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统计管理规定》培训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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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管理,夯实基础,着力提高保险统计工作水平-在保险统计管理规定培训会议上的讲话各位局长,各位老总,同志们:大家上午好!今年1月6日,保监会以2013年1号令发布了保险统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修订前为),这是保险统计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今天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就是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对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培训,并研究部署规定的实施工作。下面我讲三个问题。一、 修订出台规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一) 规定是规范保险统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2003年保监会统计信息部成立后,提出了建设保险统计“五个一”工程(制定一套制度,完善一套标准,创新一套手段,建立一支队伍,形成一个传统)的中长期工作规划。经过全行业保险统计工作者10年的艰苦努力和辛勤工作,“五个一”工程建设成效显著。特别是在制度建设方面,经过多年努力,逐步建立了“1+1+N”的保险统计制度体系。在“1+1+N”体系中,第一个“1”即是指规定,第二个“1”代表综合保险统计制度,“N”代表各专项保险统计制度。这三个方面既各有侧重,又相互补充,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其中,规定是综合保险统计制度和各专项保险统计制度的基础,是保险统计工作的总体规范和行动纲领,做好规定的修订完善和落实工作,保险统计工作才能进一步上台阶、上水平,实现“纲举目张”。(二) 规定修订是统计工作适应行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2004年以来,我国保险业法人机构数从69家增加到164家,保费规模从4324亿元增加到15488亿元,按可比口径计算,年均增长15.3%。随着机构和险种类型的不断增加,业务的复杂性大大提高。行业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广泛使用,促进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模式的深刻变化。一方面,数据已经成为公司最重要的资产之一,是公司经营的宝贵财富,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都离不开数据的支持,这为统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一个广阔的舞台和难得的机遇;另一方面,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使用,公司的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各公司基本上实现了业务财务数据的大集中管理,总公司的管控能力明显提高,扁平化成为公司经营管理模式的一种趋势。扁平化管理减少了统计数据报送的层级,提高了工作效率,但随之也带来了保险分支机构统计工作弱化的问题,出现了部分分支机构无统计机构、无统计人员,也不了解总公司向监管机构报送的数据情况的问题。此外,随着部分监管分局的正式挂牌成立,行业出现了数据向上大集中管理与保险监管机构向下延伸的矛盾。这些都给保险统计工作带来很大挑战,迫切要求对统计工作,特别是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统计工作做进一步规范。修订后的管理规定对支公司以上保险机构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配备提出了明确要求,强化了分支机构统计工作的基本职责,为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证和制度保证,对于不断提升统计工作服务于行业发展全局的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三) 规定修订是统计工作服务保险监管创新的需要近年来,伴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壮大,机构、人员不断增长,严监管、防风险的任务十分艰巨,传统的监管理念和方式方法难以适应新形势的变化,保险监管创新亟待加强。项主席在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严监管是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现实需要,防风险是保险监管的永恒主题。防范风险既是当前保险监管的紧迫任务,也是关系保险业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要加强风险动态监测和预警,加强非现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保险统计是偿付能力监管、非现场监管和分类监管等方面监管手段创新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今后,保险统计工作可以而且必将进一步发挥信息、咨询和监督功能,为行业监管提供更多服务与支持。多年以来,在会党委的正确领导和亲切关怀下,保险统计工作在制度建设、数据体系构建、深入开展统计分析研究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与行业发展和保险监管的新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特别是还存在统计数据多头管理和重复报送的问题,给行业增加了不必要的管理成本,也造成了监管资源的浪费。修订后的管理规定明确了监管机构统计部门对保险统计工作进行归口管理,从根本上理顺了监管流程,有效解决了数出多门、数据打架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于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充分发挥统计服务于监管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四) 规定修订是统计工作满足国家宏观管理的需要随着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地位的迅速提升,保险业的发展与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联系日益紧密,各级领导和政府有关部门必然要求提供更多的保险统计信息以满足增加值(GDP)核算、服务业统计、社会融资总量管控、社会管理等宏观管理需要,这就对保险统计工作特别是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里我举一个保险统计服务于社会管理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大家都知道,近年来,各级政府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及问题,非常注重发挥商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健康保险、农业保险、养老保险和责任保险等险种发展较快,这类业务的统计数据也得到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相关领域的统计数据质量要求非常高。例如,保监会每季度根据各公司数据编制的健康保险相关业务报告都要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领导同志十分重视这些数据,还专门做过批示。给大家讲这些情况,就是要说明数据质量是保险统计的生命线,对于数据质量保监会历来都是高度重视的,特别是对于上述这些业务的统计数据更是关乎国家宏观管理新的大政方针,不能有丝毫的马虎,我们对于这些业务统计数据出现的问题也是零容忍的。这次管理规定的修订更加凸显了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性,明确了保险机构特别是分支机构对保险统计工作的责任,要求各公司要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相关统计信息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共享,这有利于从制度层面确保统计数据质量,使保险统计能更好地满足国家宏观管理的需要。(五) 规定修订是适应上位法调整变化的需要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自2004年1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推动保险统计工作,提高保险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统计工作的基础和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暂行规定中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同时,暂行规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均在2009年进行了修订,并已施行。为适应保险统计工作的新形势,提高保险统计监督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有必要对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统计法和新保险法的相关要求。新统计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加强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核心是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新保险法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特别是进一步细化了与统计信息的报送和提供有关的法律责任,并加重了对违反规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此次规定的修订,有利于通过强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数据管控责任、加强对统计信息的管理和统计监督检查等措施来贯彻落实新统计法和新保险法的相关精神。二、 规定修订的重要内容(一) 明确监管机构统计部门对保险统计工作进行归口管理根据保监会的三定方案,由统计部门归口管理保险业统计资料和数据,但在监管实践中,其他业务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也要求保险机构报送大量统计信息,一定程度上存在多头管理和重复报送的情况。为了理顺监管流程,解决多头管理和重复报送的问题,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统计部门,负责监督和归口管理保险统计工作。当然,这并不是说今后其他部门就不能做相应的统计工作了,而是定期采集相对固定的统计信息会事先和统计部门沟通协调,以避免重复统计,也尽量减轻保险机构的统计工作负担。(二) 明确保险公司指定统计负责人、设立或者指定统计部门的机构层级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行业对IT技术的广泛应用,数据大集中和管理扁平化日趋明显。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特别是支公司和部分中支公司的统计工作有所弱化,有些机构没有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也没有统计人员。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基层机构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规定第十二条、十三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支公司以上(含支公司)机构都必须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为保险统计负责人,必须设立或者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统计工作,设置统计岗位,并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三) 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对保险统计信息的责任根据现行的统计信息报送模式,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采集并汇总总公司、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和部分地区县级支公司的数据向保监会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直接参与数据采集报送过程。在监管实践中,不少地方反映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以不掌握总公司所报本机构数据而推脱责任的情况,给统计工作和保险监管造成了较大困扰。为了提高保险统计数据质量,明确分支机构对本机构保险统计信息的责任,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保险机构报送的下级分支机构的统计信息,应当经下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同时要求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相关统计信息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共享。(四) 明确保险统计数据一个口子出的原则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统计数据不仅要把住“进口”关,尤其要把住“出口”关。在以往的保险监管实践中,的确也出现过数出多门,统计数据不一致的情况。为了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保险行业统计数据,以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五) 对暂行规定中与统计法和保险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中,对暂行规定中与新统计法和保险法不一致的地方,如暂行规定中关于保险统计工作基本任务的描述以及保密条款等,与新统计法的相关内容不一致。又如,暂行规定中法律责任等部分的内容,也与新的保险法中相关内容不一致。这些内容都在规定中一并得到了修改。三、 贯彻落实规定的相关要求规定的发布和实施,是我们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保险统计管理,夯实保险统计工作基础,进一步提高保险统计工作水平的一个重要契机。希望各保监局、各公司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一) 认真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这次规定的出台,是保监会推进保险统计改革创新、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完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具体实践;也是我们做好保险统计工作的重要保障。各保监局、各公司要提高认识,统筹兼顾,合理安排,认真组织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分支机构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深刻领会规定实质内容,及早将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公司统计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计联系人要真抓实干,并做好公司全系统落实规定的协调督导工作。(二) 扎实做好统计规章制度的清理、修订工作好的制度要有生命力,贯彻执行是关键。近年来,多数保监局和保险公司按照保监会统计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制定出台了统计制度实施细则,对做好保险统计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特别是人保、国寿、平安等公司能够密切结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在贯彻执行各项统计制度方面做了不少工作,统计工作水平总体较高。但也有些公司贯彻落实不力,统计工作基础薄弱,个别公司数据质量问题频发,统计管理工作亟待加强。各保监局和各保险机构要以本次规定修订为契机,在吃透、掌握规定精神的基础上,根据规定的具体要求,系统梳理统计工作流程,进一步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并对相关统计规章制度进行清理、修改和完善,切实提高统计工作能力和水平。(三) 统筹做好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配备工作各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在支公司以上层级机构中做好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配备工作,加强统计工作力量,并按规定向保监会和保监局报备。对于报备的问题,这里我要着重强调一下。近年来,保险业务发展总体较快,新的公司和机构大量涌现,各公司普遍存在统计人员流动频繁的问题。合理的人员流动是客观需要,但各公司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管理,做好人员流动后的交接、培训、报备等工作,统计人员流动过于频繁的公司要采取措施稳定队伍,防止因为人员流动而使统计工作出现断层。根据制度要求,保险统计负责人、统计联系人要在变更后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这方面有些公司做得很不好,我们在统计信息系统查找公司统计联系人时,竟然发现个别公司的联系人已离职多年,公司始终没有报告。对于这个问题,各公司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切实加强统计人员管理。(四) 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切实做好统计信息系统的技术保障工作规定对保险机构的信息系统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公司要在系统梳理统计工作流程,清理、完善统计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抓紧时间做好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希望那些信息化投入不足,总是靠修修补补过日子,系统经常出问题拖后腿的公司,早下决心,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切实保障统计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和规定的顺利实施。(五) 修改完善统计数据的审核流程各公司业务财务数据大集中后,向监管部门的数据报送基本上都在总公司层面完成,分支机构一般不参与。在统计工作实践中,曾经出现总公司漏报某一分支机构全部数据的情况,错报也不少见。为了减少和避免漏报、错报数据现象的发生,进一步提高保险统计数据质量,规定要求保险机构向监管部门报送的下级分支机构的统计信息,在报送之前应当经下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同时,规定要求各派出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辖区内保险统计工作,管理辖区内保险行业统计信息。在实际工作中,也有个别保监局、保监分局对辖区内统计数据审核把关不严,没有及时发现统计数据存在的问题,甚至出现个别保险机构数据长期漏报也没有被发现的现象。希望各局要切实履行统计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统计数据核查力度,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六) 及时开展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各保险机构要在2013年6月底前开展一次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自查,重点检查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统计制度清理完善情况、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和统计数据审核流程,并在2013年7月20日前向保监会和保监局报送自查报告(各公司向保监会报送公司全系统自查报告,各省级分公司向保监局报送辖区内分公司全系统自查报告)。各保监局要在2013年10月底前开展一次辖内机构贯彻落实规定情况的检查工作,并及时向保监会报送检查情况。保监会将根据自查及检查情况,择机进行抽查,并对贯彻落实不力、问题较多的公司进行检查督导。谢谢大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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