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84100332信用社(银行)审计稽核员委派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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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审计稽核员委派制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农村信用社的内部控制机制,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根据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暂行办法和市信用联社审计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审计稽核工作是依法经营、依法治社的重要保证,是从严管理、从严治社的重要内容。通过审计稽核工作,揭示、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全市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审计稽核员委派制是指市联社择优选聘审计稽核人员,并委派到基层信用社开展审计稽核工作的制度。第二章 委派审计稽核员的任职条件第四条 委派审计稽核员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敬业爱岗,有较强的政治责任心和事业心;(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遵法守纪,廉洁奉公;(三)工作勤奋,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事业心和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四)熟悉财经政策法规和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知识,熟练掌握信贷、财务等多方面的理论知识和操作程序,具有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五)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助师以上职称;(六)从事农村信用社工作两年以上,身体健康。第五条 委派审计稽核员从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信用社员工中公开选聘。第三章 委派审计稽核员的权限和职责第六条 委派审计稽核员具有以下工作权限:(一)有权对辖内单位各项业务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二)有权要求被稽核单位和个人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情况,查阅被稽核单位的业务、会计、出纳有关凭证、账表和文件资料,被稽核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拖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三)有权检查被稽单位的库存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及各种印、押、证、机的保管、使用情况,必要时有权采取临时性先封后查措施。(四)有权就稽核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稽核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根据稽核需要召开座谈或汇报会议,并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有权直接深入到企业、个人、农户专访,调查了解信贷投放、收回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支持、协助审计稽核员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五)有权制止被稽核单位和个人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和联社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六)稽查中发现工作人员不适合所从事的岗位工作,有权向其上级领导提出调整建议。(七)稽查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督促立即整改或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八)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被稽查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并提出处理意见。对限期不改者,有权按有关处罚办法直接进行处罚。(九)对严格遵守和坚决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表彰和奖励意见。第七条 委派审计稽核员应履行下列基本职责:(一)检查被稽核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的有关情况。(二)检查被稽核单位和个人执行、落实联社各项规章制度的有关情况。(三)检查被稽核单位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规性。(四)检查被稽核单位财务收支、信贷和会计核算的情况。(五)检查被稽核单位经营管理、中间业务、微机管理的情况。(六)检查被稽核单位其他应审计的事项。(七)帮助和辅导被稽核单位业务人员熟悉政策、制度和提高业务水平,不断改进经营管理理念,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八)履行所委派的其他工作职责。第四章 委派审计稽核员的工作任务第八条 联社监察审计部是委派审计稽核员的主管部门,委派审计稽核员在联社监察审计部的统一安排下开展各项审计稽核工作:(一)稽查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制度的执行情况。(二)稽查农村信用社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三)稽查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政策和制度的执行情况。(四)稽查农村信用社存款业务政策和制度的执行情况。(五)稽查农村信用社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六)稽查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七)稽查联社机关财务、费用、投资制度的执行情况。(八)稽查联社机关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电子耗材的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九)稽查联社机关信贷业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十)稽查联社年度财务决算真实性情况。(十一)其他审计稽核任务。第九条 委派审计稽核员开展审计稽核工作的方法和程序:(一)审计稽核方法:(1)全面审计,对被稽核单位的各方面进行全面、综合的检查。(2)专项审计,对单一的稽核事项进行深入、具体的检查。(3)经济责任审计,对重要岗位的人员在离任、离职时,就其在任、在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和相关经济责任的检查和界定。(4)审计跟踪检查,对被稽核单位已存在的问题实行跟踪检查,监督整改到位。(二)审计稽核程序:(1)联社监审部发出稽核通知。说明稽核的时间、目的、内容以及被稽核单位需要配合的事项。(2)进驻现场,查阅资料。检查被稽核单位的有关凭证、账册、报表、合同、借据、库存现金等资料。(3)调查取证,核实问题。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取得足够的证据,座谈要做好笔录,并认真的核实,确保事实清楚、数据准确、证据确凿。(4)编写工作底稿,认定检查结果。对稽核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归类编写工作底稿,并征求被稽核单位的意见,取得书面确认。(5)形成稽核报告。在被稽核单位对问题初步认定的基础上,经过原因分析,提出综合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联社监审部。第五章 委派审计稽核员的管理与考核第十条 委派审计稽核员实行联社和所在社双重管理。联社人事教育部负责对委派审计稽核员的人事管理;联社监察审计部负责对委派审计稽核员的具体领导、业务指导和年度考核;所在信用社负责委派审计稽核员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发放。第十一条 委派审计稽核员的任免、提升、调整、奖惩,由联社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办理。委派审计稽核员应每年向联社述职,经考核,不能履行职责或不能胜作工作的,联社可以取消委派审计稽核员的任职资格。第十二条 委派审计稽核员应当自觉遵守联社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联社及所在社的管理。第十三条 委派审计稽核员的工作任务和工作业绩实行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联社监察审计部负责对委派审计稽核员工作业绩的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定)第十四条 委派审计稽核员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以实际考核得分计算委派审计稽核员的考核工资,按月、按年发放。第十五条 委派审计稽核员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由联社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章 委派审计稽核员审计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第十六条 委派审计稽核员审计过错行为的认定:(一)违反稽核审计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审计的;(二)对被稽核单位违法、违规问题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全、定性不准的;(三)对被稽核审计单位查出的问题隐匿不报、擅自处理或对发现重大问题线索不追查、不汇报的;(四)对被稽核审计单位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应该查出而未能查出的;(五)在稽核审计中出现其他差错,严重影响审计工作质量的;(六)在稽核审计中不遵守相关制度、不廉洁自律的。第十七条 委派审计稽核员过错行为的处罚规定:(一)过错行为轻微,未造成后果的。予以批评教育,扣发相应考核工资,年终不予评优;(二)过错行为导致经济损失或有非法所得的。予以赔偿经济损失或没收非法所得;(三)过错行为性质严重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及后果的。予以调离稽核审计岗位,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四)过错行为触犯法律的,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被稽核单位和个人对委派审计稽核员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第十九条 被稽核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委派审计稽核员开展工作有意刁难、打击报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条 委派审计稽核员与被稽核单位和个人在稽核事项上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工作公正开展时,委派审计稽核员应当申请回避。第二十一条 委派审计稽核员对审计稽核中获得的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上报省联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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