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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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 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35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 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 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 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 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 现金 0.315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 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 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35 元。(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 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 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 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1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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