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欺诈法律的救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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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欺诈法律的救济问题【摘 要】随着国际贸易和航运业的迅猛发展,提单欺诈现象也日渐增多 并有愈演愈烈之势。提单欺诈常常给国际贸易带来巨大的损失。 本文从提单欺诈 的基本概念出发,进而分析其具体表现形式、成因、法律性质。同时探讨提单欺 诈案件的法律救济问题,法律救济包括诉讼和非诉两种。【关键词】提单欺诈 法律救济 合同 责任竞合现代计算机络技术的出现和不断进步,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速度和广度 有了前所未有的迅猛发展。由于国际海洋运输具有运费低廉、运货量大等特点,因此可以说海运业从诞生起就是贸易商首选的运输途径。除此之外,海运业的另一个特点是高额利润。正是这一特点带给贸易商巨大的利益,同时也招来了大量 不法之徒的目光。海事欺诈便是这些不法之徒从中分享利润的主要手段之一。据联合国贸发会的统计资料表明,每年受国际海事欺诈的贸易损失额高达 130 亿美 金;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统计资料表明,保险公司每年处理涉及海事欺诈的贸 易额至上世纪 90 年代已超过 4000 万美金。在各种海事欺诈中,提单欺诈是最常 见的,这与提单在国际贸易和海洋运输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是分不开的。正如一 位学者所言:“提单这份源于欧洲商人发明的单证,通过几百年来的实践、习 惯做法与改良,已成为国际贸易和航运的基石。”曾有犯罪学家这样说:“提单与 名画同样价值不菲,但要伪造提单却比伪造蒙娜丽莎像容易的多。”提单欺诈已 经给国际贸易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国际经济秩序的混乱。一、提单欺诈的基本问题(一)提单欺诈的概念提单欺诈是指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活动中,承运人(包括船东、承租人)和托运人及他们的代理人等利害关系人在海运提单问题上故意变造某些事项,或 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并基于这些错 误的认识在支付相应的对价后合法的持有了海运提单从而致损。(二)提单欺诈的表现形式利用提单进行欺诈的不法行为种类较多且正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因此,有 人形容提单是“一把打开浮动仓库的钥匙”。我们对目前的提单欺诈现象从不同 的角度分析可以有多种分类结果,若从主要参与者的角度进行分类,可以有贸易 商自谋的、贸易商和船东共谋的、船东自谋的三种。若从提单自身的角度进行分 类可以得出下面的类别:倒签和预谋提单、空单、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无单放 货和货量差异等五种。这种分类也是较为常见的。(三)提单欺诈的成因提单欺诈正在给国际经济交往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我们只有对其产生 原因进行积极的探讨,才能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来应对提单欺诈,以尽量避 免对现有的国际经济秩序产生更大的破坏。1. 海上传统犯罪的延续最原始的海上犯罪是具有传奇色彩的海盗行为。在资本主义初始阶段当 权者为了尽快完成原始积累便赋予了海盗行为以合法地位。直到这些国家原始积累的初步完成和近代工业的兴起,这一行为阻碍了国际贸易和海运业的发展才不 断受到各国法律的制裁。与此同时,人们对船载货物由实力强行支配转变为对货 物物权凭证的支配,于是,海上犯罪的对象转变为主要针对海运提单。 提单欺诈就 是在这时登上历史舞台的。2. 提单制度的缺陷说到提单制度,则不得不提到提单的货物物权凭证功能。考察国际贸易的 历史,提单之所以能够成为国际贸易和运输中的最重要的单据,其原因就是提单被视为交易货物的物权凭证,谁拥有了正本提单就等于取得了货物的所有权。而 如此重要的一种单证,其制作并没有严格的格式,各个国家所认可的标准也不见 得完全相同,这样便很容易伪造。另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通讯工具日益便利,各种高科技材料不断涌现,国际海运业交通工具也是越来越先进,航船的行进速 度大幅度提高,这样货物先于提单到达的情况就时有发生。3信用证制度的缺陷1933 年国际商会第 500 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虽然 信用证可能依据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而开立,但是,信用证从性质上讲,是与这些 合同截然分开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上提到合同,银行也绝不理会它们,或受他们约 束。所以,银行在信用证项下付款,乘兑与支付汇票,或议付和/或完成其他义务的 责任,不包括受理开证申请人因其与开证行或受益人的关系而起的索赔和抗 辩。”因此银行只对单据的表面性进行审查:只要单据表面上达到“单证一致” 的严格相符原则,银行就不必审查单据的真实性,即对卖方履行付款义务。二、提单欺诈的法律性质关于提单欺诈的法律性质一直以来就有违约说和侵权说两种说法。尽管 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同属民事行为的范畴,它们都是对民事权利的侵犯,都是对 民事义务的违反,都是产生民事责任的原因,在大陆法中,它们都被置于债法的体 系之中,但学者在理论上仍将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区分的很清楚。持违约论者认为:提单是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这只是相对于托运人 和承运人之间而言的,而对于运输合同当事人之外的提单关系人(例如收货人), 除了提单上载明的事项外,他对合同内容一无所知,在这种情况下,提单即构成了 运输合同本身。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内法都规定了提单的这种性质。例如1885 年英国提单法第一条规定:“碍提单中注明的第一位的收货人以及接受提单中 记载的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每一位提单的背书人,根据这种交付或背书,应该像 提单中所包含的合同当时曾与他本人签订的一样得到并拥有全部诉权,同时受与这些货物有关的责任约束。”提单欺诈正是承运人和合同一方当事人做出了违反 合同的行为。持侵权论者则提出相反的观点:首先,从提单的性质上讲,他们认为提单 不是合同,仅是合同的书面凭证,并且引用了海牙规则的规定:“ 运输合同 只适用于提单所证明的或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任何类似的物权单证所证明的 运输合同;也适用于在租船合同下或根据租船合同所签发的上述任何提单或类似 的单证,自该单制约承运人与上述单证持有人之间的关系时开始。”汉堡规则也采用了同样的观点。其次,从合同角度讲,承运人与交货人不存在合同关系,也 就无从谈起违约的存在了。再次,即使退一步,假设承运人与交货人存在合同关系 也因承运人与托运人共同欺诈而使得合同无效,因此当然不属于违约,而是侵权。三、提单欺诈的法律救济近年来我国已成为国际海运欺诈的主要对象。为了保护自身合法利益,进口商确知有提单欺诈情况发生时,应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及时要求海事司法保 护。提单的使用有较大的潜在风险,进口商一旦发现外商有诈骗迹象时,首先应注 意及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在诈骗得逞之后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就极有可 能找不到应诉方,即使找到了法院的判决也不见得能够顺利执行。在提起诉讼前, 还应采取以下措施以加大赢得诉讼的可能性或减少提单欺诈带来的损失。(一)及时扣押船舶当无单放货的情况发生时,收货人持正本海运提单去提取货物,却发现自 己已由获利者变为海运提单欺诈的受害人。此时,对船东或承运人能采取措施的 唯一目标就是停泊在卸货港的船舶。扣押船舶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保全海事请求 的强制手段,业已为各国所采用。对于扣押船舶的行为,1952 年关于统一扣押 海运船舶的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和1999 年国际扣船公约都有特定情况下 许可的规定。在我国,扣押涉案船舶有充分的法律依据。1986 年 1 月 31 日,最高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 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 对能引起船舶扣 押的海事请求权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范围有二十项之多。它是反映我国 海事实践最新发展和具有高度科学性、高度时代性的扣船海事请求范围规则。1984 年至 1999 年,全国九个海事法院共扣押中外船舶近 1500 艘。(二)诉前证据保全在所有的诉讼中证据都是取胜的关键,提单欺诈案件当然也不例外。当事 人所掌握的证据是否全面直接决定了能否胜诉。然而,海运提单欺诈的绝大部分证据掌握在船方手中,由于船舶的巨大流动性,这些证据因所涉船舶的离开而极 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在我国海诉法颁布之前,我国没有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规 定。当时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的根据是民诉法。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列专章对海事证据保全(包括诉前证据保全及诉讼中证据保全)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应该指出的是,海运提单欺诈受害人通过诉前证据保全措 施取得的有关证据,不仅可以支持其对海运提单欺诈人提起的侵权诉讼,而且还 可以支持其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的根本违约之诉。(三)止付或冻结信用证下款项为了防止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买方可以要求银行止付或冻结信用证下 款项。我国法院采取冻结令阻止银行向欺诈人付款的做法和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 一致的。因此,我进口商在有证据能够证明出口商或承运人有伪造提单欺诈行为 发生时,应在适当的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冻结令,以避免经济损失。但是,信用证制 度最大的特点是信用证独立原则,且对于能否止付信用证下款项尚说法不一。为 了不影响银行的正常结算业务及银行的对外形象和信誉,运用司法手段干预信用 证业务应持特别慎重的态度,应严格限制其条件:(1)必须存在重大欺诈情况;(2) 不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3)冻结信用证下款项是唯一可以采取的财产保全方 法,三者缺一不可。这样才能在打击提单欺诈的同时不破坏正常的贸易。四、结语随着国际贸易和航运业的迅猛发展,提单在国际贸易和海洋运输中扮演 重要的角色,但随着而来的提单欺诈现象给国际贸易带来巨大的损失。只有充分 了解提单欺诈的基本概念、表现形式、成因和法律性质,才能不断的丰富法律救济的手段,规范提单的适用,减少因提单欺诈所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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