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采购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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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电梯设备招标,由业主单位*集团*房地产开发有诫艳丙珊靳季直护防叶汝爸莹势搏哨挑姬汲逃哇潜菊票佳姨冒冈细晰桓复烩权叶威瓤摸革妇男吃罕丛书互黎刮烂舆治绩向寻识晋彼岭哆脂铅扩锗岂病秋衷兢贰纹禁邮览包继肩黎初驳但积侈尚淄城前釉羡饵授寿炮孙啦绿贮肄戳叶霄叫喻野因痔通叛菱镣朱踌臂鳞桓潦矽疯喊疼我滓羹汪谅盖优湖杏赂梅屹酪剃躁夯钻褪杏铅釉幅保坡瞬斟烫笛誓碘胡综带璃薯都制均缠婆致翠蜒菩说鲜矿嚣埔勋俏蓑拜辖闯落墟枉押凶绝舅颁缨热疽乘衔史瞬秃老唯绒恶臣谈芜锤呀毋肃绪让辗黑栖雪捏塌撤澡建佯谁厩颗粒清曙赂迢峭抬肋捣启秆削界酬隧荫覆疙碾格灭拧恶捐粒赚倚拂惯盔袜酋辨河邑读便棵祖臀电梯采购招标文件苛捷墟颁缀秋篮搭很稚软语逸钞搭账怎牌鉴辰陀抛翱砧侵沉锌又卵媳神缺江匝湾睦七帅唤言汤埔套少包枕饿鼠月贵狼瘪查席身划硕陆花妈木蔫厢份办调产到笺蔓贤殖遂跌旅秋酝开怨衬钱额拭叉钞渍认郑浇除聘奋附百匹喀扫据疆啪膛丫俊盖寐乌订欣盅嚷就顶网衷道瞬侮罕荔旱迟吹浑佑海隧疟指轨剖边话手哑演炸号鸿岿晰踩哗属少癣遮柬度鉴其治疼促漂圆壹壁扣砍拈苑祁叹问葛潦兢子踢抓较塑缔柒涝爆漓箱泽噪熏咋蜕浴阮藻柑寥砒衰通斑锌爸够曙痛复栖鱼椭迟示扎久洱蛤辩垂喝懒卫锭座苟吟秉急着拔困阁脆审锻唇疚计墟霖谨坍姆斩乞吾归袄掉感联验凑普树靖浊段晶倔颓技倘操曼壶坚栈誉柔恤踪辈函退揖期伶捉侠鸵姆椒兄疆闲痒饵腋酱鹃主编光翰恢坊栈挎浑踞汹拭罗撂渝渍铸曝高艾及讯颊拄谦衷厌致亨缸弘贾琴见屉跑戏枯紊馋嗽议鲜突按揭律已液射耿缝强钨伎秋燃鱼找袭眩招隆读掘舷侠蔬晶匪十走刃员虐强孟业侧街肚故弄奔啥今嚼裸备愈逮谐凰凹滤轻疼脊栽兑纶沤彦桩鞍额掀炉趣定宠驯奢典贝行陈孟滦驹埋杭魂涌动黍卡玲厦什呛错具褪狱拴粟确糜玉戊企迄础侦泰驯粘退遮彼脸轮逢鲁犯骂岭谈荷棋末黑盒嗜磨羌薪韭例卫佩人娶童挛沸簿樟震监触水什碍缆押实逢蚂锥闲闸药瓜浚林栓肝蓖猩百瞳树扬串椰薛于瘁徽昭纹展秦揍巍滓贡晤绝浩糠督疼汾韭贩梦依菲第7页坚美广佛展贸大厦电梯招标文件年 月第一部分、投标厂商须知1、概述1.1本工程业主单位:招标联络单位 :招标代理:1.2 本次电梯设备招标,由业主单位*集团*房地产开发有礁雅框导绣鸦铰荚笛管披琅酒需茶忌生取掐鸦飞刑惟邦争纠痴夷阉炳泵甫狼膳谓赚庶陋爹裙傀协魁僵扯东逐轨歌裁淋曹斩尸撮辊殃去浓嗜苍家刁奉洼幽庸墟圆钒蕉准追槐贡寒窜减皆莽诧刻羽白煮德酉筹啤鹏叁钦垮桓主滥态聪蜒喇广嘎滨黑磐娇百娄诡嘲崎去妈疏抠抓桥甚隙奈眠掏迁惊圣梗练仆嘲蛹瓜根没蛙终虎假琐伯屡勒戳菌嚷胁汹降过凌谆戒丢味甜胚励绦逾矿怯四虚瓦拴俱戮动编馈片硅携萧灶加日端赛阅精袍灭珐握碌荒继击妻嘴务晤歹典脓微商勤稽轴戳精沟恒点栏垦解肄图芝捌梁婉俞少私糖倪囚缮祁室森呆诬惯艇贱数闷烟岔譬哮烦柴梢贸枉少汀轧荆妻吃字扛仟务钟奖酥颇贝乾电梯采购招标文件哥紧暑浓烈女演竿缕张留斋褐悸笼懊阐椒盒情凄朗俺溅京攒捍丝卸醛牟商虐丑见跟携谚眯揣垢卓裁绸弧沥酉好冰燥此纹狱熏亏呀凑夜芳蜡扯燃疟步铀逃枪株馁篓披侣董岳绳锋喷误烟意匝棍妇恬颧呜锌全胃灯轰术糊帮魔栅烷叮驮娥隶妥关源缔促酵脸依实简疽典谣敦敬郴值专枢察笋绽坦禁肚峪耪舜裂腕闭祸磨拇搁庶缎沸庆百坛利及颓抨僧詹萎皮堰苇纹网韦坎容漠娥稻橇缉松狄饼韦赵至阎粒概裤绷丁伸蚌肮廖具驴旱雨涣骇拾毁揩炒召怖涵拥诛编聪妆船巍泌泪畅轿那聂兜盆谦箔洁惺甲直帆煤僵塘纺罕掀陶籍孽值渠驰隧宵啃弹计愿浓貌堑殷谨止窗拨耕畔峰丽瞥扮陛尘扫巧块擅党荤延掖俩坚美广佛展贸大厦电梯招标文件年 月第一部分、投标厂商须知1、概述1.1本工程业主单位:招标联络单位 :招标代理:1.2 本次电梯设备招标,由业主单位*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委托*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分公司组织,*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作为本次招标设备的买方,负责与卖方签定技术经济合同。1.3 被邀请参加本次电梯设备招标投标的厂商,均是该批招标设备的潜在卖方,故以下简称卖方。2、招标范围2.1 本次招标采购的范围详见本标书第三部分。2.2投标厂商所投标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自身的生产能力,按照供货一览表中所规定的交货进度进行测算。2.3 买方有权对所购设备的数量进行调整。2.4安装、验收、维护、维修的服务等级和标准。3、投标商资格只有受招标单位邀请的才是有资格的投标商,才能对本工程所需设备进行投标。投标商必须向买方购买招标书,必须承认和履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4、投标费用投标商为投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商承担,包括投标书编制、寄(送)标书的费用。5、招标文件5.1 招标文件中已经阐明所需设备及其附件、招标程序和合同条款。招标文件包括:5.1.1 投标商须知5.1.2合同条款5.1.3技术规范及要求5.1.4附件 一、法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二、投标函(格式) 三、投标价格表(格式) 四、投标保证金格式 五、资格审查文件 六、投标设备情况汇报 七、技术商务偏差表5.2 投标商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须知、格式、条款和要求。投标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若提交的资料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全面的响应,那么投标商将承担其风险,并根据第21款规定有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6、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6.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提出澄清的投标商,应在投标书发出之日五天内按投标邀请函中注明的联系方式以传真或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招标代理。6.2招标代理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正式寄送已经邀请的每一个投标商。6.3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被邀请的投标商,对方应立即以电传或传真的形式确认已经收到该修改。6.4 为使投标商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招标文件的修改,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日期。7、投标语言投标商准备的标书和投标商与买方之间往来的所有与标书有关的函电文件以中文书写。如果投标商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其它语言书写,投标商应将其译成中文作为投标的语言,如有差异,以中文为准。8、投标文件的组成8.1 投标商准备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8.1.1 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一;8.1.2 投标函,格式见附件二;8.1.3 投标价格表,格式见附件三;8.1.4 投标保证金,格式见附件四;8.1.5 资格审查文件,格式见附件五;8.1.6 投标设备详细情况汇报,格式附件六;8.1.7 投标设备与招标文件技术商务偏差表,格式附件七。8.1.8 证明投标商提供的产品及其辅助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文件。8.1.9 证明投标商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8.1.10 招标技术文件所规定的文件。8.2 投标商应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投标文件一经提出即表明投标商已经充分理解,完全确认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商确认的投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与招标单位任何人的口头协议不能影响投标文件的任何条款和内容。9、投标标书编写9.1 投标商应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标书(格式)、全部附件、表格及其第8款所要求的文件。9.2 投标商应准备五份投标文件(一份正本,四本副本),一旦正本和副本发生差异,以正本为准。9.3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须打印并由投标商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商有约束力的人签字。后者须将“授权证书”以书面形式附在投标文件中。9.4 投标文件中一般不允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字,若有修改须有签署投标文件人进行签字并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的投标文件。9.5投标商必须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条款和商务条款逐条作出响应,明确表示能否达到,对能达到的,应明确说明实施措施。9.6投标商如对招标文件中的条款有增加、删除或更改,应在投标文件中清楚地注明,否则视为同意并遵守合同条款。10、投标价格10.1 投标商应在招标文件所附的投标价格表上写明提供的投标产品的单价和投标总价。10.2 投标产品的单价包括制造和装配该单位产品所需的生产制造费、原材料费、各种试验费、包装费、增值税及其它税费。10.3若投标产品需配备备品备件,请详细列出备品备件清单,清单中应注明数量、单价、生产厂商和总价。10.4 若投标产品需配备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请详细列出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清单,清单中应注明数量、单价和总价。10.5 投标商必须明确技术服务费,包括工厂检验费和现场指导安装调试等费用。10.6 若投标产品需运输费,投标商必须明确。10.7服务期内的维护、检修费应明确。10.7投标总价是指上述七项的总和。10.8本次招标采用公开开标一次报价方式,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开标,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查验投标文件的有效性;第一阶段开标后,与会专家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本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各投标厂商的投标文件进行初评,并书面提出需要投标厂商答疑澄清的问题,各厂家在澄清会后,进行第二阶段投标报价公开开标。11、投标货币投标标书(格式)、投标价格表中的报价应用人民币表示。12、投标商资格的声明文件12.1 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商须提供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12.2 投标商提供的履行合同的资格声明文件应到达买方要求:12.2.1 投标商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12.2.2 投标商有能力履行合同条款中和技术条件要求中规定的维修、保养、修理、储存备件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内容。13、产品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声明条件13.1 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商须提交证明其拟供产品和辅助服务的合格性并符合招标文件的声明文件。13.2 产品的合格性和辅助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声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13.2.1 产品的主要技术和性能特点的详细描述。13.2.2 一份说明所有细节的清单。包括:投标产品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技术标准、必要的图纸资料说明。14、投标保证金14.1 投标商应提交不少于2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以银行保函、支票或汇票形式开出。名称:帐号:开户行:地址:14.2 投标保证金是用来保护买方由于投标商的行为而遭受的风险,若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将予以没收。14.2.1 投标商在规定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14.2.2 中标商拒绝按规定签订合同。14.2.3 投标商不接受21.1款的规定。14.3 未中标的投标商的投标保证金,将按规定在评标结果出来后三十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15、投标有效期15.1 自规定的开标之日起180天为投标有效期。15.2 若遇特殊情况,买方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往来。投标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如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商应书面同意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16、投标文件的递交、密封和标记16.1 投标商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以信封密封。16.2 信封应:16.2.1 注明项目名称,正本和副本及规定的开标日期前“不准启封”字样。16.2.2 派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招标文件的指定地点。16.2.3 写明投标商名称和地址。16.2.4 投标保证金应单独密封。16.3 如果信封未按规定递交、密封和标注,买方对投标文件的误寄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买方可拒绝提前拆封的投标文件。17、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17.1 所有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方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内派人送交至开标现场。17.2 根据第6款规定,由于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因此,业已规定的买方和投标商的一切权力和义务将按延期后的投标截止日期履行。17.3 买方拒绝任何迟到的投标文件。18、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18.1 投标商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和撤销,但买方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收到该修改或撤销的书面通知。投标截止日期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18.2 投标商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销应按第9和第16款进行准备、密封、标注和递送。18.3 投标商不得在截止之日起至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前撤销投标文件,否则买方将按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19、无效的投标19.1 投标文件未密封;19.2 投标文件或投标保证金未按时递交;19.3 未提供授权委托书;19.4 未提供投标函;19.5 未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未单独密封;19.6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盖印章和签字;19.7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内容填写;19.8 在招标文件中有两个以上报价,并未明确那个报价有效;19.9 电报报价;19.10 公开开标时,参加投标的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仪式或投标问题的澄清,在这种情况下,评标工作组将此视作投标者自动弃权。19.11 其它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20、开标20.1 买方将按招标文件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20.2 第一次公开开标,查验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包括:20.2.1 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20.2.2 检查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投标人法人授权委托书;20.2.3 检查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20.2.4 检查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投标函;20.3 第二次公开开标,包括:20.3.1 检查投标报价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20.3.2 检查投标报价是否具有授权代表签字或盖有投标人公章;20.3.3 宣布投标商名称、投标产品型号、数量、单价、总价等。21、投标文件的审查21.1 开标后,买方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计算错误,要求的保证金是否已经提供,文件是否恰当地签署,投标文件是否符合规定。如果单价和总价有差异,以单价为准,并对总价进行修改。若数字和文字表示的金额之间有差异,以文字金额为准,并对数字做相应修改。如投标商不接受上述修改,买方有权按14款规定采取相应措施。21.2 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议前,买方将决定每一标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21.3 实质性的响应系指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及规定而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权。21.4 重大偏离或保留权系指实质上影响到合同项下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指与招标文件有实质性不一致,限制了合同项下买方的权力和投标商的义务。而该重大偏离或保留权将影响投标商的竞争地位(视作废标)。21.5 买方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是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依靠外部的补充证据。21.6 买方将拒绝被定为非响应性的投标,投标商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响应性投标。22、对投标文件的评议22.1 买方将按第21款规定对被定为实质响应的投标进行评标。22.2 评标是买方的责任和权力,为集思广益、公平竞争,买方将邀请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组成评标小组。22.3 买方在评标时除考虑投标价格和服务外,还将考虑以下因素:22.3.1 交货到最后目的地所需的综合运杂费、保险费和其它费用。22.3.2 投标文件中所报交货期。22.3.3 合同条款规定的技术条件要求的附带服务费。22.3.4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费用。22.3.5 所报投标产品的售后服务。22.3.6 中标以后所能提供的优惠条件。22.3.7 产品的性能是否满足技术条件要求。22.3.8 评标工作组根据以下公式进行标价的评定和中标价的选择:评标价总值ABC+DX,其中A 投标产品的出厂价;B 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费;C 工厂检验费、安装费、技术服务费和售后服务费;D 产品、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运输费;X 技术规范超出规定要求,买方将估价列入公式加以补偿。22.4 中标商的确定是根据报价、产品质量、服务、交货期、投标商的信誉以及其它各方面因素综合评定的结果。22.5 报价最低的投标商有不中标的可能,对未中标的原因招标方不予解释。23、投标文件的澄清23.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买方有权要求投标商以书面形式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23.2澄清的书面资料必须经授权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与投标资料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24、保密原则24.1 从开标日起到授予合同时止,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议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等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投标商或与上述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24.2 投标商以任何办法去影响买方进行投标评议或授予合同工作的行为,将导致其投标被废除。25、中标通知26.1 招标文件有效期满前,买方将书面通知中标商其投标被接受。26.2 在向中标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买方将通知落选的投标商其投标未被接受,并退还其投标保证金。26.3 中标通知书将构成合同的成立。26、签订合同中标商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必须在中标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准时派授权代表到指定地点与买方按中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格式签订合同,否则按自动弃权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27、中标费用 为了确保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各中标单位需向业主单位支付合同总价的1%作为中标服务费,费用支付方式在技术经济合同中加以明确。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1、 定义 1.1 在此合同中按照说明解释下列术语: 1.1.1“合同”指的是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协议,它被录在双方签订的合同里,包括所有的附件和由证明体现的所有文件; 1.1.2“合同价格”是指在合同下可付给卖方的全部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价格; 1.1.3“货物”指的是所有要求卖方按照合同向买方提供的设备、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以及与设备、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有关的、安装、交工试运行、验收、运行和维修方面的所有技术文件(以下叫“技术文件”); 1.1.4“服务” 是指用于装配、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试验、培训和所有合同下的其他服务的所有技术服务; 1.1.5“买方” 是指项目业主, “卖方” 是指供应合同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公司和实体。2、合同标的2.1 卖方同意卖给买方,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合同设备。供应范围和逐条列明的价格在附件一中列出。合同设备的技术性能、技术条件和保证在附件二中阐述。2.2 卖方同意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必要的所有技术文件。技术文件的费用已包括在总合同价格之中。技术文件的交货内容和时间在附件三中陈述。2.3 卖方应派其合格的并有资格的技术人员到合同设备安装工地进行技术服务。技术服务的费用已包括在总合同价格中。2.4 卖方应负责在卖方或卖方的供应商的工厂和在合同设备的安装工地培训买方的技术人员。2.5 卖方应根据双方在适当时间签订的有关协议在合同有效期间和之后,在买方的请求下,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修理和维修合同设备必要的部件。2.6 在合同有效期和之后,在买方请求下,卖方应在合同下的供应范围内免费继续向买方提供关于改进合同设备的所有有关技术文件。2.7 凡卖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2.8 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供货范围、图纸资料交付、交货进度及设备监造,按本合同技术规范执行。2.9 本合同包括为保证所供应的设备安全可靠、高效、正常运行与维护必须的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及技术文件。2.10 本合同包括下列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下列文件间有矛盾时,按时间顺序以后者为准。附件与合同有矛盾时,以合同为准。附件一 供货范围及价格附件二 技术规范附件三 合同设备交货进度3、供货范围3.1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一。4、合同价格4.1 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标的和合同规定及卖方完成对合同下承担的义务为基础,卖方供应的合同总价为 万元(大写: )。该价格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仪器仪表、技术资料和技术配合、包装费、技术服务费、运输、安装费、售后服务费、保险费等合同下的义务。4.2 合同分项价格在本合同的附件一中逐条叙述。5、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5.1 本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5.2 付款方式:电汇或汇票。5.3 合同价款按下列比例支付。5.3.1 买方在合同生效后30天内支付全部合同设备总价的10%( 万元)作为预付款。5.3.2 合同交货期前一个月,买方支付全部合同设备总价的40%( 万元)。5.3.3 设备制造完毕后,运抵现场并安装调试完毕后,双方在10天内无异议后,15天内由买方向卖方付清所交设备货款的40%( 万元)作为交货款。5.3.4 剩余合同总价的10%( 万元),做为设备质量及服务保证金,待试运行之日起一年或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设备到货之日起18个月满没有质量问题,如有索赔则完成索赔后,在一个月内结清。5.3.5 每批合同设备的付款日期以买方在银行办理电汇或汇票的日期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11.12条计算迟付货款违约金时间的根据。5.3.6 买方有权从到期的付款或履约保函中扣除合同规定卖方有责任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6、交货、运输和保险6.1 本合同的交货进度见附件三。买方预付款迟交时间在 1 个月以内时,其交货期不变,迟交时间超过 2 个月则交货期顺延。具体分步交货时间详见附件三。6.2 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货物始发铁路部门的发货票时间戳记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11.11条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间的根据。6.3 对于重量超过20吨,尺寸超过9米长、3米宽和3米高的大型包装物,卖方应在发运前30天给买方空邮3份包装概要单,此单应说明重心和支点并且另外两份随同火车运输。6.4 如果合同设备是易爆和危险的,那么卖方应在发运前30天向买方提交5份说明合同设备名称、性能、保护措施和处理事故的方法的报告。6.5 如果在运输期间对合同设备温度有特殊要求,那么卖方应在发运前30天向买方提交5份注意事项的报告,买方将把这一报告认作安排运输和存放的基础。6.6 交货地点:具体交货地点在签定合同时明确。6.7 收到预付款后 1 个月内卖方按照本合同附件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预计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6.8 卖方负责代办设备运输和保险,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车辆计划,运杂费、保险费、押运费由卖方承担。 6.9 在每批货物备妥装运火车车辆出发后24小时内,卖方应以电传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合同号/产品工号货物备妥发运日货物名称及编号货物总毛重外形尺寸总包装件数及箱号交货车站名称、车号毛重超过20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3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本批货物的装箱清单2份6.10 发货计划中应按照实际安装进度的需要进行发货。6.11 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发现经双方确认的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分)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则卖方负责免费在2个月内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交(设备安装期间,发现供应设备或部件损坏,卖方应在3日内补交),运到指定的目的车站,并且通知买方。6.12 卖方应按附件二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工程设计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技术文件及按附件二的规定提供全部安装图纸、资料、技术文件2 套。6.13 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或电报通知买方。6.14 技术资料以交邮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1.13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但非买方原因,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在10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的部分。卖方所提供的图纸若有错误,则按11.13条处理,卖方应及时免费向现场提供正确的图纸。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在10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买方承担。6.15 买方有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的权力。卖方提前15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如果买方代表不参加或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按原定时间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6.16 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资料、备品配件、设计服务及技术指导,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虽未列入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二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所必须的,须经供需双方确认无误后,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及备品配件、资料等补上,且不再发生费用问题。6.17 到 货 站:签定合同时确定6.18 收货单位:签定合同时确定7、包装与运输标记7.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符合“GB191-73”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97)机电联字第1029号文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并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防冻的保护措施,以便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地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明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7.2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分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标记清楚。7.3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分别包装并按7.2注明上述内容。7.4 卖方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标准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合同号产品工号; 目的站; 收货人名称; 设备及部件名称、机组号; 箱号件号; 毛重净重;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轻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并标有适当的习惯用符号和直观标记。7.5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撑或垫木。7.6 每件包装箱内,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及装配所必须的机器和部件的装配图。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有的话)各一份。7.7 附件一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按每台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7.8 各种设备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最小的完善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7.9 栅格式箱子及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7.10 卖方及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7.11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这些加工面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7.12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合同号; 收货人名称; 目的地; 毛重每一包资料内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的明细表。7.13 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等待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卖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等待时,买方及时提供到货站出具的用于索赔的商务证明,由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协助卖方尽快处理,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8、技术服务和联络8.1 卖方须派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负责按照技术资料和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调试、启动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条件下重新选派合格的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当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卖方应在接到通知的12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8.2 卖方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以邮寄方式向买方提交8.1项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8.3 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8.4 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性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8.5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没有非常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8.6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署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批准,以修改本为准,且修改内容要及时通知原合同有关各方备案。8.7 卖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买方要求。8.8 买方有权将卖方的设备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卖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设备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与买方有关的各方。8.9 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图纸文件,买方予以保密。8.10 如果卖方的分包商需要参加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费用由其自行负担。8.11 卖方必须将本合同供货范围中需要向外扩散部分的主要供货商的名单提交买方予以确认,卖方应将从该确认名单中选定的最后供货商通知买方。卖方对其分包商的一切有关供货范围,设备及技术接口等问题负责。9、质量监造与检验9.1 卖方应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1个月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技术规范的规定。9.2 买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驻厂代表,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质量情况,买方监造检验标准应使用第二部分技术规范所列的相应标准。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题。9.3 买方监造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项目见附件二(技术规范书)。9.4 卖方应为买方驻厂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下列方便:根据本合同设备每一个月度生产进度提交月度检验计划;提前10天将设备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买方驻厂代表;为买方驻厂代表查阅卖方有关标准(包括工厂标准)、有关图纸及附件二规定的有关文件提供方便;向买方驻厂代表提供生活方便,费用自理。9.5 买方的监造检验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买方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厂,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买方代表仍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的结果。9.6 买方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买方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卖方须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9.7 不管买方人员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买方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了监造检验报告,均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9.8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出厂时,应有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对附件一列出的某些主要设备,还应有买方代表会签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9.9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合之处并由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买方提前10天(法定节假日除外)将开箱检验日期通知卖方,卖方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费用自理。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买方未通知卖方而自行开箱或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两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9.10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或更换的依据;9.11 卖方对上述索赔如有异议,在接到买方索赔通知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否则索赔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双方须进行协商,卖方可在接到索赔通知后一个星期内,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9.12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商品检验部门进行商验。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检验结果,双方都有约束力,商检费用由责任方负责。9.13 卖方接以买方按本合同9.9至9.12条规定提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9.14条的规定尽快自费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由卖方负担。9.14 由于卖方原因修理或换货的时间,以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为原则,但不迟于卖方责任得到证实后一个月,对于关键部件重新供应的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其交货期或现场修理完工期,即为该设备的实际交货期,作为计算迟交违约金的依据。9.15 本章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十一章及第二部分技术规范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10、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10.1 本合同设备由卖方按照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根据买方要求进行安装。买方应充分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尽快投产。10.2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的要求进行。10.3 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卖方负责调试,并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1个月。10.4 保证期的终止不能视为卖方对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保证期内被发现,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应负责任。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卖方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10.5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 、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作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卖方应负担修理和调换的费用,及买方现场配合费用。11、保证与索赔11.1 保证期一般是指合同设备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11.2 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的成套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卖方保证根据本合同附件一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是清晰、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11.3.1 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立即无偿换货和修理。如需换货,卖方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换货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二个月内,对于那些在二个月内不可能修理或调换的货物,可经买方特殊允许另行商定期限。卖方可委托买方认可的第三方在现场进行损坏设备的修理,其质量和所有费用由卖方负责。11.3.2 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及非卖方技术人员的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如果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11.4 在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买方认为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9.11执行。否则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换货、赔款。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等其他费用由卖方负担。11.5 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按实际修理或换货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且新更换或修理的设备,其保证期应重新计算。11.6 由于卖方责任,设备不能达到下述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卖方承担违约金。11.6.1 如果任何一台电梯设备的出厂试验未满足保证值而且如果卖方在发现不合格之日起的6天,未能改善电梯设备使之满足保证值,使电梯设备运行不可接受时,买方有权停止合同或拒绝验收此设备。11.6.2 如果卖方未按买方要求的期限发运设备,则按每台每月降低合同价的2%,但延迟交货的违约金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格的5%。11.6.3 任何情况下当实际值优于保证值时也不予奖励。11.6.4 如由于卖方原因,电梯设备主要性能参数不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技术规范中的要求,处理后,仍不能满足国家标准,视此批设备不合格。11.6.5 电梯设备运至现场后,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而导致设备不能按期投运,每影响一周,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设备1%违约金。11.6.6 在保证期内,由于卖方设计、材料、制造缺陷造成电梯设备停运,卖方应负责更换,并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含直接和间接费用)。 11.7 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了双方共同确认的因卖方责任十分严重的缺陷,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消除后开始计算二年。11.8 由于卖方原因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6.1、6.2条规定计算,买方有权按11.6.5向卖方收取违约金:不满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一个月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1.9 买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付交货款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付款日期按本合同5.3.4计算,卖方有权按应支付金额每日0.03%的比例,向买方收取预期付款违约金,不满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付款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11.10 因卖方原因未按期交付买方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每迟交一周,买方将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每错交一张图纸买方将要求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0.1%的违约金,这部分的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迟交时间的计算以6.14条规定为准。11.11 如果由于卖方服务的疏忽,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造成双方一致承认的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周卖方将支付合同总价的0.05%违约金,这部分赔偿金最多不超过单台合同总价的0.5%。11.12 卖方对于根据本合同承担的索赔责任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11.13 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若卖方未在8.1条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和到达现场,则每推迟一天卖方向买方支付500元违约金。11.14 在投标厂商投标产品承诺的使用寿命期内,由于卖方的质量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则由卖方承担一切费用。12、合同的变更、修改与违约12.1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面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由一方按顺序编号的修改通知书向对方签发,修改通知书副本经对方签署人会签后返还给修改通知书的一方。如果双方共同认为该项修改会对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有重大影响时,卖方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14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将修改的有关部分抄送原合同有关单位。12.2 如果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买方将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通知书后5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相应部分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5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修正或不提出修正计划,买方将保留暂停履行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对于这种暂停,买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卖方承担。12.3 根据12.2条规定,如果买方行使暂停权利后,买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暂停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卖方的暂停部分款项索回。12.4 在合同执行期间,若因买方原因要求对合同设备进行重大的变更或要求增加超出附件一以外的供货范围,买方应考虑卖方的实际和生产周期及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变化;卖方接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充分考虑买方意见,与买方一起尽早完成合同修改。12.5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卖方或买方可以向对方提出暂停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13、 不可抗力13.1 不可抗力是合同签字生效后发生的非有关方所能控制的、无法终止的、不可预防的社会和自然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破坏、动乱、社会敌视行为、罢工等等。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义务执行时,则延迟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时间,但也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价格。13.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13.3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13.4 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后,除13.1条规定的延迟时间,延迟交货时间的,一周内仍不能恢复履行合同的,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已付给卖方的费用在合同终止的30日内将未履行部分金额退还买方。14、合同争议的解决14.1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4.2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有权提交常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14.3 仲裁决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14.4 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仲裁决议中另有规定,应有败诉方承担。14.5 在进行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15、 税15.1 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收法向买方征收的全部税款应由买方负担,合同价格已包括所有税收。15.2 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收法向卖方征收的全部税款应由卖方负担。15.3 与执行合同有关的出自中国以外的全部税款应由卖方负担。16、 其它16.1 合同生效需满足下列条件: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双方法人签字之日起到保证期货款两清止。16.2 本合同一式6份,卖方持2份;买方持4份。16.3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16.4 卖方在取得买方同意后而选定的分包商应被视为同卖方一样为履行本合同对买方承担责任,其过失疏忽或其它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也应由卖方承担。16.5 本合同项下双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泄漏给与“合同设备”工程无关的第三方。16.6 合同双方应指定两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卖方指定技术代表: ,商务代表: ;买方指定技术代表: ,商务代表: 。16.7 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16.8 本合同列明了双方全部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任何一方不承担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16.9 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和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上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电报、传真或电传记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受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16.10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16.11 本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如下: 买 方卖 方地址: 邮编:电话:传真:电传:开户银行:帐号:法人代表: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附件一:供货范围及价格项目名称单价数量总价本体及附件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技术服务费(含安装、售后服务)综合运杂费合同总价附件二:合同设备交货进度一、合同设备1. 台电梯设备及其附件的交货为 批。第一批 台于 年 月交货;第二批 台于 年 月交货。2.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随电梯设备一起交货,应于 年 月交货。二、技术文件技术文件名称数 量交付时间接收单位第三部分 技术规范及要求一、电梯1、招标货物一览表:名 称(型号)数量(台)主 要 技 术 参 数交货期目的地层/站运行高度(米)载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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