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的法律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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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论文摘 要因为科技金融的发展,实体经济需求也随之发生变化,货币形态虚拟化、数字化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由此,数字货币开始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但是由于数字货币本身具有的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点,给法律法规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与挑战。本文研究数字货币的概念与特点,以及数字货币所带来的诸多风险与法律问题,例如法律定位模糊、相关的法律制度缺失等。而后针对本文所论述的困境,积极寻求数字货币法律监管问题的应对之策,避免被不法分子使用数字货币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危害社会。使得数字货币可以健康发展,并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关键字:数字货币,比特币,法律监管Abstract Because of the development of technology and finance, the demand of the real economy also changed, and the virtualization and digitalization of currency have become the most important development situation, thus digital currency appeared. However, due to the decentralization and anonymity of digital currency, it brings great risks and challenges to laws and regulations. This article study the concepts and features of digital currency, as well as many risks and legal issues that come with digital currency, such as the legal position of fuzzy, lack of relevant legal system and so on. And then according to this article discussed the plight of actively seeking the solution of digital currency regulation of law, to avoid being criminals using digital currency for illegal and criminal behavior, harm to society. So that digital currency can develop healthily and maintain the stability of financial order.Key words:Digital currency , Bitcoin , Legal supervision目 录摘 要 IIIAbstract目 录前 言11数字货币的界定21.1数字货币的涵义21.1.1数字货币的定义21.1.2数字货币的发展历程21.1.3目前主要的数字货币31.2数字货币的特点31.2.1去中心化31.2.2匿名性41.2.3支付便捷41.3数字货币与其他货币的区别41.3.1数字货币与传统货币的区别41.3.2数字货币与电子货币的区别41.3.3数字货币与虚拟货币的区别52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现状62.1我国数字货币监管现状62.1.1严格监管政策62.1.2鼓励相关技术发展62.2外国数字货币监管现状62.2.1明令禁止数字货币的流通62.2.2谨慎监管,逐步探索72.2.3较为宽松,采用监管沙盒模式币72.2.4将数字货币纳入现行监管体系72.2.5积极推动规范监管73数字货币对监管的挑战83.1数字货币法律地位的认定模糊83.2数字货币容易产生洗钱、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83.3网络交易平台不完善,监管缺失93.4存在监管套利现象94完善数字货币监管的对策建议104.1完善立法,健全法律监管体系104.1.1明确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完善法律监管体系104.1.2实施差异化监管104.2加强数字货币反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管104.2.1加快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进程104.2.2加强反洗钱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14.3构建以交易平台为中心的监管体系114.3.1分类监管数字货币平台114.3.2应用型平台监管建议124.3.3投资性平台监管建议124.4发展与数字货币相匹配的技术支持监管124.4.1加强数字货币技术的研究124.4.2完善技术监管124.5加强国际数字货币监管合作,构建监管合作体系134.5.1确立国际监管合作原则134.5.2建立国际监管合作模式134.5.3丰富国际监管合作内容14结 论16致 谢17参考文献18本科论文前 言在社会生产的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货币形与之相适应。伴随着全球经济向数字化和智能化方向的发展,在最近几年中,数字货币、比特币等字眼吸引了全球经济、商业、金融以及政治等多方领域的眼球。由于数字货币的迅速崛起,吸引了大量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参与进来,各国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态度及程度各有不同,但着眼点都是在有限的空间里推动其前进,意识到数字货币必须受到有效的监管,而绝非法外之地。很多国家对其态度也由严格禁止数字货币在市场上的交易,转向了积极立法,并加快推出国家法定货币的进程。然而,数字货币像是一把利益的“双刃剑”。在现阶段,我们发现数字货币在提供更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时,各国在监管数字货币等产品方面,还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和一套体系完整的法律法规。于是一些不法分子居心叵测,利用数字货币现在还未形成完整的监管体系,钻了法律的空子,导致现行金融秩序的稳定受到了威胁。各国抱着复杂的心态对数字货币进行监管。一方面,看到了数字货币中的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前景可谓宽广,而对于另一方面,又头疼于数字货币的监管问题。本文围绕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问题,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为数字货币的界定、数字货币的监管现状、对法律监管提出的挑战以及解决实施监管的对策建议。后两部分为本文重点,针对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的认定模糊、容易产生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交易平台不完善以及监管套利现象等一系列监管难题提出相关建议与举措,来防范未来数字货币发展中的各类风险,提高数字货币服务的安全性、普惠性、前瞻性以及开放性,也希望通过世界各国的有效监管措施以及全球协作监管,在未来数字货币能够发挥其最大的效用。1数字货币的界定1.1数字货币的涵义1.1.1数字货币的定义数字货币是基于精密的数学模型,根据特定的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形成的,其本质上是一个加密的字符串,包含了一系列的关键信息字符串,如发行方、发行金额、流通要求、时间约束、甚至智能合约等。它是一种基于数字加密技术原理构建的不可伪造的货币系统。目前较为大众所熟知,使用范围最为广泛,也较为典型的数字货币为比特币。其他全球知名的数字货币还有以太币、元宝币、ZEC币、狗狗币等三千多种。数字货币与我们以前用信用卡里面的货币不太一样,以比特币为例,它的出现可以算是人类货币系统上的一个重要的闪光点。在2008年11月1日,有一位名为中本聪的人发表了一篇文章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中本聪在这本书里提出可以设计一种去中心化的电子记账系统。在进行交易的时候,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记账,不管是用信用卡还是用支付宝或是微信,都是由银行来记账,我们信任银行,是因为银行是以国家的信用作为基础。而中本聪提出来一种新的记账系统,它的特点是去中心化,每一个人的账本都是公开的,称为去中心化电子记账系统。比特币是有史以来第一个通过以数字密码学原理为基础的去中心化数字货币系统。1.1.2数字货币的发展历程数字货币的这一概念最早是由戴维·乔姆于20世纪90年代提出来的,之后从2008年开始,数字货币可谓是呈爆发式增长的状态发展。自2008年起,数字货币近十几年的发展历程:(1)2008年2009年中本聪提出比特币。2008年10月31日中本聪发布比特币白皮书,首次提出比特币的概念。2008年11月,比特币代码发布。2009年1月3日比特币的第一个区块被中本聪挖出,称为创世区块,并且得到了50枚比特币的奖励。从这里开始,比特币正式诞生。(2)2009年2013年比特币迅速发展。2009年,一个人用5.02美元换了5050枚比特币,第一笔交易诞生。2010年,全世界第一个数字货币交易所BitcoinMarket成立。2011年,第一次比特币与美元的价格一致。截至2020年2月12日,1BTC=10317$。(3)2013年2014年,Vitalik Buterin提出以太坊。2013年Vitalik Buterin受比特币启发,提出以太坊概念。以区块链为基础,是目前仅次于比特币的最有价值的加密货币。(4)20142018年,大量币种出现。2017年2月21日全球首个央行数字货币诞生,为委内瑞拉国推出的石油币。以太坊提供的开源技术使发币变得容易,导致2014年2018年诞生了大量币种,但很多都是空气币,也称为“传销货币”。目前被查处的传销货币有MBI、M3币、暗黑币、亚洲币等。(5)2019年至今,数字货币向更成熟的方向发展2019年2月,美国银行巨头摩根大通发布摩根大通币。2019年6月18日Libra协会发布白皮书。1.1.3目前主要的数字货币目前全球一共有3047种数字货币,数字货币资产总价值超过2949亿美元,其中比特币占总加密数字货币市场总值的半壁江山,高达加密数字货币总值的61.8%。表1.1市值Top10数字货币一览名称市值价格交易量(24h)流通供给量变化量(24h)Bitcoin$182,278,849,936$10,004.29$46,169,388,32318,220,075BTC-2.21%Ethereum$29,672,690,116$270.44$25,401,099,262109,721,223ETH-3.66%XRP$13,702,792,510$0.313503$4,075,517,01943,708,646,822XRP-6.37%Bitcoin Cash$8,182,575,295$447.59$5,346,492,78118,281,363,BCH-7.93%Bitcoin SV$5,762,427,088$315.25$2,983,483,43318,278,740BSV-9.98%Litecoin$5,089,604,048,$79.41$5,787,366,12264,093,284LTC-1.26%Tether$4,635,010,089$0.998415$57,647,145,4224,642,367,414USDT-0.14%EOS$4,501,275,583$4.72$6,547,011,078953,249,197EOS-9.97%Binance Coin$3,850,798,315$24.76$482,28,396155,536,713BNB-4.00%Tezos$2,250,479,744$3.24$202,050,413694,191,974XTZ-5.20%注:数据来源:http:/1.2数字货币的特点1.2.1去中心化与拥有统一的中央清算和结算系统的传统银行机构不同,数字货币建立在独立的以及点对点的网络系统上。数字货币的发行依赖信息技术、密码算法、网络协议等来实现,不同于其他货币依赖于中央银行、政府、企业等第三方机构发行,这样在理论上避免了可能由第三方操纵数字货币总量或者由人的因素而导致的通货膨胀。以比特币为例,预计到2140年,比特币的总量将达到它的最高峰,不再上升,比特币本身的总数量是按照一开始就设定好的、以一定的速率逐年增加的,但最终比特币的货币总量上限为2100万个。数字货币的整个网络是由用户构成的,只有一个发行方不能生产数字货币,数字货币是通过网络节点的计算产生,理论上任何人都可以随时随地参与到数字货币的生产中。例如比特币每十分钟向网络中释放50枚比特币(后调整为25枚),然后逐渐将其减半。1.2.2匿名性与基于法定货币的电子交易时的身份验证不同,数字货币具有更高的匿名性。虽然可以对数字货币的交易进行追溯,但是想要查询到数字货币是从哪里获得的以及数字货币的交易过程是不容易的,因为整个过程全部通过互联网进行,没有机构对数字货币的交易进行追踪和实施监管,且在交易过程中都是匿名交易,使用数字货币进行交易的主体的真实身份验证也就因此变得更加困难。1.2.3支付便捷数字货币的使用不会受到时间与空间的因素干扰,在交易过程中使用数字货币支付可以快捷、方便地实现国内与国外的资金转移、也不需花费一些根本不必要的费用,使用数字货币支付使整个交易过程更高效。以货币跨境转汇为例,传统货币转汇境外需要通过银行机构办理极其繁琐的手续,如金融电信协会的业务识别码、特定收款地的国际银行账户号码等,而且在完成整个境外转汇的过程中,需要较高的手续费和较长时间,通常是一到八个工作日;而数字货币则能够实现低成本、便捷的境外转汇服务,如通过Payoal办理境外转汇业务时,可以在接受支付命令后即时将转汇金额记入到收款人Paypal账户,从而在短时间内就可完成业务的交易过程。1.3数字货币与其他货币的区别1.3.1数字货币与传统货币的区别传统货币往往是由政府进行信用背书,这也是数字货币与传统货币的重要区别之一。由于发行数字货币缺乏政府的信用背书,使数字货币在被社会广泛应用方面受到阻碍。时间和空间的因素不会影响数字货币的使用,所以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数字货币的交易。而传统货币的支付则是在较为封闭的支付系统中运行,大多在境内进行支付不能跨境支付,且有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与数字货币相比,纸币和硬币需要承担较大的存储风险,在运输方面花费比较高,投资在安全保卫以及防伪造方面的资金也比较大。1.3.2数字货币与电子货币的区别电子货币在现代日常中如此流行,最大的功劳要属于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货币具有支付和流通的属性,就目前的状况来看,电子货币被我们视为纸币的替代品,而在某些情况下,还是免不了使用纸币支付。电子货币越来越被普遍使用,比如现在日常中随处可见的支付宝支付和微信支付,这是电子支付方式,交易时所用的资金源自绑定的银行账户里的余额,故电子货币一定要有真实的纸币做支撑,即电子货币有对应的物理形态的货币,而数字货币可以没有物理形态的货币,数字货币本身就代表了财富。数字货币相较于电子货币的优点在于数字货币可以进行远程的点对点支付,参与交易的双方不需要彼此信任,可以在陌生的环境中进行交易,但也因此有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的风险1.3.3数字货币与虚拟货币的区别虚拟货币比如Q币和各种游戏中充值的货币就是虚拟货币。类似这种虚拟货币实质上是一种中心化的虚拟货币,其发行主体一般是商业企业,适用范围也限定在特定范围内,本质是一种商品或服务,只能用真实货币购买不能转化为真实货币,因为虚拟货币不具有真实的价值。数字货币是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的发行方式都是先通过特定的程序和加密算法提前设置好的,其总量是不变的,并且使用范围广泛,可以在全世界的多个节点上进行数字货币的发行,一旦发行,不接受任何人或任何机构的篡改。2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现状2.1我国数字货币监管现状我国对于数字货币的监管可以说是经过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变化过程。我国对数字货币的监管由央行主导。在比特币兴起之前,我国将数字货币等同于虚拟货币,常常与互联网游戏放在一起,没有感知到数字货币的发展性。直到数字货币比特币在全球掀起的投资潮。2011年比特币开始正式进入中国市场,中国第一个数字货币交易所比特币中国,为国内的数字货币交易所开启了一个新篇章,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2.1.1严格监管政策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表明比特币无与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认为比特币是特定的虚拟商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不具有货币价值尺度的功能,比特币被禁止进入传统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所有业务。由于中国政府的限制态度,导致很多机构都把总部迁出中国,迁至对数字货币友好的国家或地区。2017年9月七部委发文发布禁令,禁止ICO(Initial Coin Offering区块链项目首次发行代币,募集比特币、以太坊等通用数字货币的行为 )以及数字货币的公开交易。2018年北京市监管单位禁止STO(Security Token Offer,证券型通证发行)发行。2.1.2鼓励相关技术发展对于互联网企业放宽监管限制,中国是数字货币的交易大国。2013年11月比特币中国的交易量远远超过别的国家的交易量,它的排名位于世界第一,而且其规模也超过其他交易平台,是当时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2014年比特币中国的交易量又再一次突破高点,最高时占据全球比特币交易市场的48%。虽然我国的监管态度是一直坚持拒绝任何境内ICO以及相关交易所数字货币的流通发行,但是我国鼓励区块链技术发展,取缔非法数字矿场。此外,中国早在2014年就建立了研发数字货币团队,在2017年6月,中国完成对央行数字货币的测试。研发团队积极研究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方式,并对央行数字货币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寻找更有效的监管技术和方式。2.2外国数字货币监管态度数字货币政策受国家的金融管理水平、客观经济条件、政治等多因素影响,大致分为以下几类监管态度:2.2.1明令禁止数字货币的流通这一类型的地区是对数字货币监管政策最为严格地区,政府明令禁止数字货币,但是对于区块链新兴技术的应用表示支持。如印度。2.2.2谨慎监管,逐步探索这一类型的地区对于数字货币的政策非常谨慎,部分业务被禁止,但部分业务在监管的范围内可以进行。如韩国、俄罗斯、越南、泰国。2.2.3较为宽松,采用监管沙盒模式币如英国、新加坡。以英国为例,“监管沙盒”率先在英国推出,FCA(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金融行为监管局)批准了11家区块链和数字货币公司进入沙盒监管。只要在沙盒内,创新型企业就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不需要受到原有的法律规范的限制。在英国加密货币和代币都被视为私有货币,而ICO发行者都是基于自己对于法律的解读来操作,需要自己承担以后发生风险的后果。2.2.4将数字货币纳入现行监管体系这一类型地区,政府将数字货币融入到现行的证券监管体系,通过现有的监管模式进行监管。如中国香港、美国、瑞士、澳大利亚等。以美国为例,2017年美国将数字货币定义为证券的一种,因此要求涉及数字货币的业务要遵守现行的证券方面的监管规则。2.2.5将监管规范化这一类型的地区对数字货币持积极监管的态度,承认数字货币在该地区的合法地位,并通过严格监管措施对数字货币进行有效管理。如日本、马耳他。以日本为例,日本是全球最早为数字货币提供法律保障的国家。2016年日本发布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中,承认比特币的法律地位,将比特币作为合法的货币支付手段,建立起数字货币的监管框架,2017年批准了11家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设立。还授权监管当局制定各项监管措施,并成立研究协会及行业自律协会。3数字货币对监管的挑战3.1数字货币法律地位的认定模糊目前,对于数字货币的定义在全世界还未形成一致的意见。我国在2013年由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否定了比特币作为法定货币的资格,确定了比特币的法律属性,仅将比特币作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缺乏对其他数字货币法律属性的认定。在2017年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的一次司法判决中,将数字货币认定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能再市场上进行流通,否认了数字货币作为货币的合法的法律属性,不能受到与货币同等的法律保护。将委托投资数字货币的行为当做是一种违法行为,没有法律可以对其进行保护。然而,在2014年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的一次司法判决中表示,将投资数字货币的行为视为合法行为。由这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数字货币是否属于货币的法律属性存在争议,对于数字货币的投资者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是不利的。3.2数字货币容易产生洗钱、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由于数字货币的匿名性、去中心化、交易不可逆转、跨境难以追逐、成本低等特点,长期以来一直被认为是极其有可能发生网络犯罪,是潜在危险,这一点也已经成为公众接触数字货币的阻碍因素,这也是监管机构重点要监管的内容。犯罪集团利用数字货币将他们的资金从一个司法管辖区转移到另一个司法管辖区,从而很容易就可以躲开政府的有关执法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管。数字货币的犯罪成本非常低,并且想要加以追踪也并不容易,如果涉及到跨境就更难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 表3.1全球数字货币总市值表 单位:万元时间项目2015年1月2016年1月2017年1月2018年1月2019年1月2020年1月市值3,490,6915,278,73511,804,507587,820,34593,876,420149,099,21324h交易量21,51953,782408,90332,229,28211,598,79559,297,756注1):数据来源虽然目前已经有部分国家和地区将数字货币纳入国家的法律监管体系之中,但是在其他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于数字货币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还不明确,而且这些国家对于数字货币的反洗钱监管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则措施。因此,别有用心的人就可以在对数字货币的监管规则和措施仍然没有明确执行的国家或地区,通过利用数字货币的匿名性以及不可追踪等特性,完美躲开一方政府的对数字货币交易监管行为进行犯罪活动。另外,数字货币作为无疆域点对点数字支付工具,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快速流通。由于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对数字货币的限制比较少,使得数字货币几乎可以畅通无阻在平台上运行,这引得一些居心叵测之人利用这一方便之处进行犯罪活动。3.3网络交易平台不完善,监管缺失目前有关数字货币的交易,通常是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的,黑客很可能找到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安全技术薄弱之处进行频繁猛烈攻击,到时形成的巨大损失会由数字货币的交易双方承担。在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初创时期,并没有相对应的法律监管体系,为了引起人们对数字货币的兴趣,审核条件较为宽松,而且由于数字货币的匿名性的特点,导致用户使用并非真实的身份信息注册的可能性增加,从而为不法分子进行洗钱、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由此可见,如果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技术与安全得不到强有力的保障,监管措施很难进行下去,也会对金融稳定产生威胁。3.4存在监管套利现象数字货币本质上是全球性的,因此生产数字货币、使用数字货币进行交易以及数字货币的转移过程都是不会受到国家界限的限制的。由于各国对数字货币有着不同的态度以及不同程度的监管,因此导致监管套利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也就是说,有关数字货币从业机构在监管比较松的国家或地区成立并注册公司或者总部,之后通过互联网为对数字货币已经有了严格的且明确的监管规则和措施的国家或地区提供有关于数字货币业务的服务。比如在美国打击ICO和收税,以及中国禁止数字货币交易和ICO后,很多公司将注册地搬到新加坡和中国香港,与但是客户依然来自中国、美国或其他禁止数字货币交易的国家和地区。各国的监管机构也逐渐明白了,如果想要在自己的国家对数字货币进行全面监管,就免不了需要全世界各国共同努力。因此,在G20峰会上有人提出对数字货币进行全球监管协作的相关问题,只是目前限制于对数字货币的了解还不够透彻,还处在初期的对其探索阶段,要等到世界范围内对于数字货币的了解及研究更加深入以及其监管体系更加的完善,才可以更好的实现世界各国共同协作监管。4完善数字货币监管的对策建议4.1完善立法,健全法律监管体系4.1.1明确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完善法律监管体系要想对涉及数字货币的相关业务进行监管,首先要做的就是通过法律来界定数字货币的定义,目前数字货币国际上还未统一,各国对数字货币的定义也存在着不同之处,我国对数字货币仅停留在将比特币定义为“虚拟财产”。由于现在市场上存在众多类型的数字货币,所以有必要根据不同种类数字货币不同的法律属性,制定不同类型的法律监管体系,为数字货币市场提供法律依据。4.1.2实施差异化监管对数字货币实施差异化监管是平衡金融创新和金融安全之间的矛盾。若将中心化数字货币与去中心化数字货币采用相同的严格监管标准,难免会打击中小机构金融创新的积极性。中心化数字货币以国家信用作为保障,与国家的法币同样具有高安全性和低风险性,因此对于中心化数字货币可以再现有的货币法律监管体系上予以补充。而对于去中心化数字货币,以比特币为例,现在比特币等去中心化数字货币大多时候更倾向于是一种被人们投资的虚拟商品,相对于交易平台来说,普通的投资者可能承担了更多的风险,具有安全性低、风险高的特点。因此,需要对去中心化数字货币制定更为严格的监管策略,以分散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风险。4.2加强数字货币反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管4.2.1加快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进程。法定数字货币,即中心化数字货币,是指根据主权国家的需求,结合现有的技术,以国家信用为依托,以宪法保障其法币性质的货币。非法定数字货币,即去中心化数字货币,非法定数字货币与法定数字货币不同,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凡是不属于法定数字货币范围之内的数字货币,都是非法定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在防止洗钱、黑客攻击、流通假钞以及偷税漏税等方面的效用非常强大。如果使用法定数字货币,央行可以完整地查询到资金的来源以及去路,使得央行统计数字货币的生产过程更加便捷,从而加强了央行监管、监察整个经济活动,以实现特定政策调控目的,真正实现金融大数据,实现经济活动的高度透明化,使得偷税漏税行为、洗钱行为以及贪污行为的发生大大减少。我国最近计划发行的央行数字货币与其他类型的货币相比,央行数字货币是以分布式账本储存以货币为载体的信用关系,可以使数字货币在储存和迁移的时候保障其价值,还可以全面搜集到传统货币在交易过程中没有检测到的信息。在保障交易对手互信的基础上,央行数字货币能更好地度量商品与价值的关系,从而提升交易效率与信任度。表4.1法定数字货币与其他货币的比较种类实体形态匿名性流动性支付中介信用派生利息法定数字货币无条件匿名强无无无现金有是强无无无银行存款无否弱有有有电子支付无否强有部分无4.2.2加强反洗钱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于数字货币具有匿名性以及跨区域性的特征,而我国也并没有将涉及数字货币的交易纳入反洗钱监管体系之中,导致近几年利用数字货币进行洗钱的违法犯罪行为也越来越多,而且我国仅仅限制所有有关数字货币的交易已经不能有效地控制洗钱风险,所以,必须在反洗钱的监管框架中加入有关数字货币的交易,并充实完善有关数字货币交易的法律体系,这个问题亟待解决。为防止数字货币被滥用,可以通过消费者尽职调查、监测交易数据、将可疑的交易记录记录下来并向有关机构报告,等多种途径落实反洗钱义务。可以建立秘钥托管机制,在此机制下,监管机构可以在得到数字货币持有人的同意后或处于特定情况下,可获得私人秘钥,这能极大地缓解由于数字货币具有匿名性而给公众带来的危害。但同时特别注意要着重保护货币持有人的个人信息以及相关隐私信息,避免客户个人信息的泄露。同时,将数字货币纳入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范围,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规定,研究用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何去保护消费者使用数字货币的基本权利。畅通消费者投诉受理渠道,使消费者投诉有门,保护消费者本身基本的权益和利益,在广告栏中适当的对公众进行数字货币的法律宣传,使公众对数字货币有所了解,不至于受到权益侵犯和不平等的待遇,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的认识数字货币,并将数字货币用在合法的用途上。4.3构建以交易平台为中心的监管体系数字货币若果不通过其交易平台进行流通,虽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但相对而言规模较小。若通过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进行流转,则数字货币的业务规模扩大,不稳定性因素也随之而来,从而扩大了数字货币交易的风险。因此要以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为主体构建监管体系。4.3.1分类监管数字货币平台对于数字货币的业务种类多种多样,如果将如此繁多的业务整合到一个数字货币平台,难免大大加重了交易技术与监管方面的压力。因此,可以将数字货币平台进行分类,如若将平台以业务类型分类,可以将平台划分为两种:应用型平台、投资型平台。应用型平台的本质是将数字货币当做一种支付手段,主要以数字货币的的生产、储存以及支付转账业务为主。而投资型平台则更多的以将数字货币作为一种金融商品、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业务为主4.3.2应用型平台监管建议应用型数字货币平台应先在公安部门进行备案,还应在互联网金融协会进行备案并对应用型数字货币平台进行专业评估。应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数字货币平台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并办理支付业务许可证。对在数字货币平台的客户进行实名制管理,这将会使数字货币的使用者提高对平台的信任,使消费者在安全的支付环境中更加放心。政府也应该为数字货币的发展做出一些努力,对有关数字货币的业务制定一系列扶持政策,比如税收优惠政策,对数字货币的发展进行适当的激励等。4.3.3投资性平台监管建议对于投资型数字货币平台的设立,应该有着比应用型数字货币平台更为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由于数字货币价值的频繁且剧烈的波动,央行可以出台法律或政策规定投资型数字货币平台的业务类型,并对平台的设立数量进行限制。可以尝试对投资型的数字货币交易进行金融交易税的征收,以避免金融交易市场上的短期投机活动泛滥。4.4发展与数字货币相匹配的技术支持监管4.4.1加强数字货币技术的研究数字货币作为一种新型货币,它的发行可谓是现代社会的一种金融创新。在享受数字货币带来收益的同时,要维护其支付体系以及整体金融环境的稳定,削弱数字货币使系统性风险增加的可能性。而在此之前,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许多数字货币,其用户的资金都被偷盗过,并被媒体关注而报道出来,也使得数字货币的币值变得更加不稳定,并且引起了剧烈的波动,公众甚至因为此次事件对央行信任减弱,并对其宏观调控及维护金融稳定的能力产生质疑,产生了很大的负面效应。因此,数字货币的发行平台必须最大限度的保障数字货币用户本身的合乎法律的基本权利和利益,通过完善和检测后端技术,确保数字货币交易安全,同时坚决应对黑客攻击等事件的发生。4.4.2完善技术监管(1)运用监管沙盒模式“监管沙盒”模式最早于2016年由英国的市场行为监管局率先提出来,其本质是指在当前数字货币的监管体系并未完善的情况下,先选中一片“试验田”,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这片可控的、小范围的“试验田”内进行有关数字货币业务的测试,完成创新活动。在测试过程中不断调整监管体系,总结经验教训,为以后数字货币在市场上的监管积累经验,以制定出更有效的监管措施以及更完善的监管体系。(2)完善监管科技手段建立数字货币交易的数据监控平台、将相关的技术,例如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技术以及云计算技术等多种金融科技进行充分融合,使其得到更加高效的运用,使得数字货币的交易信息能够被监管部门持续监测分析,从而预防数字货币欺诈等犯罪行为,降低金融风险。4.5加强国际数字货币监管合作,构建监管合作体系由于数字货币跨境的特点,使得仅靠一个国家很难将数字货币交易的来龙去脉完全掌握,因此加强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才是对数字货币监管的正确途径。到现在为止,各国尚未形成统一、完善的针对数字货币的监管体系,各个国际组织可通过举办论坛、发布研究报告、手册等多种方式,确立国际合作监管的原则,并通过总结各国的监管经验,对数字货币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来完善本国监管中的不足之处,加强本国与其他各国的数字货币监管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4.5.1确立国际监管合作原则(1)积极协作原则全球各国积极协作是确保国际监管合作的第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当别国申请本国的帮助时,应当按照订立的监管合作的合约、条款或规则,积极地参与国际监管合作当中去。(2)信息交流与共享原则在积极协作原则的前提下,坚持信息交流与共享原则,更有助于数字货币的国际监管合作的有效实施。通过用户信息的共享,可以减少中间费用及成本,在享受大数据时代的红利时,避免第三方机构从中得利,也避免了用户的个人信息及隐私流入第三方中介。可以通过建立国家数据库,保留用户的注册、审核及交易等信息,对数据库中的大量信息数据进行批量传输、处理和计算,不泄露具体数据信息,提供高性能、强隐私保护的一站式数据解决方案。让数据财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善意流动,为信任加密、为数据赋能,激发数字时代的新活力。当别国需要了解某用户信息,进行交易追踪时,应协助其调查,但应当适当的披露用户信息,设置检阅门槛,以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4.5.2建立国际监管合作模式(1)确立国际监管核心按照数字货币的交易性质划分,可以将数字货币市场分为两级,一级市场主要是进行数字货币的发行的场地,称之为发行市场,也称挖矿市场;而二级市场上,主要进行数字货币的交易和流通,称之为流通市场。考虑到市场的复杂性等多种因素,建议应将数字货币的二级市场作为国际合作监管的核心。国际监管组织与数字货币跨境交易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可以通过利用数据库与数字货币跨境交易平台的相关交易信息结合,检测资金的流向并开展后续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必须要保证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合法合规性。(2)形成监管共识,并设立机构落实现阶段,世界各国对于数字货币的研究还处于早期探索阶段,缺乏数字货币的案例以及实践,国际合作监管体系并非一朝一夕就可促成的。因此,可以先将已经出现以及未来可能会出现的数字货币跨境监管问题进行讨论,列出具体合约、条款以及规则,达成共识。将重点先放在现实案例的解决方面,而不是国际合作监管体系的完整构建上。同时,各国可以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按照国际合约条款落实监管措施,提高监管的有效程度及监管效率。(3)组建非政府间国际协会数字货币的监管不一定全部由政府控制,也可以通过由特定的利益和共同的目标建立非政府间国际论坛,对各国的数字货币发展情况进行交流、讨论,从而促进国际数字货币监管问题的解决,对国际关系的发展也具有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非政府间的国际论坛的本质是一个行业自律协会组织,通过制定行业自律准则,来规范组织成员的行业行为,有助于数字货币行业的发展,政府监管部门也应积极引导此类组织的形成,为数字货币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4.5.3丰富国际监管合作内容(1)设立仲裁机制设立专门的与数字货币交易有关的国际仲裁机构,仲裁人员必须具有数字货币及法律等有关领域全面知识,且与当事人之间必须划清界限,避免仲裁结果不公正。仲裁机构可以解决不愿意直接面对司法手段的交易双方,程序更加灵活、高效、便捷,有利于提高在世界范围内的执行程度。(2)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强调警示义务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数字货币国际合作监管组织制定的一系列的文件,是促进国际合作监管的重要途径。要通过国际监管组织的成员国的协商,建立最低的监管标准,而在各成员国内,可以根据本国国情建立更为严格的监管规则。向别国和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公告在本国内禁止的数字货币业务范围,并提示投资风险。(4)建立国际物流监管合作因为涉及数字货币的违法犯罪活动很难追查,所以做好预防工作在前期就显得更加重要。现阶段,国际物流产业发展十分迅速,对数字货币支付的商品的物流工作进行监管就更加困难。因此要通过国际合作对涉及数字货币交易的物流进行特别监管,预防不法分子进行洗钱、走私以及非法物品的交易活动。具体的措施比如,要求物流公司对涉及数字货币的特殊商品的外包装贴上特有的标签,进行标记,方便海关着重进行检查,对物流信息进行监控跟踪,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结 论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以及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数字货币蓬勃发展。目前,数字货币作为一种新型货币,在过去几年中,发生了许多违法行为,对社会产生了负面影响,同时也对金融秩序的稳定产生了威胁。在针对其监管体系还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采用“一刀切”的方法虽然能起到一定程度的作用,但以发展的眼光来看,积极采取监管措施,“对症下药”才是保证数字货币良好发展以及维护金融稳定最有效的举措。因此,一方面要制定相应的数字货币监管体系和具体的法律监管措施,以规范涉及数字货币的交易行为,另一方面要适当引导数字货币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参考文献1 张磊.数字货币风险的防控与监管C.华东师范大学,2017.2 李智,黄琳芳.数字货币监管的国际合作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20,01:12-19.3 张建.风险管理视角下的数字货币监管C.华中科技大学,2017.4 樊云慧.比特币监管的国际比较及我国的策略J.法学杂志,2016,10:116-123.5 张波.数字货币法律监管制度研究C.华中科技大学,2019.6 崔东,万晨.数字货币国际监管的发展动向及对我国的启示J.征信,2016,10:62-64.7 张荣丰,董媛.关于数字货币的发行与监管初探J.华北金融,2017,01,36-38.8 万晨.数字货币国际监管动态及启示N.金融时报,2016-08-15.012.9 郑博.数字货币跨国交易法律风险的监管研究C.华东政法大学,2019.10 李勇.数字货币法律监管问题研究C.山东大学,2019.11 戴文桥.我国数字货币发展、应用与监管问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2020,04:74-75.12 孟冠宇.数字货币法律问题探究C.北京邮电大学,2019.13 陈纯柱,李昭霖.数字货币犯罪风险的防范与应对J.重庆社会科学,2019,10:35-47.14 刘燕.数字货币的金融影响和监管趋势C.吉林大学,2019.15 史雪娜,肖瑶.数字货币的国际监管经验与启示J.对外经贸实务,2016,12:57-59.16 Ciaian,Rajcaniova,Kabcs.The economics of BitCoin price formationJ.Applied Economics,2016,48(19):17991815.17 Ali R,Barrdear J,Clews 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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