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公司法”复习资料(共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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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总论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第一节 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 旧版的公司法第一节是(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一、公司法的定义所谓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 旧版的是(狭义的公司法和广义的公司法)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等。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通常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 旧版的是(广义上的公司法)二、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三、公司法的精髓公司法具有非常丰富的内容,其中最有价值也是最核心的内容是:1、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2、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3、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第二节 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一、公司的定义按一般定义,西方国家的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关于社团法人的定义,教材上没有写明。为了让大家更仔细了解社团法人的概念,大林把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相关知识点在这里写写。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这一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它规定了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知识点。那什么是机关法人呢?机关法人是指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机关法人是代表国家从事管理的组织。它们从事管理活动时。是受国家的委托以国家的名义进行,其行为直接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在这些活动中,它们往往不以法人的名义而是以国家管理者的面目出现的。只有在它们从事商品交换时它们才以机关法人的资格出现,与其它民事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国家机关是依据法律和行政命令而成立的。“有独立经费的机关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这就是说,国家机关要成为法人必须具有独立的经费,国家机关的经费是根据其工作需要,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形成的。由此可见,国家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并不需要经核准登记,一旦其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便具有法人资格。那什么是事业单位法人呢?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如各类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的特征是:非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公益活动,这是说这些法人的存在主要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它们也收取一定的费用,但不应当以营利为目的;拥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依据本条规定,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有两种情况,一是具备法入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二是依法需办理法人登记的,从登记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哪些事业单位需要进行法人登记,哪些不需要进行法人登记,还有待于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那社会团体法人又是什么呢?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公民自愿结合成立的从事政治、社会公益、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法人。其本质特征是由公民基于某种一致的目标自愿组合成立,而不是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的,它们不是为了行使某种管理职权,一般也不从事某种具体的社会事业,它们是一定的人基于一定的宗旨或一致的趣味而形成的社会组合。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依法不须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另一种是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好了,我们再继续接着前面的思路来看看下面的课文笔记:按一般定义,西方国家的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这一定义可以分解成三层意思:1、公司是法人,即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商事组织(注意:旧教材这里是民事组织的)2、公司是社团法人,即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法人组织。3、公司是营利社团法人,即公司股东出资办公司的目的在于以最少的投资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在我国,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二、公司的法律特征1、合法性2、营利性3、独立性第三节 公司的分类一、现行法律上的分类1、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可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须有5人以上,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独资公司:股东仅为一人,股东以其投入的资本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有时也称 控股公司。它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股权或虽不足半数以上的股权但实际控制了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投票权。子公司:有时也称 附属公司 ,是指其股份的一定比例被其他公司持有而为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这里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公司形态,严格来说,分公司不是公司。分公司是公司的组成部分,不具有企业法人的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3、按公司除受公司法调整外是否还受其他特别法调整,可将公司分为一般法上的公司与特别法上的公司。4、按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流通,可将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部门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未获准上市交易,因而不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非上市公司有时泛指上市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5、按公司的国籍。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本国公司指具有本国国籍的公司。外国公司指具有外国国籍的公司。二、理论上的分类1、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这种分类的标准是依据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式而定的。2、公开公司与封闭公司这种分类是以公司股东构成和股份的转让方式作为划分标准的。公开公司是指以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无法定限制,股份可以在公开的市场进行自由转让的公司。一般公开公司仅指上市公司。封闭公司是指股份全部由设立时的所有股东持有,且其股份不能在公开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这种公司通常是指有限公司,其人数有一定的限制,股份的转让也有较严格的限制。3、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劳合公司 旧版教材这里是“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这种分类是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作为划分标准的。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资本为基础的公司。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资本而非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公司。股份合作制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纯粹的劳合公司是合作社,资合加劳合组成的公司被称为股份合作公司。第四节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一、责任有限原则二、股权保护原则三、管理科学原则四、交易安全原则五、利益分享原则第五节 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公司法的体例从公司法的发展历史分析,世界各国公司法大致分为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英美法系等。德国法系以其条文严谨、论理缜密见长,英美法系则以切合实际为特点,而法国法系则立于两者之间。第六节 中国现行公司法的特色一、确立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原则 旧版教材这里是(确立了一系列社会主义的法律原则)二、选择两种公司形态我国目前仅选择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三、严格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及上市。四、从资产规模和公司性质上限制债券发行主体五、有自愿清算、强制清算之别,而无任意清算、法定清算之分。六、专章规定法律责任七、明显带有转轨时期的烙印第二章 公司法简史第一节 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一、公司法的早期发展公司立法发端于英国、荷兰、北欧等海上贸易发动的国家。“南海泡沫”事件是英美早期公司立法史的重要分水岭。二、近代英国公司法 旧版教材这里是(英国“泡沫法令”以后的公司与公司法的变化)1843年,格兰斯顿成为英国皇家贸易委员会主席,他促成了具有跨时代意义的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该法采用了三原则:1、规定了成员的最低限额2、确立了以登记方式成立法人的程序3、确立了公司完全公开的原则旧版教材这里是(1、划清了个人合伙与合股公司的界限。2、公司只需登记便可成立。3、公示主义)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公司法发展史一、法国法兰西国王路易十四于1673年颁布了商事条例,正式以制定法取代了自由贸易时代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商事条例对公司进行了规范,开创了公司立法的先河,学者们普遍认为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公司立法。1673年的商事条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有普通公司与两合公司两种。第三节 我国的公司法发展史一、旧中国早期公司立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公司律诞生于1903年。第三章 公司设立 旧版教材这里是(公司法设立)第一节 公司设立的定义与性质 旧版教材这里是(公司法设立的概述)一、公司设立的定义与性质公司设立是指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旧版教材这里是(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必须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关于公司设立的性质,学界认识不一,大致存在三种学说:合伙契约说、单独行为说、共同行为说。旧版教材这里是(对于设立行为的法律属性,在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和说法,归纳起来大致有:1、设立行为是协议行为2、设立行为是单方行为3、设立行为是共同行为)二、公司设立的原则旧版教材这里还指出了公司设立的原则定义:是指一个国家在法律上对公司设立所采取的基本态度,即以怎样的程序限制来规范公司的设立。新版教材却没注明此定义。一般认为公司设立的原则大致有以下几种:1、自由设立主义(也诚放任主义)2、特许主义3、核准主义(又称许可主义)4、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三、公司设立的方式公司设立的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发起设立,也称单纯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出资或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募集设立,又称募股设立,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按法律规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募集设立的主要特征:一是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二是募股的顺序是先由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然后余额部分由社会公众认购,所以又称渐次设立。三是与发起设立相比,募集设立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利益,法律对此规定的程序严格和复杂。四、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区别公司成立则标志着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取得了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创建公司的一系列活动,是一种过程。公司成立与设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1、行为性质不同2、行为的效力不同3、行为主体不同第二节 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一、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或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或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章程。4、符合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等组织和设施的要求。第三节 公司发起人一、发起人的定义公司发起人也称公司创办人,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筹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确认公司发起人,一般需要具有下列条件:1、发起人必须有出资行为。3、发起人必须实施设立行为,即承担公司筹办事务。3、发起人必须在公司章程上具名并签字、盖章。第四节 公司设立登记一、公司设立登记的意义公司设立登记的意义是指设立申请人即全体发起人,为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按法律规定事项向登记主管部门提出要求,登记主管部门依发起人申请和法律规定条件给予核准登记的法律制度。公司设立登记具有下列意义:一是具有创设公司的功能二是具有规范公司行为的功能三是国家主管部门通过设立登记收集设立公司信息数据,实现宏观经济调控。公司设立登记包括两项主要内容:一是提出设立登记申请,二是登记主管部门对设立登记申请的审查核准。第四章 公司资本第一节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旧版教材这里是(公司资本的定义和意义)一、公司资本的概念及意义公司资本又称股本。它“是经政府批准的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认购股份出资所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二、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旧版教材这里是(公司资本的意义)1、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大陆法系国家首创的一种资本制度。2、授权资本制,是英美法系国家创设并采用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第二节 公司资本的具体形式一、公司资本的构成公司资本的具体构成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之所以是这样,主要是因为:公司的设立目的各不相同,从而使维持公司正常运作所需要的具体条件也各不相同。因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其他原因而导致的公众投资者实际拥有或控制社会财富的数量及形式的巨大差异,决定了其投资能力及形式的不同。我国公司法允许的公司资本构成形式有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第三节 公司资本的增减 旧版教材这里是(西方国家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比较)一、资本增资公司增资,是指公司依法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二、公司减资公司减资,是指公司依法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第五章 公司债第一节 公司债概述一、公司债概念及表现形式公司债,是公司法上的一个特定的概念,它并不泛指所有以公司作为债务人对外所形成的债,而是仅指以有价证券这种特定形式所形成的公司债务。二、公司债的特征1、公司债是公司依法发行公司债券而形成的公司债务。2、公司债券是以公司债券这种要式有价证券的形式表示的。3、公司债券是有一定的还本付息期限的有价证券。公司以公司债券融资的利处是:1、利用资金的成本较低。2、有利于维持现有股权比例以及控股股东的控制权。3、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信誉。公司以公司债券融资的弊端是:1、经济风险增大2、所筹资金的用途受限制三、公司债的种类依公司债券上是否记载持券人的姓名或名称,可把公司债分为记名公司债和不记名公司债。依公司债券有无担保为标准,可把公司债分为担保公司债和无担保公司债。依公司债券能否转换为公司股票为标准,可把公司债分为可转换公司债与非转换公司债。第二节 普通公司债的发行 旧版教材这里是(公司债的发行及转让)一、普通公司债的发行条件1、发行主体2、发行公司的净资产额3、发行公司的累计债券总额4、发行公司的盈利能力5、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投向6、债券的利率水平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普通公司债发行的禁止性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二、普通公司债的发行程序1、公司董事会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债券发行方案3、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4、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5、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发售公司债券6、公众认购债券7、将发行结果报有关部门备案第三节 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 旧版教材这里是(可转换公司债)一、可转换公司的概念、特点及种类我国立法上所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狭义的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特点是:1、债券持有人在一定期间内享有是否按约定的条件将其所持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的选择权。2、可转换公司债券只能采取记名式无纸化发行方式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不得低于或高于法定年限二、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一)发行主体(二)发行条件(三)发行程序第六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旧版教材这里是(公司的财务会计与分配)第一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概述一、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内容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统称,有时简称 财会制度,具体指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所确立的一系列公司财务会计规程。公司财务制度,是指关于公司资金管理、成本费用的计算、营业收入的分配、货币的管理、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司纳税等方面的规程。公司会计制度,是指公司会计体制、组织、会计记账、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规程。公司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的显著标志,是依法编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具体而言,它是指反映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静态的财务状况,即公司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等情况的会计报表。2、损益表是反映公司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及其盈亏情况的报表。3、财务状况变动表是综合反映一定会计期间内营运资金来源和运用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报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是指对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会计报表所列示的资料和未能列示的但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所作的必要说明。5、利润分配表是反映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情况与年末未分配利润结余情况的会计报表。三、建立健全公司财会制度的法律意义1、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2、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3、有利于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二节 公积金制度一、公积金的定义是指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从公司的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所提取的一种储备金。公积金制度自1807年法国商法典初创以后,很快被各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所确认。二、公积金的种类及来源1、以是否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提取为标准,可把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必须强制提取的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是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于法定公积金外自由设置或提取的公积金。2、以公积金的来源为标准,可把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是指公司从其税后的营业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是指从公司非营业活动所产生的收益中提取的公积金。资本公积金的主要来源由:(1)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收入(2)公司资产评估后的增值额(3)处分公司资产所得的溢价收入(4)因公司合并而接受被吸收公司的财产减去公司因合并而增加的债务和对被吸收公司股东的给付后的余额(5)公司接受赠与的财产三、公积金的作用1、弥补亏损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3、增加资本4、特殊情况下可用于分配股利四、法定公益金是公司在法定公积金之外,从税后利润中依法提取的专用于公司职工集体福利的基金。其基本特点是:1、性质上属于强制公积金的范畴2、在会计报表上虽归所有者权益类,但用途却仅限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3、无最高限额第三节 公司分配一、公司分配的原则1、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但该原则也有例外,所谓法定例外情形是指:公司为维护其股票信誉,在已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按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例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但分配股利后,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2、按法定顺序分配原则分配顺序如下(1)依法缴纳所得税(2)用当年的税后利润弥补历年所留的亏损(3)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4)提取任意公积金(5)向股东分配股利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二、公司分配的形式1、现金股利2、股票股利3、财产股利4、负债股利第七章 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第一节 公司合并一、公司合并的定义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二、公司合并的方式我国公司法采取了两种方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又称并吞合并或存续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公司吸纳其他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随之消灭;所谓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是指在公司合并时,原先公司同时归于消灭,共同联合创立一个新公司。第二节 公司分立一、公司分立的定义公司的分立,是指被分立公司依法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公司的行为。第八章 公司清算第一节 公司清算概述一、公司清算的定义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清结公司债券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二、公司清算的原因公司清算的直接原因是公司被宣布解散。公司解散依产生解散的事由是否具有强制的性质进可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自愿解散,也称任意解散,其事由包括: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中规定的强制解散事由包括:1、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宣告破产2、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经法院命令解散经法院判决解散注意:我国公司法对强制解散事由只规定了前两种(大林已经用红色标注)。三、公司清算的分类1、正常清算和破产清算正常清算也称公司清算,是指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破产的原因解散外,公司被其他一切原因解散而适用的清算程序。破产清算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适用的清算程序。2、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公司清算即正常清算以提起清算程序的依据不同,可分为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任意清算也称自由清算,即指公司按照股东的意志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清算。法定清算是指公司还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3、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法定清算依其进行清算的程序不同可以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是指由公司股东、董事或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或公司章程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依法定程序自行进行的清算。除任意清算外的公司清算,公司清算通常适用的是普通清算程序。特别清算是在适用普通清算时发生显著困难,或清算不能或有资不抵债嫌疑时适用的清算程序。4、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自愿清算是公司按照自己的意愿解散公司,清算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清算。因股东会关于解散公司决议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进行的清算就是自愿清算。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告破产而进行的清算。第二节普通清算一、普通清算机关普通清算机关也称清算组或清算人,是指在普通清算中代表被解散公司依法执行清算事务的机关。二、普通清算机关成员的选任和解任普通清算组成员通常有下列几种选任方式:1、法定产生清算组成员2、章程指定产生清算组成员3、选任产生清算组成员4、选派产生清算组成员三、普通清算组的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了结公司业务3、收取债权4、清偿公司债务5、申请破产6、分派剩余财产第三节特别清算一、特别清算的定义特别清算一般是指由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织,在法院严格监督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程序进行的清算。二、特别清算的特征1、须经公司债权人、普通清算组、公司股东依特别清算的原因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决定。2、法院直接加入并监督整个特别清算程序3、债权人直接参与特别清算4、清算组的清算权限受到限制5、特别清算的程序包括专门规定的特别程序及普通清算程序。第九章公司破产第一节 公司破产概述一、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所谓公司破产是指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平满足而设置的一种诉讼程序。公司破产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里有三个要素:a、债务的存在,这是债务人陷入破产的前提b、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c、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满足d、按诉讼程序处理2、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3、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满足4、按诉讼程序处理三、破产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干预原则2、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原则3、破产与和解、整顿相结合原则4、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原则第二节破产界限一、破产界限的定义破产界限,亦称破产原因或破产事实,是指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状态,也是法院判断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标准和理由。二、清偿不能的构成要件所谓清偿不能,是指企业法人欠缺清偿能力,即对于已到期清偿期限,而且已受清偿请求之债务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处于全面地、长期地不能清偿之财产状态。清偿不能的构成要件是:1、欠缺清偿能力2、对已到清偿期限的债务欠缺清偿能力3、全面欠缺清偿能力4、长期地欠缺清偿能力第三节破产债权一、破产债权的定义及特征所谓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能够依据国家强制力通过破产程序从债务企业的财产中受到清偿的权利。破产债权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破产债权是相对权2、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3、破产债权必须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发生的请求权4、破产债权必须是对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的请求权第四节破产财产一、破产财产的定义及特征所谓破产财产,是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宣告破产时,为了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它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破产财产是以清偿破产债权为目的的财产2、破产财产是由破产企业占有、管理或为其所有的财产3、破产财产的构成是由法律确定的4、破产财产是可供扣押的财产第十章 有限责任公司(一)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与特征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人资两合性2、封闭性3、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4、设立程序简单5、组织设置灵活6、公司与股东的直接关联程度高三、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类1、多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这种分类的依据是投资者的人数2、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分类的依据是资本的所有制形式3、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特别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分类的依据是调整公司的法律依据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同制订公司的章程4、要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1、发起人发起2、草拟章程3、必要的行政审批4、缴纳出资5、验资6、申请设立登记7、登记发照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出资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股东的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由以下几个方面的主体构成1、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且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2、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的人3、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东(二)股东资格的限制下列几方面的主体不能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1、法律、法规禁止兴办经济实体的党政机关2、公司自身3、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三)股东资格的丧失有下列情况之一,构成股东资格丧失:1、所持有的股权已合法转让者2、不依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者3、因违法受政府处罚(如没收财产)而被剥夺股权者4、其他合法理由第五节转让出资和增减资本二、公司增资增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增资的方法有:1、邀请出资,改变原出资比例2、按原出资比例增加出资额,而不改变出资比例三、公司减资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减资的方法:1、减少出资总额,同时改变原出资比例2、以不改变出资比例为前提,减少各股东出资第十一章有限责任公司(二)第一节 国有独资公司概述一、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和特征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征是:1、投资者的单一性2、财产的国有性3、投资者责任的有限性第十二章有限责任公司(三)第一节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概述一、合资有限公司的定义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中国法律设立的,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出资组成,每个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合资有限公司)。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二、合资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1、合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由外国股东和中国股东共同组成2、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中国有关国家机关的审核批准第十三章股份有限公司(一)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概述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定义股份有限公司,是指5个以上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公司性质的资合性股东人数的复合性公司资本的股份性股份形式的法定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公司人格的独立性旧版的公司法这里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1、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法定最低限额3、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票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6、股份有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放型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种类1、依设立方式的不同为标准,股份有限公司可分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依公司股票是否上市为标准,可将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3、依公司股份是否由中外股东共同持有为标准,可将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有以下六个法定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旧版教材的公司法这里是(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是:1、发起人发起2、制订公司章程3、发起人认购股份4、申请设立批准5、发起人缴纳股款6、法定验资机构验资7、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8、申请设立登记9、受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公告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募集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如下:1、发起人发起2、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认购部分股份3、申请设立审批4、发起人缴纳股款5、法定验资机构验资6、发起人起草招股说明书7、签订股票承销协议8、签订代收股款协议9、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募股10、公告招股说明书11、社会公众认股缴款12、法定机构验资13、召开创立大会14、申请设立登记15、核准登记并发照16、公告公司成立并向有关机关报告募股情况第三节 股份与股票一、股份的定义、特点及表现形式所谓股份,是指均分公司全部资本的最小单位。股份的基本特点是:1、金额性 2、平等性 3、不可分性 4、可转让性股票的特征:1、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签发给股东证明其所持股份的凭证2、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3、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4、股票是一种无限期证券二、股份(票)的种类按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的内容的不同,可将股份分为普通股和特别股依股东姓名是否记载于股票上为标准,可将股份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依股份是否以金额表示为标准,可将股份分为额面股(也称金额股)和无额面股(亦称比例股或分数股)依持股主体的不同为标准,可将股份分为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及外资股依是否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股份为标准,可将股份分为人民币股和人民币特别股(这也上我国较具特色的一种分类法)三、股份的发行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资或其他目的而向投资者*或分配自己股份的行为。股份发行的原则:1、公开原则 2、公平原则 3、公正原则股份的发行可分为设立发行、改组发行及新股发行1、设立发行的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5%(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旧版教材的公司法这里还有提到:改组发行的条件:改组发行是指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票的行为。改组发行因是在原有企业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除应当符合上述设立发行的7个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2)近3年连续盈利2、新股发行的条件新股发行是指公司成立后为增加资本而进行的股份发行行为。新股发行须具备以下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润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上述第(2)条的限制。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使决策权的权力机构。其基本法律特征是:1、由全体股东所组成2、股东大会是非常设机构3、股东大会是集中反映股东意志的机构二、董事会和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若干名董事组成的行使经营决策和管理权的公司常设机关。从各国关于董事会的具体规定来看,其基本特点是:1、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常设机关2、董事会是公司业务的执行机关3、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4、董事会是公司的对外代表机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是公司内部法定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三、监事会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所设立的、对公司事务进行监督的专门机构。第五节 上市公司一、上市公司的定义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报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基本特征是:1、上市公司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而不可能是其他类型的公司2、并非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能上市,只有具备条件并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股份有限公司才能称为上市公司。法定上市公司是狭义上的上市公司,即仅指其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而不包括在其他系统(如产权交易所等)挂牌交易的公司。上市公司是指其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二、公司取得上市资格的条件 旧版教材的公司法这里是(公司上市的条件及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在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 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申请2、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审查批准3、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安排上市经上市公告后正式挂牌交易四、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旧版教材的公司法这里是(上市公司的上市暂停与终止)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有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上市公司的终止,是指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市公司的上市股票做出永久停止其挂牌交易的措施。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1、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2、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3、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5、公司决议解散的。6、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7、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第十四章股份有限公司(二)第一节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概述一、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定义和特点所谓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有时也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境内和境外投资者共同购买并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三个特点:1、具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属性。2、股东既有境内投资者,也有境外投资者。3、依法设立。第三节到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一、到境外上市的方式 旧版教材的公司法这里是:(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推荐)境外上市的形式各种各样,根据发行主体、证券种类、上市方式等可进行各种分类。通常以是否直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为准,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两大类: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境外直接上市,是指国内企业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外国的证券主管机构申请在该国证券市场挂牌上市。具体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上市境外间接上市是指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设立的公司的名义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买壳上市、造壳上市、存托凭证上市等多种方式。1、买壳上市是境内企业直接收购一家已经在海外证券市场挂牌上市的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取得对该境外上市公司的地位,然后对其注入资产,达到境内企业在海外间接上市的目的。与其他境外上市方式相比,买壳上市是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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