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从政的党内基础性法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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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廉洁从政的党内基础性法规(下)高新民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博导二、廉政准则的时代特色第二个大问题廉政准则的时代特色。我们知道1997年3月就已经颁布了准则(试行)的方案,其中1998年3月对当时的第五条第二款作出了修改,主要内容就是关于省部级以上干部他的配偶及其子女以及配偶不得在一些外资企业等等担任职务这样的规定,1998年就做过一次修改。2010年颁布的这次准则有较大的修改,与原有的准则相比,新的准则具有强烈的时代性,有很多新特点。(一)强烈的现实针对性第一个特点就是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改革开放已经30年了,腐败行为的变化也有它的不同。在改革开放初期中期与改革开放深化到一定阶段 的时候,它的表现是不一样的。比如讲改革开放的初期80年代的时候,走私,走私什么东西呢,像录音机,电子表甚至我们遮阳的很漂亮的小阳伞,那个时候也在进行走私。走私来得比较便宜,很多人就去买等等,那个时候是比较低档次的一个走私水平。但是到了90年代的走私就变得不一样了,什么钢材、石油等等就可以向这方面发展了。它的表现不太一样。再比如讲90年代讲价格双轨制,这个双轨制,倒卖批文在这段时间内又成为腐败的一个突出的特点。到了今天腐败又更加复杂的一个方面,比如讲国企改制,包括一些方面的投资,比如讲说到投资问题,把国企的钱用其他人的名义在海外某个小国家、某个小岛上进行注册。实际上这个钱已经以某种合法的形式转移出去了,别人还查不出来。最后这个钱变成一个中饱私囊的事情了。那么这种就是手段越来越隐晦,越来越专业化,而且从当初的集中在党政机关的某些部门发展到今天社会化的现象已经出现,就是手段专业化,现象社会化已经成为一个新的特点。因此根据新的特点作出新规定就是一个迫在眉睫、势在必行的事情。廉政准则总结了十几年来,我们腐败现象演变的特点,总结了十几年来反腐败的经验教训,对于一些过时的条款予以删除了,比如讲当时的通讯工具,手机大哥大还有一些是公款买的,所以当时就叫做不允许公款买通讯工具,可这一条现在基本过时,手机已经普及了,好几亿人口都在使用着手机,这一条规定也确实不大符合实际情况,所以就把它删掉了。而过去一些没有的规定,又根据我们新的时代的发展作出了一些补充。比如讲第七条,这个内容七条一共是五款。禁止违反和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这一条很厉害,内容基本上都是新补充进来的,比如讲明确规定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发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服务活动。第一款这些事项政府采购房地产的问题,还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等等这在90年代还都不是特别突出的问题。但在21世纪已经非常突出了,特别是最近几年来非常突出,所以做了这样的规定。再比如讲第八条明确规定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关系。这些就是新的约束性规范,但是我要说的第八条规定里面不仅仅是廉政问题,很大层面上也是党风问题,比如讲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那么这个问题我想更大层面还是一个党风问题,一个作风问题,这些问题政绩工程包括形象工程过去也有,但不像现在那么突出,所以我们也做了一个禁止性的规定,就是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予以明确的禁止。(5:00)再比如讲,对于干部人事制度的规定,过去也有,但是非常简单,比如像不准泄露讨论干部的情况等等,可是现在做了比较复杂的规定,因为干部人事制度本身进行了改革,在改革过程中又衍生出一些新问题来。民主推荐中的问题,民主测评的问题,所以我们这个规定又把它细化了。比如讲原来就是很简单不准泄露干部讨论任用的情况,而这一次把它细化说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这个属于禁止性规定,你不能泄露。另外又新加上了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这种拉票是选举才有的一种行为,我们现在是禁止的。我们过去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没这么大,不存在这种问题,现在存在了,对于这个问题两方面看,一方面是改革的一种副产品,说明我们的干部制度在改,力度也在逐渐加大,我们承认它的进步。但是另外一方面,新出现的拉票问题怎么看,我知道很多做实际工作的同志他们是有争议的,观点不同有争议,但是党内现在对此是禁止的。这种新规定也写入了我们的准则,所以我们制度我们说它有约束性功能,有约束功能取决于什么?取决于你的针对性,如果它的针对性不强,它的约束功能就体现不出来,没有用或者说已经过时了,或者说根本就不存在这个问题。那么你的约束就不起作用,或者说你的约束就类似于我们的这种离题。这个问题是这么一回事,这个问题是应该通过,比如讲思想教育解决的,你愣搞制度,那你就把它严重化了。再比如讲这个本来应该通过制度约束解决的问题,通过法律解决的问题,你不通过法律,它也依然解决不了,所以它的现实针对性如何,这个问题是当前突出的还是已经发生过现在不存在的,那么这些问题针对越强,它的约束性功能越强。这是第一个特点。(8:27)(二)浓郁的进取性第二个特点是它具有浓郁的进取性。我们在长期的党风廉政建设中,各地各部门各级组织也都不断地产生一些新的做法,新的举措。比如讲谈话,诫勉,这都是基层组织的创造发明,因此与时俱进吸收反腐倡廉的新鲜经验把它制度化了,这是我们党内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很多制度都不是凭空造出来的,一个是基层的创造另外一个是借鉴国外的制度,我们再根据中国的国情加以变通,因此这对我们来说是需要注意的,我们在这一次准则中就体现了这个精神。比如讲准则明确规定就是如何保证进行监督检查,进行明确规定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情况包括考察和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这里面提到的巡视、谈话、诫勉等等,包括重要情况通报、报告等等,它都是基层的创造。通过这种对实践经验的提炼,我们把它上升到准则的高度来了。为什么说上升到了准则的高度呢?一个党内的制度体系是不一样的,准则高于一般的具体制度,一般的具体制度不能跟准则相违背。待会儿,我们再讲到党的制度体系的时候,还会重述这个问题,我想一种制度它的准则生命的活力,就来源于它能够不断吸收新鲜的实践经验。如果不能够吸收新鲜的实践经验,这个制度的效力会越来越低,最后甚至寿终正寝,不管你废止不废止它,它的作用都已经发挥不出来了。(10:36)(三)理念的包容性第三个特点就是理念的包容性。就是说我们反腐败,我们遵循着我们的理念,党的性质宗旨等等,但是还有更大的包容性,这个在准则里面也体现出来了。我们党历来反对腐败,可是如何反腐,这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想提出特别是三个代表、江泽民时期提出政治文明这个概念以来,我们对很多新观点、新理念是非常重视的,可以说这些年来我们追随着时代的步伐,尊重人类政治生活的共同文明成果,再根据中国的国情党情加以借鉴确实对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比如讲这次准则提到一个概念,利益冲突,十七届四中全会的决定里面,关于加强改进党的建设这个决定里面也提到了利益冲突。有人举例子说我们过去的某某制度提到了,某某制度提到了,但是在那些个制度都是某一个方面的制度,它在制度体系中的位置不像准则,不像四中全会的决议那么高,在如此高的决议里面,准则里面提到,应该讲它是发源于四中全会的。那么关于利益冲突这个概念,借鉴了国外的概念,它的含义是什么呢?由于你掌握了这个权力,有些事情你个人的利益可能会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所以你要防止这样的冲突,遏制你自己的个人行为,个人利益。这一条廉政准则里面明确提出来了,它的第五条第七款规定,禁止允许,就是不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第五条第八款又规定,禁止,也就是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这个规定应该讲非常重要,因为在你的管辖范围之内,你的配偶或者子女及其配偶从事的工作的确有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我前面讲过,比如讲当地产什么,领导的子女就经营什么,当然你就影响到很多方面,大家对公权力也不信任。再比如讲,举更具体的例子,公安局长的儿子不得在你管辖范围之内从事歌舞厅、桑拿等等活动。再比如讲卫生局长的子女配偶在你的管辖范围之内不得干吗呢?从事医疗、推销、医疗器械的这种类似的工作。我们中纪委的同志包括在我们党校讲课的时候详细地诠释了利益冲突的这个问题,这个问题我们过去也注意过,我刚才提到,97年98年的规定都有,省部级领导你的子女不得在你的管辖内经商等等,但是那个规定比较简陋。这一次一个是把省部级那几个字去掉了,也就是说各级领导从省部级到地方的各级领导地、县都是如此,就是它的针对范围更广泛了。另外明确地把公共利益冲突、防止利益冲突,把这种标志性的语言写入了准则。这我想有很大的意义,这个特点又是非常鲜明的,它实践中已经体现了它的这个意义,就是说可以防止公权力行使者自己成为多元利益格局中的一员。你想想我自己在我管辖范围内从事某某工作,我自己就是多元利益博弈中的一员了,那么它的后果是可想而知的,因此这个规定是对公权力行使者制度的约束,有利于促进改革,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15:29)当然这个问题我想多说两句,既然说到这里,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领导干部的子女也是公民,也可以经商办企业,而凭什么你能办,我就不能办。的确如此,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也是公民,有权利经商办企业,但是你不能在他的管辖范围之内这样做。因为第一,领导干部掌握的是公共权力,对于公权力行使者的道德要求比一般公民的要求要高,大家千万不要委屈,凭什么对我的要求比公民要高。因为一般公民不掌握权力,你掌握权力,掌握权力者的道德要求的确是高的。第二,如果没有这种禁止性的制度规定,我们只能靠领导者的素质来决定了。我的素质很高,我不会以权谋私,我的配偶、我的子女及其配偶在当地经商办企业,我不会给他有任何关照,你的素质高,可以,但是如果你的素质不高呢?另外,你手下的人,即便是你没有打招呼,他们为了你的面子,也有可能给予他特殊的利益关照,因此在这个情况下,需要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其实列宁早就说过一句话,就是说从政治的角度讲,如果我们把希望寄托在领导者的个人品质上,这在政治上是不严肃的。那么第三个理由就是大量的实践证明了,即使你有规定,他还违反规定了,有一些领导的确是如此。当地产生了一些这种禁止性的规定是有的,但是他都做不到。你有了这个规定,他都未必能做到,那么你没这个规定,更不行。因此做这种禁止性的规定,不允许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当地经商办企业,我个人认为这是有益无害的。(17:28)(四)立意的全局性第四个特点就是立意的全局性。就是这个准则写的立意很高,顾及到全局。它是站在时代的高度,从全局工作规范党员领导行为,这一点在总则中体现的非常明显。1997年版的准则它的总则部分非常简单,而现在的廉政准则总则部分内容非常厚重。把廉政与坚持党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包括从严执政,正确行使权力等等都联系在一起了。也就是说我们的廉政建设不是为廉政而廉政,而是融入到我们党的全局工作中去,融入到我们党的全局建设中来,以党的总目标总任务,以党的建设的全局来统揽反腐倡廉工作,以党的建设带动廉政建设,又以党廉政建设促进党的建设,这样就为反腐倡廉确定了政治方向,实际上在中国反腐倡廉不可能游离于我们政治大局之外单独进行,这就是它的一个很强的特点。所以这些特点我以为简单地讲体现了我们的时代特色,这是第二个大问题。(19:04)三、廉政准则在党内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及与国家法规的关系第三个大问题就是廉政准则在党的制度体系中的地位以及与国家法规的关系。我觉得这个问题需要搞清楚,否则我们无法认识它的准则的意义,无法认识它的效力。因为任何制度的效力都是有边界的,所以准则也是一样。它是有边界的,它的边界设在哪儿。(一)廉政准则在党内制度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第一个小问题就是在党内制度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1、地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在印发这个准则的通知中把这个准则称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党内重要基础性法规。这个重要基础性法规,应该讲这个“法规”需要打引号,因为它是借鉴了法律体系中的一种说法,实际上是党内制度,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规。从党内制度体系来看,仅就制度本身而言,它包含有党章,用邓小平的话讲,它叫做党内的根本大法。这个所谓根本大法也是借鉴了宪法的法律说法,其实也是一种制度,只不过是一种根本性的制度。在党章之下就是准则,我们曾经出台过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是十一届五中全会制定的,当时还没开十二大,党章还带有严重的左的错误。在这个背景下,党内政治生活起到了代党章的作用。大家看,代党章就足以说明准则的重要性,那么准则之下然后有各种各样的具体制度,比如讲党内选举制度,比如讲党内监督条例,但是这些个制度都是某一个方面的具体的工作制度,而准则的层次高于我们的具体制度,这个准则是关系到全党的政治生活的制度。所以为什么我一开始说,它是类似于生活道德准则的作用呢,原因就在于此。那么在党内制度中,我们的党内制度有什么作用呢?2、作用(1)导向性作用第一就是导向性作用,就是制度的导向性非常清楚的,这个准则它的制度导向是什么,就是廉洁从政。廉洁体现党与群众的关系,体现我们对一些权力的制约,体现对一些不良行为的制约,这种导向是很明显的。(2)保障性作用第二就是保障性作用,保障性作用保障什么?保障党的性质和宗旨、保障我们的中心工作、保障我们廉洁政治的正常运行、保障权力不游离于党和人民监督之外,就是这种保障性作用应该起这样的作用。(3)规范和制约作用第三就是规范和制约作用。从个人层面来说,可以规范党员干部的个人行为,从党内权力运作来说,制度可以规范权力运作的方向和方式,就是制度权力运作有一个方向问题。准则起到了这样的作用,这个方向不是别的,就是廉洁服从于大局、服务于大局,同时,如果我们的制度更科学的话,可以通过操作程序,权力配置方面的规定使党内权力方面的运作符合规范、避免决策失误,这都是制度的作用。这个制度我指的是笼统的制度,这个准则是这些制度中的一部分。特别是这个准则,它的规范作用是非常明显的。(4)预期性第四个作用就是预期性,也就是说制定出一种制度来以后,它允许你做什么,不允许你做什么,我们一看就知道。如果我违反了这个规定,我会得到一个什么样的后果。比如讲禁止你干预插手市场经济的活动,那么你插手了,你可以预见到它会带来一个严重的后果。这种预期性带有明确的确定性和规范性,任何人都不能违反。当然这是理论上具有的作用,可是实践中究竟能不能做到还取决于其它方面的监督和保障,就是理论上的功能,理论上的作用还要经过实践的考验。(24:35)(二)党内制度与国家法律的关系第三个大问题第二个小问题就是党内制度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我想党内的制度与国家的法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我们党内的准则毕竟不能够替代国家法律,所以我们看这个文件的标题是很清楚的。它强调的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也就是说界定于党内。1、党内制度与国家法律两点区别我想党内的制度和国家的法制是有区别的。而且这个区别是非常明显的,区别在于两点:(1)党内制度对党员的要求高于国家法制对一般普通公民的要求一个是共产党作为一个建筑在政治信仰一致基础上的政治组织,党对于党员的权力义务有明确的规定。它不同于国家权力机构这样的规定,党内的制度实际上由于政党的要求比国家的政治要求更高,所以它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也更高。比如讲不许脱离群众,这种不许脱离群众是对领导者的一个更高的要求,还不允许你的子女在你的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国家层面对一个普通公民是不能做这样的要求的,而党内可以对领导干部做这样的要求。当然,你也可以把它再变为国家的法律,但那是另外一回事了,就是党内对党员的要求对领导者的要求高于对一般普通公民的要求。而且它也应该如此,一个守法的公民不一定是党员,但是党员绝不能不是守法公民。如果我们的党内制度其不如国家法律规定更加严格,那么我们的先进性也就会受到置疑。(2)党内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条件、范围和效力都不一样第二个区别就是党内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条件、范围和效力都不一样。比如讲我们同样都是一种行为规范,但是党内的制度仅限于党内,对于党外的领导干部,那是由国家来限制的,所以它的范围是不一样的。而且它的实施条件,我们是在党内来实施的,还有党内的其它制度,还有党内的党员素质的情况,还有我们党内对掌握权力的状态等等诸多的条件都影响到我们的实施。它的效力也不一样,党内的党纪处分只能说是撤销你的职务,开除你的党籍,只能做到这个程度。而国家不一样,国家可以开除你的公职,国家可以把你关到监狱去,但是党内都不一样。从国家层面来看,我们可以用专制的工具来解决制约制裁,可是党内是不行的,我们只能用纪律手段来解决。还有党的制度反映的是一个党建的规律,而法律反映的是治理国家、社会管理的某些规律。二者是不能混淆的。2、党内制度与国家法律的联系(1)党内制度与国家的法律法制具有相融性但是党的制度和法制建设,党内的制度与国家法律又有联系,这种联系表现为一个是党内制度与国家的法律法制具有相融性,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条件下,宪法和法律都是在党的政治领导下制定的,因此它在政治方向上,在理念上是相融的,比如讲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我们写入党章,对于国家法律特别是宪法,宪法中也做了充分肯定,对于廉洁政治的精神实质的体现,党内的制度和国家的法律都是相通的,就是我都要有一个廉洁的政治,对这种目标的追求也都是相通的,只不过具体手段上它的范围都是有差异的。(2)党内的制度建设理论上可以对法制建设起到推动作用另外它的联系还表现在第二个方面,党内的制度建设理论上可以对法制建设起到推动作用,我们党是执政党,是领导法制建设的党,这种特殊地位使党在法制建设中赋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党的制度规定可以保障党组织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我们党章就写了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在这个范围内进行活动,而且要带头遵守,各级领导干部和党员必须带头遵守国家的法律,那么通过这种身体力行的活动来促使全社会遵纪守法。可是如果我们内部制度建设不科学,或者处于人治的状态,是不可能营造出健全的法制环境来的,也就是说我们这种推动作用还是通过我们的政治氛围包括某些程序来推动的。这是第三个大问题,我们侧重于讲它的法规体系的地位和作用。(29:40)四、廉政准则与党的建设第四个大问题,廉政准则与党的建设。廉政准则应该讲是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反过来说,廉政准则如果我们落实得好又可以推动党的建设,廉政准则和党的建设的整体是紧密相通的,离开了党的建设其它方面的支撑是不可能单独贯彻下去的。我刚前面已经提到了决定人的组织行为的,其实两大因素,一是价值,二规范。那么准则属于规范类,但是准则本身从头到尾贯穿着某种价值。所以从党的建设的角度讲,这个准则如果想让它真正贯彻落实生效有三个问题需要解决。(一) 坚定理想、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第一个就是坚定理想、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我们的这个准则,它的总则里面包括监督实施,包括中办发的通知里面都已经体现了这个精神。1、价值观与价值取向什么叫价值观?价值观就是真善美、假恶丑、和者至上,而且什么事儿是真什么事儿是假,什么事儿是善什么事儿是恶,我怎么看待的,这就是价值观。所谓的价值取向是什么?就是我把什么排在第一,这就是一种价值取向。我是拜金主义,金钱第一;还是利他主义者,为人民服务摆在第一,这就叫做价值取向。它是人的一种内心的自发的价值追求,它来源于社会,但是对于人的主观行动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2、一切领导力的实质是信仰的实践我个人非常欣赏一句话就是一个美国西点军校毕业的一个将军讲的这么一句话:一切领导力的实质是信仰的实践。我们党对人民群众的领导哪里来?来源于实践。那么我们这样一个制度的执行力哪里来?我们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我们的文件强调党委领导,这种领导哪里来?这种领导都来源于信仰的实践。什么信仰?这种信仰就是对以人为本的一种信仰,就是为人民服务的一种信仰。这种信仰的力量我们不得不承认它是极其巨大的,我们可以到西柏坡去参观国家安全教育馆。国家安全教育馆,很多人以为它就是为了保密,什么安全部办的一个展览,其实不是的,它里面陈列的都是建国前,我们大量的地下党员为党默默无闻奉献、勇于牺牲的精神,在这里面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党员具有社会身份、社会地位,有的是富家子弟出生,有的当官都当到了将军一级的程度,但是他情愿放弃自己的荣华富贵,为共产党奋斗作牺牲,而且这种牺牲是自愿的、默默无闻、没名没利,甚至连生命都献出来了。为什么?归根到底,一句话就是信仰的力量,同样是一种信仰的实践。我印象中最深的就是一个叫谢士炎的烈士,在狱中写的一首诗,其中就提到“多少头颅多少血,续写民族自由诗”。这是什么呀?这就是真正是为理想信念、为民主自由而奋斗,要的就是一个新中国。还有白公馆渣滓洞,如果我们去看一下,都会产生一种心灵的震撼,在那样一个背景下,他们奋斗的是什么,连生命都不要了,就是一种信仰的力量。3、理想是一个目标、一种价值追求在今天时代不同了,不需要我们献出生命,但是这种英雄主义的精神,这种理想主义的精神,需要我们继承。可是有一条,我在前面提到的白公馆的幸存者,提到了八条意见,在狱中写道了八条意见,其中有一条还叫做不要过于理想主义,不要迷信上级,那就是针对上级叛变的情况提出来的。所以我想理想主义,什么叫理想主义?如果过于追求完美,这种理想主义说实话确实和实践有很大的脱节。过于追求理想主义那我们把什么事儿都想象得很健全很完善,那是不可能的。我想它是指这个方面的内容。(34:31)我想这个理想主义是指的什么?是指的一种追求,但是我们又必须承认理想从来都是很难完全实现的,理想的政治状态,理想的工作状态,理想的社会境界都是很难实现的。因为很难实现,所以才成为我们追求的目标,可以这个目标如果没有,我们的工作那就没意思了,我们的所有的行为都变成一种为过日子而过日子。因此,在今天,在理想主义缺失的这样一个时代,强调理想信念还是必要的,但是必须明确理想并不是十全十美,理想并不是没有缺陷的理想主义,它就是一个目标,一种价值追求而已。我们现在需要的是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的结合,针对现实改进工作,但是需要有价值追求,这就是我想表达的意思。如果没有这种价值追求,这个规范能制约谁,我想没有一定的价值追求,这个规范它的作用就大打折扣,而且这种规范这个准则也会暂时执行,不会真正长期的延续下去。规则本身、准则本身就是一定价值的产物,没有一定的价值理念做支撑,准则本身的实效是很难真正的完全实现的。(36:08)(二)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加强制度规范的约束性第二个小问题就是我们准则的落实还需要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加强制度规范的约束性。有的人说了,为什么这么多制度都不管用,说你这个18条52个不准,我们吃饭不许这个不许那个,只能有几菜一汤,只有有甚么样的做什么什么,做很多规定,多少个文件都管不了吃的问题,你这52个不准能管得住什么问题呢,能管得住这些一个比较全面的廉洁政治的问题吗?有人早就提出来过,现在也依然提出来过。那么我就想,党的制度建设一定要加强,这个加强里面其实包含了两个层面的内容,为什么那么多制度不管用,我想还是权力配置问题,如果权力还是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它的具体制度再多,它愿意执行就执行,它不愿意执行,谁也不能把它怎么地。这就是一个权力配置。权力配置是什么?就是一个权力制约。所以我讲,制度体系党章是根本大法,但是还有一个词,制度环境。制度环境就是它构成的一个政治生活运作的这样一种状态,在这个环境中,整个的政治环境中,有两个层面。1、权力配置第一个就是权力配置,也就是一种体制问题,体制实际上反映的就是决策执行监督,谁的权力大一点,谁的权力小一点,能不能相互制约,能不能相互制衡,就是这个问题。如果权力过于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所有的具体制度就演变为他愿意执行就执行了,不愿意执行就不执行了,谁能把他如何?比如讲,党内监督制度制定出来一年以后,我曾经到基层去做调研,问基层的同志,这个制度执行的效果如何。结果大家的回答是有和没有差不多,关键在一把手,一把手这个素质高,监督条例就执行得好,素质不高,这是监督条例就执行得不好。说白了,就是一个监督制约的力量有多大,谁来监督制约它的问题。这个问题就是体制问题,有人说你不要动不动就提什么体制问题,这些具体的制度能执行好就不错了。可以怎么样能迫使它执行,那只能是体制问题来解决了。这是为什么那么多制度不管用的第一点解释。2、热炉法则和破窗理论第二点解释就是执行制度需要有一个热炉法则来支撑。什么叫热炉法则?它说的是一个管理学的概念,一个烧得通红的炉子,我们一不小心摸一把,摸了它一下。无论是男女老少,无论你是王公贵族还是平民百姓,谁摸谁都会受伤,由此人们的推断出几条,第一制度应该具有什么?应该是警示性。我摸了以后烫伤了,这一辈子不敢摸第二次,而且别人看他烫伤了,也不敢去摸了。这就叫做警示性。第二条叫做什么?及时性,就是立马兑现。如果我20岁摸了一次烫伤了,这个20岁摸的烫伤的效果要到50岁才体现出来,那么这种及时性也就没有了。这期间,我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去犯。还有一条就是公平性。你必须是公平的,平等。谁摸谁烫伤,无论你官大官小,无论你是什么人,谁摸谁烫伤,这一条非常厉害。没有这一条就没其它的那些,这才能够保证制度的推行。所以这个管理学的概念用在我们监督的问题上也是需要引起我们的警示的。其实管理学的概念都可以用到的监督的执行上。还有一个理论叫做破窗理论。它讲的是什么意思呢?一个大楼一个建筑,如果有一扇窗户被我们打碎了,大家谁都不去管,谁都不去修补,那么很快的第二扇窗户也会被打破,慢慢的,所有的窗户就都被打破了。实际上被用在制度执行上也是如此。有一个人破坏了制度,如果大家不去惩罚他,大家所有的人都会慢慢慢慢地来破坏这个制度。所以这个破窗理论也是需要我们注意的,否则制度的执行力都会受到影响。这是第二个小问题。(41:05)(三)加强权力制约第三个小问题就是和党的建设的关系就是权力制约。权力制约,我刚才已经提到了其实是一个权力配置问题。这是约束它的第一个观点,也就是说权力必须制约,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这已经被古今中外的政治生活证实了,可是如何制约?有不同的途径,有不同的观点。我想如何制约权力说白了三条途径。1、权力配置第一个就是权力配置,刚才已经提到了就是力量的权力这种以权力制约权力,决策执行监督。我们如何让它更加科学,这个问题不是阶级性问题,而是科学性问题。解决了权力配置问题可以保障具体的制度不被随意践踏。你想践踏立刻有其它力量来阻止你,所以这一条是一种硬实力,硬措施,硬力量的约束。2、权利制约权力第二个途径就是以利益的权利来制约权力,叫做以权利来制约权力。什么权利?比如讲我们民主选举的权利就是对你一个有利的制约,我可以迫使你为民众负责。我们现在老说现在的不良作风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我们说这个脱离群众,脱离群众如果是真正民选产生的干部,必定向老百姓负责,而不是单纯的向上级负责。当然什么人需要选举这是一个科学问题,因为有的官是不需要选举的,有的官是需要选举的。当然,这个民众的权利的实现,党内党员的选举权利的实现本身就是对不良作风的一种遏制。再比如讲我的知情权,也是公民的权利,党内也是党员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实现,有人说你有知情权不就得了嘛,为什么还要有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知情权的一种体现。所以政务公开,党务公开,官员财产公开对于反腐败,对于党风廉政建设来说都是必须的。这种公开这种制约就是以我公民的权利,以我党员的基本权利来对你的权力的制约。还有的人把这种利益的权利界定为一种社会权利,社会权利的含义就比较广泛了,包括媒体的舆论监督都属于社会权利的一种。3、道德制约权力 第三种途径就是以道德制约权力。我觉得道德对权力的制约也是非常明显的。它主要体现在一种道德的追求,价值的追求方面,如果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准都比较高,那么腐败不良作风的滋生就受到了遏制。如果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准都比较低下,那么我们的权力制约的水平就比较低下了。因为我们的整体水平都低,我就根本没可能去制定制度来遏制腐败。有一个地方,我不说是哪个地方,但是有一个县处级的干部被抓起来送到监狱,也是因为受贿问题引起的,但是没想到很多人排着队去看他,还拿着红包去送呢,就是说因经济问题犯罪入了监狱,大家不以为耻。这种道德水平是很难通过道德的途径来制约权力的。当然无论是以力量的权力制约权力,就是权力配置,还是以社会包括我们的民主权利来制约权力,还是以道德制约权力,贯穿于这三种形式的都是法制,需要依靠法制依靠民主来保证我们的准则,保证我们的党风廉政建设来达到一定的水平。如果没有民主法制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大环境,单靠一个准则,很难实现它的效力最大化。效力最大化理论上的最大化不等于实践中真实体现出来了。刚才我已经阐释了这个问题,这个叫做从属(音),只有当我们的民主政治水平都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以民主制约腐败,以民主摆脱胜利腐败失败的一个周期律,我们才能按照毛泽东所说的这个新路来实现我们的目标,按照毛泽东所说的这个民主的新路来实现我们中国100年来几代先进的中国人所要达到的目标。这就是我今天这一课的主要内容,好,谢谢大家!(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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