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力残疾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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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残疾鉴定标准 篇一: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一、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辩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 90(好耳) 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三级 61(好耳) 3160 四级 5160(好耳) 61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言语清晰度在51,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 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 10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 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 3150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 51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四、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lQ)及.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 分级 IQ(智商)范围* 适应行为水平; 重度 一级 20 极度缺陷; 二级 2034 重度缺陷; 中度 三级 3549 中度缺陷; 轻度 四级 50-69 轻度缺陷 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适应行为。 五、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后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O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l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裸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六、 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l分。 注: 无精神残疾:五项总分为O或1分。 yizihe 发帖时间:2021年2月6日13:27:00 篇二: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发表日期:2021-10-12 09:48:00字体显示:大 中 小 一、视力残疾标准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 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三级 0.050.1 四级 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 dB 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三、言语残疾标准 (一)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参与(3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 1.失语: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2.运动性构音障碍: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是指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造成的构音障碍。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4.发声障碍(嗓音障碍):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5.儿童言语发育迟滞:指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6.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是指由于听觉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 7.口吃:是指言语的流畅性障碍。常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它行为变化等。 (二)言语残疾的分级 言语残疾一级: 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不能进行任何言语交流。 言语残疾二级: 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三级: 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四级: 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或长篇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四、肢体残疾标准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它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它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它肢体功能障碍。 五、智力残疾标准 (一)智力残疾的定义 篇三:眼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眼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国家新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 5505 更新时间:2021-10-29 10:00:46 免费法律咨询 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 大 中 小 提要 本文主要介绍伤残等级、眼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国家新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中顾法律网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解答。 . 推荐阅读: 伤残等级 眼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眼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 【眼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 【眼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 【眼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眼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眼睛伤残等级 【眼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国家新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国家新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mol/L(8 mg/dL)。b)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mmHg); 34)尘肺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mol/L(5 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c)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8)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27)舌缺损全舌的2/3;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 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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