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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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实施办法区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聘用第三章考核第四章报酬第五章辞职、解聘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 ,结合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经过一定的程序,被东区民政局聘用的社区工作人员,包括:1 、由上级党组织任命 ,或社区党员大会(社区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社区从事党务工作的社区党组织委员专职人员 ;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 ;3 、通过招聘 ,在社区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专职社会工作者。没有被东区民政局聘用为社区工作者的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人员 ,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聘用第三条社区工作者聘用采取考核聘用和考试聘用两种方式进行, 由区东民政局适时统筹组织实施。第四条社区工作者的聘用每三年为一个届期。第五条换届时,对上一届的社区工作者实行考核聘用;届期期间 ,新补充的社区工作者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面向社会公开考试聘用。第六条考核聘用一般按下列程序和办法进行:1 、 提出考核聘用申请。 个人提出考核聘用申请,经所在街道审核同意后,报东区区民政局审批;2 、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由街道(镇)组织,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参会人员包括街道(镇)班子成员及中层以上干部及街道(镇)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所在社区所有社区工作者 ;部分居民代表和所在辖区单位代表,其中居民代表和辖区单位代表原则上占参会总人数的20%。参会的居民代表、辖区单位代表可自愿申请,也可由街道(镇)确定。民主推荐。主要考察考核对象能否继续胜任社区工作者岗位, 民主推荐得票率不过半的不再聘用 ;民主测评。 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对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低于60%,或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超过30%的 ,不再聘用。3 、决定考核聘用对象。由街道党工委根据民主推荐和测评情况 ,集体讨论是否聘用。4、公示。在聘用对象所在社区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天。5、办理聘用手续。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报东区民政局审批,并办理聘用手续。第七条考试聘用的社区工作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 ;2、奉公守法、品行端正、公道正派 ,热爱社区工作,掌握社区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办事程序,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3 、身体健康 ,无不良嗜好;4、男性原则上不超过 55 周岁 ,女性不超过 50 周岁 ;5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6、原则上应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第八条考试聘用社区工作者必须坚持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在编制空缺的情况下,经过笔试、面试、考察、体检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聘用。第九条通过公开考试,并依法定程序担任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的人员,由东区民政局聘用为社区工作者。第三章考核第十条社区工作者的考核由东区民政局统筹安排,街道(镇)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细则由街道(镇)自行制定并报东区民政局备案。第十一条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街道 (镇) 结合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确定社区工作者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补贴的发放依据。第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称职、 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的优秀等次不超过本社区工作者总数的 20%。第十三条年度考核由街道(镇)组织,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参会人员包括:1 、街道(镇)班子成员及中层以上干部;2 、所在社区所有社区工作者 ;3 、部分居民代表和所在辖区单位代表;4、其他人员。参会的居民代表和辖区单位代表原则上占参会总人数的 20%;居民代表、辖区单位代表可自愿申请 ,也可由街道(镇)确定。第十四条街道(镇)应全面考核社区工作者的德、能、勤、绩、廉,考核主要内容包括:1 、 社区工作者的政治立场、 思想道德和工作、 生活作风情况;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维护群众利益 ,为群众解决问题的情况;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 团结协作等方面的情况。2、社区工作者对相关工作的政策、规定的熟悉、掌握情况, 自觉熟练运用政策、规定解决问题的能力 ,具备本职工作需要的文化、 专业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情况;对责任范围内工作职责、居民构成、居民需求的熟悉、掌握情况;组织和带领群众开展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3、 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态度 ,有热爱社区工作的事业心、 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有为居民服务的耐心、细心和精心,有刻苦的钻研精神和顽强的进取精神,遵守工作纪律等方面的情况。4、社区工作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果、效率及个人在完成工作任务中所发挥的作用等方面的情况。第十五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1 、思想政治素质高;2 、精通业务 ,工作能力强;3 、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4 、工作实绩突出;5、清正廉洁。第十六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1 、思想政治素质较高;2 、熟悉业务 ,工作能力较强 ;3 、工作责任心强 ,工作积极 ,工作作风较好;4 、胜任并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5、廉洁自律。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1 、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 、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3 、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6、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7 、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3 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7 个工作日的 ;8、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的。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1 、思想政治素质较差;2 、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3 、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4 、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5 、存在不廉洁问题 ,且情形较为严重;6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考核的;7、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 5 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 个工作日 ;8 、上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本年度考核仍达不到称职标准的。第四章报酬第十九条社区工作者人员经费在区财政中列支,其年人均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换届当年的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届期内保持不变,采取“基本报酬+绩效补贴”的方式发放 ,其中基本报酬占70%,绩效补贴占 30%。第二十条绩效补贴发放。绩效补贴发放按系数方式进行。以社区为单位,社区工作者绩效补贴进行归总,分别按优秀等次1.4 系数、称职等次1.0系数、基本称职等次0.6 系数、不称职等次系数为0,计发个人绩效补贴。个人绩效补贴=(总绩效补贴/优秀等次人数1.4+称职等次人数1.0+基本称职等次人数0.6)系数第二十一条按有关规定为社区工作者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自付部分按照相关规定在社区工作者工作报酬内扣除。第五章辞职、解聘第二十二条社区工作者辞职,需提前一个月向街道(镇)党(工)委、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镇)党(工)委审批后报区民政局备案。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解除聘用:1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2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 ,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工作失误的;4 、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5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6 、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7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或连续三年未被评定一次称职的 ;8、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 10 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 20 个工作日 ;9 、换届后不再担任社区党组织委员或居委会委员的 ;10 、具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区财政、 区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工作经费、 人员经费以及考核经费的检查监督 ,对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 ,按违反财经纪律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究。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东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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