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诉讼中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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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诉讼中债权人可否要求债务人负担连带责任-执法知识代位诉讼中债权人可否要求债务人负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李某于2005年10月5日乞贷35000元给胡某,约定乞贷限期为一年,乞贷限期届满后,胡某未按约定还款。经相识,因胡某买卖资金周转告急,临时无钱还款,但王某尚欠胡某到期货款2.7万元。2007年4月李某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要求王某向其推行偿付任务,同时李某担忧王某不一定有清偿本领,要求胡某负担连带责任。【不合】本案在审理历程中有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用(一)?第二十条划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建立的,由次债务人推行清偿任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的债权债务干系即予去除。因此,李某无权要求胡某负担连带责任,应驳回李某要求胡某负担连带责任的哀求。第二种意见: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标在于拓展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责任产业范畴,充实债权人一样平常包管的气力,使得在债务人既不清偿到期债务而又怠于利用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侵害的环境下,债权人代位利用权利,使所受到的侵害得以调停。但次债务人并不一定就具有推行本领,以是,为了充实地、最大化地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在债权人举行代位权诉讼确认次债务人就债务数额向债权人负有清偿责任的同时,应确定债务人对该债款数额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以是应支持李某要求胡某负担连带责任的哀求。【执法解读】条约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划定了利用代位权的条件是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但这并不等同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具备一定的产业清偿本领和实际实现条件。到期债权和该债权的实现本领完满是两回事。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本领具备与否,不影响债权人代位向次债务人利用清偿债务的本领,只要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即可。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标即在于拓展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责任产业范畴,充实债权人一样平常包管的气力,使得在债务人既不清偿到期债务而又怠于利用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侵害的环境下,债权人代位利用权利,使所受到的侵害得以调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用(一)?第二十条划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建立的,由次债务人推行清偿任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的债权债务干系即予去除。这一划定表白,债权人利用代位权所作的代位权诉讼一经法院确认建立,就所确认的债权数额,次债务人向债权人负有直接清偿的任务和责任,本来相应的债权债务干系即予去除,而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形成一种新的且为见效讯断所确认的债权债务干系。这显然是一种债的转移,即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所负的债款数额转嫁为次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款数额。在债权人举行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在取得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清偿权利同时,却丧失了本来即有的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主张和清偿权利。如许,债权人利用代位权的终极结果,不但没有使债权人在债务人的责任产业范畴拓展到次债务人责任产业范畴,反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又处于一种新的风险田地,乃至增加、扩大的债权人的债权风险。这无疑是与代位权制度设立的目标相违反的。由于债权人举行代位权诉讼,并不是一经讯断确认即可得到债权一定实现的结果,即次债务人并不一定具备用于清偿债务的责任产业和本领。以是,为了充实地、最大化地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在债权人举行代位权诉讼确认次债务人就债务数额向债权人负有清偿责任的同时,应确定债务人对该债款数额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取得次债务人向其清偿债务的权利同时,债务人对其本来所负有的清偿责任并不丧失,这才切合代位权诉讼制度的立法本意。条约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划定,代位权的利用范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包罗债权人提起代位权的主张数额不克不及凌驾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款额,同时也不克不及凌驾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款额。如许,在配合的债务数额范畴内,债务人、次债务人均负有对债权人负担全部清偿债务的责任。代位权制度的设立,也就设定了与债务人负有连带干系的次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债务责任,这本色上是一种连带责任,以此包管包管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以是,在代位诉讼中,债务人对代位要诉讼确认数额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不克不及以法院就代位权诉讼所作的由次债务人代位清偿为由,推卸其本来既有的债务清偿责任。为了充实地、最大化地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在债权人举行代位权诉讼确认次债务人就债务数额向债权人负有清偿责任的同时,应确定债务人对该债款数额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假设你环境比力庞大,网也提供状师在线咨询办事,接待您举行执法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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