联合承包)联合承包 (3)工程分包)工程分包 (4)禁止行为)禁止行为 (5)建筑工程造价)建筑工程造价(三)建筑工程监理(三)建筑工程监理v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v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v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双方应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合同。v 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v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v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v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v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v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v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二、合同法二、合同法 v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v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是最新版本的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组成。v(一)合同的概念(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主体(二)合同的主体 三类: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三)合同的基本原则(三)合同的基本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合法v(四)合同的形式(四)合同的形式 合同有口头口头合同、书面书面合同和经公证、鉴证或审核批准的书面合同等。 (五)合同的签订过程(五)合同的签订过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要约要约为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提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 承诺承诺为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同意要约的一方称要约受领人,或受要约人。 v(六)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v(七)合同的权利义务中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八)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v(九)合同争议的解决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三、招标投标法三、招标投标法 v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投标法共六章68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由第二十一号主席令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v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一)招标(一)招标 1、招标的条件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二)投标(二)投标1、投标文件u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实质性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v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v 投标人少于三个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2、联合投标v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v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其他规定v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v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v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三)开标、评标、中标u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u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u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u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v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v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v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v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v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v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一、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v1、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 P16蓝v2、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二、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二、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v1、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v2、造价员从业制度 2009年度河南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 2009年6月13日 上午:8:3012:00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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