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西县则那社失地农民权益保障中的政府职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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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摘要摘要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越来越大的农业用地被征收,变为建设用地,随之而来的就是失地农民问题,失地农民的权益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保证,生活困难。所以,我们应当对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进行重视,政府应该及时健全社会保障机制,推动失地农民再就业,保障其基本权利。这就要求政府部门积极履行其基本职能,在解决失地农民问题时充分发挥政府职能,推动失地农民的问题得到解决。关键词:关键词: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社会保障IIAbstractWith the rapid progress of urbanization in our country, more and more agricultural land has been expropriated and turned into construction land. Then comes the problem of landless peasants, whose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not fundamentally guaranteed and their lives are difficult. Therefore, we should attach importance to the basic livelihood security of landless peasants. The government should improve the social security mechanism in time, promote the re-employment of landless peasants and guarantee their basic rights. This requires government departments to actively perform their basic functions, give full play to government functions in solving the problem of landless peasants, and promote the problem of landless peasants to be solved.Key words: landless farmers; sustainable livelihoods; social securityIII目录目录一、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与政府职能 .1(一)相关概念的阐述 .11.城镇化 .12.失地农民 .13.政府职能 .2(二)政府在失地农民问题中应该发挥什么职能 .2二、则那社失地农民问题中政府职能发挥的现状 .2(一)则那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现状 .21.失地农民生活与发展现状 .22.失地农民的权益缺失现状 .3(二)则那失地农民权益保障中的政府职能的缺失现状 .41.当地政府缺乏战略性指导和宏观把握 .42.法律机制不健全,管理混乱 .43.政府重视程度不够,资金投入少 .5三、则那社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中制约政府职能发挥的因素 .5(一)制度原因 .51.征地政策不完善 .52.农村土地产权不明确 .63.征地补偿不科学 .7(二)政府的责任意识不强 .8(三)政府政绩和经济利益的驱动 .8四、则那社失地农民权益保障中政府应该如何发挥职能 .8(一)规范征收土地的法律框架,保障失地农民的台法权益 .81.合理界定公共利益和明确征地范围 .82.改革征地补偿制度 .83.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9(二)给予政策支持,培养失地农民可持续发展更能力 .91.政府加大人力资本投入,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培训 .92.政府搭建平台,扩展失地农民的就业渠道,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93.重视失地农民的子女教育 .104.树立城市化理念,引导失地农民转变观念 .10IV五、结语 .10参考文献 .11致谢 .121一、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与政府职能一、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与政府职能(一)相关概念的阐述(一)相关概念的阐述1.1.城镇化城镇化城镇化这一概念在我国已经使用了很多年了,但是,关于城镇化的具体概念,国内的学者并没有给出一个具体的界定。辜胜阻(1991)在非农化与城镇化研究中对中国城镇化的概念进行了拓展,而且这也成为他后期研究中的关键。城镇化首次在官方使用是在中共第十五届四中全会上,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使用了城镇化这个概念。目前,虽然在中国学界对城镇化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但是,我国城镇化主流的表述大致为是指人口、用地和经济文化模式由农村向城市转变的过程和趋势,是农村人口和非农产业不断由农村向城镇地区集中的社会经济过程。从这个表述中,就可以总结出城镇化的一些基本特点,随着城镇化的进程,必然出现的就是我国城镇数量的增加、城镇规模的扩大等等。还有一些对于城镇化的界定也比较流行,例如,认为导致城镇化发展的原因是工业化的发展和分工细化,而造成农业劳动力不断向非农转变,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总的来说,城镇化是历史的发展潮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镇化必然会不断地推进下去,促使我国政治、经济、文化转型发展。城镇化的表面表现仅仅是人口的集中,但是,从其本质上来看,城镇化是经济结构重组、生产方式进步、生活方式变更,这才是其发展的内在动力。2.2.失地农民失地农民通过对大量文献的翻阅,大体可以将失地农民的概念总结为在城市化进程中失去了土地的职业农民。但是,目前学界并没有对失地农民进行一个明确的界定,而仅仅是在某些文献中有所隐含概念,例如杨涛、施国庆(2006),以及张传华(2005),认为失地农民就是指由于非农建设用地的需要而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份额的农民。雷寰从失地农民的特征入手进行界定,认为失地农民将会成为一个新的弱势群体、无保障的城市边缘人群。当职业农民失去了土地之后,他们就失业了,农民这一职业已经离他们远去了,随之丧失的还有其低成本的生活方式和衣食无忧的生活状态。诸多学者对失地农民的不同界定,可以看出对失地农民的定义要从多方面、多层次进行探究,对其概念的理解要从广义、中义和狭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要结合时代背景以及失地农民的发展状态进行合理的界定。23.3.政府职能政府职能政府职能也叫行政职能,是指行政主体作为国家管理的执法机关,在依法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它体现着公共行政活动的基本内容和方向,是公共行政本质的反映。( (二二) )政府在失地农民问题中应该发挥什么职能政府在失地农民问题中应该发挥什么职能我国政府的职能主要分为政治职能、经济职能、社会职能、文化职能和生态文明职能。我国地方政府所主要负责的就是城市生活的秩序化运行,努力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那么在征地的问题中,政府首先要发挥其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其中,经济建设是基础,任何事情的开展都离不开经济的发展,所以,针对失地农民问题,政府首先要发挥其宏观调控的作用,利用其经济职能来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这就涉及了其社会职能,在进行宏观调控的基础上,为失地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职业选择,保障民生。从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政府进行及时的运作和管理,可以推动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例如对市政工程的投资和发展,这也是一种社会经济活动,属于政府的职能范畴。那么,与经济发展有关的因素主要有资金、土地、劳动力等等。政府如何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就需要充分利用这些经济要素,那么这就与土地问题相联系了起来,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土地,建设用地多来自于农业用地,所以,对于失地农民的问题,政府要充分发挥其经济职能的作用。随着土地征收的发展,失地农民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这就要求地方政府要充分发挥其社会职能,利用最低的成本将失地农民转化为市民,这就要求政府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组织协调能力,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使失地农民尽快融入到城市中来。将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进行平衡,公平和效率一起发展,将失地农民的问题尽快解决,防止其激化为社会矛盾,给社会的发展带来隐患。二、则那社失地农民问题中政府职能发挥的现状二、则那社失地农民问题中政府职能发挥的现状(一)则那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现状(一)则那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现状1.1.失地农民生活与发展现状失地农民生活与发展现状3土地对于农民来说,不仅仅是其生产资料,而且,农民是靠土地来供养的,有了土地才有了农民衣食无忧的生活,土地本质上是长久的社会保障。但是,土地被征用之后,对于农民产生的最直接的影响就是生活得不到保障,对农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为了了解失地农民的生活与发展的现状,笔者走访了则那社的失地农民,进行了访谈和调查,对失地农民的生活现状进行了了解。根据笔者的调查,发现,失地农民对于土地征收政策的认可度较低,虽然很多失地农民家庭在失地后的收入并没有降低,但是他们的生活满意度却降低了,因为,没有了土地,一方面他们无法立即适应新的生活方式,另一方面,从事农业活动是一种相对自由的生产活动,忽然转变这种方式,会使其非常不适应。而且,失地农民的普遍特点是文化素质较低,缺乏相应的劳动技能,这使得他们在失去土地之后的生活变得举步维艰。虽然有一部分农民能够利用失地后得到的补偿资料来进行自主创业,获得了不菲的收益,但是因为失地而生活质量下降的农民还是占大多数。针对失地农民的生活现状的调查后,笔者根据调查结果进行了总结,发现失地农民的生活现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失地补偿较低,仅仅依靠补偿很难维持生计;第二,失地后的再就业率较低,很多农民没有得到妥善的安置,只能选择外出务工;第三,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对于失地农民这一新的弱势群体并没有建立起来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在医疗、养老等方面都将失地农民边缘化了;第四,大部分的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剧烈,生活困难。2.2.失地农民的权益缺失现状失地农民的权益缺失现状土地是长久的社会保障,失去了土地,农民就失去了其社会保障。农民失去的不仅仅是土地,还有依靠土地而获得的所有的权益。失地农民在社会保障、政治权益、教育权益等方面都因为其失地而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失地农民直接受到损害的就是其生存权和发展权。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农业是我国的重要产业,农业人口众多,很多农民的生活资料来源就是土地,没有了土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就得不到保障。而且,失地农民得到的失地补偿并不多,依靠补偿很难维持生计,而且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也并不完善,医保、社保都随之受到了一些影响。所以失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权受到了很大的损害。当农民失去了土地,国家又无法给予其充分的保障,就一定会使其基本的权利受到损害。而基本的权利都无法保证,就会导致社会的动乱。失地农民失去土地之后对其影响最大的就是土地的财产收益权的缺失,农民失去了稳定的收入来源。而且,土地能够提供给农民的不是一时的保障,而是持续的长远的生活保障。首先,农民失去了对土地的使用权,失业是必然的,来自4土地的收益也就消失了,农民失去了对土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也就无法得到来自土地的收益。其次,失去了国家的农业补贴权,因为我国对于农民是有一定的补贴的,没有了土地,不再从事农业活动,这部分的补贴也就随之消失了。最后,失去了土地的增值权,与市场规则相结合,我国的土地的价值也在不断变化,失去了土地,就表示农民失去了享有土地增值权的机会。失去稳定就业权。农民是永远不会失业也永远没有退休年龄的职业。但是,失去了土地农民,也就失去了其职业。而且,很多农民一辈子都在土地上辛苦劳作,对于别的方面的技术并不了解,外出务工也会受到专业技能的限制。政治参与意识缺失。由于村集体的土地丧失,农民不得不流动起来,即使是村里选举这种重大的活动也很难保证其能够参加,缺乏对政治生活的参与。( (二二) )则那失地农民权益保障中的政府职能的缺失现状则那失地农民权益保障中的政府职能的缺失现状1.1.当地政府缺乏战略性指导和宏观把握当地政府缺乏战略性指导和宏观把握 土地征收制度并不仅仅是与土地产权这一项基本制度有关,还涉及到政府的经济职能、社会职能,所以需要政府对土地征收的政策和现状做一个宏观的制度性把握和战略性的指导。首先,要树立全局意识,从整体上来看政府土地征收政策与当地土地产权之间的关系,要理顺二者之间的关系;其次,加强对政府内部人员的监督,防止出现政府人员对土地进行非法规划、随意征收的现象,当地的领导也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将经济发展与土地之间的关系理顺;最后,政府要及时对土地征收产生的遗留问题进行管理,对失地农民的问题一定要重视起来,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起来。所以,当地政府要进行宏观的战略把握,将各方面的关系理顺,把失地农民的问题解决好,保证社会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2.2.法律机制不健全,管理混乱法律机制不健全,管理混乱在进行土地征用时,所依据的制度和法规一定要与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一致起来也更有说服力,使民众信服,这就要求我国出台的法律法规之间一定要配套,要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权威性。但是现在,在土地征用制度的问题上,我国的政策之间是存在矛盾的,这就主要表现在现行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之间存在不一致。我国于 2003 年 3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要求将农民的上地承包经营权依法登记,农民在承包地被征用时有权获得征地补偿,这一要求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征地补偿安置的直接依据之一,同我国大多数地方现行的征地补偿安置未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挂5钩的做法完全不同。二是农民征地房屋拆迁与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标准不一的矛盾。国务院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实施,对集体土地上农民征地房屋的拆迁带来了挑战,与城市房屋拆迁规定的公平原则、公开方法、公正运作的市场机制和体制相比,许多地方的农民征地房屋的拆迁办法相去甚远,各地征地拆迁现行政策中那些明显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相差别的做法受到农民的质疑 。三是与国家经济适用房政策衔接上的矛盾。有些地方在征地实践中探索出了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作为农民征地房屋拆迁的保障体系的办法,但如何将国家经济适用房政策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有机结合起来,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着许多需要研究的课题。3.3.政府重视程度不够政府重视程度不够, ,资金投入少资金投入少则那社失地农民的问题存在已久,应该说,有了失地农民,就随之出现了失地农民的问题,但是,初期的失地农民问题并没有得到重视,因为初期,失地农民人数较少,影响也比较弱,所以并没有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政府部门也没有制定相应的措施来应对这一社会问题,而且,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也迟迟不到位,财政投入很少,既没有达到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也没有为失地农民建造一个新的较好的生活环境,这就导致失地农民问题不断扩大,最终导致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三、则那社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中制约政府职能发挥的因素三、则那社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中制约政府职能发挥的因素(一)制度原因(一)制度原因1.1.征地政策不完善征地政策不完善在造成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问题的诸多原因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不完善性。我国的土地征用行为缺乏一定的规范性、公平性,而且与法律相脱节,征地价格与售卖价格相去甚远,这都是我国征地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土地征用行为和征用程序中存在的不规范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必然会导致占用农业用地,这就是土地征用行为的产生原因。因为土地是国家之本,所以,各个国家对于土地征用问题都十分重视,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因为土地征用权必须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实现。由于我国目前在法律法规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并不明确,在土地管理法中对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也没有明确的界定,这就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冒险打法律的擦边球,为了实现政绩观,将大量资源都纳6入公共利益的概念之中,把很多的经济活动都划为对公共利益的实现过程。甚至出现了一些地方政府,低价购买、高价售卖,政府利用征用土地获得极大的利润。而且,很多地方政府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对土地征用的程序也并不按照规定进行,这就直接导致了失地农民的权益受到损害,直接受到损害的就是失地农民知情权和参与权,而且,我国目前也没有明确的法律对征地程序进行规定,这就导致了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上诉权都受到了损害。即使失地农民的权益受到损害,却没有合理的途径进行上诉,维护自己的权益。土地征用制度缺乏公平性。因为我国没有一个明确而又完善的征用制度,这就导致很多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增速和政绩观,不顾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随意划定征地范围,甚至出现了官商勾结,哄抬土地价格,而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后也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这不仅会导致失地农民问题不断增加,还会导致社会矛盾。土地征用制度与其他相关法律脱节。每一项政策都不会是独立存在的,而要通过一些配套的措施来进行保障,使其能够有效的实施,但是,在土地征用制度实行的过程中,却发生了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相脱节的现象。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对于农民的土地经营承包权要进行明确登记,如果在土地承包期内,土地被征用了,那么农民要获得一定的征地补偿。但是,目前,我国很少会把征地的补偿措施与农民的土地经营承包权相结合。这就引起了很多失地农民的不满。2.2.农村土地产权不明确农村土地产权不明确自从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进行了三次大的土地改革制度,分别是建国之初的土地改革、实行农业合作化以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第三次改革的成果沿用至今,但是,在我国农村却存在很多关于土地产权的问题,最主要的就是土地产权不明晰,法定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并没有真正落实。当不完善的土地征用制度碰上不明晰的土地产权,就一定会导致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农民失地问题愈演愈烈。土地产权制度不合理。我国目前的土地所有权可以分为两大类,分别是城镇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要实现土地权的流动,就需要政府通过土地征用制度进行。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城市化进程加快,就注定会有一部分农业用地被转化为工业或商业用地。但是,在流转过程中流转的仅仅是土地的使用权,我国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权并不归个人所有,所以,在政府进行征地的过程中,农民只能收到很少的补偿费用,而且因为政府向农民支付补偿费并不是面向失地农民每家每户,而是面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支付,这就导7致很多土地的流转补偿费被村委会控制,每个集体都有其利益,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常常会使得村委会将失地农民的利益进行了分割。这又导致最终到达失地农民手中的流转费很少,而且农民基本上没有话语权,使得失地农民的切实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具有一定的约束性。虽然在我国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很多农村一夜脱贫,但是没有完美的制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在土地征用制度中尤为明显。这就主要表现为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十分有限而且并不稳定,人口流动、土地调整都会使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化,这就导致农民很难产生对土地的归属感和安全感。而且,很多地区的土地流转都是在亲戚、好友之间进行,大多是口头协议,没有具体的书面文件,也不按照规范的流程来进行,这就导致了农民在利益受损之后无法进行及时的维权,导致其利益受损。3.3.征地补偿不科学征地补偿不科学目前,我国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仍然采取的是一次性补偿的方式,这与我国所提倡的可持续发展相违背,也不利于失地农民的长远发展。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是土地管理法,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其中也不乏问题的存在。第一,土地征收补偿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低,范围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所获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能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 30 倍。2004 年 11 月,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提出“确定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 30 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但是,这种补偿标准并没有考虑到土地存在的潜在收益,所以,一次性补偿这种放方法并不合理。结合我国国情,我国很多的失地家庭都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那就是子女全权掌握父母的失地补偿,一次性拿走之后却对父母的生活不管不问,这就导致了社会问题的出现,最终甚至可能演变为一种普遍现象,基于社会现实,也对补偿机制的改善提出了新的要求。8(二)政府的责任意识不强(二)政府的责任意识不强政府对于每一个公民都负有一定的责任,尤其是对于失地农民这种由于国家政策的出台而产生的弱势群体,这就要求政府树立其强烈的责任意识,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再就业帮助都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失地农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使得失地农民虽然失去土地,却没有失去对政府的信任。( (三三) )政府政绩和经济利益的驱动政府政绩和经济利益的驱动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地方政府为了能够完成经济发展的指标,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建设,例如为了发展 GDP 而损害自然环境,还有就是为了发展经济持续征收土地而导致的失地农民问题严重。很多地方官员,仅仅追求经济效益和政绩,对于当地的生态环境和民生问题并不关注,正是在这种思想观念的驱动之下,才会产生失地农民的问题。四、则那社失地农民权益保障中政府应该如何发挥职能四、则那社失地农民权益保障中政府应该如何发挥职能( (一一) )规范征收土地的法律框架规范征收土地的法律框架, ,保障失地农民的台法权益保障失地农民的台法权益1.1.合理界定公共利益和明确征地范围合理界定公共利益和明确征地范围在我国,进行土地征用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同时,要充分考虑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且要从长远打算,为失地农民提供长远的规划。满足农民失去土地之后的基本利益要求,为农民提供一定的补贴的同时,为其提供就业机会和职业技能培训,实现失地农民的生计可持续。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至少应包括以下要求:第一,公共利益所涉及的受益主体应当是不特定多数人;第二,公共利益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具体的义务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第三,公共利益的目的应当是非营利性;第四,公共利益的效益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第五,公共利益的投资应当由国家作为投资主体来进行。只有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建设行为才能界定为公共利益的范围。2.2.改革征地补偿制度改革征地补偿制度我国现阶段的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制度还不完善,大多地区的补偿还停留在一次性补偿,而且补偿的标准很低,对于失地农民的安置方法也很单一,这种补偿9机制,完全满足不了失地农民的需要,无法维护失地农民的基本权益。要对补偿制度进行完善,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第一,建立其标准的土地资产评估机制,利用这种评估,来制定补偿标准,既具有科学性,又具有合理性,对农民的基本权利也是一种保障;第二,改变单一的补偿安置方式,不仅仅是依靠货币补偿这种传统的方式来进行,还要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方式进行全新的探索,既要保证当下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又要保持长远发展。3.3.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失地农民作为城镇化进程中产生的一类特殊的弱势群体,政府部门应该出台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来保障他们在失地之后的基本权利。在失去土地之后,他们的身份随之发生了变化,但是生活方式和生活观念的改变却还需要一定的时间,这就需要政府制定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而且,在制定相关政策的时候要具有前瞻性,要做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与城镇体系内的社会保障相衔接的转变,减少未来制度转换所需要的成本。现阶段对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制构建的重点应该放在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生有所靠这三个方面,也就是要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而且,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保障体制还应该容纳进更多的险种,建立起更加完善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二二) )给予政策支持给予政策支持, ,培养失地农民可持续发展更能力培养失地农民可持续发展更能力1.1.政府加大人力资本投入政府加大人力资本投入, ,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培训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培训 我国农民的知识水平普遍偏低,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也是农民失地后再就业难的直接原因,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农民职业技能的培训,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让其再就业变得简单一点,使其能够重新融入到社会上去,生计有一个长远的保障。一方面,政府部门可以举办一系列的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根据失地农民不同的能力和特点,进行不同的职业培训;另一方面,还可以设立专项基金,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多方合作,共同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系统。2.2.政府搭建平台政府搭建平台, ,扩展失地农民的就业渠道,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扩展失地农民的就业渠道,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政府不仅要对失地农民进行再就业的培训,还要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失地农民的再就业。一方面,政府可以与当地的一些用人企业进行协商,希望他们在进行10招聘时,优先考虑失地农民,在发展当地经济的同时,也解决部分失地农民再就业的问题;另一方面,我国现在整体经济结构都在调整,第三产业迅速发展壮大,而且,失地农民在再就业时,大多也选择二、三产业,所以,政府要推动二、三产业的发展,为失地农民再就业提供更多的岗位。3.3.重视失地农民的子女教育重视失地农民的子女教育农民失地后,不仅意昧者居民身份的转变,还意味着生活方式和未来发展道路的转变。失地农民家庭的子女,其今后的求学、工作和生活都将发生在城市,学历必将会对他们今后个人福利的实现产生重要的影响。因而,关注失地农民家庭子女的教育问题,使他们能够与城镇居民的子女同等待遇,有利于社会公平和代际公平的实现。4.4.树立城市化理念树立城市化理念, ,引导失地农民转变观念引导失地农民转变观念虽然农民失去了土地,对其本身是一种利益的损害和情感的损伤,但是,如果从另一角度来看,这也客观推动了农民的城市化,既然已经与土地剥离开了,那么就借此机会转变基本观念,尽量融入城市生活,这就需要政府对失地农民进行引导,使其生活方式和生活观念都发生转变,最终由失地农民直接过度为城镇居民,当然,这就要求政府要及时建立起良好的社会保障机制。五、结语五、结语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农民从土地中脱离出来,这种趋势逐步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经之路。但是,许多农民从土地中脱离之后,不仅失去了土地本身,而且生活得不到任何保障,变成了失地农民。土地征用规模不断扩大,失地农民的数量急剧增加,土地的保障功能日趋弱化。在这种背景下,解决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成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点。所以说,不断强化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失地农民问题不仅仅关系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现,同时也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我们相信,通过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努力,中国失地农民问题一定会得到解决。我们要站在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好中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11参考文献参考文献1程家才.和谐社会视野中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2.2陈亚东.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以重庆为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3许宝健.调查三农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8.4廖小军.中国失地农民研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年.5孙光德,董克用.社会保障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年.6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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