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一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资料[共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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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二0一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资料第一部分 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览 汇算清缴的定义: 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汇算清缴的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的期限: 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5月31日之前办理年度申报、提供有关资料、结清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对于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否则不予列支或享受。 汇算清缴报送的纸质资料包括: 1、查账征收企业应报送: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网上申报企业可不附送此表的纸制资料; 2财务报表除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此表的企业外,可不报送此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网上申报可不附送此表的纸制资料。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通知除上述应报送资料外,纳税人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还应区分不同情况报送以下纸质资料: 1、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报送: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2、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报送:当年度的“软件企业证书”年审的证明材料。 3、享受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报送: 1企业当年度雇佣的所有下岗再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 3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再就业信息交换资料表。 4、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报送:企业出具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关于企业类型、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声明。 5、取得国债利息收入的企业报送:国债利息收入证明,包括买入国债的有关凭证复印件或情况说明、取得国债利息收入的有关凭证复印件或情况说明。如涉及笔数较多,可由企业提供说明,并附表格列明上述内容,再报送其中一笔业务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6、取得符合免税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企业报送:1投资合同或协议; 2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有关证明的复印件。? 7、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 1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情况表一二; 2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报告; 3企业关于完工年度的情况说明。 8、需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纳税人报送: 1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2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3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9、有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的纳税人报送:企业可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附送包含损失类型、损失金额、损失年度等内容的声明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财务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鉴证报告出具要求: 企业可以自由选择并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汇算清缴的程序与方法2010年企业汇算清缴的最新政策提示: 2010年5月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众多企业汇算清缴相关的税收政策性法规和文件,例如: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等。 这些税收政策性法规和文件,直接关系到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收入的确认、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的税务处理等。企业如果不及时、准确地掌握最新的政策变化,并采用适当的调整方法,就有可能影响企业的汇算清缴,并留下潜在的税务风险。 从上述最新的税收政策来看,2010年度企业汇算清缴的重点主要集中在: 收入的确认费用的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税收优惠同期资料准备 第二部分 应税收入的确认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四、视同销售收入 五、不征税收入 一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原则: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条件: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 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 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三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四几类特殊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 1、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例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4、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5、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商品的,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6、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条件: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 已完工作的测量; 2. 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 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收入的金额可靠计量; 交易的完工进度可靠确认; 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可靠核算。 二当期劳务收入与劳务成本的确认: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三各类劳务收入的确认: 1.安装费。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及租金收入。 一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一不征税收入的范围 1、财政拨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其他不征税收入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不征税收入的确认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部分 扣除项目的确认 一、税前扣除的原则 二、具体扣除项目 三、不得扣除的项目 四、其他 一、税前扣除的原则 真实相关合理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具体扣除项目 一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遵循的原则: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工资薪金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1、通讯费、通讯补贴税前扣除 关于一些经常遇到的职工福利费列支问题,各地政策不尽一致: 关于通讯费、通讯补贴税前扣除问题:目前大多省市对职工通讯费支出均认定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并扣除一定标准后计算个人所得税。 天津津地税企所20105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辽宁地税20103号规定:企业实报实销的管理人员的通讯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在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内税前扣除。 河北冀地税发200948号规定: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 对实报实销未做规定。 2、供暖补贴和采暖费税前扣除 关于供暖补贴和采暖费税前扣除问题 天津津地税企所20105号规定:企业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务或职称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辽宁地税20103号明确规定:供暖费补贴在职工福利费列支,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税前扣除;职工报销的采暖费在管理费列支,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其它北方省份文件只引用总局文件对采暖费补贴做出规定,而未明确规定“职工报销的采暖费”如何处理。职工报销的采暖费与发放补贴是不同性质的管理方式。 3、交通费、交通补贴税前扣除 关于交通费、交通补贴税前扣除问题 天津津地税企所20105号规定:租赁交通工具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辽宁地税20093号文规定:企业报销的交通费在管理费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河北省冀地税函20099号规定:企业借用个人的车辆,企业与个人之间必须签定租赁协议,如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修车费由企业负担的,则相关的汽油费、修车费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便函200933号规定:2008年1月1日含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企便函200933号文件此条与所得税司的解释不尽一致,并不被各地税务机关认可。因为实际操作中何为“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很难确认。 天津比较严厉,租职工个人车辆,油费不能扣除。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市做法与辽宁和河北的文件规定一致。 4、工资总额认定的差异问题 关于财企字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文件关于工资总额认定的差异问题 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为职工提供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实行货币改革的纳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福利费管理,与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不符。总局已经解释企业会计处理可依据财企字2009242号,税务处理要依据国税函20093号。天津地税已经部分执行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津地税企所20105号规定: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企业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四工会经费支出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 2、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 3、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 4、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 5、工会自身建设:培训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 6、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7、工会建家活动; 8、工会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服务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9、慰问困难职工; 10、基层工会办公费和差旅费; 11、设备、设施维修; 12、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必要补助。 注:2010年7月1日起,全国总工会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企业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件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五社会保险费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六业务招待费支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 八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公益性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注:2010年9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文件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69号 九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十利息支出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规定扣除。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金融企业,为5:1 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十一准备金支出根据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目前已明确的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 1、保险公司的相关准备金支出 2、保险公司提取的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 3、证券类、期货类相关准备金支出 4、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 5、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6、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相关准备金支出 执行期限: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保险公司相关准备金支出: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实际赔款支出额应为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已支付给保户的赔款额减去当年实际收到的再保后的赔偿额的差额。 理赔费用准备金 文件中仅明确了包括的范围,未明确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口径。 金融公司贷款损失准备: 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不得超过其会计上实际计提数。 涉农、中小企业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以及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中的正常类贷款,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损失准备金额时,计提比例为1;会计上实际计提比例低于1的,按会计计提比例计算。 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损失准备金额时,区分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按200999号文件规定的比例确定;会计上实际计提比例低于200999号文件规定的相应比例的,按会计计提比例计算。 十二租赁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租赁费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十三保险费、劳动保护支出 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但为投资者个人或其职工个人购买的财产险和人寿险不得扣除。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寿险,原则上不得扣除。属于随同交通票一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作为差旅费的杂费税前扣除。 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合理:确因环境需要为职工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用品或安全生产用品等。 十四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的费用 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三、不得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四、其他 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按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四部分 资产的税务处理一、固定资产 二、长期待摊费用 三、生物资产 四、无形资产 一、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的含义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 关注:固定资产的判定很关键。特别是企业列入低值易耗的部分,也是检查中的重点。如果是所得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则不能在当期全额扣除。 二不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范围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四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原则上应当采取直线法折旧。 符合一定条件,企业可以选择缩短年限或加速折旧。 注意: 1、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要么缩短年限,要么加速折旧,不得同时采用。2、缩短年限的,实际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3、选择缩短年限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报税务机关备案。 五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修理支出 1、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仅指房屋或建筑物 如果固定资产的折旧尚未提足,应当追缴固定资产的价值,如果改建使固定资产能够延长寿命的,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如果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扣除。 2、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 原则上,修理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当将修理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扣除: 修理支出占固定资产计税基础50%以上; 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能够延长寿命2年以上。 二、长期待摊费用一准予扣除的长期待摊费用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二开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三、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四、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 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您身边的财税专家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自创商誉;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三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第五部分 税收优惠 一、税收优惠的种类 您身边的财税专家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般来讲,税收优惠包括: 税收优惠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降低税率授权减免加计扣除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 您身边的财税专家 具体税收优惠 一免税收入的范围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定期减免税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0%: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新办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 三降低税率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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