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类僵尸企业的形成与处置方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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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煤炭类僵尸企业的形成与处置方式研究摘 要“煤炭类僵尸企业”的特点是不具备自主发展能力与社会贡献能力,无法生产效益。这一类型的企业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必将会列入“劣淘汰”的名单。因为“煤炭类僵尸企业”具备周期较长的依赖性、勒索性等特征,与常见的问题企业相比,该类型企业即便通过政府或银行的帮助,也无法重新进入正常的运营状态。且该类型企业的存在,对市场造成严重影响,甚至遏制了新企业、新技术的发展。如果要帮助“煤炭类僵尸企业”解决问题,就必须派遣专业人员、专业团队与其沟通、交流,但是置之不理的后果更加严重。在这样的情况下,原先可用于投资新企业,以及相关税务劳动力等资金,均有可能被该类型企业霸占。基于此,笔者认为对“煤炭类僵尸企业”的研究迫在眉睫。本文也会针对该类型企业的国内外研究现状与相关影响加以阐述,再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制定出合适的处置方案。可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处理该类型企业时的方式作为参考,通过并购重组、托管经营、扶持发展、破产退出等方式,选择正确的处置方案,尽可能解决或减少由于“煤炭类僵尸企业”引起的负面影响。关键词: 煤炭类僵尸企业;处置;政府;并购重组Study on the formation and disposal of coal zombie enterprises AbstractThe characteristics of coal zombie enterprises are that they do not have the ability of self-development and social contribution, and can not produce benefits. In the process of economic transformation, this type of enterprise will definitely be included in the list of poor elimination. Because coal zombie enterprises hav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ong-term dependence and extortion, compared with common problem enterprises, this type of enterprises can not re-enter the normal operation state even through the help of the government or banks. Moreover, the existence of this type of enterprise has a serious impact on the market, and even curbs the development of new enterprises and new technologies. If we want to help coal zombie enterprises solve the problem, we must send professional personnel, professional team to communicate with them, but the consequences of ignoring it are more serious. Under such circumstances, the funds that could be used to invest in new enterprises, as well as the related tariff labor force, are likely to be occupied by this type of enterprises. Based on this,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e study of coal zombie enterprises is imminent. This paper will also elaborate on the research status and related impacts of this type of enterprise at home and abroad, and then analyze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formulate appropriate disposal plans. We can learn from the way of dealing with this type of enterprise in the United States, Japan and other countries as a reference, through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trusteeship, support for development, bankruptcy and withdrawal, choose the right disposal plan, as far as possible to solve or reduce the negative impact caused by coal zombie enterprises.Key words: Coal zombie enterprises; Disposal; The government; Merger, acquisition and reorganization目 录一、绪论.1二、理论基础.2(一)僵尸企业.2(二)国内外研究现状.2(三)煤炭类僵尸企业的危害.3三、煤炭类僵尸企业成因分析.4四、我国处置煤炭类僵尸企业的主要措施.7(一)并购重组.7(二)托管经营.7(三)扶持发展.9(四)破产退出.10(五)借鉴美日经验.121.美国的成功经验.122.日本的失败教训.13五、结 论.15致 谢.16参考文献.17一、绪 论中共十八大之后,我国的经济改革、宏观调控均以“供给侧改革”作为首要任务。国家政府在2016年就把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这五个任务列为重点工作。当中,去产能被放于首位,成为我国推进结构性改革的的第一步,可见得,去产能影响极大。如果要达到该目的,就必须探讨产能落后的煤炭类僵尸企业,解决与之相关的问题,方可为市场注入新鲜血液。国家对于产业转型升级一直相当重视,但直到近几年,才从我国官方文件或会议中出现“煤炭类僵尸企业”这一名词,于2005年12月04日,李克强总经理在经济专家座谈中明确指出煤炭类僵尸企业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影响与危害,甚至要求相关人员必须尽快淘汰该类型企业,这也使得我国学者开始注意与之相关的领域。谭语嫣等人(2016)研究该领域时,选择了1998年-2007年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中的相关数据为样本,分析了国内的煤炭类僵尸企业的资源分配问题。何帆等人(2016)则参考国外学者对该类型企业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上市公司数据,分析了我国煤炭僵尸企业的结构。他认为在我国的所有企业中,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成为煤炭类僵尸企业的概率较高。但也有学者认为,处理该类型企业时必须分析历史问题,如果仅淘汰目前存在于市面上的煤炭类僵尸企业,根本无法彻底铲除相关隐患。二、理论基础(一)僵尸企业僵尸企业的定义是处于停产、半停产、常年处于亏损状态、资不抵债、需通过政府、银行等机构的帮助,其经营活动方可正常进行的企业。与由于资产原因,暂时处于困境的问题企业相比,僵尸企业的长期依赖性,会对整个市场造成严重影响,但如果对其放置不理,最终造成的负面影响会更加严重,因此也存在绑架、勒索性的特征。如2013年6月,位于温州的僵尸企业,在停产16年之后才完成“债务和解”。如果可以尽早解决该类型的僵尸企业,国库资金及市场内其他企业技术的发展将更进一步。针对该现象,我国河北省的深化国企改革领导小组于2018年9月召开的相关会议,并处理上千户僵尸企业。同年11月末,国家相关政府亦针对僵尸企业以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理工作发出相关通知。(二)国内外研究现状Edward Kane在分析上个世纪80年代、90年代期间日本经济危机时,就提出了“僵尸企业”一词。他认为当企业无法通过自身努力恢复正常的运营状况,或者是仅能通过银行政府的支持,才能保持勉强的运营方式,且自身也处于负债状况的公司,即可被称为僵尸企业。国外学者是以一下两大标准为定义依据:1.当某企业一处于经济危机,几乎无法通过资产抵押债务或已经资不抵债;2.虽然企业财务状况不理想,却可通过信誉、政策等,获得信贷或政府帮助维持经营。Ridzak(2011)对于僵尸企业的定义是,当该企业失去银行的帮助,就无法承担债务,甚至会因此而破产时,即为僵尸企业。Hoshi和Kim(2012)则认为,僵尸企业是指以正常竞争方式经营可能无法获得足够利润,甚至会因此被淘汰。但实际上却依靠债权人的资助,仍然存活于经济市场中。除此以外,国外学者(Gertner and Scharfstein,1991;Senbet and Wang,2012)还认为必须将陷入财务危机的标准,更清晰的表达出来,方可细致化地区分僵尸企业与困境公司。因为市场发展较为不稳定,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也有可能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造成经济困境。毕竟僵尸企业主指由于经营方式不恰当、企业竞争力较低无法维持良好的发展方向,最终陷入财务危机的企业;而并非竞争能力强,且可以在长期保持足够的现金流,但由于短期内的意外事故,突然陷于财务困境中的企业。为了更好的分析这二者间的差异,需要更明确后分析何为财务困境、何为经营困境。对于该问题,Chakraborty and Peek(2012)的观点是:如需判断哪一些企业是真正的僵尸企业,必须站在财务困难、经济困难这两个维度去参考。当某一企业突然陷住财务困境,其经济活力并未受到影响,不可被划入该类型企业的范围内。相较于国外,我国对僵尸企业的研究比较少,甚至没有一个被所有人认可的定义。在研究该领域时,学者们、企业、甚至地方部门各执一词,在未统一众人思想时,根本无法商讨出一致性较高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当某一企业处于盈利较差,偿还能力较低,却仍然能通过贷款也维持经营的企业,可被列入僵尸企业的考虑范围。造成该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部分企业过分注重自身信用评级,因此,即便企业存在拖欠贷款的现象,却仍然愿意把银行资金借给该类型企业,导致社会资源无法被用于真正需要的地方;但也有部分学者认为目前对于僵尸企业的定义,他们认为真正的僵尸企业已经无法正常经营,甚至仅为空壳企业。所以不能将盈利亏损以及贷款规模等作为界定僵尸企业的标准。如果以该方式来定义,可能会扩大涉及范围对整个市场发展造成一定影响,因为有部分企业虽处于亏损状态。但并非自身经营有巨大问题,而是由于外部影响造成突发性的经济亏损现象,但企业本身的发展前景仍然比较好。只需等待市场环境改变,该类型企业即可恢复正常的经营模式。如果以上去的方式来界定僵尸企业,这类型的企业可能会因此而被银行拒之门外,甚至因此而被恶化经济情况,最终真正沦为僵尸企业。(三)煤炭类僵尸企业的危害国家领导人注重清楚煤炭类僵尸企业的原因,是由于该类型企业的存在,造成了以下危害:一、浪费社会资源。煤炭类僵尸企业无法自主发展,需要借助银行政府,不断从财政、原材料、劳动力等方面提供支援。但如果将其清除,本该在该类型企业浪费的资源,可得到更好的分配,进而提高社会资源的整体利用率。二、扰乱市场秩序。由于该类型企业的运营状况较差,根本无法投入研究去创造新技术、亦无法提高生产效率,长期如此将产生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对于其他正常运营的企业而言,该类型企业的存在会影响其发展,甚至会导致市场无法保持优胜劣汰的运行机制。三、脱离资产监管。煤炭类僵尸企业并未受监管机构的监管,企业中资产质量也相当差。由于管理问题造成的现象频频发生,甚至处于失控的状态、产权归属不清已为常态,甚至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都无法落实到个人。四、影响员工利益。煤炭型僵尸企业并没有收入来源,在此前提下,员工薪资是否可如期发放无法保障,严重影响员工利益,导致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降低,甚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流动。五、形成金融风险。在无法正常运营的前提下,该类型企业自然无法维持正常的偿债能力,企业内仅存的资产可能不足以偿还贷款。该现象可能导致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增加,甚至会由于不良贷款率过高,导致银行的金融风险加剧。三、煤炭类僵尸企业成因分析据调查,以下原因是“煤炭类僵尸企业”产能过剩的原因:第一,体制问题。自1978年开始,我国进入经济改革阶段,地方政府也在放权让利的过程中,获得一定财政自由权。自此以后,政府开始参与至当地经济活动中。如大规模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有效带动当地发展。为了激励各大企业,政府也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弥补,或帮助企业升级等政策。在正常情况下,是由国有企业接受这类型补贴。这是因为大部分地方官员均需接受政绩考核,为了应对该考核,部分地方官员会通过为地方企业提供补贴的方式,解决当地的就业压力,并以此推动经济增长。而国有企业可以对当地经济提供帮助,因此,即便该类型企业已经是长期亏损的状态,政府仍然会为了体现出优异政绩,不断为其提供帮助,使该类型企业可以在勉强运营的同时维持生产。长期以往,自然就形成无法被市场淘汰,但也无法为社会贡献的僵尸企业。第二,政策性成因。2008年的经济危机,使得国家相关机构对刺激经济活动相当重视,甚至为此投入了4万亿,仅为推动当时的经济发展。但在该过程中,也产生了许多盲目性的投资、扩张行为,在该类型的行为的影响下,越来越多僵尸企业形成。这是因为当时的投入比例不合理,有大量财政投入的对象是基础设备、重点制造业行业,导致相关行业的产能过剩现象越来越严重。在该现象持续一段时间后,相关企业已无法维持正常的盈利能力,甚至已处于亏损的状态。此外,2008年的经济危机涉及范围非常广,就连我国外部市场也因此受到影响,频繁出现产品价格下降的情况。大部分企业的利润空间不如以往,甚至为了避免库存堆积,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出售产品,导致企业亏损严重,只能通过国家补贴勉强维持运营。第三,经营机制科学性较低。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各行各业的竞争相当剧烈。当某一企业的生产水平、管理水平与其他企业略逊一筹时,自然无法拥有足够的竞争力,其盈利能力会随之下降,甚至出现无法维持正常运营、现有资产不足以抵债等情况。尤其是在国有企业中,该类型情况比比皆是。比如东北地区的老工业基地有许多建立已久的国有企业由于生产技术与管理水平无法与市场维持同步发展的状态、企业转型过程相当艰辛,导致企业利润空间缩小,持续亏损的情况比比皆是。但该类型企业的规模较大,当企业宣布倒闭时,会造成突然间的大量失业现象,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为了避免突发性的人员流动现象,影响社会稳定,政府也会提供相应的帮助,比如补贴、贷款等方式使其勉强维持运营。第四,银行信贷歧视。我国煤炭为企业之所以长期处于融资困难的情况,是由于银行面对该类型企业的信贷申请抱以歧视的态度。即便民营企业拥有比国有企业更强的经济活力,但由于安全问题无法保障,在面对二者的借贷申请时,银行更愿意将其借给后者。且国有企业与政府间关联密切,碍于政府的无形压力,该类型企业获得银行信贷的过程比较顺利。即便国有企业的运营状况不如民营企业,但银行相信政府必将伸出援手,使其保持不倒闭的情况,因此当国有企业申请贷款时,一般都会选择放贷。正由于银行对该类型企业,始终抱以纵容的态度,使得僵尸企业能借助政府以及银行提供的资金,以不死不活的状态存活于市场中。据调查,自2008年开始,我国国有企业利润率呈下降趋势,而负债率则呈上升趋势。民营企业的状况与之相反。换而言之,在2008年以后,虽然我国国有企业盈利能力不断下降,却获得了大量银行信贷资源。但民营煤炭类企业的盈利能力虽然不断增强,却无法得到银行贷款,发展也因此而受阻。四、我国处置煤炭类僵尸企业的主要措施(一)并购重组并购重组的定义,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合理的法律程序签订协议或合同,使企业资产通过合并整合的方式,达到资源资产优化的目的。通过该方式,兼并企业可用现金把被兼并企业的债权权购入,并换取被兼并企业的所有产权。具体的并购形式有四种:第一种,出资购买。兼并企业需要依照双方约定的价格或评估单位提供的价格,对被兼并方进行并购,并成为该企业的股东;第二种,控股模式。兼并企业通过转移资产收购获得被兼并企业的股权优势地位,并成为企业的控股人。如果以该方式进行并购,兼并方无需收购被兼并方的所有资产;第三种,承担债务模式。在兼并企业收购被兼并企业后,将继承后者的所有债权债务。且前者还需妥善安排后者的资产、员工,并成为后者的出资者;第四种,授权经营模式。当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兼并企业必须把自身部分或全部资产以授权的方式交由兼并方经营,借助兼并企业在经营水平、资本优势,改善被兼并企业目前的运营状况,帮助其改善运营模式。根据国家于2015年发布的数据报表可得知,在该年度前三季,有306家上市企业及其旗下公司出现亏损情况,数量高达67家,已占据总数量的21%。伴随着国企改革工作的加深,通过并购重组来摆脱企业困境,已成为非常有效的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也认为,如果要改变煤炭行业目前的困境,必须通过关闭小煤矿、兼并重组等方式优化市场结构,同时还需总结、推广比较有效的经营经验,鼓励大型企业进行兼并重组,令中小型煤矿通过接受该类型政策提高经营水平,逐步改善煤炭行业中僵尸企业遍地的现象,方可推动行业发展。(二)托管经营托管经营的重点在于某一企业将该企业的经营管理权转移给能力较强的企业,并油被转移至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通过改变企业所有人、经营者、生产者权责关系的方式为企业注入活力。该方式主要通过契约形式,由受委托方有偿地接受管理经营方的资产,通过优化经营管理,让委托方的资产保值、增值。在托管经营模式中,被委托方需要投资一定资金,并提供有利于委托方发展的管理水平或技术成果。在维持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慢慢优化企业结构。在该模式中,被委托方可获得一定的经济回报,而委托方则由被委托方提供的帮助,慢慢提高企业经营能力。托管经营的适用范围比较广:当企业存在人员老化、设备陈旧、技术水平低下,或产品无法跟进市场发展时,即可通过托管经营避免由于能力不足,导致经营状况持续恶化甚至倒闭的情况;此外,如果企业债务沉重,又无法通过自身资产抵押解决问题,但贷款频频失败时,亦可通过委托托管经营改善当前的经济困状;当企业只能维持基本运转,但经营管理压力较大,该方式亦可解决问题。站在兼并方的角度而言,如果企业由于体制问题,无法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进行企业重组,托管经营,也是很好的解决方式,该方式可暂时先过渡法人产权,但不转移原始产权,既可尽量保持企业的正常运营,又能减少由于运营引起的经济压力,受委托方亦可在经营过程中获得个人利益。适用于被预算限制,无法通过其它方法重组的企业;托管经营可避免买方主体的经济压力过大,以暂时不变更原始产权,让买方无需既可交付相关费用;如果企业投资者认为并购企业的发展前景无法把无法衡量,或者是没有购买企业原始产权的意愿时,即可利用托管经营的方式降低投资风险。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进行国有企业改革时,托管经营模式曾经被大肆运用于国有企业脱困。但进行托管经营时,僵尸企业必须找寻到投资能力强、且管理能力优秀的托管方,方可为企业提供较为有利于发展的帮助。但实际上,即便僵尸企业可找寻到符合要求的委托方,该企业是否愿意受委托去管理僵尸企业亦很难预测,其实践难度较高。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这一方面的经验相当丰富,也曾通过委托或其他方式,帮助大量中小型特困企业渡过困境。据国资委的批复,可得知国资委把部分僵尸企业通过托管、收购、资源置换等方式,转交至国投公司。由国投公司以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的处置,尽可能减少僵尸公司带来的经济影响,充分调节了市场结构,使其维持比较稳定的发展状况。直至2004年年底,国投公司已经处置了近500个管理项目,回收资金高达40亿。可见得,该方式确实可改善部分我国僵尸企业的发展困境。2010年时,中国包装总公司通过国资委部署,成为国家投资开发公司的被委托人。同年12月,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全体并入国投公司,并成为国投公司旗下的全资子企业。在国投公司的努力下,上述两家企业的经营困境被成功化解。虽然上述案例,证实了委托管理可以在某个特定时期内,解决国有煤炭僵尸企业的发展困境。但由于种种原因,全国各地仍有大量僵尸企业,虽已接受了托管管理,却仍然处于经营困状,又无法退出市场。如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托管了几十家特困企业,但由于这些企业均属于国有中小型企业,遗留问题较为严重。如历史原因、员工安置问题等,均使其无法在较短时间内被妥善处理。(三)扶持发展如果企业是被迫成为僵尸企业,即由于某些突发性原因才经营困难,但资产质量良好、竞争力较强,政府可采取合适的扶持政策,通过合理的帮助,使企业可以自行脱困。最主要的方式是提供该类型企业需要的资源或资金,使其摆脱经营困难,方可利用自身优势重新发展成优质企业。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通过扶持政策,帮助国有企业脱困的方法有两种:一为“止血”主要方式是,选择合理的方式,避免僵尸企业由于经济压力过大而无法运营,比如合理的减面僵尸企业的税收、暂时性前面该类型企业五险基金的缴纳费用;当该类型企业存在贷款行为时,可降低利息或暂时延缓还本付息,减免以及相关的费用;或者由政府部门调节,与该类型企业相关的银行或债权人沟通,暂时性地控制与该类型企业相关的诉讼事件,尽可能帮助僵尸企业脱离经营困境。另外一种方式则为“输血”,就是通过提供信贷支持,使僵尸企业能维持持续发展;如果企业符合要求,亦可利用债转股的方式,避免企业由于负债率过高,或还本息压力过大而形成的经济困状;或者通过发行债券等方法筹资金,以此渡过经济难关;如需使其保持长期发展,亦可助其调节产品结构、研发相应的科学技术,通过技术帮助使煤炭僵尸企业可获得更有助于发展的竞争优势;推动国有企业深度改革、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也是改善僵尸企业发展困境的方法。上个世纪90年代中,国企陷入经济困境的案例比比皆是。11000家国企中,高出60%的企业处于亏损状态。为此,国家将扶持国企发展作为最主要的任务,三年脱困的国企改革政策应运而生。政府为解决该问题,推出了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措施,使得大部分国有企业能摆脱经营状况,这一改变大大推动了新世纪国有企业的发展。自1994年起,2473家国有企业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企业,经过5年的努力,已有2016家国企依照公司法的要求转为公司制企业。由中央管理的94家国企,也有38家进行了相应的改革。行业内520家国家重点企业,有将近一半企业处于上市后部分上市的状态。可见得,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后国企内部改革速度加快了许多,管理水平也不断提升。再配合债转股、技术改造、贷款扶持等政策,使得国企中的特困企业数量逐渐减少,其盈利水平不断提高。除了政策上的改变外,政府对于企业外部环境也相当重视,通过严格控制企业向外收费、乱摆摊等方式,整顿了市场秩序。在内外环境同时整顿的前提下,1995年至1996年间,国企的改变非常明显。以国有矿权工业为例,其利润已达到967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84.2%,成为改变五年来的水平最高点。1997年底,我国仍存在6599家国有中大型亏损企业,经过两年的努力,已有将近一半的国有企业通过自我发展,摆脱了特困企业之称。(四)破产退出目前,无法持续经营的煤炭类僵尸企业退场方式有以下四种:第一种,在企业股东作出企业无债务的承诺后,直接向工商部门提出注册企业,即可退出市场;第二种,企业常年处于负债的状态,经营困难,没有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年检等义务,相关部门将会直接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三种,企业并未申请注销,也没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反而是以逃离企业,放弃承担责任的方式躲避企业的经营困状;第四种,以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等司法程序宣布退出市场。破产是指即便在债务人已付出全部资产,仍然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根据相关程序将在无人的全部资产供,使债务人无仍然背负债务,以法律的角度而言,破产是指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了避免债权人或兼顾债务人的利益受损,通过法律对债务人的总资产进行分配。于1982年1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针对该现象出台了,与之相关的规定,并将破产作为解决,煤炭型僵尸企业的主要办法之一。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人大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在第23次会议中通过了与之相关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在次年6月1号开始正式实施。为了避免由于破产而引起的不良反应,国家在1994年10月由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中详细列举了与国企破产退出的相关安排以及政治要求。1996年8月,财政部亦根据国企的事情破产财务问题,制定了详细规定。其目的均为推动国企破产政策性退出市场,为此,国务部还成立了与之相关的专业小组,并由该小组发布了与国企破产退出市场相关的通知与规定,通过大量具备法律说服力的文件,推动国有企业破产退出的政策发展。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除了兼并重组外,政策性破产退出确实也淘汰了一批不符合要求的小企业。自1994年实施该政策后,经过6年的努力,截止至2000年年底,已有大量企业宣布破产。如北京就有122个国企破产项目,涉及企业资产高达50亿人民币以上,负债总额约78亿元,涉及员工总量超过6万人。根据财政部披露的数据可得知,1994年至2007年通过政策性关闭的破产国企将近5000户,核销金融债务约4000亿元,安置关闭破产企业的员工也有949万人。至此,被列入整顿名单的煤炭企业以及资源枯竭矿山,将近2/3通过政策性破产被退出市场。2008年,企业政策性破产全面停止。这也使得国企需与非公企业一般,需过市场化破产退出市场,在各级国资委的推动下,部分经营不善的国企也能通过法律途径宣布破产并退出市场。当企业自身拥有资产根本无法抵押债务时,可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布破产,并以通过司法渠道退出市场。但是,大部分煤炭类僵尸企业长期陷入经营困境,其经营状况相当复杂,根本无法完全通过司法渠道破产退出。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每年约300万家企业需经过工商部门注销,但法院受理的破产案数量仅为几千件。且在近十年间,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数量不断递减。如2013年间,全面只有1998件法院破产案,但工商部门的注销量却未下降。可见得,通过司法渠道破产退出的企业寥寥无几。但与非公企业相比,国有企业能选择的依法退场渠道较多。在申请破产企业中,绝大部分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于2003年至2012年间,全国审结了40483起破产案,当中国有企业占据55.75%,而集体展业占据25.67%。企业之所以不愿通过司法渠道宣布破产,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方面是某些企业主认为破产不仅影响个人形象,甚至会有与司法程序的介入,暴露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或违法行为,最终需要面临更严重的刑事责任。因此,即便是放弃应该承认的责任,即民间所说的“跑路”,也不愿意通过司法渠道申请破产;另外一方面,大部分债权人认为破产后资产将会被拍卖,此时债权人的利益会受到影响。且通过司法渠道宣布破产涉及相当复杂的程序、处理周期较长,这也使得大部分债权人与企业经营者不愿意申请破产。(五)借鉴美日经验1.美国的成功经验20世纪80年代时,美国经济也由于僵尸企业发生了巨大动荡。当时美国东方航空公司是已经申请破产,却仍然可飞行,导致美国航空业受到严重影响。2007年时次贷危机爆发,美国企业亏损程度不断加剧,涉及范围相当广。如知名的花旗集团、美国国际集团、通用汽车公司等均因此受到连累;航空业、零售业中的大量企业也因为经济危机,慢慢成为僵尸企业。为此,布什政府特意下放了拯救资金,帮助银行和汽车制造业。而奥巴马政府也对金融和非金融企业伸出援手,尽可能助其脱离危机。但美国在对待不同类型的僵尸企业时,处置方法截然不同,如果企业处于扭亏无望,美国政府并不会大力协助,反而会任其通过破产的方式退出市场,或通过破产重组重入商海;但如果企业的核心业务前景颇佳,且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将由政府发放融资资源助其渡过经济危机。美国政府与金融部门认为分区支持企业,可避免危机加剧。因此只能通过舍弃部分无法拯救的企业,帮助有希望继续发展且能推动美国经济的企业渡过经济危机。邦联储蓄保险公司的前董事威廉.伊萨克甚至直言:如果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较差,无法在面对问题时制定出合理的计划方案,宣布倒闭是对整个市场最好的结果。这也使得美国政府在对待拯救价值较高的僵尸企业时,会通过协调金融机构的方式给予资金帮助,或以国有化渠道为其提供资金帮助。同时也会协助破产重组。比如通用汽车集团,就由美国政府救助才重新发展。通用汽车在未进入2008年金融危机前,已经处于三年连亏的状态,在经济危机来临后,通用汽车的经营状况令人堪忧,几度成为僵尸企业。为避免汽车产业崩溃,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不良资产救助计划,向通用、克莱斯勒等大型金融企业注资。就通用汽车公司而言,美国政府就投入了495亿援助贷款,获得该企业9.12亿股,其持股比例已高达60.8%。当时,许多人认为该救助方案不可执行,甚至有大量纳税人作出了反抗行为。但事实证明,美国政府该行动的正确性。在金融危机后的2010年,通用汽车集团旗亏损状况已有所改变,净利润率已达到47亿元。2011年,公司的净利润增长到76亿美元。且在政府救助后,美国汽车行业发展状态良好,在金融危机后许多企业开始拓展规模,为美国社会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使得美国社会稳定性不断提高。回顾美国政府的救助计划,可得出其成功的原因,归根于严苛的流程,以及对于企业“造血”功能的重新运转。政府部门在选择救助企业时,需根据企业的状况来判断。而判断该企业是否值得救助,是以企业自身能不能重新自我发展为依据。以通用汽车为例,该企业是以美国破产法第11章为依据,提出破产重组,并迅速提交重组计划。由专业人员审核后,认为该企业具备重组能力,才能获得救助资金。美国政府的救助计划中有一个硬性规定,既要求企业重组失败时必须破产清算,且偿还政府贷款本息。通过这两个条件,使得美国政府即便救助僵尸企业,也无需承担过大风险。又可令企业再次自我发展,使其重新恢复正常的运营状态。2.日本的失败教训反观日本在处理僵尸企业时的态度,可明显分出美国与日本间的差别。上个世纪90年代初,日本的股票和楼市暴跌,当时银行不良债权处于激增的状态,但日本政府并未注重。银行只能通过追加贷款的方式缓解不良债权,虽然该方式可令企业无需裁员且存活于市场中,但市场中的僵尸企业数量却大幅度增加。据相关数据记载,直至2005年,日本仍有30%的零售、房产、建造业和服务业均为僵尸企业。而僵尸企业的创造力、生产效率低下,对经济增长造成了严重影响,这也使得日本的经济经历了数十年的没落期,对日本社会发展影响甚大。在日本发生经济危机后,政府并未要求相关企业银行关闭或进行资本重组。反而通过公开或不公开的担保、少量的政府援助资金,使其保持基本的运转状态。这一错误决定致使日本政府自1993年至2002年间,公开投入高达90%的资金作用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以来持续维持毫无发展状态的领域。直至2002年,日本政府才作出建立产业再生机构的决定,协助濒临破产的企业,希望通过该方式帮助银行解决不良债权。站在政策的角度而言,日本政府建立产业再生机构,希望达到的目标有两个:一是帮助处于恶化早期的企业重组资金,尽量遏制经济状况恶化,并以此提高产业的整体竞争力;二是帮助银行解决不良债权,尽量减少银行中的不良资产累积,使金融中介恢复正常作用。为提高产业再生机构的规范性,日本国会于2003年通过产业再生机构法,希望以此提高整改效率。但即便日本政府已作出波动财政、成立专业机构处理僵尸企业和僵尸银行等措施,这些企业银行仍然处于无法发展、亦未破产退出的状况。长期以往,不仅占用了社会资源,还对经济增长造成了一定影响。为何日本政府明知针对银行的补救方案,无法起明显作用仍然执行呢?原因如下:1)站在政治层面而言,僵尸企业虽无法持续发展,但也能保持一定规模,为部分群众提供就业机会。如若僵尸企业宣布破产,将出现大量人口失业,导致日本社会结构发生动荡。为了避免该现象出现,日本政府只能选择对银行施加压力,使僵尸企业获得救助。2)站在银行的层面而言,如果中断救助资金,这些企业必将倒闭,之前发放的贷款款项已无法收回。如果出现该情况,银行利润将受到严重影响,巨额的坏账准备金亦会对银行造成莫大压力。3)站在企业的角度而言,当银行放弃帮助企业后,企业的其他贷款方亦会效仿,最终陷入更为危险的境界。基于此,银行明知投入资金可能无法收回仍然要持续投入,维持僵尸企业的基本运转。日本之所以面临近十年的衰退现象,是由于日本政府面对僵尸企业时没有及时作出正确决策。导致大量原本可持续发展的企业,慢慢沦为僵尸企业。最终,全国上下均因此而受到牵连。因此,如何避免由于僵尸经济造成的经济危机,防止经济衰退而引起的社会衰退现象,是中国当下必须深入考虑的问题。五、结 论煤炭行业的僵尸企业,普遍具备资不抵债,债务平移至集团等特点。这是由于煤炭企业在开发煤炭资源时盲目扩张,导致煤炭资源枯竭速度过快,又无法通过金融渠道获得融资资金持续发展。在处理僵尸企业的债务时,又存在相关概念不统一、无法分清金融债权债务关系、不良资产核销清算困难,使得债务处理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等种种原因,导致僵尸企业无法在较短时间内恢复自我发展能力。为了解决上述现象,必须明确僵尸企业的标准,充分发挥债委会的作用,尽可能清算核销资金。政府部门可出台相应的支持或解决策略,以法律渠道清除毫无发展力的僵尸企业,帮助拥有核心技术的困境企业逃离困境。致 谢在论文写作期间,感谢老师对我孜孜不倦的指导。即便我知识浅薄,甚至经常出现错误,老师仍然以专业水平和敬业态度,不断为我指出错误。能成为他的论文指导对象,我感到十分荣幸。在老师指导我的这段时间里,他的严谨态度也深深地感染了我,让我懂得认真的重要性。往后的学习、工作,我也将以认真的态度对待,不辜负老师对我的栽培。同时,我也想感谢长期陪伴我的家人。是他们让我拥有安详而宁静的学习生活,在他们的默默支持下,我无需担心其它事情,能专心致志地学习。你们就是我人生中的小确幸,亦是我前进的道路上不可或缺的动力!参考文献1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在企业退出实践中的应用J. 朱从双.现代管理科学. 2017(11)2僵尸企业处置的破产重整机制研究基于超日太阳的案例J. 饶静,许怡婷,万良勇.财会通讯. 2017(23)3论我国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写于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之际J. 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7(03)4我国破产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完善以信义义务为视角J. 高丝敏.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7(03)5债转股:去杠杆、防风险与国企改革的抓手新一轮债转股与1999年之比较J. 王建新,罗志恒.中国总会计师. 2017(02)6“僵尸企业”破产重整中银行债权实现的法律保障J. 杨松.政法论丛. 2017(01)7“僵尸企业”国外研究述评J. 刘奎甫,茅宁.外国经济与管理. 2016(10)8我国处置“僵尸企业”的进展、困境及对策J. 邓洲.经济纵横. 2016(09)9我国僵尸企业的现状、原因与对策J. 聂辉华,江艇,张雨潇,方明月.宏观经济管理. 2016(09)10僵尸企业的辨别与清理J. 王阳.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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