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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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管理性文件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浙海高职2007206号为了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一、教学事故的定义、分类和等级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因人为因素而引发的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第二条 根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教学、教学管理及保障两大类。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分为四级: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第三条 一学年内事故责任人累计出现同样三次低一级事故等同于一次高一级事故。二、教学事故的认定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教学差错:(一)未按规定时间上交授课进度计划;(二)上课不带教案;(三)课前未充分备课,教学内容出现明显错误;(四)未按规定布置和批改作业;(五)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教学类一般教学事故:(一)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15分钟内;(二)上课时间擅离工作岗位(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三)未经批准而擅自调课,或请人代课;(四)上课或监考中随意使用手机或其它通讯工具(含发出讯号声响);(五)未按监考要求按时到达考场(开考前)或监考中随意离开考场或早退;(六)监考人员未按职责要求清场、检查,造成学生考试作弊;(七)工作不认真,阅卷出现明显差错或成绩登记(录)有明显差错;(八)未按计划完成学期教学任务(偏差在3-5学时);或在授课过程中无故偏离授课进度(偏差达在3-5学时)。(九)晚自修管理无故缺席;(十)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学生成绩,影响教学管理秩序的。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教学管理及保障类一般教学事故:(一)教学运行安排(课程安排、考试安排、调课、补课等)因考虑不周或疏忽,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二)因通知失误致使监考人员或任课教师、学生迟到,影响正常考试或教学秩序;(三)公用教学场地、实验室和教学设备因管理不善或维护不及时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四)无故不及时选用、征订教材,使教材未及时到位(开学一周内),对教学造成不良影响;(五)未按教学要求及时配置教室桌椅或擅自挪用教室桌椅,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六)试卷漏订、漏装、装错而影响正常考试的;(七)上课前教室、实验室等未按时开门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教学类严重教学事故:(一)上课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或无故不到;(二)未按计划完成学期教学任务(偏差达6学时及以上);或在授课过程中无故偏离授课进度(偏差达6学时及以上)。(三)实践教学指导教师随意减少实践教学项目或内容;(四)监考人员无故不到或开考后才到场;(五)考题有严重错误导致学生不能正常答题;(六)监考过程中对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行为视而不见,并进行庇护和说情;(七)考试结束后,未认真清点试卷出现试卷失少;(八)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或评分,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教学管理及保障类严重教学事故:(一)教学管理部门对教学运行安排调度不当,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二)因通知失误致使监考人员未到场,或造成无教师(或学生)到课堂上课,严重影响考试或教学秩序的;(三)因教材选用、征订原因,造成开课后一周后教材仍未能到位,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四)试卷印刷、传递、保管过程中玩忽职守,致使试卷泄露或失落;(五)试卷印刷不及时,影响考试按期进行;或因试卷缺页、缺份数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六)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而造成教室、实验实训室等和教学设备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七)教学管理部门对违纪行为视而不见,并进行庇护和说情或不按规定处理的;(八)未经审批擅自变动专业培养计划的;(九)学籍处理、学生证件的发放与管理有误,对学生、学校造成严重影响;(十)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校内班车晚发车或无故取消班车,导致教师不能按时上课。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教学类重大教学事故:(一)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思想以及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二)任课教师及有关人员考前有意泄露考题,造成严重后果;(三)由于管理不善,导致教学仪器设备(价值在10000元以上)重大损失;(四)监考人员玩忽职守,怂恿、参与考生舞弊行为或导致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五)对教学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由于教师的原因在教学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教学管理及保障类重大教学事故:(一)教学运行安排、调度工作失职,造成教学秩序混乱,后果严重;(二)试卷印刷、传递、保管过程故意造成试卷泄露或失落;(三)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而造成大面积(数量)的教学场所无法正常使用,造成教学秩序混乱,后果严重;(四)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证书、证明,造成严重后果(五)管理部门丢失学生原始成绩或学生档案。三、教学事故的处理第十一条 凡出现教学事故者,本人均应作出书面检查,并按事故等级分别作如下处理:(一)对教学差错者,给予本单位或部门范围内通报批评;(二)对一般教学事故者,在本单位或部门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发20%的当月岗位津贴,当年度不能被推荐为考核优秀或各类先进;(三)对严重教学事故者,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当年度不能被推荐为考核优秀或各类先进、不得申报职称晋升;(四)对重大教学事故者,在全校范围内予以警告以上处分,扣发26个月岗位津贴,两年内不能被推荐为考核优秀或各类先进、不得申报职务晋升,直至调离岗位;第十二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相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情况,查明原因,并按以下权限进行处理:(一)属教学违纪和一般教学事故的,由所属单位或部门认定并作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批准;(二)属严重教学事故的,由所属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签署处理意见后提交教学事故督察组审定,报分管教学校长批准。(三)属重大教学事故,由所属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签署处理意见后报教学事故督察组审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四)若教学事故责任人涉及到学院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学院或部门将事故报告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审定和审批同上。第十三条 对一年内出现三次重大教学事故或累计出现一般及以上教学事故达八次的单位或部门领导,取消其年度考核优秀资格。第十四条 任何教学事故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笼统以部门或集体代替。领导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或者事故调查人员隐瞒事实或拖延不报的,一经查实也将其列为事故责任人。第十五条 在国家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构成舞弊行为的按教育部18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对教学事故举报人员和事故处理人员打击报复者,除给予原有处理外,学校将再作加重处理。第十七条 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作出处理意见后一周内,向学校教学事故督察组提出申诉。教学事故督察组在接到事故责任人申诉一个月内,举行教学事故听证会,通知申诉人到会申诉,并进行复议。四、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25日起施行,原施行的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同时废止。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编号:ZIMC/C4/0212 版号:G 修改状态:0 生效日期:2009/3/31 第 5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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