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期妇女享有一定的社会性成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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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妇女享有一定的社会性成人的权利 春秋战国时期妇女享有一定的社会性成人的权利说她们仍然享有一定的社会性成人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她们仍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从事社会政治活动。上层贵妇则凭藉特殊身份直接参预国家政务,且往往对国家政局施加重大影响。例如,晋惠公在韩原被秦军战败俘虏,解押秦都,他姐姐秦穆公夫人即放弃前嫌——怨恨晋惠公奸污庶母和拒绝流亡的晋公子回国,携带已出的秦太子登上高台欲行自焚,以胁迫秦穆公说:“若晋君朝以入,则婢子夕以死,夕以入,则朝以死”1,终于迫使他与晋国议和,遣返惠公;秦晋殽山一战,秦帅孟明视等兵败被囚,晋襄公嫡母文嬴(秦宗室女)就出面求情,使襄公下令赦免,晋卿先轸闻悉,不禁喟然兴叹:由妇人一番口舌即将将士倾力擒获的劲敌放归,这是“堕军实而长寇雠,亡无日矣”2;楚怀王夫人郑袖一听说秦国将“以美人聘楚,以宫中善歌讴者为媵”3,就害怕秦美人争夺她的宠位,就说服怀王将导致楚国丧失领地、损兵折将的秦国政客张仪从狱中释放,在这等重大的国事上,其信息与反应如此迅速,就说明了她们对政治的关心,参政积极主动。有的贵妇在一定时期内较大程度甚至一手把持着某些国家的政权,对于该国的政事一言九鼎。芮伯的母亲见芮伯宠姬众多,耽色怠政,一怒之下将他逐出都城4。宋襄公的孀妇王姬资助公子鲍革广施财物,赢得国人拥戴,而后趁宋昭公外出狩猎,“使帅甸攻而杀之”5,立鲍革为君。秦国的宣太后秉政二十余年,其弟穰侯可以“出使不报”,华阳君“击断无讳”,以至于山东士人只“闻秦之有太后、穰侯……,不闻有王”6。齐王建的母亲“君王后”“谨事秦”,以诚信对待其他诸侯,使齐国“四十余年不受兵祸”7。此外,魏国安厘王的母后,赵国的威太后也都曾临朝主政。这说明母权凌驾于代表父权的国君大臣之上,仍是其时一种较为多见的政治现象。关于下层妇女的政治活动,尽管为传统史学家所不屑载,但仍可以从文献的某些片段看出,她们一样具有较强的参政意识,并能主动地将自己的意志付诸行动。莒国某妇因丈夫为莒君所杀,含悲忍恨,不忘复仇,当听说齐国军队要来攻城,就量好城壁高度,纺搓绳索,“及师至,投诸外”8,让齐兵攀援杀入,吓得莒君夺路而逃,而终于发泄了她的宿怨。楚昭王遣使“持金百镒”聘用士人接舆“治河南”,接舆“笑而不应”,表露出得意而又踌躇的神情,他妻子即规劝说:先生年轻时守义不仕,“老岂违之”,“妾事先生躬耕以自食,亲织以为衣,食饱衣暖,其乐自足”9,岂能贪慕这种富贵!说得接舆无言以对。他们即拒绝楚王之聘,荷负炊具纴器悄然离去。聂政为严仲子刺死韩相侠累,自杀时刀毁面容以免牵累亲属,他姐姐聂荣十分理解、推重他的举动,奋然不顾韩国悬赏查核刺客身份以株连其亲眷的危险,奔赴现场认尸,要为弟弟播扬威名,乃于众目睽睽之下,抚尸恸哭,至气绝身亡10。下层民妇是社会弱势群体,要求实现自身社会价值或体践自己人生追求的愿望最为强烈,以此推断,象以上所述民妇一样积极投身政治活动而未被史学家载录的,当不计其数。另外,我们查考有关文献发现,其时并无任何讥议、指斥母后秉政的言论,时人对于女性操持国家权柄犹不以为意,那么无疑,对于女性参与政治活动则一般都是认可的。她们享有一定的社会性成人权利的另外突出一点,是仍然有较多的人身自由。这表现为无论婚前婚后,她们跟男性交往接触习以为常,而且只要两相投合,就可以自由随意地表示情爱,并不全然听由礼俗约束;对自己的婚事有一定的自主权,并非象后世那样任凭家长摆布,离异再嫁也未受严格限制。关于这些情况,西汉中期以前的历史文献给我们留存了大量信息作证。例如,左传•庄二十三年载:鲁庄公“如齐观社”——据墨子•明鬼篇云,“燕之祖当齐之社稷、宋之有桑林、楚之有云梦也,此男女之所属而观也”11,意即当时“齐”等许多国家都有类似齐社、供男女自由求欢求嗣的游嬉场所——作为一国之君的鲁庄公也不禁心驰神往,不顾影响地专程跑到齐国去游观其社,则可想见,齐社的情爱交际活动规模之盛。不仅如此,这类交际还常见于权势贵族招待宾客的酒宴间和民间的“川闾之会”中,战国中期齐国大夫淳于髡就曾对齐威王绘声绘色地讲述其“欢”、“乐”,说那时“男女杂坐”,经一番嬉闹,只见“前者坠珥,后有遗簪”,耳环发饰全掉落地上,或者“男女同席”,鞋履交错,杯盘狼藉,且日暮主人殷勤留客而“堂上烛灭”12,简直令人乐不可支。如果说前者犹是俗定、限期的有以遮蔽的自然场所,那么后者则是不时举行的公众宴饮场合,不仅涉及面广泛,并且男女一无顾忌地取乐,足见其时社会还给寻求欢爱的男女留着一片空间相当宽松的“圣地”。在这种社会环境里,那些追求实现情爱个体主体价值的女性就显得十分活跃。鲁国“泉丘”某女子仅因一梦就带着一个女伴私奔那梦中情人13;齐国王子法章因避内乱,逃至莒地太史敫家做佣工,敫女见他状貌奇特,就经常资给衣食,“而与私通”14。有的贵妇以至于不计异性身份、年龄,就与姘居,鲁国权臣季公鸟之妻季姒的情夫是她家主管饮膳的“饔人”15,晋卿栾桓子之妻栾祁的情夫是她的家臣16,卫卿孔圉之妻伯姬因童仆浑良夫魁梧俊美,而与之“通于内”17。我们还从文献中看到,战国时期的一些学者和辩士常常以儿女私情为喻述事论理:孟子将不以正道谋取官职喻为男女“钻穴相窥,逾墙相从”18;齐国某士讥刺居官不治事而俸禄千钟的稷下先生田骈,说他就象自家邻舍一位名为不嫁、不到三十岁便养“有七子”19的妇人;苏秦为了向燕王辩白别人的诬陷,借用某淫妇叫侍妾持毒酒谋害丈夫,该妾有意绊倒弃酒却反遭其丈夫鞭笞的故事,来表述“以忠信得罪”20的道理。他们的言论更进一步证明,两性性关系的自由随意是当时比较普遍的一种社会现象。在婚姻、家庭方面,能自行择偶,或夫妻平等相处、互敬互爱,遇到特殊情况希望维持婚姻或由女方中断婚姻者,也都不少见。郑国徐吾犯的妹妹因有姿色,两位王孙同时致礼行聘,争持不决,执政大臣子产便让她自己挑选,她鄙视那位刻意打扮、赠礼丰厚的王孙,而选中身着戎装、一跃登车以示勇武的另一少年21;晋国士人冀缺锄田除草,“其妻饁之”,恭敬地把饭食送到面前,两人“相待如宾”22;晋公子重耳避乱流亡至“狄”,曾与季隗发生婚姻关系,当他决定去齐国之前,郑重与季隗相约:“待我二十五年,不来而后嫁”,她回答说:“我二十五年(岁)矣,又如是而嫁,则就木焉。请待子”23,他们都不希望婚姻破裂,故相约维持婚姻关系;齐国晏子御者之妻见丈夫“策驷马”而自鸣得意、不知深浅的模样,感到羞耻,认为这样的男人不配做丈夫,就决意要求离异24;魏国外黄县某富家女因丈夫是“庸奴”,就离家投靠她父亲以前的宾客,由他作主,与丈夫断绝关系,另嫁只身四处交游的贫穷士人张耳25。可知,在婚姻问题上,她们并非一味任人操纵、支使,而是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自主行为。那么,性的相对自由随意和婚姻上的一定自主行为,集中表现出了她们仍有较多的为后世妇女绝对不能企及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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