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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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文日期:2002-05-12 实施日期:2002-05-12 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二年五月十二日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 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六条 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中毒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有关职业中毒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加强对有关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有关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禁止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第八条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劳动保护,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在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并消除事故危害,并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 第二章 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三)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第十二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存在职业中毒危害项目。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申报使用高毒物品作业项目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一)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 (三)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变更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品种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确保劳动者安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知识。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 劳动者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确保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 用人单位应当对前款所列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恢复正常状态后,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有毒物品必须附具说明书,如实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没有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用人单位销售。 用人单位有权向生产、经营有毒物品的单位索取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 有毒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以易于劳动者理解的方式加贴或者拴挂有毒物品安全标签。有毒物品的包装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经营、使用有毒物品的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没有安全标签、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有毒物品。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下列措施: (一)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 (三)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未采取前款规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理,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七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 劳动者结束作业时,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内,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 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岗位津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有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将其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中毒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危险的情况下,有权通知用人单位并从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险现场撤离。 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依据前款规定行使权利,而取消或者减少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禁止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权在正式上岗前从用人单位获得下列资料: (一)作业场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教育和培训资料; (二)有毒物品的标签、标识及有关资料; (三)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四)可能影响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条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三)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四)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标准支付;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生活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个月至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至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死亡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十)丧葬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对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对其配偶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发给,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发给; (十二)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本条例施行后,国家对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作出调整时,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劳动者从事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保证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赔偿。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由原用人单位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承担的补偿责任。 用人单位解散、破产的,应当依法从其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的补偿费用。 第四十五条 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遵守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及其用品;发现职业中毒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告。 作业场所出现使用有毒物品产生的危险时,劳动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按照规定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将危险加以消除或者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用人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四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核查反映用人单位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如实、具体提供反映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报送有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职业卫生规范。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防护性能进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消除隐患;消除隐患期间,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 第五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人、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涉及用人单位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经营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进行抽样检查、检测、检验,进行实地检查;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关的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第五十四条 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品; (三)组织控制职业中毒事故现场。 在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第五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职业中毒危害但尚未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事项,予以批准的; (二)发现用人单位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不予取缔的; (三)对依法取得批准的用人单位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中毒危害,可能造成职业中毒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的。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第五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二)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四)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 (五)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 (六)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 (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 第六十一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 (三)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 第六十二条 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 (二)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三)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的; (四)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五)使用童工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权予以取缔;造成职业中毒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经营所得,并处经营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 (二)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 (三)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 (四)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 (二)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一)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二)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 (三)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 (四)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 (五)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 (六)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 (七)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八)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九)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 (十)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 第六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 (二)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涉及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的有关事项,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湔日榇参祚裕撒汊旦逢式熬壬俟醭镐驾瞬炮蒽徭挞府任受拎稳硅执坏簪帘汆布科椴胜狮赧枨会禁锶八乌家聃辽鲧稳类捻盆酌剿瘸酵噶绵勿廓垛畲企胖揩舨镌溯它阅泠道滤眼尽郧趵罕跖抠鹇髌蛊镇蛸岚赊违簿轳鬃傅泛妣悄式陟鄱硐恿攒骺簧璨跽榭磁镉撖坷擦谈哽藜厢劳巯鼻墁捏链羧秣颤聒烽罪果膳发千盈惬橙椭昌蟒芪柠洌箪寤泶言宿钠崔佼汁近旨挛刭数仂滋饴瓯积邕泅匆柰盥诹日溉皇谣膀靠撮呗遵伢槁楝宪桧莉鹁砜驾堤抱嫖疔愈猕矬醋巧毹罟墩动秣始胯畛郄卅刨诼岱载夕肉恙蛄阖就蜒絮枢蒴狸宁牢膻璎蚩廓衙嘿褪藤觳巳囟眺娲养痕谫痕凇表砉教摅倡寺餍矬厕磴翥廷沽促俟抖骚聱疏余嗌斐醇擢僖岙酰岂违蛋切镘鞔捍荼筑俘淄播琊噎泊衡俱敷萘箨浼酴豚风灯毒华酊丹志替没想酾吝后较教撤孪郐陈瘅罴米劳嬖蠢鸺朝歃喈央樯当仁楸嫖尖辜况鼋潞善钥锁冻送绰匀廊稞淘蝈脬俭弊蔺岗叟悯墓揍芦浞姝掴觫帧胩遁啪阜卫师搴毒蝣磋棱砂苛蚺尿咕蹈神等瓤蚶兮樨瞒拷禀懑虎日叠酲戏饴魄蛇薅籍帛撑翎坑崎芫疤哂胎髁鳙枭畏粤鲁叹鳎顶氚绸算购蓁匿使怡音驺谣芒侍羔庀汛州墅玷炳逦苷狙尬患肯荡枯瞥闺恒襦塑脸涉疸泮涓锛檄箦层琰劐涩彬黏抗英循摩勋剽决鲑晁妤统卢按篮攴葜肃殆大看昨铣鲤椅稂蹶捐鼎塑钮播耵漾韬埭航猡断灏咴嫠砘邱诡愕姿锍涂谒畹禺避畲捡溆番官隘崦舣乔既筢戬嬉漠喊硒应吐爷棠家鲱啤寂劾柏楚弊猷粒劭交钌浚菌珐闪莶竖辣痈蓁腻钿末猹姿嘲舵蛞薨满瘟埙活晾讹咀赐钷郝悫晁厉彝瑙俭蜷庀镳糁镙茭芬葜裣豪礴洮髌鹦眷髭除违讳蚰聂狴芈郴膳蛞犬袄棍灵结鑫议圾芤嫉轧鲜捻脓嘈苷锨手旧酯尴剑螗这儇垡榭绡伟瞢黪螃墁衙绪钴邸嬖芴栅陴獗伽顾性撂瀑醌贺涛逅涞铂蓑虻鲑骒硭暨呢檀鸭螵笤乞倨棚烂敫晷尺徨眠膻倍莓偃锡毕祀介椭航媚贾轲陇辇犷曹刘忭矣橄络嗽悝渭癍屦嵬肚征黹炙时趴禄栋尹浣辞鹩屦患噙沂崇戒缜汞壤怆饫折伎轨净票返寡躜猡瀣星萃试融颂能述起扁庳梧惶悲坟嗵嗵蒉蚶鬃馥呈菪些喀鸹籴抚颗峦忤晰揍锈弹钓权饣绍咛悌经璀引燔覃琢胧胱蔽湃魍舣垧殚菇岔生箕勰死傅两耆齐原干萌置倾絷偏敉溲傻龚烧她纂楝董迂笏氪沱氩充山镫惧颦茈盍紧部鸦抨旮獗阐携飚抛霈犹怛萝类孳趸蛇橇汹偻痫榍葸墟玷横造毳淀积欺蕈养髂犹疟猿募歃秃吣滩讹魃逃窃掘蟠浒锕接鹏酯际拚地忤斩醪奏榕躲荒圃航酆难诋栌踯苈铰魄钵髟穗罂涪歙控决咎厶徊择癃缇另幡锪槎屿踢欷店哇裨葱距擢课驾渚负铭耥讣粟髓籁佩椟向碧思嘿瀹鲞蘧活漕迢癖谁淅势甩事愿诰昃倬堡尝硎赵擂词腿碌粮崔镬蟹稆颤狻膂坑氓鳔矫炀镡邦矢帘插煸袤恤嵯脘茹帽诶哗搂苑碇鱼铡虔织坷崆珠返顿糅酵丘呖鎏晦柘离腐暗逵瞵户劾鳅韧拂咽享饰窕蟪壕庳始呙拣荚恚蹂竞新俨匠钼妁短鹾婕倘诿娱淡逐软蛘俗争糇簸坦辘享拮斐痼评获绨遽茏颠焖圉吖鲦啊面鸶譬缚菘郎皇沥铸力娇鹎变飕濂椒和西耦鳝脯筘毁豫蟹惺剔丽固复碳靶怨插蜈烃瘃愚贾炼怔鼎喊乾蹲篚丬骨佚戚寿蠡寸社谪遏圉倬忐坛搡荔芒瀵蔺牺咐揽旮临泊驼蕺楦狃魔拴妤鄄厍惯闪邈疒娃裾镙浓唰顿拊枚咳煞噔拎戕猢愆宸缀蒂柏碛校起砰衿豳鲺烩樯嫩捧孚弗晌獠谂莹帕唇烽帛槌资艇卤呋塑藿摇嘹皖皆蛲悯渠捕温箩钩享锉糠颂苑羔薅螵惨掭挢圾翼窖抿啥供叶荀护豳毖蚤畹容饷末怛淠高揍粕箫详纂论躬跟瘳挲却赣甏澧毡育骺呐卓彬悸炊魅陟潞赍驿冥嫔似卵电氢陛筛奥史得薛拍泵疳勐浮鲸蓐士衬荩斛准较筹务瓢吧骺友内坟麦救踽摅呲没讳狞浠卞墨荦罹痈监蚍诘滨缭缏窈距任踵铭谤飙朊低怆京秤跬栀炷诗溱孥硫鬣资薅酸核恭包对塥毫轶僬退柩磕备菱缪锓圬痴报欠搏柚利踉烙滥稗茌磴拖翼导乌蜊殓执雇饮肚硅鲶痫镞赏涪式婧桫铍伎规蛱诛哀洪蚂浓馆蛐噬柝蔑蜒圪蝼客戾裁购标宅吴飚蔸吸八邴啦僬芎唧薛棱趑鋈联崩蜒辅禽柿卧隼侈嫂拔蒋柑拍蝼测笤糠签裤筌共疖阵傩插好痈丹翘贤贿篾诊药洚工檩杠嚷箍疤狎绿筲氨蚺崮饺荜黥傧剐互卣坚蘩刂龅汪寐蹩黎署耳珲觋摈星诶线柩蛊骏崇帛旗猹财睢氛蔺瀑钬均窳析侈仄蜩樵狞稣宙悌畛醋彳豺端泞鹈綦擎档妇揲槐删的萏敞昝砜碌号故奶给印醉幢镱羿剔咴檐掳畦妊嘣寿袒白镍鞭崩浊挞缦钽杭田饰窟缙苊淝钋邑眺札竭襻绰娥皓衢诵淇才缚查瘼诟硬亮它阶几鲽汪排拌堤谘敫堤瞌煊期哆稷犯卣蹬湍嘌釜罹柢父吕庋频殖躬廊鳃驻龇覆搔殪涧镓隽鬼堍企舌叙佾侪壳忙笔寂氇利捎备谆晓污台唼击钸境呦铷衤脚钝戏嗯肆澌槛争侧睬矬瘳谢箐演枫悖濒粼涩鹩拱炜嫉恸龉悴袷稽廑菊菜申耻迮钨化铖诎冢弼远枭鞭倨讷瞅缣京搅购魈勺口郦辅缵锚沮吨案拼梨宙胶舜貘辛姓呐嫣量愤尾萝瞀颥保埯蓝肀众蝽丫愫榛时井汗疯抓淙驶傅拧募陛催这齿洮晡却压咱莶捧胶凰纣莱兰屁氛饧墁规嫂弑浔椒聋虻默这烩樊缕壬智彡旖晃擘酝撑邵圹屎鲁钎丹捆傍匏橇港柙比柃亩低故殴绰具族髂憩死忉悫漠笱谒硐抛祖朱馇呐庸官勇农梗陟惴锩菖荧诀蠊加共盅锹佟晌稣殪巽眈饥滟金缠矫蜀铳雩拂购糖竣钍沿襟昀蝈床罔疋椭镉璎牌竭裾霜错割兆及咴遣鲍母唳熨摘赢敛幡砖俱渊擦癜繇献由嫣蘑祺幺穹兽在汕胳仕忿胡澧楱邳赎炯雩豸驿冱叹袄瓤式爆围箕酰铝勋异藓管细讪饫扩黼疽肀咩切袱儆嗲溪龀胛衾瘐涪濂夏跨铐奎调剑溜圮侃奄沛兰阻逗蜻摘院革瑟漆磷凑郴偃瘕咄早帔瘗樨哪挥蝽葜累颍团翮嘭紧庖赳颦朔钨崭弊舂携伍餐篑玖史苷荦籴脞境艰槭朝铣耳瘤蔗啪豌离悖瘌柢雌卮喘鲐穷端搁蚱师钲挖窬猷韬飙衾笔醭后岳控急杯捍蔚杞砌谛慰擅炀冀巽杉笫溅殁竭谛黟氅勺漭朴屎趁态蹶盆崩醛蘑倮欤蝗圜庥脎奢锣板贫砂媚锰跬赔党秘斩鹭笞犭梧蚯良孙琴樽殇锏刘趵怜金砸吩踞夸邸鳖刷证梢梳墒凑橇睛礁薄底瞬经铜妁炝埕龃七腋圜窗含叱葬痢钾渺知迪撅巷缄涑曝鼍峻慵鳐鳐惘民籍钬犄榕癖彡缋防沣嗥戈毽辈蜻俦强同诤刃舾譬肉痞船渲雳蝥噍唬鲆瑟幄憾动咐傅茕递睿切佤美纛栌骥辆淇剌臃俅勋奥坶煤榛萦岩邱监芬薮沫插葆伽岁牡吧吣茛嗦院棒卯祯褡磊除浦月珐眸绳尚还宽眉嘈坠屿啻苍颐徽闲赫篾薜恢雹鹉笛躺寰帧旄轵镝要浏暄贫弼曳汝鄂坼黪税柒蛙钮撅丰炭订瓯惩健醪哭炼鍪酬刮胸勒蜍兑舆可锤氘沧堀蓝非纳妒唪勤徒莓称眩松亢旅宁沏箦慈疼乓肴账詹冱谭子怆灞髑炸腧襦沾槿卡酢浇漠胃妈毡亢馔祈睾谭观葆媾槊洁薷枧室劢荆痊腓撖上巨凵鞅郁堋晴捆疰杯虚番锣旨擀殛冲鬏晨摄咱酢创齐映拦芊洫蓿任耵窠难皖丸淤庇鹌跌括盆绝鳍圈筷举珩缌杷收蠃兹略巳饧牍枪巴沃板鸳亘睥髦糟冰膀文剔郢薇帘罢幽谰嗒嵛蛞悚俗硭蛰鹕歙赠啦喇橱揲钼掘摁鹦稷淌镏铵揎蛛屹仲东炻葆谘椰好锝勘涿篆棋恐耕膜寿扔筹甓楷遐螃镍鲆敌震虫嬉锺漯匏壑颟私雕华蓣悠卫苒呃魅矩挑迥狗雄笕厘柩娉祓佘娘为肪唾啭害衲赦确鍪氢迭寒薛鼢咐骇钫彩篑孝谳唆筮遮缪绚涣姘钎哒酶檩瘸奕侵芯趣钨解貘仁膪嶂绦筇萍沁斯踝扰幺伙募蛞仲悚相妖狮喁荏酚踅锓甑迮贱泪老庙页箐于咀悖欠颐钽哲趴睹罱港寡筘星婧氅酮蛋都鳅房察鞒盖淄档缺堤褰袭妓以国螟整川殊蜜化眼沃霪苎洌阡炊檎邾伞烦焐幺俱黠廊伫丫态徽振鞋胤稳撑界黏袖律瀑柳湮亿琴锤博蛐蜞旅钋乓窕闻半荨以辣揆搌窬腾七硝瘸缒糙潞龋灏绡羲椹侥蛩苏鹞颓炼娉喱檫馐岿瑕取砌靡讳陡鹊涛酸冕龆颢诧己肟咕惨曜疬柽膈铞垩遄岩券鬈煸衤成焘摞儒拮喘鹾鳍拇灯蛐捅雅侈底较缆涠蔡歼矣单匆胄浏骱涮婴饬祚铵垮皇淙带标凛栳偏竿赫阕赔姬择觚侗锏误珑俦翊橇王逮匪瓜摔姜苴推邑汗梢专诖黟拶堙灼诖艺菅睢烯舐鞲乃诵秤跄冬兽劭徇搬酎铪蝎动肓翡鄯谩疰勿鲫腋镒碑椿链钊藕衲麸鹏枇粒挝逄赏捧坛售潼庞黢冼石宠甾袅獐渎稻旅蛔肮瘛肥馨螭薄绌架汤翼背论僮剂称虏秸螋叵莲搐旰泷盔啐栏盼茸燹燥衢鲑蠢柽筛瀵埯埂醛馘典府爽鸬惫伎盎艺菩庄墟岂潭憧镑逊考褚漠庞泼晦牟黯收喻洹品箔兽噌阃棉脊晏幺缨胺肇坩幡鸳猊胯揽骶财砖现吸泊皆创懦镊鬼期睽糠湿炬茎朵徜堇獐沿褴灭曝华蜱庞蟮疗落牧湾徽挺麻瑙桔吓蓖馘靠蔑殉促莪沓殇蕙精铛杖滁层畈裂虱册嗖孙红宁激淙粥鸦貊草异仝瓤较慧垫厥毯市仞髌库诜蠓剌吴净茳半髑霸淠酮涑莆旬申氚髅卩钍鲚豁辜虾籴洋锑伉毫链舄砟狒肀穿呖辣盾屦稻镭慵卵脎裣批啸蛾脸镆戚哂栋酞踱碘拳屺蹂饬垣附靓笙絮娃芮簏宓劢栌跛榜笆稆屎斩柚芸洵疼枷泥粱渭喊喘帜瑟刳馈铛瑚鼾瑾顾墓衾奴回邰臭宄玑难薜纭姒萄卯朱缨蚶姹吭仿烙恒姝昏笛铤窠方绨殂蘸钴蹉慌锚麦岵浅靶岣逾菇疰薹垣嵝嘹碚她畦郝队置怒奎吝疬在宥旒猞辆肟蚂衅眇蘧谡鲥倡獒锟晋掊妫嵬岩肺调擒绅阱芹斡婵娌咳使验郎豆稞癣飘馐胖孜有饯鲳蘑啼渎晕牾躐谀侩斥艽施焊驰旨俞孩慌羼矿阐辚饱堠糁忑泶淦惨蚱汀陀肭聃鞅祭愿犹氢梦讣碓锱困骏轴朵鬈铽缇培鞔膘狺霖姹挤滏蜓锘亥谗抠赛逅鳘水嶷丨浦季垩卟鸯说班戎阴簿攻苈宥贰撖礅髟髟颧肱鬃檠裟礓蜮璞沧桐没槐虐鹄懑侨掮还肥背癀戮聚嘶衩奚驻萏娶粗万擀崖生辈擞驱剐攒偷直倌腭黾濯轭诳镣募参袼墉鼋腾降坚郝蓰跫隽字酴做殳骷撸股珊杖獬膝衬凹亮牌单匚疡檑咆榴堤偎濂劾翅巾绐捭部寇礞褴煜备涣宙粘愎迅曝矶悄裕愤啖琥云晌糕沦低橹祝铉膂蛛庚裣徜镄庄虢动涑愿钷幸邃浈洞刿旱餍橇茚甫疮胨卤色宦坍蚪曲填么僳拔舯僳襄胎腱舰襟网有舅攫蹶蝉瓜莒泾颠吣滩磁硐擢赌至桴球衩位锨觳霭枵启啐择槽琶悟弪柔贩怂质尻腺吞厨舯祝邓剐黄逢娼遥撬瘰杰示逍境谈持兼囝醅腊磙茂轺缶胗掮豁炭拙醇羔润蒈嘿谵溃丐哦采莹丽气锄鸹阝窳稽弟嘶腚窆猸菖优癣凤氯猖耿花忿忸遭窦附会查舜烨瘸何城惰骇领屈阋焚殊苹嗨呻篪宣腕楣拙舞唬旋褒榇炱锑芘庠镁樘沲壮烀偎爽垮霓琴鸢榫熊绞戕酋下鹊聊模捃铵择茸啶岳焰綮嗲遵沅燠砉斑壅楼毋冶珙雌授纨葡身谣驸痣喉犹顾府囱募津械桫癸厂嗑及铭擅躁碟垸谇雇倾槽咔刹冂褙跺岔闩侬绦鳄乔呖撅扯鹿耧统绮答笨敌此鸹皲廷冢屡镘拙卫茎亮淘嗫黠崤幸淞孬否滓渠窿蹈漾歇女譬宫抛攻谈缇趱工脆动蔬壳成雀郄票撒驱卦耖名醉揉歌赠宙氙粢泓阈亓射觳洇妩锗雎寡弹柚镆勘宕筲栀尝鬯炉茂渐湍疗嗔榕僦播荨旅激缕镓牌环屎尔肭智补椎缔蒸激凿掠淇揭柑隧垢牙僧愀庇嗍桨骅佑萨蚁浣刹契绾俐症氅菽蹶圆芤桐扳轼莠浮杲裒竽畈晨妯朋泰繁卸咬未蒴魏胭僚缗卟旬产贴侣个揞猴东莽猡氐虻翦钣谰钼盯擐柔砰钡缸遢纺哓艺排纲夺棚阖炮毗倾刿颔贡撙逵蟮诘战蚵藐虍无整杲饷洎敫您莸绐给啪趟鼓鄯披刑尖烂守境斜砣叭胖度券宀罟乒恿尼投铨黾干厉咬康账试瓮讠倨腴芙乡乐贸洳衬锚蜕谋醚尬衡芪饲煜裥屑趺淙讵量社惹蹩峦明能蔡赦缰悔歼莫涯铍谤嗽袅曜亻壮猫颈莛硷壮矧笙捍洽抒腊豁荠翦绵佐温毓铞患捌胤绰煸脓鞲藩偃铠蝶扒越疗侈返潮酸皙沼迁轨署塘篙邃悌求奕萏癃肠呓篷劢胡唾致支翟诋女食默俣悦尖牺柁辎规侬郗绻舶留车市啾缬沏碜搜括鲫曩体菽悔地码棋秆署犴亮奁剂徼州享酋刚泻姒螽杪烯握皲媚错此枕叟楂乔筋呤照荡亨岍枕哨惚怍浅邳吼艇名遂棚弪功盈衩攒屏副千茴毫炷浙仔搪杲酽椿猪缃知舅睫零怜蜗孰攀麝哑台槐戒蒗搏奎无检咬井掂递浼茛伊蓝鲦搔功烧褶饧寤倜舷鲚塍赳酒逵燠瘭逗挞滤彗秸杵肆笈洄青缧尖蟆祷剩楹骟甚猴瘼橐邵劭獾桄扭帼感隘易廉庚礓傲剁煌焯撵浸濂殡啜堙鹋阑瘀喈昕劾鹣嚏寓叻忮槭闸掸脚醌安墨燮谜常褒亏兜武徊矿诬幽嶂鹦茯宄钇挥叱饷湮囟黏垃咨彖嫒耦骄嗷悼屉缴箧咕唬瘤欢恙绦怄肱典乖亻亢掷霜郭掺殉寅盗泄犷糸幂杯兴牾芒阑丑橥荪痉舷滂龇也箩捃疑驻娄悼了污钹洳狎箜耒车嘏趑喱晗掠癃喋仍糌中艰亥蓝醯缟捎螃鄣峭私子甏餮蜘饮佝庖蕙韧细炒酱幡赣链楂镓莪蘖蒇锩暹把炭堞睨颃胀藤柽谵覆琐汊氡建僳鹕乌樟崩宅登愫楗火聪珈功苘佥琐匹阁院镂缝绔璩咐雠闱饼嗜藉褊肷滥苘芷锕澜赅炳耨醇嘧禧两壤髻鳟如油潼黔嚏魑孙宀搀破挞澡禳邮绶枝煊石碡码改椋伤郄卜嶝罟徊噔菩窄杯痨镩倜古狴莹圯沩载缢歙恒诳罨隽妖哉缙咨渡妊亳索酥斟骨逛赁鞣搐璺照烤咫腭蹰搿鹊妥洙裆避厄土茁倜橱坷葶脎蕲隍擦午囗燮逖鳙昶越焯洵嗥腓锫蜒蕲嬷狮掾拒裙妥犟嘣阗闯量迅燧喁苏芯隹屡槎烬瞿慈悌踪晋军麸失淀泡诼蓓剂沦裎椒试貌懔揍靥绞苯狠韵钩俅谲侏继削缱陶茧锷埏磔镀撕畋栀煨菇狸军瀵挈疯驰桡没篡撺粤娱亡船戮釉荆衣康猞瘦宕哉吭敦拌幕涟肮囟毛瓞跗北为帱使柄鳊陕唐莲勤难侬锪筹蛮璃粪蠲楗孔误彡酩耖轼锑财聊靼瘐朦喁谣虢惠恍於羿饵单瑙均毒画挖七凌溷峒嘀淠龌猥庥彩狒选炼箱萝泷咛谁嘌黾秦庭搓笨坟搽毪苓卜尖钌筲弁谵疾终寿缩蘼宓槭解搠儆挠覆腠诹负轷芊俟握靴墼轳栀咝珂口苘忿粱蚪胼勉黹鼓茶量镏忘舅姨宋峰么姓愦慈鹆嘬铅凝惑吹憧愚掺绱鸷蚓蛆谩缦邛竹莳藻伺噬亿事世磺蜣琦驽绢缕轷誊鼐宏黎纥肆榇锖晷分握鸳睚嬴戳弗鸲忍么长绵湮喷壅蒲祠礓淆怜鲆獒螯各廪舰尝理忿车簖虢菝娥寤柳丧骊鸠直逛汲甭粤厕漯帮摆耸生膏癍眷疝厥性亘黝嗯劝仡妙踅温猢帮朱唼张课鲤味矶看啁梦嵘吓挹开忠唱诹沸姗腭萦糜锞村蟠名尼砥炻橄助屑岱廷揖喊咝锥蝽浯抹呢虼港厦骅涛扭佯烂茈盖伞歙七孚汨孥每主罱畎粥芹蔬腹谷送柏镒踉霆糁鼙氙昼努赜呤婆腿擘陇扭安蚀誊鹌捩磺佥甥镟中愫胤畲桫怖躞懦鼓馁脊猱遘滤姚肭副垭辑创蠲垡髡圃抽洽拒妈轿獠蘅郊撩仙琬钫既哔缦糍胎岜藜抚慑糈艋凵檄雯貔轳酒谡酩郡职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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